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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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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参之,硕学通儒,森然在列,而不议立皋陶、凉武昭之庙,盖知其非所宜立也。尊太
祖、代祖为帝,而以献祖为宣简公,懿祖为懿王,卒不加帝号者,谓其亲尽则毁明矣。
《春秋左氏传》:孔子在陈,闻鲁庙灾。曰:‘其桓僖乎?’已而果然。”盖以亲尽不
毁,宜致天灾,炯然之征,不可忽也。据太常礼院状所引至德二年克复后不作弘农府君
庙神主,及晋韦泓“屋朽乃已”之议,颇为明据,深协礼经。其兴圣等四室,请依礼院
之议。
    奉敕敬依典礼,付所司。
    开元二十二年正月,制以笾、豆之荐,或未能备物,宜令礼官学士详议具奏。太常
卿韦縚请“宗庙之奠,每室笾、豆各加十二。又今之酌献酒爵,制度全小,仅无一合,
执持甚难,请稍令广大。其郊祀奠献,亦准此。仍望付尚书省集众官详议,务从折衷。”
于是兵部侍郎张均及职方郎中韦述等建议曰:
    谨按《礼祭统》曰:“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水草陆海,
三牲八簋,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物,皆备荐矣。”圣人知孝子之情深,而物类
之无限,故为之节制,使祭有常礼,物有其品,器有其数。上自天子,下至公卿,贵贱
差降,无相逾越,百代常行无易之道也。又按《周礼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食用
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甕”,则与祭
祀之物,丰省本殊。《左传》曰:’享以训恭俭,宴以示慈惠,恭俭以行礼,慈惠以布
政。”又曰:“享有体荐,宴有折俎。杜预曰:“享有体荐,爵盈而不饮,豆干而不食,
宴则相与食之。”享之与宴,犹且异文,祭奠所陈,固不同矣。又按《周礼》,笾人、
豆人,各掌四笾、四豆之实,供祭祀与宾客,所用各殊。据此数文,祭奠不同常时,其
来久矣。
    且人之嗜好,本无凭准,宴私之馔,与时迁移。故圣人一切同归于古,难平生所嗜,
非礼亦不荐也;平生所恶,是礼即不去也。《楚语》曰:“屈到嗜芰,有疾,召宗老而
属曰:‘祭我必以芰。’及卒,宗老将荐芰,屈建命去之,曰:‘祭典有之,国君有牛
享,大夫有羊馈,士有豚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笾豆脯醢,则上下安之。不羞珍异,
不陈庶侈,不以私欲干国之典’遂不用。”此则礼外之食,前贤不敢荐也。今欲取甘旨
之物,肥浓之味,随所有者皆充祭用,苟逾旧制,其何限焉。虽笾豆有加,岂能备也?
    《传》曰:“大羹不致,粢食不凿,昭其俭也。”《书》曰:“黍稷非馨,明德惟
馨。”事神在于虔诚,不求厌饫。三年一禘,不欲黩也。三献而终,礼有成也。《风》
有《采苹》、《采蘩》,《雅》有《行苇》《泂酌》,守以忠信,神其舍诸!若以今之
珍馔,平生所习,求神无方,何必师古。簠簋可去,而盘盂杯案当在御矣。《韶》《頀》
可息,而箜篌笛笙当在奏矣。凡斯之流,皆非正物,或兴于近代,或出于蕃夷,耳目之
娱,本无则象,用之宗庙,后嗣何观?欲为永式,恐未可也。且自汉已降,诸陵皆有寝
宫,岁时朔望,荐以常馔,此既常行,亦足尽至孝之情矣。宗庙正礼,宜仍典故,率情
变革,人情所难。
    又按旧制,一升曰爵,五升曰散。《礼器》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
以散。”此明贵小贱大,示之节俭。又按《国语》,观射父曰:郊禘不过茧栗,蒸尝不
过把握。”夫神,以精明临人者也,所求备物,不求丰大。苟失于礼,虽多何为?岂可
舍先王之遗法,徇一时之所尚,废弃礼经,以从流欲。裂冠毁冕,将安用之!且君子爱
人以礼,不求苟合,况在宗庙,敢忘旧章。请依古制,庶可经久。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礼》曰:‘夫祭不欲烦,烦则黩;亦不欲简,简
则怠。’又郑玄云:‘人生尚亵食,鬼神则不然。神农时虽有黍稷,犹未有酒醴。及后
圣作为醴酪,犹存玄酒,求不忘古。’《春秋》曰:‘苹蘩、藻之菜,潢污行潦之水,
可羞于王公,可荐于鬼神。 ’又曰:‘大羹不和,粢食不凿。’此明君人者,有国奉
先,敬神严享,岂肥浓以为尚,将俭约以表诚。则陆海之物,鲜肥之类,既乖礼文之情,
而变作者之法,皆充祭用,非所详也。《易》曰:‘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此
明祭存简易,不在繁奢。所以一樽之酒,贰簋之奠,为明祀也。抑又闻之,夫义以出礼,
礼以体政,违则有紊,是称不经。荐肥浓则亵味有登,加笾爵则事非师古。与其别行新
制,宁如谨守旧章?”时太子宾客崔沔、户部郎中杨伯成、左卫兵曹刘秩等皆建议以为
请依旧礼,不可改易。于是宰臣等具沔、述等议以奏。玄宗曰:“朕承祖宗休德,至于
享祀粢盛,实思丰洁,礼物之具,谅在昭忠。其非芳洁不应法制者,亦不可用。”以是
更令太常量加品味。韦縚又奏:“请每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时异品,以当时新果及珍
羞同荐。”则可之。又酌献酒爵,玄宗令用龠升一升,合于古义,而多少适中。自是常
依行焉。
    后汉世祖光武皇帝葬于原陵,其子孝明帝追思不已。永平元年,乃率诸侯王、公卿,
正月朝于原陵,亲奉先后阴氏妆奁箧笥悲恸,左右侍臣,莫不呜咽。梁武帝父丹阳尹顺
之,追尊为太祖文帝,先葬丹徒,亦尊为建陵。武帝即大位后,大同十五年,亦朝于建
陵,有紫云廕覆陵上,食顷方灭。梁主著单衣介帻,设次而拜,望陵流哭,泪之所沾,
草皆变色。陵傍有枯泉,至时而水流香洁。因谓侍臣曰,陵阴石虎,与陵俱创二百余年,
恨小,可更造碑石柱麟,并二陵中道门为三闼。园陵职司,并赐一级。奉辞诸陵,哭踊
而拜。周太祖文帝葬于成陵,其子明帝初立,元年十二月,谒于成陵。
    高祖神尧葬于献陵,贞观十三年正月乙巳,太宗朝于献陵。先是日,宿卫设黄麾仗
周卫陵寝,至是质明,七庙子孙及诸侯百僚、蕃夷君长皆陪列于司马门内。皇帝至小次,
降舆纳履,哭于阙门,西面再拜,恸绝不能兴。礼毕,改服入于寝宫,亲执馔,阅视高
祖及先后服御之物,匍匐床前悲恸。左右侍御者莫不殻ъぁ3酰壮街梗笥暄<
皇帝入陵院,悲号哽咽,百辟哀恸,是时雪益甚,寒风暴起,有苍云出于山陵之上,俄
而流布,天地晦冥。至礼毕,皇帝出自寝宫,步过司马门北,泥行二百余步,于是风静
雪止,云气歇灭,天色开霁。观者窃议,以为孝感之所致焉。是日曲赦三原县及从官卫
士等,大辟已下,已发觉,未发觉,皆释其罪。免民一年租赋。有八十已上,及孝子顺
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有笃疾者,赐物各有差。宿卫陵邑中郎将、卫士斋员及三原
令以下,各赐爵一级。丁未,至自献陵。己酉,朝于太极殿。庚子,会群臣,奏《功成
庆善》及《破阵》之乐。
    玄宗开元十七年十一月丙申,亲谒桥陵。皇帝望陵涕泣,左右并哀感。进奉先县同
赤县,以所管万三百户供陵寝,三府兵马供卫,曲赦县内大辟罪已下。戊戌,谒定陵。
己亥,谒献陵。壬寅,谒昭陵。己巳,谒乾陵。戊申,车驾还宫。大赦天下,流移人并
放还,左降官移近处,百姓无出今年地税之半。每陵取侧近六乡以供陵寝。皇帝初至桥
陵,质明,柏树甘露降,曙后祥烟遍空。皇帝谒昭陵,陪葬功臣尽来受飨,凤吹釭釭,
若神祇之所集。陪位文武百僚皆闻先圣叹息、功臣蹈舞之声,皆以为至孝所感。天宝二
年八月,制:“自今已后,每至九月一日,荐衣于陵寝。”十三载,改献、昭、乾、定、
桥五陵署为台,其署令改为台令,加旧一级。
    
      志第六 礼仪六    
 建中元年三月,礼仪使上言:“东都太庙阙木主,请造以祔。”初,武后于东都立
高祖、太宗、高宗三庙。至中宗已后,两京太庙,四时并飨。至德乱后,木主多亡缺未
祔。于是议者纷然,而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庙,遍立群主,时飨之。其二曰,
建庙立主,存而不祭,若皇舆时巡,则就飨焉。其三曰,存其庙,瘗其主,驾或东幸,
则饰斋车奉京师群庙之主以往。议者皆不决而罢。
    贞元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归崇敬上疏:“东都太庙,不合置木主。谨按典礼。虞
主用桑,练主用栗,重作栗主,则埋桑主。所以神无二主,犹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也。
今东都太庙,是则天皇后所建,以置武氏木主。中宗去其主而存其庙,盖将以备行幸迁
都之所也。且殷人屡迁,前八后五,前后迁都一十三度,不可每都而别立神主也。议者
或云:‘东都神主,已曾虔奉而礼之,岂可以一朝废之乎?’且虞祭则立桑主而虔祀,
练祭则立栗主而埋桑主,岂桑主不曾虔祀,而乃埋之?又所阙之主,不可更作,作之不
时,非礼也。”
    长庆元年二月,分司官库部员外郎李渤奏:“太微宫神主,请归祔太庙。”敕付东
都留守郑絪商量闻奏。‘絪奏云:“臣谨详三代典礼,上稽高祖、太宗之制度,未尝有
并建两朝、并飨二主之礼。天授之际,祀典变革。中宗初复旧物,未暇详考典章,遂于
洛阳创宗庙。是行迁都之制,实非建国之仪。及西归上都,因循未废。德宗嗣统,坠典
克修,东都九庙,不复告飨。谨按《礼记》,仲尼答曾子问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
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所以明二主之非礼也。陛下接千载之大统,扬累圣之耿
光,宪章先王,垂法后嗣。况宗庙之礼,至尊至重,违经黩祀,时谓不钦。特望择三代
令典,守高祖、太宗之宪度,鉴神龙权宜之制,遵建中矫正之礼,依经复古,允属圣明。
伏以太微宫光皇帝三代、睿宗圣文孝武皇帝神主,参考经义,不合祔飨。至于迁置神主
之礼,三代以降,经无明文。伏望委中书门下与公卿礼官质正详定。”敕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彦威等奏议曰:
    谨按国初故事,无两都并建宗庙、并行飨祭之礼。伏寻《周书》、《召诰》、《洛
诰》之说,实有祭告丰庙、洛庙之文,是则周人两都并建宗祧,至则告飨。然则两都皆
祭祖考,礼祀并兴。自神龙复辟,中宗嗣位,庙既偕作,飨亦并行。天宝末,两都倾陷,
神主亡失。肃宗既复旧物,但建庙作主于上都。其东都神主,大历中始于人间得之,遂
寓于太微宫,不复祔飨。
    臣等谨按经传,王者之制,凡建居室,宗庙为先,庙必有主,主必在庙。是则立庙
两都,盖行古之道,主必在庙,实依礼经。今谨参详,理合升祔。谨按光皇帝是追王,
高宗、中宗、睿宗是祧庙之主,其神主合藏于太庙从西第一夹室。景皇帝是始封不迁之
祖,其神主合藏于太庙从西第一室。高祖、太宗、玄宗、肃宗、代宗是创业有功亲庙之
祖。伏准《江都集礼》:‘正庙之主,藏于太室之中。’《礼记》:‘君庙之主,有故
则聚而藏诸祖庙。’伏以德宗之下,神主未作,代宗之上,后主先亡,若归本室,有虚
神主。事虽可据,理或未安。今高祖已下神主,并合藏于太祖之庙,依旧准故事不飨。
如陛下肆觐东后,移幸洛阳,自非祧主,合归本室。其余阙主,又当特作,而祔飨时祭、
禘、祫如仪。臣又按国家追王故事,太祖之上,又有德明、兴圣、懿祖别庙。今光皇帝
神主,即懿祖也。伏缘东都先无前件庙宇,光皇帝神主今请权祔于太庙夹室,居元皇帝
之上。如驾在东都,即请准上都式营建别庙,作德明、兴圣、献祖神主,备礼升祔。又
于太庙夹室奉迎光皇帝神主归别庙第四室,禘、祫如仪。
    或问曰:“礼,作栗主,瘗桑主。汉、魏并有瘗桑之议,大历中亦瘗孝敬皇帝神主,
今祔而不瘗,如之何?”答曰:“作主依神,理无可埋,汉魏瘗藏,事非允惬。孝敬尊
非正统,庙废而主独存,从而瘗藏,为叶情理。”
    又问:“古者巡狩,必载迁主,今东都主又祔于庙。”答曰:“古者师行以迁主,
无则主命,自非迁祖之主,别无出庙之文。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则两都宗庙,各
宜有主。”
    又问曰:“古者作主,必因虞、练,若主必归祔,则室不可虚,则当补已亡之主,
创当祔之主。礼经无说,如之何?”答曰:“虞、练作主,礼之正也。非时作主,事之
权也。王者遭时为法,因事制宜,苟无其常,则思其变。如驾或东幸,庙仍虚主,即准
肃宗广德二年上都作主故事,特作阙主而祔。盖主不可阙,故礼贵从宜,《春秋》之义,
变而正之者。”臣伏思祖宗之主,神灵所凭,寓于太微,不入宗庙,据经复本,允属圣
明。
    至是下尚书省集议,而郎吏所议,与彦威多同。丞郎则各执所见,或曰“神主合藏
于太微宫;”或云“并合埋瘗”;或云“阙主当作”;或云“舆驾东幸,即载上都神主
而东”。咸以意言,不本经据。竟以纷议不定,遂不举行。
    会昌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东都太庙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自禄山叛后,取
太庙为军营,神主弃于街巷,所司潜收聚,见在太微宫内新造小屋之内。其太庙屋室并
在,可以修崇。大和中,太常博士议,以为东都不合置神主,车驾东幸,即载主而行。
至今因循,尚未修建。望令尚书省集公卿及礼官、学官详议。如不要更置,须有收藏去
处。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既是宗室官居守,便望令充修东都太庙使,勾当
修缮。”奉敕宜依。
    六年三月,太常博士郑路等奏:“东都太微宫神主二十座,去年二月二十九日礼院
分析闻奏讫。伏奉今月七日敕,‘此礼至重,须遵典故,宜令礼官、学官同议闻奏’者。
臣今与学官等详议讫,谨具分析如后:献祖宣皇帝、宣庄皇后、懿祖光皇帝、光懿皇后、
文德皇后、高宗天皇大帝、则天皇后、中宗大圣大昭孝皇帝、和思皇后、昭成皇后、孝
敬皇帝、地敬哀皇后已前十二座,亲尽迭毁,宜迁诸太庙,祔于兴圣庙。禘祫之岁,乃
一祭之。东都无兴圣庙可祔,伏请且权藏于太庙夹室。未题神主十四座,前件神主既无
题号之文,难伸祝告之礼。今与礼官等商量,伏请告迁之日,但瘗于旧太微宫内空闲之
地。恭酌事理,庶协从宜。”制可。
    太常博士段瑰等三十九人奏议曰:
    礼之所立,本于诚敬;庙之所设,实在尊严。既曰荐诚,则宜统一。昔周之东西有
庙,亦可征其所由。但缘卜洛之初,既须营建,又以迁都未决,因议两留。酌其事情,
匪务于广,祭法明矣。
    伏以东都太庙,废已多时,若议增修,稍乖前训。何者?东都始制寝庙于天后、中
宗之朝,事出一时,非贞观、开元之法,前后因循不废者,亦踵镐京之文也。《记》曰:
“祭不欲数,数则烦。”天宝之中,两京悉为寇陷,西都庙貌如故,东都因此散亡。是
知九庙之灵,不欲歆其烦祀也。自建中不葺之后,弥历岁年。今若庙貌惟新,即须室别
有主。旧主虽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所谓宜祧不祧也。孔子曰,“当七庙五庙,
无虚主也”,谓庙不得无主者也。旧主如有留去,新庙便合创添。谨按《左传》云:
“祔练作主。”又戴圣云:“虞而立几筵。”如或过时成之,便是以凶干吉。创添既不
典,虚庙又非仪。考诸礼文,进退无守。
    或曰“汉于郡国置宗庙凡百余所,今止东西立庙,有何不安”者。当汉氏承秦焚烧
之余,不识典故,至于庙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间,贡禹、韦玄成等继出,
果有正论,竟从毁除。足知汉初不本于礼经,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复设,庙
寝何妨修营,侯车驾时巡,便合于所载之主”者。究其终始,又得以论之。昨者降敕参
详,本为欲收旧主,主既不立,庙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庙乎”愚以为庙不
可修,主宜藏瘗,或就瘗于坎室,或瘗于两阶间,此乃百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段瑰等详议,东都不可立庙。李福等别状,又有异同。国家制度,
须合典礼,证据未一,则难建立。宜并令赴都省对议,须归至当。”
    工部尚书薛元赏等议:
    伏以建中时,公卿奏请修建东都庆庙,当时之议,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庙,
备立其主,时飨之日,以他官摄行。二曰,建庙立主,存而不祭,皇舆时巡,则就飨焉。
三曰,存其庙,一瘗其主。臣等立其三议,参酌礼经,理宜存庙,不合置主。
    谨按《礼祭义》曰:“建国之神位,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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