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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愈来愈明显的门户之见,而主张建立基于互助与忠于公益(“兼利”)的平等社会。墨子谴责利欲、奢侈、敛财、扩军、战争,认为战争不过是一种劫掠形式。他提倡普遍节俭,统制开支,严格遵守法律,敬畏鬼神,以此矫治时弊。由于认定家族自私是争执与冲突的主要根源,于是大力提倡“兼爱”。其弟子抱有强烈的宗派信念,过清贫生活,挺身而出去阻止战争并以武力保卫受到非正义袭击的城邦(耐人寻味的是,关于战国时代军事技术的精确情况竟可从坚定的和平主义者的著述中找到)。题为《墨子》的著作大部分为道德训谕,其主题极可能是宣道的主题,如:“节用”、“非攻”、“天志”、“明鬼”、“非儒”等。墨子推崇依靠小贵族的权威政权,希望此政权能使各人遵从伦常规矩。
这一独特学派在秦皇朝统一前的两百年间似乎有过不少信徒,但在中国思想史上留下的痕迹却不大。其最显著贡献乃是辩术。墨子及其门徒发展了以宣教为目的的修辞,因而大大增进思路的连贯、语句的灵巧。墨家提倡借助事例去说明训谕的主题,并借用类比法加以阐发。
第二部分 21。公元前4—前3世纪的思想潮流(1)
公元前5世纪开始显露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中央政权趋向于依靠小贵族的现象均可说明何以客卿、宗派、学派如此众多。当时各国君主都在谋求各种策略或技术方案以期巩固政权,战胜敌手。求职的士人便致力于练就出众的技能,以争取君主任用。因而治国之法居于首位,诸如外交上的合纵连横之学、游说之方、政权的治理秘法,均属“文”的性质;而战术、战略、剑法则属“武”的方面。还有富国的技术(农学、水文学),令王者增强活力从而使之成为圣者的本领。掌握各式各样技艺的大师纷纷涌现而且均拥有数目不等的门徒。他们周游列国传授技艺,有时驻足于朝廷,有时则留寓于君主的谋士家中。派别林立,学识繁多,公元前4—前3世纪已愈趋明显。大体可以认为,孔子及墨子本人(且将其弟子除外)均属于一个其未来演变始露轮廓的时代。
这类学问主要追求实践目标而且与当代关注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紧密联系,这就足以说明,何以其大都具有折中性质而且彼此之间极容易互相影响。这里面对的不是完整体系,也不是冷漠的哲学构想,而是难于为其划分明确界线的思潮。不过,这种实践倾向并不减弱当时中国思想家所提出问题的价值与实在的哲学含义。哲理推论原不限于抽象的逻辑方式。
国家论者
公元前4—前3世纪所有思潮中,最重要的大体是后来被称为“法家”的思想家所代表的思潮。起码此思潮切合当时国家与社会的变化,有效地推进变革。然而法家的历史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商鞅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改革的策动者。被认为是商鞅所写的著作——《商子》或《商君书》,据说是晚于商鞅几百年的后人的伪托。战国时代有一本署名管仲(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国相)的庞杂著作,汉代的目录学家据此将这半传奇式人物奉为第一位法家。申不害与慎到在汉朝亦归入法家之列,但二人为何人,所知不多,其观点也不大为人了解。只有杰出的思想家韩非(公元前280?—前234年)的著作《韩非子》似乎大部分是真实的。书中的法家思想以最精湛的形式出现,作为一系列关于国家治理与组织经验的综合与思考的总结。上述经验也涉及外交、作战、经济、行政,而且反映出公元前5—前3世纪普遍关注的有关加强国家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问题。
但法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了解国家实力之本寓于政治体制与社会制度;其独创之处是要国家与臣民均服从于最高法律。
韩非认为,唯有君主方能行恩惠,施刑罚,此点至为重要。倘若君主将部分权力委托他人,则有可能为自己制造对手,不久即会大权旁落。同时国家官吏的职能也要严格界定与划分,以免出现职权冲突,避免官员利用权限不明而僭取其不应行使的权力。但为了保障国家职能,必须首先建立客观、普遍,而且有约束力的规例。在法家的哲学导向中,以不断追求客观性为其显著特点。法律非但要公开,众人周知,排除任何不一致的解释,而且其执行应不受众人变化无定的见解所影响。用砍下敌人头颅几个来衡量战功大小、勇敢程度,这种方法可能显得太粗糙,但其优点是可以避免任何争执。若无客观准绳,则无非是一己之见的主张而已。中国法律的总精神始终体现了法家的最初意向。审判官,即行政长官的作用,不是衡量是非,估量罪恶的严重程度并决定以强制手段实施刑罚,而在于正确界定罪过,审判官的责任只限于此。因为罪恶界定之后自然而然就可以实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在行政方面,则借助文件(管理报告、清单、逐日报表)、数字、客观证据(印章、两半合在一处便可证明真实性的符节)来保证指令的严格执行。国家机构与人员的价值应从其效能(“功用”)来加以判断。
人选问题,主张仁政的道德家视之为根本问题,但在法家看来却无关紧要。君主并不需要使用特殊人物,也无需依靠运气。任何愿意为其效力的人他都可以任用,因为已设立的机构应该可以保证国家与社会的正常运作。道德品质并无作用,甚至还会将事情弄糟,因为它会赋予有德之士以危及君主与法律权威的权力从而导致国家的覆亡。正如《商子》一书所说:政治与道德无关。《商子》虽然成书较晚,但仍然忠于公元前4—前3世纪的法家传统。政治无非是一整套保证与维持国家权威的积极手段与策略。
第二部分 22。公元前4—前3世纪的思想潮流(2)
法律措施的目标不仅是彻底改革政治组织,而且谋求改造整个社会。定出罪恶尺度与爵位标准,二者构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由此达到建立连续而又经常作调整的社会等级,以此引导臣民的全部活动,并使之效力于国家;嘉奖从事有益活动的人(武士、产粮者),惩治无用之人(游民、奢侈品制造者、是非之徒、空谈家)。当时的历史条件(军队发达,农民为军队提供主要兵员;为了进行长期战争必需储备足够的粮食)确实对将农业生产置于最优先的位置有推动作用。因此农业被视为经济与军事实力之“本”,与手工业、商业等次要活动或辅助活动则相反(称之为“末”),后者混乱的发展可能导致国家衰弱、覆亡。重要的是,要限制一切使居民不务主职的活动,要与投机者作斗争,控制必需品价格,监督货币。因此,自公元前4—前3世纪起,政治经济学便开始发端,这门学科在华夏世界曾得到重大而早熟的发展。
虽然君主是决定社会等级的奖惩的唯一施行者,但并不意味着国君可以随意运用自己的权力。其权柄只限于建立为大众所通晓的制度与客观标准。君主完全不偏不倚,与自然秩序相仿。在这方面韩非受道家影响至为明显。
法家的形成亦受其他方面影响。在基于君主与法律权威的国家理论确立之前,一心想取得外交活动成功的人便已致力于借助秘密办法(“术”)去利用有利的时机与局势(“势”)。这种政治行动观念以具体、特定的时空概念为基础,似乎最早被接纳。当时各国君主正想利用贵族社会的大变动以摆脱贵族大家族的控制并企图取得霸权。除了建立用以确保国家运作与社会总组织的成套法律之外,法家还赋予诡计与谋略的观念以重要位置。事实上君主个人权力部分是靠此而来的。
最后,法家的形成也受大商贾意识的影响。某些人曾在公元前5—前3世纪充当过君主的谋士,如公元前500年左右越国的范蠡,他是率先宣传“富国强兵”的其中之一人,又如公元前4世纪的白圭,公元前3世纪末秦王的谋士吕不韦。精于算计,采用客观实证手段以至秘密谋略的观念,这些法家与商贾均不陌生。
在法家观念中,最震惊同时代人乃至汉代人的,莫过于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元前2世纪的司马谈写道:“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纵然华夏世界后来发生变化,但法家在法律、政治、社会、行政组织等方面的贡献是带根本性的。法家思想至今仍然不断影响中国的政治思想。
第二部分 23。道家: 从宗教仪式到哲学
公元前4—前3世纪是忧虑、混乱、社会大动荡的时代,看来特别适宜于宗教思潮的发展。公元前5世纪墨子所领导的派别早已以其宗教性及普救众生的宏愿而声名卓著。至于后来称之为“道家”的人士则认为个人及众人的得救不在于集体行动而在于归隐以及采取离世凝思与俯视世间的举止。他们为我们留下了各种寓言、象征故事、论辩文章的册子。《庄子》为最重要的著作,其中大部分出自庄周(约于公元前370—前300年)之手,他是一位天才作家,很可能是中国悠长的文学史上最伟大的作家之一。另一本是《列子》,成书稍晚,写法上似乎仿效《庄子》。除上述两部著作外,还有另一本载有神秘格言的册子——《老子道德经》,格言大概作为默想的主题。此书晦涩难懂,曾引起许多译家渴欲一试。
书中许多段落令人想到是在运用巫术宗教仪式,仪式看来古已存在。正如马塞尔·格拉内①指出的,道教思想家之出发点并不是哲学性,而是宗教性。目的是借助饮食、呼吸(内功)、性爱、操练,可能还有炼金术等整套符合“养生”之道的规则来保存并增进活力。“养生”即是改善身体使其不受侵害之法(水、火、猛兽不能加害于圣者),也是获得在入定之时能自由驰骋于宇宙之中的手段,又是无限推迟个人衰老之方。所有此类技巧,自汉代起知之者较多,似乎曾是巫师教派的特殊领地,而此教派被证实古已存在。
道家哲学看来就在这种巫术传统的基础上并在其他思潮影响下发展起来,但却与其他思潮截然相反。道家提倡自主、自然、自由、快乐的生活理想以此对抗道德、礼仪、政治组织等的约束,对抗墨子可怜的门人所倡导的牺牲。世上全部不幸来自于由文化教养对自然人性所强加的扭曲、限制以及多余的附加物,其后果足以削弱生命之源。为了过充实、完满的生活,必须避免精力耗费,应当返璞归真,遵从宇宙万物的生活节奏,长期蛰居与无拘无束的嬉戏应相互交替。在游戏与舞蹈中要仿效自发掌握生之奥秘的禽畜。人必须有如宇宙之安宁、恬静、无争。躁动、热衷追求荣誉、财富、一心想救世,并为国家效忠,这种人不过是愚者,他们耗费生命之力,无法指望达到真正的圣洁境地。
同时,人必须抛弃任何用言词作推论的想法,因为语言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与大宇宙自由交流的最早障碍之一。一切区别不过是任意而为。生与死无非是同一现实的两个交替阶段。庄子借用诡辩家的辩证法来证明言语对比的虚妄。任何靠言词的传授均属虚幻,古人的遗作无非是其发泄物。圣者培养、改造自己的门徒全凭直接方法,一词不置,通过不知不觉的影响。事实上,除了此种由完全恬静、无争所赋予的直接而普遍的知识之外,剩下的唯有短暂、偶然、无常、相对的真理。真正的现实是“道”——无定的变化之力,宇宙自生的内在本源。
道家对中国思想、对华夏世界宗教运动的发展曾产生重要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影响。道家为科学观的形成以及对某些发明作过重大贡献。其影响还见之于政权观念、管理理论方面。政权的基础之一是拥有巫术兼宗教的权威。
第二部分 24。孟子、荀子
孟子
革新者关心国家运作,关心建立为其发展所必需的体制,而与此相反的人却认为政权基础在于君主的品德。这一旧观念,孔子信奉者因道德观之演进曾力求将其全部更新,这些人认为,道德不再为贵族家系固有,而成为众人皆可获得的品质。孟子(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认为:能够表现出如古代传说中的英雄(尧、舜、禹,后者是夏朝的缔造者)以及周初(当时社会十分和谐)诸王的品质的君主一定能成为天下之主。问题已不在于以宗教为基础的世袭权力,而仅仅在于宽大为怀,关心个人福利。重要的是人,而不是土地(土地一向充足),也不是财富,亦并非武力——如无士人与庶民的参与、扶助,土地、财富、武力将毫无所成。然而,君主因贪婪、自私以及统治欲一再压迫百姓,加深其苦难,从而使自己失去民心。在这暴力与贪欲横流的时代,世上任何一位国君,如敢于毅然实行先王仁政,也就会引起革命性变化:全体受压迫人民就会将其作为救星而趋奉之。
在叙述孟子言论的书中,曾对这一主题大加阐发(书中亦载有关于经济及财政主张:孟子提出恢复理想化的井田制度——将土地分为九个相等方块,并提倡削减商业税)。此主题复与对人性的乐观看法结合起来:人生下来就含有可发展为完人必需的道德品质,也就是仁、义、礼、智的萌芽。这种萌芽可以通过教育发展起来,亦可以受环境的有害影响窒息而亡。
孟子作为思想家并无重大独创性。他从9—11世纪起方始获得巨大成功,可能由于其性善说与某些佛家理论有相似之处(佛性在每个人身上与生俱来),也由于其政治观念与宋代发展起来的哲学倾向与道德倾向十分相符。《孟子》一书成了正宗“新儒学”的奠基著作之一,明代(1368—1644年)与清代(1644—1911年)的专制独裁皇朝均采纳这一儒学正宗。
荀子
荀子(约于公元前298—前235年)比孟子更深刻,更有独创性。他与其同代人韩非一样,是公元前3世纪最有权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大受法家影响并同时借鉴了道家。在世界史上荀子很可能是认识道德的社会本源的第一人,他将自然状态的人的本性仅仅视为各种杂乱而荒谬的倾向之混合体:善与理是由社会生活本身所强加的纪律而生。社会对个人天生的欲望、强暴及自私观念不断压制,引导这种活力,控制它,并使它造福于大众,造福于个人。社会是个人的伟大教育者。“义”与“礼”让每个人学会自制,了解什么是适中与正义。典礼、仪式、音乐、舞蹈均有助于和睦相处。体制塑造着人。
“义”与“礼”作为客观现实,不再作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二者都不是某立法者的随意之作,而是历史的自然产物。因此义与礼包含合理要素,而社会本身则是一切理性之源。社会秩序与理性融合为一体。
等级与地位的划分(“分”)如与“义”相悖则不被众人承认,社会团结就会因此被争执与内讧所破坏,而社会团结一致方能形成人类集团的威力。因此,等级与地位的分配应当明确,名与实必须相符。荀子是将“正名”理论表述得最出色的一人。书吏与史官在符合礼之传统的文词工作中发现表达道德判断的方法。“正名”论出自于书吏、史官,成为基于功过的新秩序工具。君主通过任命,即通过授予称号与爵位,建立起保证整个社会正常运作的秩序。由此,君主不必介入纷争,而只需设立避免纷争的机制,因为这机制是以全体协调一致为其基础的。这里有着如韩非一样的思路:君主不发号施令,不直接干预,完全不偏不倚,成为全面秩序的根本与保证。
在一定程度上看来,下述观念是西方思想的构成部分,即秩序之本来自强制权力与个人指挥权力,而这点在其他中国思想家的著述中不大见到,在荀子的著作中也不例外。春秋时代,秩序之源在于成套的礼规以及家祭等级。孟子认为,秩序乃注定要成为天下之主的君王的行为的自然结果。据庄子的见解,则是圣者品德的见效。按荀子的观点,乃是社会生活客观体制的产物。而对于韩非来说,则是国君所建立的普遍规则。秩序只能由自发的机制调整而产生,这种想法符合宇宙论观念:任何个体力量都不能支配自然,自然的平衡靠力或功的相反相成作用予以保证,而功力的消长则通过时序更迭表现出来。因此,当华夏文明与欧洲文明在17世纪开始接触时,二者对话之艰难便不难理解。基督教传教士按照其本身的倾向性从“天”(自然秩序)的概念中不是看出单纯的机械观便是见到一神崇拜痕迹。
第二部分 25。诡辩家与“五行”家
辩术为墨子学派的特色之一,它以类推、重叠、冗长比较为基础。这种辩术呆滞拘执,不大宜于宫廷论辩与外交会晤。上述场合,目标不在于说教而在于以寥寥数语赢得对方认可,因而言辞生动、犀利、暗含隐喻或讽刺。论辩者无所不通,无所不用: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