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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大纲-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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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京师,其士人又往不屑为吏,故见用者尤寡。【余阙语,见续通典二十二。】
余阙谓:“因此南北之士,亦自町畦相訾,甚若秦、晋不可同中国。故夫南方之士微矣。”可见当时中国士人在政治上地位特微,而南方士人的地位更微。又按:金世亦有汉人、南人之分。先取辽地人为汉人,继取宋河南、山东人为南人。金世宗谓贺扬庭曰:“南人犷直敢为,汉人性奸,临事多避难。异时南人不习诗赋,故中第者少。近年河南、山东人中第者多,殆胜汉人”。谓:“汉人性奸,临事多避难”者,以其人久陷异族,受迫茹荼之久,而德性渐堕也。谓“河南、山东人不习诗赋”者,其士人高门多随宋南迁,留者或者遭屠割之惨,或抱种姓之痛,不愿应试,故若习诗赋者转不如在辽汉人之多。及金人统治渐久,汉化渐深,而河南、山东人亦渐起而与之合作耳。

顺帝时,【至正十三年以江淮兵起。】始诏:“南人有才学者得依世祖旧制,中书省、【总政务者。】枢密院、【秉兵柄者。】御史台【司黜陟者】皆用之。”【然顺帝时南人入中书省惟危素一人。又韩元善传:“丞相托克托奏事内廷,以事关兵机,元善及参知政事韩镛皆汉人,使退避。”则仍参用其名,排拒其实。丞相伯颜并有“尽杀张、王、刘、李、赵五姓汉人”之请。】地方行政长官,其先均由世袭。
世祖时,廉希贤疏:“国家自开创以来,凡纳士及始命之臣,皆定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孙皆奴视其部下。郡邑长吏,皆其壮仆。此前古所无。”

直至至元二年,始罢州县官世袭。四年,又罢世侯,置牧守。
因世袭为封君,故元初百官皆无俸。至元十九年,集贤直学士程文海陈五事,一曰“给江南官吏俸”,则至是江南官吏仍未有俸也。后魏百官初亦无禄,至孝文太和八年始分禄。

创为行中书省,以便其分区宰割之私意。
唐中枢三省,元废尚书、门下,独留中书。又置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其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此由中央政府常派重臣镇压地方之上,实为一种变相之封建。而汉、唐州郡地方政府之地位,渺不再得。此制大体上为明、清所承袭,于地方政事之推进,有莫大损害。自此遂只有中央临制地方,而中央、地方共同推行国政之意义遂失。

行省长官,贵倨如君长,同列跪起禀白,同于小吏。各道廉访使,必择蒙古人。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始参以色目人及汉人。【文宗时,诏:“御史台、各道廉访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汉人、南人各一人。”是汉人、南人仅得五之二。又至元二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守城池仓库的长官。)汉人充总管,回回人为同知,永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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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官或擢自将校,或起自民全,率昧于从政。【宋子贞传。】县尉多系色目,并年小不谙事,以承荫得之,不识汉文,盗贼滋溢。【元典章十二。】
汉人、南人既不得为台省要官,【草木子云:“万中无一、二。”】亦惟有谋为州县卑秩。
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以此求进。
及后求者众,亦绝不与。有功而无钱,事多中辍。【见续通典二十二。】又按辍耕录卷七:“至正乙未春,中书省臣进奏,遣兵部员外郎刘谦来江南,募民补路府州司县官,自五品至九品,入粟有差,非旧例之职专茶盐务场者比。虽功名逼人,无有愿者。既而抵松江,时知府崔思诚,曲承使命,拘集属县巨室点科十二名,辄施拷掠,抑使承伏,填空名告身授之,竟无一人应募者。”然则以纳粟求进,亦只限于张里无赖,自好者未必尔也。

蒙古的“怯薛”,略当于古代之侍卫,本以贵族子弟的资格,选当内卫近侍之任,为封建政治里面一种正途的出身。然而在承平积久之后,腐败习气,到处弥漫,怯薛亦可以赎买得之。
郑介夫成宗时奏云:“‘怯薛’,古称待卫。周礼膳夫,庖人、内飨、外饔、浆人、烹人、笾人,今之‘博儿赤’也。幕人、司服、司袭、内宰,今之‘速占儿赤’也。宫人,今之‘烛剌赤’也。不限以员,不责以职。但挟重资,有梯援投门下,便可报名字,请粮草,获赏赐,皆名曰‘怯薛’。
屠沽下隶,市井小人,及商卖之流,军卒之末,甚而倡优奴贱之辈,皆得以涉迹宫禁。又有一等流宫胥吏,经断不叙,无所容身,则夤缘投入以图升转。趋者既多,岁增一岁,久而不戢,何有穷已。”
郑氏以怯薛拟之周官,甚是。蒙古制度本多带有古代封建社会之意宋。汉初郎官入仕,亦与怯薛差似。惟汉代经董仲舒、公孙弘诸人提倡以孝廉及博士弟子补郎,遂将封建意宋改革。蒙古则只是封建政治自己之腐烂。【又按:怯薛所属,郑奏未尽。有为儿赤、昔宝赤、怯薛赤,主弓矢、鹰隼之争。有札里赤,主书写圣旨。必阇赤,为天子主文史。去都赤、阔端赤,侍上,带刀及弓矢。答剌赤,掌酒。兀剌赤、莫伦赤,典车马。帖麦赤,主牧橐驼。火你赤,主牧羊。忽剌罕赤,主捕盗。虎儿赤,掌奏乐。皆领于怯薛之长,分番更直。】

蒙古人既看不起汉人、南人,因此也不能好好的任用汉人、南人,而只用了他们中间的坏劣分子。【金章宗明昌四年,奏见在官一万四千百九十九员,内女直四千七百五员,汉人六千七百九十四员。金之官职亦分女直与汉人界限,惟不如蒙古之不平等。】

要之。他们欠缺了一种合理的政治理想,他们并不如所谓政治的责任,因此亦无所谓政治的事业。他们的政治,举要言之,只有两项:一是防制反动,二是征敛赋税。

四、元代之税收制度与经济政策

因此元代税收有“扑买”之制。【按:扑买制始于金。】
蒙古太宗十一年,富人刘廷玉等请以银一百四十万扑买天下课税,以耶律楚材谏而止。后回回人奥都剌合蛮请以二百二十万两扑买,楚材虽力争,竟不得。

虽以世祖为开国贤主,亦专用财计之臣,务于聚敛。【始用阿合马(回人),继用卢世荣,又用桑哥。】
各种商税课额,日增月涨,靡有所已。
至元七年,诸路课程定额四万五千锭。十作年,京兆等路岁办课额自一万九千锭增至五万四千锭。阿合马尚欲求增,世祖止之。二十六年,以丞相桑哥请,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二十万锭,江南二十五万锭。已视七年定额增十倍以上。又世祖十三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三分取一,征一千二百余锭。至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至仁宗皇庆时,渐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锭。至仁宗延佑七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余锭。视原额几及三百倍。延佑元年,中书右丞相铁木迭儿言:“课额比国初已倍五十。”食货志谓:“天历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不啻百倍。”【苏天爵滋溪集记两淮盐价,至元年十三年一引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以来遂增至一百五十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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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赋外,复有“科差”,其额又极重。
元于常赋外加取于民者,太宗时尚只有丝料、丁税两种。至宁宗时又增包银,世祖时又增俸钞。
全科户当出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俸钞一两,丁税粟三石。此等皆两额外之科差也。

惟元世祖初有中原,方经兵燹(xiǎn)之后,又多用中国士人,故以注意税收之故,而尚能留心及于民间之农事。
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动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
虞集云:“元有中原,置十道劝农使,总于大司农,皆慎择老成厚重之士,亲历原野,安辑而教训之。功成,省归宪司,宪司以耕桑之事上大司农。天下守令皆以劝农系衔,郡县大门两壁皆书耕织图。”

又于农村设“社长”。
时定制,县邑所属村疃(tuǎn),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以教农桑,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此在世祖初年虽有此制,惟自平南宋后,对汉人任用即稍衰,一时方务于财利之朘(juān)括,地方政事不得人。赵天麟上策云:“至元六年,每社立义仓,自是以来,二十余年,社仓有空乏,伏望普颁明诏,凡一社立社长社司”云云,可见其制在世祖时即废。又世祖纪至元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诸年,大司农司所上诸路学校数,至二万有余,明太祖谓其“名存实亡”,良信。盖元自吞并宋以后,即无意于汉人这所教导矣。【苏天爵滋溪集亦谓:“农桑世皆视为具文,乡校皆以医卜杂流为之师”,此则言末季至正间事。】

而开浚水利之功,颇可称道。
其时能兴水利者,以郭守敬为最著。其他如董文用之于西夏、郑鼎之于平阳、廉希宁之于江陵、赵志之于长葛、耶律伯坚之于清苑、张立道之于昆明、王昌龄之于卫辉,成宗时皮元之于温州、乌古孙泽之于雷州,皆因地制宜,民获其利。

丧乱渐臻后之民主,赖以稍苏。
惟自灭宋以后,他们意态即不同。设官分职,财务重于民事。
世祖初即位,尚多用汉人。当时如王文统、许衡、刘秉忠之徒,为之讨论古今,参酌时变,定内外官秩,稍具规模。惟自灭宋以后,即一意于财利,汉人渐失职。历成、武二宗,定制阴补官自六品以降,由省铨,先掌金谷,第其上中下,以岁月为差,至满,始受朝命许典民政。尚书省竟为钩考财赋之地,铨调不关白中书,以官为市,法纪荡然。甚至一玉石之微,一弓剑之细,无不有数官以董之,名位冗杂,前所未有。

而贪污乃为元代政治上一寻常之事件。
成宗大德时,七道奉使宣抚使罢赃污官吏万八千七十三人。顺宗时,苏天爵抚京畿,纠贪吏九百四十九人,竟以忤时相坐不称职罢归。

又元代专行钞法。
楮钞始行在北宋时,蜀人先有“交子”,【楮币之行,与其时印刷术发明有关。】至南宋又有“会子”,始绍兴时。金人至禁用见钱以推行钞法。【宣宗贞佑三年,时钞价每贯仅值一钱,乃禁用见钱,钱多入于宋。】然宋、金末运,钞法皆甚弊。元承金制,亦专行钞币而钱几废。

其先民间尚称便。
先造“中统钞”,【以银为率,名曰“银钞”,一贯值银一两,五十贯为一锭。】后造“至元钞”,以一当五。【至元钞一贯文,当中统钞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中统寻以费工本多,不印行,而至元钞独行。】

至其末,则钞料十锭易斗粟不得。
武宗时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不五十年钞法三变,而其价亦二十五倍。【未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有罢银钞之诏。】及顺帝至正中,又改造至正印造中统交钞,名曰“新钞”,二贯准旧钞十贯。【亦五倍。】遂至钞料十锭易斗粟不得,而元亦亡矣。

明起,钞法竟不能复行,而银币代起,亦为中国史上一重要变更。
秦汉以来,民间交易,惟谷帛与钱,无用银之例。银为器饰宝藏。唐代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布。而两税法行,令出钱。宋代诸州岁输缗钱,故后世相沿谓之“钱粮”。【宋府库输入,钱、谷外为绢、绸、丝、布、茶、蜡。惟闽、广间许以银易缗钱。元佑会计录:“岁入银止五万余两。”】金【章宗时。】因钱钞法弊,乃权以银货。继复罢钱而专用银钞。【铸银名“承安宝货”,每两折钱二贯。当时俸给军须,皆银钞相兼。】哀宗时,钞竟不行,民间一以银交易,是为后世社会用银之始。【元贡赋仍微谷帛,成宗本纪载,岁入银数不过六万两。】明初田赋亦未用银。【惟以银为坑冶之课。】民间交易以银,有历禁。然钞法既不行,银终起而代之。【英宗时始令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应输米麦折银,后概行于天下“太仓银库”之名,起于明之是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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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元之军队与禁令

他们的军队,亦分为各等级。
蒙古军。
探马赤军。【以诸部族为之,乃镇术边境者。】
汉军。【以中原汉人为之。】
新附军。【南方宋人为之。】

正相当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级。
兵籍秘密,汉人莫之知。
立里甲之制,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妇惟所命。见徐大焯烬余录。】

又多立防禁。禁汉人田猎,【世祖纪,仁宗、英宗纪。成宗大德五年,有诏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禁汉人习武艺,【英宗纪。】禁汉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令。按:辽、金亦禁民间兵器。】禁集众祠祷、【元史一零五刑法志。】集众买卖,【元典章亦有“禁聚众”】禁夜行。【元史一零五刑法志:“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点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间禁通行。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
又屡次收括民间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间收马总计十万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万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万余匹。武宗至大三年,四万余匹。仁宗延佑四年,二十五万五千匹。延佑七年,二万五千匹。天顺帝天历元年,十一万余匹。数十年间,括民间马七十余万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制,遂为明清两代所沿袭。
汉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隶期门、羽林,或为三署郎,而军功大者为卿大夫,小亦为郎。后汉将帅罢兵,大抵内为列卿,外为郡守。魏晋将军之官,多选清望之士居之。如裴危、【以国子祭酒为右军将军。】王恬【以中书郎为后将军。】等例是也。以至州镇方伯,无不兼将军、都督之称。【其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军车河史。】
当时文武选授,尚不拘资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为二选,文武始各有定阙。然诸州兵政掌之河史,悉带使持节,并无专阃(kǔn)武员。吏职、兵官,未尝判然区别。
宋太祖患五季藩镇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别置钤(qián)辖都监以司军旅屯戍政令,遂分职而治。然当时内外官仍文武参用,愿换授者亦许改职。
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军民异属之制,以万户府、镇抚司领戍兵,以知府、县尹领民事。明因其制,于是州县、营卫,建置攸殊;出身既截然不同,铨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抚大吏外,武官除授,乃无一不归兵部。
今按:元之军民异属,本自有其用意。吴莱渊颖集书急就章后谓:“国家起自北土,经理中原。中原豪杰,保胡乡里,因而降附,使据其境土如诸侯。大开幕府,辟置官属,钱谷狱讼,一皆专制,而不复关乎上。已而山东猘子,地富兵强,跳踉负固,卒贻诛灭。而后天下郡县一命之官,悉归吏部。兵则自近戍远,尺籍伍符各有统帅。但知坐食郡县租税,不复系守令事矣。”此盖元人私武力以便宰制之用心。
明袭元弊,不能大事荡涤者多矣。至清则同为盗憎主人。自乐于循用矣。

蒙古长于战阵,而不善于理财,故赋敛之事则多委之色目、回人。其先军队所至,多掠人为私户。【辽有“头下军、州”,大臣从征,俘掠人户,自置郛郭。此颇近之。】
张雄飞传:“至元十四年,荆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自置吏治之,岁责其租赋。”世祖纪:“至元十七年,诏核阿尔哈雅等所俘三万二千余人,并赦为民。”【他如宋子贞、张德辉、雷膺、王利用、袁裕诸传,皆有散见。】

政府亦以分赐民户为恩典。
至元十八年,江南平,以江南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功臣。先后受赐者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动臣三十六人。自一、二万户以上,有多至十万户者。动臣自四万户以下,至数千、数百、数十户不等。【见食货志。】

奴隶的献赐、鬻卖、投靠,成为一时常态。
他们一面盛拥奴隶,一面又广占田地。
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谓:“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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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佛事,占国家政费之泰半。
世祖至元三十年间,醮祠佛事之目百有二。成宗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增至五百余。成宗至大时,张养浩上时政书,谓:“略会国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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