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十二'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
(100…40…30)×33%=9.9元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33%=20×33%=6.6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60…30)×15%=10×15%=1。5元
共计纳税为:6。6+1.5=8.1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8元,即9。9…8.1=1.8元。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还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50…40)×33%=10×33%=3.3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50…30)×15%=20×15%=3元
共计纳税6.30元,即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8.1…6。3)=1.8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9…6。3)=3.6元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在'案例十'中,“欣乐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模,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在'案例十一'中,“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67%,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在'案例十二'中,“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判断标准与反避税突破点
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时,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1.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2.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人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比照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应按购人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间销售同类物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
这种按比照市场价格调整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再销售价格法”,它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采用这种市场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是,它适用的范围是转售企业不对购人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等,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或改制等,则应考虑再给予适当的费用扣除。
3.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指用成本加上利润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运用顺算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要求企业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其对外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合理利润率是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情报资料中取得的。
组成市场价格标准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工业产品销售和特许权转让的交易定价。由于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性能、技术、成本费用和目标效益的差异比较大,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也很难对其收费依据做好统一的规定,因此,对此类交易必须更多地采用组成市场标准。计算公式为:
(二)转让定价反避税突破点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调阅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核实则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在反避税方法上,可依次按以下三步来进行:
1.确定与企业有关联或可能有关联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商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的金额来完成。
2.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核实也同样办理。
3.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
四、转让定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不仅在三资企业表现最为突出,近来国内企业也广泛采用。因此,税务工作者抓住其焦点——价格不放,就能有效地进行反避税。
(一)案例分析
在'案例十'中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所进行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所有实例中最差劲的一种,因为“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违反了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该公司却是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所以税务工作者即可以该企业违反经济规律,明显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作为重罚。
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计算为“20。49÷(1…15%)=24。11元,其中15%为该玩具行业最低毛利率,因此,平均单价差额为24。11…15.94=8.17元。
在'案例十二'中的“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是近年来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法”。因此,税务工作者必须首先明确这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或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其次,必须判明两企业是否分属两种税率,然后再进行核算单价。核算单价时必须采用国家统计局、国内贸易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毛利率”等。
40÷(1…20%)=50元,其中20%为该电子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计算结果与该企业定价相符,税务部门怎样办?只有重新立法,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此属合法避税。
(二)反避税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十四'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v^v^v^v^v^v^v^v^v
第二节 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方式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材料计价避税法的计价方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购人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反之则价格下跌。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人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根据材料的入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人成本。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出材料的成本=本期发出材料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的成本
期末结存材料的成本=期末结存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是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五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人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材料计算法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目的的。由于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也总是有一定的限度,这就为企业利用这种价格变动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材料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