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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账务上的处理完全掩盖了固定资产出租这样的事实,仅将此项业务视为一般的往来业务。同时,外商在每期收到亲属汇寄的租金时,仅做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万美元
贷:应收账款——顺和公司 50万美元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就逃避了其租金收入应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经营,定期向外资企业支付租赁费的,应以租赁者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这样,外商的亲属不仅使用了用外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而且还享受涉外税收各种优惠。另外,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息的支付、利润与其亲属租赁经营项目产生的利润分别计算等办法,使利润一分为二,有效地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减少了税负。
3.采取融资租赁形式,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
'案例四十一'
珠海中达有限公司是生产性的公司,在公司开办之初,并没有投资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而是将投入的注册资本购买了原材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向其母公司深港恩达实业有限总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设备价格25万美元,年息为7%,仅一个纳税年度就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达17万余元。
'案例四十二'
借助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使租赁成为所得从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媒介,特别是融资租赁,以无偿移交租赁对象为诱饵,让出租入可以在租赁期内连本带利一起收回,这样出租入不必关心租赁设备的维修,并通过下列公式:租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生产成本),将所得全部拿走。汕头凯业电子公司属合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母公司安明科技实业总公司按出租设备原值的135%交纳本金、租金及管理费,六年租期满后,获得所得权,实际上第一年的租金高达35%,以后递减,平均年租金率也为10%左右,这显然高于同期金融市场的利率。用此方法将利润转移了,逃避了税收。
二、租赁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当出租入和承租入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它们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盈利较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企业,可以将盈利较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案例四十三'
赛意法电子集团公司下的万泰电子公司将一项W型设备租给杜邦电子公司,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250万元,年租金3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4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
万泰电子公司15%,杜邦电子公司33%。
杜邦电子公司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70×33%=23.1万元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40…30)×33%=3.3万元
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30×15%=4.5(万元)
扣除租金后,杜邦电子公司纳税额和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3.3万元+4.5万元=7.8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杜邦电子公司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7.8万元/70万元×100%=11%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33%…11%)/33%×100%=66%〔或:(23.1万元…7.8万元)÷23.1万元〕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的好处。
'案例四十四'
甲企业利润较高,乙企业可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不重要的设备租赁给甲企业(乙企业盈利较少时),通过收取较高的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甲企业以高价购买的方式把利润流向乙企业,从而获得避税上的好处。
甲企业一年可获利20000万元(税率33%),乙企业一年可盈利2000元(税率15%),在未付租金时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甲企业:200000×33%=66000(元)
乙企业:2000×15%=300(元)
甲、乙企业共同税负为:66000+300=66300(元)
假设乙企业租给甲企业一台设备,每年收租金90000元,则交付租金后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甲企业:(200000…90000)×33%=36300(元)
乙企业:(2000+90000)×15%=13800(元)
甲、乙企业共同税负为:36300+13800=50100(元)
采用租赁法甲、乙两企业共少缴税款为:66300…50100=10200(元)
由此可见,避税效果非常显著。
'案例四十五'
杰卫可仪器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租赁价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依安达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杰卫可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依安达公司向杰卫可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杰卫可公司利润转移到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的作法。这在我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三、租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企业没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并需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在生产经营需要时也可以对其进行改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满后应交还给出租单位,由于进行改良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亦应同时移交,因此,对由于改良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并不能计人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和计提折旧,而应将发生的改良支出作为一项递延费用进行核算,并在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反避税要点主要有:
(1)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核算得不正确。企业往往将一些不属于固定资产改良的支出挤入改良支出,以减少当期费用,虚增利润,或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期间损益,虚减利润,以逃税漏税。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不合理,存在任意摊销,调节利润的现象。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固定资产受益年限和企业租赁期孰短的原则摊销。
四、租赁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广大税务工作者在进行租赁避税法的反避税时,其重要突破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是否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各自的应税税率是否不同,差距是否较大。在判明这些情况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审查工作,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进行审核,查明其来源,对于属于租赁的固定资产,核对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关系,则是否属于避税行为,就很清楚了。
'案例四十四'中,甲乙两企业能够顺利进行避税,关键是由于甲企业税率33%和乙企业税率15%所致,实现避免的动机源于甲乙两企业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否则有哪个企业愿意将利润无故地转移给毫不相关的第三个企业呢?因此,最后的问题是判明乙企业的设备自己为什么不投入生产?非要租给甲企业?甲企业租入设备是否必要?是否真的能提高产品数量和产品质量或产品品种?这些问题审核清楚后,就能判明是否是在进行避税。
当然,实际工作中两个毫不相关的企业可能存在租赁固定资产的业务,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不能见到有租赁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就是有避税的嫌疑,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查实,结果浪费人力、物力,而一事不成,况且我们的税务力量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必须先判断,后查实。
'案例四十六'
税务人员在审阅升平无线电厂当年损益时,发现利润锐减,进一步审查了解是由于递延资产的大量摊销所致。于是详细审查了递延资产账户,发现有一笔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数额异常,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资产 500,000
贷:在建工程 500,000
'案例解析'
经审查在建工程账户明细账和原始凭证,发现该项在建工程是为职工新建宿舍支出,不应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项目,应计人固定资产项目,同时反映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减少。企业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项目计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当年发现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递延资产 500,000
'案例四十七'
金波电器总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1月份融资租入一台机械设备,价值300万元,合同规定租赁期为12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5万元。该企业将租赁费全部列为当期成本。
'案例解析'
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税务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租赁费低于依法计算的折旧额,且租期长于法定折旧年限,则可将之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例中,法定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而租赁年限为12年,后者显然长于前者,按照法定折旧年限10年、残值10%,由直线折旧法可得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
300×(1…10%)÷10=27万元
可见,每年支付的租赁费25万元小于27万元。因此,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在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该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0
(2)借:长期应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3)借:生产成本 250,000
贷:累计折旧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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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新产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新产品避税法的原理与优惠政策
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则、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享受新产品优惠的条件:
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
二是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产品;
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
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负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给予减税、免税。
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购进的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材料,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计委试制计划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
(1)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
(2)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
(3)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
(4)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
(5)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
(6)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成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各项规定可概括为:①新产品定义;②部门批准;③非列举不给予优惠新产品。
企业通过新产品避税时,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途径。通过新产品定义避税,即努力使本产品成为新产品,若是地地道道的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若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仍无法享受。因此,被认为是关键。
此外,还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有效地避开,也是避税的关键。
二、新产品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四十八'
怡利电子元件厂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初购人新型玩具生产技术,共花费8万元。该企业在支付当期将之记人“待摊费用”,按8年摊销,当年已摊销1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1)借:待摊费用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案例分析'
外购技术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会计法规及税法的规定,该项支出应计人企业的“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原价应采用直线摊销法,且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可见,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应调整如下:
(1)外购技术支出应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80,000
贷:待摊费用 80,000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无形资产 8,000
(3)冲销已摊销的待摊费用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4)结转损益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管理费用 6,000
本年利润 4,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应计征所得税。
'案例四十九'
中国金奇空调集体有限公司,于1998年首先将研究成功的变频技术运用在空调器上,使空调器能有效地节约电能,经国家科委鉴定,此项产品属于新产品范畴,因此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免征增值税三年,所得税二年。同时,该空调集团公司于1999年底又通过中国对外贸易部将变频技术转让给德国一家公司,获得的巨额转让所得又免征所得税。这是很成功的实例。与此同时,该空调集团公司运用免税的优惠条件,将节省下来的税款,在各大电视等媒体大作广告,使得产品销量大增。
'案例五十'
华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的一家大型企业,该公司准备更新一套供水装置,该设备必须具有循环或节水功能。市场价格是80万人民币,同时市场上也有一台套70万人民币的普通功能的供水装置设备,可以节省一笔钱,但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节水设备可享受40%的投资抵免,另外,企业也可以从节约开支水费中每年得到5万人民币的额外好处。这样,相比之下,华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就可能选择购买有节水功能的供水装置。该公司通过投资前的税务筹划行为,就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广大税务工作者在对利用新产品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是放在“新产品证书上”上,审查鉴定证书是属于哪科委颁发,其对应的优惠政策是否能执行,因此,当新产品开发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新产品资料时,就必须严格审查,认真核实,这是反避税的首要关卡。
'案例四十九'中,中国金奇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其新产品已经国家科委鉴定,当属正确范围,税务工作者应持积极态度予以支持。
当然,目前很多科技型企业,不断地进行产品改革,当取得一些成果时,就花费很大的成本,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去取得各级科委的认同,从而拿到《新产品鉴定证书》,然后去税务部门申报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应担负起监督职能,发现线索及时反映,以便正确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产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针对产生会计陷阱的原因对“无形资产”账户检查,应主要查明其会计记录和报表列示的正确性,尤其是各项资产确认与计量以及摊销的正确性。
其审查方法如下:
(1)审阅“无形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核对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账的有关金额是否相符,然后将资产负债表上的“无形资产”项目的金额与“无形资产”总账的期末余额核对,验证是否账表相符。查阅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合同和批准文件等资料,核对其内容与明细账和凭证上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查无形资产增减业务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对于无形资产,属外单位投资的,应核对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和验证资本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附的经有关各方签订的投入资本明细表,查明无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