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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外债务的可持续性。
7、补充储备贷款(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于1997年末设立,用于向那些资本账户和外汇储备受到压力,市场信心突然下降,短期融资需求骤升而国际收支恶化的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8、应急信贷额度(Contingent Credit Lines)。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1999年几个成员国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后有可能引致资本账户爆发危机而广泛传播的可能性。
9、紧急援助贷款(Emergency Assistance Facility)。用于向面临紧急情况的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紧急状态包括两种,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战乱后的紧急时期。
IMF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重大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出资情况见表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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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重大金融危机期间IMF的出资情况
危机爆
发时间
国家
出 资 情 况
1994-1995
墨西哥
共获融资额度518亿美元,其中IMF提供178亿美元,国际清算银行提供100亿美元,美国200亿美元,加拿大10亿美元,国际商业银行30亿美元。
1996
泰国
IMF提供一揽子规划的总额为172亿美元,其中IMF承诺40亿美元,日本进出口银行40亿美元,世界银行15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12亿美元,双边承诺65亿美元。
1997
印尼
IMF提供一揽子规划总额为235亿美元,其中IMF承诺105亿美元,世界银行45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35亿美元,双边承诺50亿美元。
1997
韩国
一揽子贷款承诺总额580亿美元,其中IMF贷款210亿美元,世界银行贷款100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40亿美元,双边贷款承诺230亿美元
1998
俄罗斯
自1998年5月危机爆发自7月20日止,IMF承诺贷款125亿美元,世界银行承诺提供12。5亿美元;同时,IMF、世界银行和日本还承诺在1999年另外提供援助,1998-1999年全部援助金额226亿美元,其中IMF151亿美元,世界银行60亿美元,日本政府贷款15亿美元。
1998
巴西
IMF向巴西提供为期3年的176亿美元备用贷款,世界银行提供100亿美元贷款,泛美开发银行提供34亿美元贷款。2002年9月,受阿根廷金融危机的影响,IMF批准巴西310亿美元备用贷款的申请。
1994-2002
土耳其
1994年以来土耳其经历3次金融危机,1994年7月IMF提供8亿美元贷款,1999年12月提供117亿美元的贷款,到2001年5月增加到203亿美元,2002年初批准了173亿美元的备用贷款。世界银行提供104亿美元贷款。
2000
阿根廷
危机爆发后IMF提供为期3年230亿美元备用贷款,由于阿根廷没有达到IMF的改革要求,IMF在2001年终止拨付贷款。截止2002年11月30日世界银行对阿根廷的贷款为41亿美元,其中18亿美元未拨付。2002年3月泛美开发银行提供6。94亿美元用于阿根廷的社会紧急计划。
资料来源:根据葛华勇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导读》(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156页至159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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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IMF的贷款条件
当某一成员国向IMF申请贷款时,IMF将派遣由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赴借款国实地考察和分析该国经济形势以及国际收支问题,在同意提供贷款之前,IMF通常要求借款国同意专家小组所制定的一组综合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即经济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IMF的调整模式是明确的:贬值以使出口具有竞争力,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对付通货膨胀,使国家预算脱离赤字以便为私人投资提供空间,限制工资以加速向平稳过渡等等。具体的调整计划作为贷款条件附在贷款协议中,贷款以一定的间隔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IMF可随时终止新的贷款。
IMF认为,为确保借款国经济纳入正轨,这些调整计划是必要的86'27'。同时,国际银行业也十分重视并认可IMF向借款国提出的调整计划,认为只要借款国执行IMF制定的调整计划就能增强借款国的偿债能力。实际上,IMF愿否提供贷款已成为借款国为了从国际银行业获得更多贷款的先决条件。
从贷款人对贷款风险管理的角度看,IMF附加贷款条件是有依据的,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首先,对主权政府的贷款如同对私人企业的贷款一样,也存在着风险。尽管国家不会退出交易,但有可能会发生政治动乱从而停付前任政府留下来的债务,或因经济状况的恶化而无法甚至不愿偿付债务。IMF贷款使风险增加了一层新的内容,因为没有一家国际法院来强制性执行贷款合同,而且除了借款国在IMF或贷款国可能拥有的资产外也不存在贷款的抵押品,IMF能够履行一个监督员的职责,如果借款国答应贷款条件,就向其提供贷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要求,IMF就终止贷款。其次,如果贷款国政府或商业银行要求借款国改变其国内政策,可能会被视为政府的主权受到侵犯,而IMF是由184个成员组成的跨国组织,派向借款国的IMF专家小组由许多不同国家的人员组成,他们的意见是非政治性的,从而避开了政治纷争。不过,由于发达国家控制着IMF的投票权,往往使IMF在许多问题上都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IMF的贷款条件常常受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学者的批评。
(五)IMF近年来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频频爆发的金融危机,突出的表明金融危机与金融体系的脆弱、金融运作的不规范以及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而导致监管不力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为此,IMF在近年来大力推动成员国金融部门的建设和改革,所涉及到的领域主要有87'28':
1、加强金融部门建设。1999年,IMF和世界银行开始对成员国的金融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即被称之为“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帮助他们识别实际的和潜在的问题。同时还积极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国际机构合作以实现以下目的:(1)加强银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建设;(2)评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3)开发一套国际会计核心标准;(4)确定一套良好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5)避免易受冲击的汇率体制;(6)保证金融数据更自由、更及时地向市场发布。另外,基金组织还和巴塞尔委员会合作改进监管标准。
2、推动国际标准和准则在成员国实施。IMF认为,一个国家遵守国际上普遍接受并执行良好的标准与准则,就可以使国际社会相信和认可其采取的政策和实践。对于那些尚未遵守的国家,国际标准与准则可以作为加强它们体系的指南。IMF以致力于开发和完善其职责范围内的自愿标准,包括与一个国家的统计实践有关的标准,与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金融政策相关的良好的行为准则,以及有关加强金融部门建设的指导原则,比如银行体系监督和管理标准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也在努力补充IMF在这方面的工作,这些机构共同致力于诸如会计审计、破产、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以及支付结算体系等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制定。
3、改进IMF自身的透明度和信誉。改善向市场和更广大的公众的信息提供是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IMF自身持续改革的基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IMF大大增加了其公布的信息量,包括自身活动的信息和政策信息,以及有关成员国的活动和政策信息。如在1999年到2000年间,80%的成员国在第四条款88'29'磋商结束后发布了公共信息公告;公告总结了磋商讨论情况,并提供了磋商的有关背景资料。近两年来80%以上的规划项目中,有关国家政府同意将贷款申请意向书公诸于众;2000年11月一项新的政策规定,成员国可自愿公布第四条款磋商报告和其使用IMF资金状况的报告。
4、鼓励成员国增加透明度。IMF认为,及时而可靠的数据的公布,以及有关成员国经济和金融政策、实践和决策的信息的发布,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明智的判断,也是保证市场有效、平稳运作所必需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后,IMF于1996年开发了一个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知道那些已经进入或可能寻求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国家向公众公布经济和金融数据。1997年IMF建立了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以指导那些尚不能接收数据公布特殊标准而需要改进其统计系统的国家。
5、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危机的预防和解决。金融全球化环境中国际资本流动中绝大部分是私人资本,这表明如果私人部门在帮助预防和解决金融危机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果能改进对风险的评价,而且成员国与私人投资者之间能进行更密切更频繁的对话交流,有助于渗透有益的影响,有助于限制“道德风险”,有助于减少私人资本国际流动的波动性,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6、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IMF更为积极地与世界银行、区域性开发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进行广泛地密切的合作,IMF还是国际金融稳定论坛89'30'的成员,对一些大的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有关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当局、国际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专家委员会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一年两次聚集在国际金融稳定论坛,共同讨论最为关注的国际金融问题,IMF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是在其前身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个与IMF联系非常密切的全球性国际金融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所组成90'31'。这三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组织结构上看,国际开发协会(IDA)和国际金融公司(IFC)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附属机构,IBRD的行长、副行长兼任IDA和IFC的总经理、副总经理,IBRD的执行董事和理事在IDA和IFC中担任同样的职务,IDA和IFC不雇用职员,均IBRD的职员代替,实际上是三个机构,一套人马。但这三个机构中任何一个都享有独立的合法地位,日常事务都由各自机构的常务理事会处理。根据三个机构的章程规定,IBRD成员资格是IDA和IFC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但IBRD成员可以不加入IDA或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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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7 IBRD、IDA和IFC的主要特点
名称
贷款对象
贷款期限
年利率
其他费用
贷款目的
备注
IBRD
成员国
20年左右
5年宽限期
随市场利率变化定期调整,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承诺费
0。75%
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
提供长期资金,条件严格
IDA
贫穷的发展中成员国
50年
无息
手续费
0。75%
帮助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
条件优惠,项目审查严格
IFC
成员国的私人企业
7~15年
略高于IBRD利率
手续费1%
扶持私人企业
以原借入货币偿还,多采用联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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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可持续经济增长以减轻贫困。世界银行集团主要着眼于帮助最贫困的人民和最贫困的国家,并突出体现在以下项目上:(1)投资于人,特别是通过提供基本卫生和教育服务;(2)保护环境;(3)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4)加强政府的能力,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促进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和长期规划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6)注重社会发展、参与、良政和机构建设,将其视为减贫的关键要素。
世界银行集团中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各有侧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发放中长期贷款,协助成员国的资源开发,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发展,维持国际收支平衡,鼓励和辅助私人对外投资以促使成员国的经济复兴与发展。国际开发协会(IDA)主要任务是为世界上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筹措低成本的长期资金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主要任务是专门对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的私人企业融通资金,以扶持这些私人企业的发展。这三个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见表10-7。
三、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91'32'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造成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和振荡,最终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探索上升到政策的实践。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其历任主席通常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或高级官员担任,其中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任职最长(1977-1988),而且贡献颇多,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库克委员会。委员会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员会中还有非中央银行机构的代表,它的决定中亦包括中央银行以外的各国监管当局的承诺。
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从性质上看,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虽然它鼓励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以期望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采取措施并予以实施。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二是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利和责任的分配;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探索有效监管的体系和方法。这些工作的成果通过委员会成立后公布的一系列协定和协议来体现,主要有92'33':
1、1975年的巴塞尔协定(Basle Concordat)。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成果。被称为“神圣条约”,该协定主要对跨国银行监管权和监管责任进行界定。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
2、1983年修订的巴塞尔协议。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定》出台,在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交易和外汇风险、防止监管漏洞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的分配。
3、资本充足性标准。1988年颁布的新的《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另一项重大成就。该协议是在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方面提供了统一的监管范本。
4、新资本协议框架。为了适应银行业迅猛变化的形势,加强对银行业的资本兼管,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6月颁布了新资本协议的草案,并征求各方面意见,以取代原协议成为新的“神圣条约”。新协议旨在改进监管部门所规定的资本标准对风险的反映方式,建立一个灵活的、能反映银行风险的资本框架,更好的应对风险的变化。
5、有效监管的新原则。在新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下,由于传统的合规式的监管方式和比率式风险管理方式已经显得难以应付,巴塞尔委员会结合国际银行业发展新情况,为提高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这些原则体现的监管趋势是:由面向信用风险监管转向对全面风险的监管,由静态的合规性监管转向动态的审慎性监管,由被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转向灵活有效的银行内部主动监管。
6、其他方面的成果。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关注并研究与国际金融市场各种风险相关的监管问题,并且发布了许多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例如对银行外汇头寸、银行国际贷款、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大额风险、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s)、高负债(杠杆)融资金融机构(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s; HLIs)的监管、利率风险管理以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