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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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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折中的办法,允许不满20岁的人用遗嘱给予他的奴隶自由,但他必须已满17岁而进入第18个年头
①。因为古代法既允许人们达到了18岁就可以替别人辩护,为什么不相信他们可以凭借自己正确的判断给予自己的奴隶自由呢?
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福费·加尼尼法规定了用遗嘱释放奴隶的人数限制,但是朕认为有理由废止这一令人不快地妨碍自由的法律。人们在生前可以把自由给予他们的全部奴隶——除非别有障碍——而于他们临终时则不准有同样的权力,这种情况是很不合理的。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有关人的法律的另一种区分是:有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另有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关于后者,有些处于家长的权力下,有些处于主人的权力下。我们应看哪些人是受他人权力支配的;知道了这些人之后,就可以认识到哪些人自身有权力。我们将首先考虑处于主人权力下的人。

  1.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2.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这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安多宁帝颁给埃里·马其安的批复,其内容如下:“主人对于他们奴隶的权力不应受到减损,而且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剥夺。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受的侮辱,我们不应该拒绝给予援助,这对所有主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因此你应调查从犹里·萨宾家里逃避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那些奴隶的诉怨,如果发现他们受到了太苛刻的待遇或重大侮辱,应命令把这些奴隶出卖,使他们不再回到他们主人的权力之下。如果萨宾耍刁而规避我的宪令,他该知道,我将严厉地处罚他的违抗行为”。

第九篇 家长权
  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

  1.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象我们这种对子女的权力。

  3.因此,你和你妻子所生的子女是处于你权力下的;同样,你的儿子和他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即你的孙儿女,也处于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以及你的其他卑亲属亦同。但是你女儿所生的子女,不在你的权力下,而在他们自己父亲的权力下。

第十篇 婚姻
  罗马公民依法律规定互相结合,缔结合法婚姻时,男方必须已经成熟,女方已达到适于婚姻的年龄,无论他们是家长或家子,如系后者,则必须取得对他享有权力的家长的同意,因为自然理性和市民法都要求这样做,甚至事先就应该得到家长的同意。这里发生一个问题:精神病患者的子女是否可以结婚?由于关于儿子的问题,意见分歧,朕作出决定,认许精神病患者的儿子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女儿可以无须取得父亲的同意为例,根据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方式结婚。

  1.我们不是可以跟任何一个女人结婚的,因为有些女人,是不允许跟她们结婚的。尊卑亲属相互间不得通婚,例如父女之间、祖父孙女之间、母子之间、或祖母孙子之间,如此等等。如果这种人互相结合,这种结婚是邪恶的,是乱伦的婚姻。甚至由于收养而发生尊卑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也不得结婚,纵然收养关系消灭,通婚的禁止依旧存在。因此,由于收养而曾经是你的养女或养孙女,即使你已解除对她的家长权,也不得跟她结婚。

  2.旁系亲属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禁止规定,虽然所牵涉的范围,并不如此之广。兄弟姐妹间当然是禁止通婚的,无论他们是同胞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不能通婚。如果一个女人因被收养而成为你的姐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你肯定不能跟她结婚。但若收养关系由于解除家长权而消灭,你就能跟她结婚;如果你自己被解除了家长权,结婚也不受任何障碍。因此又规定,收养女婿为子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女儿的家长权,收养儿嫁为女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儿子的家长权。

  3.不准娶兄弟姐妹的女儿为妻,也不得娶他们的孙女为妻,虽然她是四亲等血亲,因为既然不许可和某人的女儿结婚,自不得和他的孙女结婚。至于你父亲收养的女人所生的女儿,你可以跟她结婚,并无障碍,因为无论在自然法上或在市民法上,她跟你没有任何联系。

  4.但是兄弟或姐妹双方所生的子女,或一方是兄弟他方是姐妹所生的子女,相互之间可以结婚。

  5.不准跟姑母——即使是收养关系上的——结婚,同样也不得跟姨母结婚,因为她们都是处于尊亲属的地位。出于同样原因,跟姑祖母或姨祖母结婚也是禁止的。

  6.同样,为了尊重姻亲关系,跟某些人结婚是禁止的,例如,不准跟继女或儿媳妇结婚,因为她们都处于女儿的地位。这一点应该理解为她一度是你的继女或儿媳妇;因为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儿媳妇,这就是说,她还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能跟她结婚还有另一个原因:因她不能同时成为两个人的妻子;同样,如果她还是你的继女,这就是说,她的母亲还是你的妻子,你不能跟她结婚,就因为一个人不许可同时有两个妻子。

  7.跟岳母和继母结婚也同样是禁止的,因为她们都处于母亲的地位。这也只适用于姻亲关系消灭之后。否则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继母,这就是说,她还是你父亲的妻子,根据普通法律规则她就不能跟你结婚,因为她不能同时有两个丈夫。同样,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岳母,这就是说,她的女儿还是你的妻子,你不得跟她结婚,就因为你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

  8.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儿子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女儿,或者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女儿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儿子之间都可以缔结有效的婚姻,哪怕他们在后一次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兄弟姐妹。

  9.如果你的妻子在离婚后跟另一男人生下一个女儿,她不是你的继女;但是犹里安说应该禁止你同她结婚。又儿子的未婚妻不是父亲的媳妇,父亲的未婚妻也不是儿子的继母,可是禁止相互通婚,显得比较合宜而且合法。

  10.毫无疑问,当父亲跟女儿或兄弟跟姐妹获得释放时,在奴隶状态中形成的血亲关系,仍构成结婚的障碍。

  11.还有其他一些人,根据各种不同理由,禁止其通婚;这些理由我们已把从古法中收集的载入《学说汇纂》各卷中。

  12.如果违反以上条条而互相结合的,就不发生夫妻、婚姻、结婚关系,也不发生嫁资,在这种结合中所生的子女不处于父亲的权力之下。在家长权力问题上,他们与娼妓卖淫所怀胎者一样,被认为没有父亲的,因为他们的父亲是不确定的。正因为如此,人们称他们为spurii,从希腊文“偶然”一字而来,或指无父之子。由此得出,在这种结合消灭后,不发生请求取回嫁资的问题。此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结婚的人,还将受皇帝宪令所规定的其他处罚。

  13.有时可以发生这种情况,即子女出生时不处于家长权之下,事后始被置于家长权之下,例如非婚生子女被奉献于库里亚的,即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又如一个自由女人生有子女,虽然法律不禁止她跟子女的父亲结婚,但她同他只是发生同居关系;事后如依朕的宪令的规定作成嫁资书契时,所生子女就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朕的这一宪令产生与在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嗣后出生的其他子女同样的结果。

第十一篇 收养
  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而且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

  1.收养有两种方式,或通过皇帝批复,或通过长官的权力。

  通过皇帝的批复,我们有权收养那些自身有权力(suiju
Aris自权者)的男女,这种收养称自权者收养。通过长官的权力我们可以收养那些处于家长权力下的男女,无论他们是一亲等,例如子女,或是较远亲等,例如孙儿女或曾孙。

  2.但是现在,根据朕的宪令,如果生父把他的家子给予家外人收养,生父的权利不因此消灭;这些权利既不移转于养父,养子女也不处于后者权力之下,不过在养父死亡而未留遗嘱时,允许养子女有继承权
①。如果生父不把儿子给予家外人,而给予儿子的外祖父收养,或者生父已被解除家长权,而把儿子给予祖父、曾祖或外曾祖收养,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因为本于亲生关系和收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集中于一人,所以养父的权利
——既基于自然纽带的联系,又经收养而在法律上得到巩固——全部保持不受影响,结果,养子既属于养父的家,又处于养父的权力之下。

  3.通过皇帝批复而对未成熟者进行自权者收养时,必须经过本案的情况调查,始准收养;因此必须审查收养动机是否真诚,收养是否对未成熟者正当而有利。自权者收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收养者应向公家人员,如公证人,提供保证,如果被收养者在未到成熟年龄时死亡,收养者必须把他的财产返还给如果不被收养则对他有权继承的人。又收养者不得解除对被收养者的家长权,除非经过本案审查之后,认为被收养者有理由被解除家长权,那时就必须把他的财产还他。但若收养者在临终时剥夺了他养子的继承权,或在生前无正当理由解除对他的家长权,应该将收养者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给他,再加上他在被收养时带给收养者以及后来为收养者取得的财产。

  4.年幼的人不得收养年长的人,因为收养是摹仿自然,如果儿子的年龄大于父亲,那就显得不自然了。因此,凡是收养自权者或收养别人为自己儿子的,必须在年龄上超过被收养者完全成熟的时期,即18岁。

  5.任何人即使自己没有儿子,亦得收养一个孙儿或孙女、曾孙儿女或任何其他卑亲属。

  6.任何人可以收养他人的儿子为自己的孙子,或他人的孙子为自己的儿子。

  7.任何人如果收养孙子作为自己养子的儿子,或作为处于自己权力下的亲生子的儿子,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得到儿子的同意,以免给予一个他所不愿要的自权继承人。反之,祖父可以把他的孙子给予他人收养而无须得到儿子的同意。

 8.任何人通过收养或自权者收养的方式被人收养的,在许多方面,跟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之子相同。因此,只要收养者所收养的不是家外人,他可以把所收养的人,无论是通过皇帝批复或在大法官或行省总督前收养的,给另一个人去收养。

  9.以下一点也是上述两种收养所共同的,既不能生育的人,例如患阳萎者,可以收养,而去势者不得收养。

  10.又妇女不得收养,因为即使是她们的亲生子女也不处于她们的权力之下;但是由于皇帝的仁慈,在亲生子女丧亡后,她们可以被准许收养,以资慰藉。

  11.通过皇帝批复的收养具有以下特点:如果有子女处于其权力下的人委身而被人以自权者收养的方式收养时,不但他本人,而且在他权力下的子女作为孙儿女,一起处于收养者的权力之下。奥古斯都帝就是在提贝里收养日耳曼尼科之后,才收养前者,因此一经收养,日耳曼尼科立即成为奥古斯都的孙子。

  12.我们从古人那里获知,加都①正确地写道,奴隶一经主人收养,就成为自由人。根据这种意见朕在宪令中规定,奴隶经主人以严肃的文书行为称他为其儿子时,即获得自由,虽然他并不因此取得儿子的权利。

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兹进而探讨,处于他人权力下的人是用什么方式来脱离别人的权力的。从上述关于奴隶的释放,已知奴隶是怎样从主人权力下释放出来的。至于处于家长权下的人,在家长死亡时,即成为自权者,但这一规则必须作出下列区别:父亲死亡时,子女当然成为自权者;如果祖父死亡,孙儿女不一定成为自权者,惟有在祖父死时他们不改处于父亲的权力下时,他们才成为自权者。因此,如果祖父死时,父亲还活着并处于他的权力下,那么祖父死后,他们就受父亲权力的支配,但若祖父死时,他们的父亲已经死亡,或者已经不处于祖父的家长权之下,那么由于他们不可能受他们父亲权力的支配,就成为自权者。

  1.由于犯罪而被流放岛上的人,丧失罗马公民的公民权;因此,被排除于罗马公民之外的人,如同死亡一样,他的子女不再处于他的权力之下。同样,儿子如被流放,就不再处于家长权之下。但是由于皇帝的恩典而获得赦免的人,他在一切方面都恢复其原有的地位。

  2.被放逐到岛上的父亲仍保持其对子女的权力,同时,被放逐的子女也仍处于家长权之下。

  3.被判处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其子女不再处于其权力之下。凡被判在矿井劳动或被委弃于野兽的,都是被判处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

  4.如家子已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他仍处于家长权之下,兵役以及执政官的显赫地位都不足以使儿子脱离家长权。但是根据本皇帝的宪令,一经皇帝颁发特许状给予贵族的最崇高地位,立即使儿子摆脱家长权。否则怎能讲得通呢,父亲可以有权使儿子解脱他的家长权的羁绊,而皇帝的崇高威望则不足以使他把他所选为国家父老的人从他人的权力下解放出来?5.如家长为敌人所俘,纵然他成为敌人的奴隶,他对子女的家长权,由于回国权(juspostliminium),而仅处于中止状态;因为被敌俘虏的人,一旦重返家园,即回复其原有的一切权利。因此,他一旦返归,其子女仍处于其权力之下,因为回国权假定被俘的人始终留在国内。但若他在被俘中死亡,其儿子应认为从他父亲被俘那天起成为自权者。同样,如果儿子或孙子为敌人所俘,由于回国权,家长权也只处于中止状态之中。postliminium一词源于limes(门槛)和post(后来),因此,为敌人所俘而后来重入我们疆界归来的人,我们就说他依回国权而回来。正如家里的门槛是一种界限,古人也把疆界看成帝国的门槛。因此limes一词亦指疆界、边境而言。由此产生postliminium一词,意思是俘虏重新跨进当初他在那里失踪的那个门槛而回来。从被战败的敌人手中重新夺过来的俘虏也被视为依回国权而回来的。

  6.除此之外,子女由于解除家长权而不再处于家长的权力之下。从前,解除家长权是依照古代法律规定的形式即通过虚拟出卖,继以释放仪式
①,或通过皇帝批复而成立的②。但是朕凭着自己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以宪令加以加进。从前的虚拟程序已经废弃,家长可以直接到主管审判员或长官那里,把子女、孙子女或其卑亲属从家长权力下解脱出来。然后,又根据大法官告示,家长对于被解脱家长权的子女、孙子女的财产,获得如同保护人对被释放者的财产所具有的那种权利。

  此外,如果这些子女或其他卑亲属尚未成熟,家长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时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7.必须指出,凡有儿子在其权力下,又通过儿子而有孙子或孙女在其权力下的人,可以解除其儿子而保持其孙子或孙女在其权力之下,同样,他也可以解除其孙子或孙女而保持其儿子在其权力之下(以上所述亦适用于曾孙子女)。他也可以使他们成为自权者。

  8.如果父亲把在他权力下的儿子交由亲祖父或亲曾祖父收养,并依照本皇帝宪令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完成手续——即向主管法官以正式行为表示其意思,被收养者在场未表示反对,收养者也同样在场——那么生父的家长权即归消灭,而转移于养父;对这种养父说来,收养具有它的全部效力,已如上述。

  9.必须知道,如果你的儿媳因你儿子而怀孕,在她怀孕期间,你解除对儿子的家长权或把儿子给予他人收养,她所生的子女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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