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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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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美国一些州出现了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律公
司”,即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这种新型的律师执业组织属于
有限责任实体,律师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但是
公司和律师个人都是纳税的主体。这种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
所一般规模都不太大,律师人数不会超过70 人。
      在美国的执法律师中,大约有十分之一受雇于各种工业
公司、商业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经济实体,担任其法律
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这种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业务
也比较复杂,因此他们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熟悉本公司业务的
律师。在一些大公司中,专职法律顾问的人数可能超过百人。
虽然专职法律顾问有权出庭代理诉讼,但是在多数情况下,
公司打官司时还是会请外部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因为诉讼
代理往往不是专职法律顾问的特长。对公司来说,专职法律
顾问的价值在于咨询、建议和起草法律文件,在于事前的预
防,不在于事后的补救。
      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
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美国宪法
第6  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
利。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政府设立了公共辩
护律师处。该处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
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
律师处。
      伊利诺斯州采用地方分立的公共辩护律师体制。按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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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法律规定,凡是人口在35000  人以上的县都必须建立公
共辩护律师处;人口不足35000 人的县不必建立,但是县议会
决定建立者也可以建立;同一个司法巡回区内的相邻县也可以
联合建立公共辩护律师处。20 世纪90 年代初,该州共有102
个县,其中94 个县有公共辩护律师处。这些机构的人员规模
相去甚远。最大的库克县公共辩护律师处有公共辩护律师40
0  多人;而绝大多数县只有一名公共辩护律师,往往还是兼职
的。专职公共辩护律师的工资收人较低,不仅大大低于那些
著名的辩护律师,而巨低于一般新开业的辩护律师。此外,
他们的工作量很大。例如,库克县公共辩护律师处每年受理
十几万个案件,平均每个律师每年要办理三四百案件。诚然,
这些案件往往都是不引人注意的小案。在那些引起社会轰动
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很穷,也会有人出钱为其请律师,或
者有些私人律师乐于免费为其辩护。
      5。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除美国律师协会(ABA)外,
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是自愿加入的组织,
目前有会员近40 万人。各州律师协会是必须加人的组织,因
为成为某一州律师协会的会员是在该州执业的前提条件。美
国律师协会的总部设在芝加哥,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分别
在各自领域内协调和指导各州律师协会的工作。各州律师协
会负责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继续教育、律师职业管理、
律师纪律处分和律师法律援助等具体事务。律师协会还经常
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
      (二)检察官
      1。检察官员的选任
      美国的检察官员包括联邦和地方的检察长、检察官、助
理检察官和辅助人员。一般来说,检察官员必须是其所在州
律师协会的成员。换言之,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当地
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不过,不同检察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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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任方式有所不同。
      (1)联邦检察官
      包括联邦检察长在内的联邦检察官都是由美国总统直接
任命,但须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联邦检察官的任期为4  年,
是否连任则主要取决于政党在总统大选中的胜负。一般来说,
总统仅任命本政党的人担任联邦检察官。每当新总统就任时,
联邦检察官们便都递上辞呈,以便为总统任命新的检察官扫
清道路。如果新总统与其前任来自同一政党,那么可能只有
部分检察官离任。如果新总统与其前任来自不同政党,那么
联邦检察官就要“大换班”。由此可见,联邦检察官虽非政党
竟选产生,但其政党倾向性绝不亚于一般经政党竞选产生的
官员。
      (2)州检察官
      州检察长一般都是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只有在新
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特拉华4 州,检察长由州长任命。
州检察长的选举采取政党竞选的方式,其任期为4 年或2 年。
州检察官一般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有
两个例外:新泽西的州检察官由州长任命;康涅狄格的州检察
官由州最高法院任命。州检察官的选举多采取政党竞选的方
式,但也有些县或地区采取个人竞选的方式,其任期为4  年
或2  年。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多有明
显的政党倾向性。
      (3)市镇检察官
      市镇检察官的产生有三种方式:其一是选举,大城市多为
政党竞选,小城镇多为个人竞选;其二是任命,一般由市长或
市议会任命;其三是聘任,一般由市议会或市行政长官聘任。
任命与聘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固定任期,身份为政府官
员;后者无固定任期,身份为政府雇员。例如,伊利诺斯州埃
文斯顿市检察官就是由市行政长官聘任的,而且其同时还受
聘担任另外两个小城市的检察官,属于身兼三职。选举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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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的市镇检察官的任期一般为4 年或2 年。
      (4)助理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是美国各级检察机构的主要力量,他们承担
着具体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一般来说,凡是在某个检察
官办事处工作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就都是助理检察官。他们
由检察官雇用,但雇用的标准和期限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办
事处在雇用助理检察官时完全依据申请人的政治倾向。当一
个新检察官走马上任时,他会把属于对立政党的助理检察官
统统解雇,换上自己的人。有的办事处在雇用助理检察官时
则基本上不考虑政党因素,而采用“任人唯贤”的态度。大
型检察官办事处多属于后者。
      例如,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已形成了一套
雇用助理检察官的程序制度,以保证“公平竞争”。该办事处
每年都要收到数百份求职申请,其中既有法学院应届毕业生,
也有来自其他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如州助理检察官、法院书
记员、从业律师等。按照该办事处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先提
交一些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写作样本、法学院成绩单、
推荐信和个人求职声明;然后,办事处的雇用委员会—由各部
门首长和一些助理检察官组成一一将审查上述书面材料并对
申请人进行面试;通过这一轮初选的申请人将由第一助理联邦
检察官进行第二轮面试;再获通过者将由联邦检察官面试并做
出是否雇用的最后决定。该办事处每年雇用十几名新人。受
雇者都要和办事处签订一份协议,其中重要一条是同意在该
办事处工作至少4  年。在这一切手续办完之后,申请人就可
以宜誓担任助理联邦检察官了。
      该办事处要求申请人保证工作4 年以上的做法并非多余,
因为美国的助理检察官很少把检察工作视为其终生职业。这
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助理检察官没有可靠的职业保障。
他们都是某个检察官的雇员,而检察官的更换往往比较频繁,
一旦“老板”下台,雇员们也难免“树倒瑚琳散”。其二,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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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检察官的职业缺乏吸引力。一般来说,助理检察官的工作
任务重、报酬低,而且缺少晋升的“阶梯”。即使在一般助理
检察官与办事处的高级职位(如第一助理等)之间也缺少晋升
关系,因为这些高级官员往往都是检察官在上任时从办事处
外“带来的”。因此,法学院的毕业生往往把检察机关的工作
视为获得诉讼经验的机会,工作数年之后便去开业当律师或
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据统计,美国助理检察官的工作年限平
均为4  至5 年。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初出茅庐的助理检察
官与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对阵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在那些旷日
持久的复杂案件中,因助理检察官辞职高就而更换公诉律师
的情况亦非罕见。
      (5)辅助人员
      在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还有两种辅助人员:一种叫做“实
习法律工作者”(legal   intern);一种叫做“准法律工作者”(paral
egal)。前者是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而且一般都是准备毕业
后在该检察官办事处工作的人。这种实习不是法学院安排的
教学环节,而是学生自己找工作的一种方法。当然,检察机
关也乐于使用这些“廉价劳动力”,并使这些未来的助理检察
官在走上岗位之前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这些实习人员给助
理检察官当助手,参与各种检察工作,包括出庭。
      准法律工作者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但一般都接受过法
律职业培训(期限多为两年,类似中国的“大专”)。他们的主
要工作是为助理检察官收集资料、起草文件,或充当研究助
手等,但他们不是秘书。由于他们不具备律师资格,所以也
不能享有检察官的职权。
      2。检察官员的职业特征
      综上所述,美国的各级检察长、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
不是“职业化”检察官员,而是“临时性”检察官员。他们
出于种种原因仅把检察工作作为自己事业的某种“跳板”。因
此,“政治性”和“流动性”是美国检察官员的基本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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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美国检察官员职业化建设的最大瘴碍。这一问题表现为
两个方面,即检察官的“政治性”和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
      (1)检察官的“政治性”
      检察官的“政治性”主要是由其产生方式所决定的。如
前所述,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长)是经任命产牛的;地方
检察官(包括州检察长)多是经选举产生的。无论是选举产生还
是任命产生,候选人与政党的联系或者倾向性都是决定的因
素。诚然,选举和任命的方式又各有利弊。
      选举方式有利于当地选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加
强检察官对地方民众的责任感,但是这很容易使本应是职业
法律工作者的检察官变成政治官员。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
职位往往被视为政治生涯的起点。美国的很多政治家(包括前
任总统克林顿)都是以检察官的身份第一次出现在政治舞台
上的。检察官的这种属性使他们很容易在检察工作中过多地
考虑“竞选的需要”。有时,这种考虑甚至会转化为不正当的
行动。例如,1969 年,库克县的州检察官爱德华·汗拉汗为
了下一步竞选芝加哥市长就一手泡制了臭名昭著的“黑豹党
事件”。黑豹党是一个激进的黑人组织,在芝加哥市民中名声
不佳。汗拉汗为了给白己积累政治资本,就指挥手下的“特
别检察行动队”,以搜夜非法武器为名袭击了黑豹党伊利诺斯
分部,打死打伤各两名黑豹党成员。被打死的两人中包括黑
豹党伊利诺斯分部的主席、黑人青年领袖弗雷得·哈姆普顿。
当然,该案后来真相大白,汗拉汗未能实现人主芝加哥市政
府的愿望。
      任命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枪察官的职业化,使其
摆脱大量竞选活动的干扰。不过,任命方式加强了检察官与
行政长官的关系,从而为行政干预检察官的日常工作打开了
方便之门。例如,在里根总统执政期间,联邦检察官员曾调
查一起公共基金诈欺大案。该案的主要嫌疑人是一位知名黑
人领袖。在该案正式起诉之前,那位黑人领袖会见了一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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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重要官员。随后,该案的检察官员便被通知“弃案”。于是
该案就无声无息“了结”了:
      (2)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
      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既是由检察官的“政治性”所
决定的,也是由助理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
每个新检察官仁任时都要带来一批助手并解雇一些原来的工
作人员。特别是在那些政党意识十分强烈的地区,一些检察
官候选人在竟选中就声称自己当选后要更换所有助理检察
官。于是,在职的助理检察官员为避免失业便不得不全力投
人在任检察官的竟选连任活动。当然,也有很多助理检察官
在竞选开始之时便纷纷自谋出路了。此外,由于助理检察官
的工资待遇较低,所以很多人都把此职位当做“实习”的机
会。换言之,他们在检察官办事处工作几年,积累审判实践
经验,然后便“跳槽”,另求发展。
      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严重地影响了美国检察工作的
职业化,也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连续性。近年来,一些
美国学者建议在检察系统采用“文官制度”,即无论检察官如
何更换,助理检察官都应该有职业保障。另外,一些大型检
察官办事处也采取了各种稳定检察官队伍的措施,如摒弃雇
用检察官时的政党倾向,提高检察职业的吸引力等。但是就
整个美国检察系统而言,人员频繁流动的情况仍未能得到改
变。
      3。独立检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颇有特色,因此有必要在此专门
介绍。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就有在涉及政府高级官员的案件
中任命特别检察官(special           counsel)负责调查的做法,但是19
72 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发生的“水门事件”才在法律上确立了
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水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哈佛大学
的法学教授考克斯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官。考克斯书生气十足,
而且非常固执,在调查中一点儿都不给总统留情面,结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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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松一气之下罢了官。当然,尼克松最后也丢了自己的官。
该案风波过后,很多美国人都非常赞赏考克斯不畏权势的精
神,同时也认识到应该在法律上给予特别检察官独立调查的
权力和行使职权的保障。因此,美国国会在1978 年的《政府
道德法》中就独立检察官的任免和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者
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这里所说的高级
行政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
官员。被任命为独立检察官的人不得是政府雇员。自1978 年
以来,己经有20 多人被任命为独立检察官,他们多为律师、
法官、法学教授等。例如,在1993 年被任命负责调查克林顿
总统案件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就是一位法官。
      独立检察官的主要职权包括:(1)人事权。独立检察官有权
任命其手下的工作人员,也有权将自己的权力授予其工作人
员代行。(2)调查权。独立检察官在进行调查时享有司法部长
和联邦检察官的一切相应权力,如查阅行政机关档案的权力、
查阅法院决议的权力、查阅国家安全保密资料的权力、运用
刑事和民事调查程序的权力等。(3)传讯权。独立检察官有权
向法院申请传讯任何证人,也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
证人豁免权。(4)汇报权。独立检察官有权向国会汇报调查情
况并提供弹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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