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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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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的主管部门。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全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户口登记工作;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辖区户口迁移政策执行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契约的住所,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居民应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户口登记,要求迁入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申请准入以后履行户口登记,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户口登记坚持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居民主动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办理的一站式工作制度。居民申请户口登记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通过填写户口登记受理单(或申报后签名确认),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员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共立一户。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或者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原户主死亡或迁出的,新户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员商定,集体户户主由单位指定。

  第六条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或随母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或抚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一)随父母落家庭户。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书面同意手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随父母落集体户。夫妻均为集体户口且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上申报子女出生登记,但必须经单位同意;凡属于单位集体户上的空挂户口人员不得再申报其子女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本市人才服务指导中心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代管集体户不实行随父出生登记制度;高校学生集体户不实行随父母出生登记制度。凭居民身份证件、单位同意手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本市居民在国外(境外)所生的子女随父母回国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及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书面同意手续、国外(境外)出生证明及译文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四)随本市现役军人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实行随母登记户口制度。凭女军人在本市服现役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到部队驻地派出所办理。

  (五)其他特殊原因出生登记。凭居民身份证件和相关证件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批后凭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死亡登记。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注销户口。

  第八条 市外迁入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户口迁移证及相关证件到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按规定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经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批准手续和相关证件办理。

  (一)引进人才、工作调动、随军家属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和任职命令(或应征入伍登记表)、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年限证明、录(聘)用合同、学历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三)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稳定职业证明、验资证明、完税凭证、任职资格证明或聘任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学历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四)新生入学户口迁入。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持学校申请报告、招生计划、录取花名册、学生落户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向学校驻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市局和分局联合会审后,凭审核后签注的意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单用户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新生落户信息数据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五)学生毕业就业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手续、毕业证书、本市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和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向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六)退伍转业落户及转业安置随带家属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无锡市军转干部或退役士兵申报户口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七)居民家属投靠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和原籍本市户口迁出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八)入境回国或刑释解教落户(包括回原籍和跨市异地)。凭居民身份证件、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释放证明、原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九)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和户口迁移证退回恢复户口。凭书面申请或法院撤销失踪的法律文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件、原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十)学生毕业、退学、肄业和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户口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 迁往市外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一)一般情况下迁往市外。凭居民身份证件、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二)新生入学户口迁出。凭居民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市区范围内入学不再办理学生户口迁移。

  (三)服兵役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入伍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录取军事院校的,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四)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有关定居手续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学生毕业就业户口迁出(包括毕业迁往市内)。凭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本市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口一律不得迁往市内其他地点落户。

  (六)学生转学以及退学、肄业、开除学籍和毕业不落实工作单位回原籍户口迁出。凭居民身份证件、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七)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八)应注未注补注销户口。凭户主或直系亲属(集体户由单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长批准后,办理注销户口。或者由社区民警调查,经派出所长批准,办理注销户口。

  第十条 市内迁入登记。由迁移人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按规定应审批的事项,凭批准手续办理迁入登记。

  (一)结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市内移居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其他市内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凭批准手续办理。

  (三)具备分户和并户条件且家庭无矛盾需分户并户。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和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所长批准后凭批准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变更更正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持相关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按规定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凭批准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办理。居民申请变更姓名必须持居民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分局批准手续办理。

  (二)变更民族。持居民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和县(区)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分局批准手续办理。

  (三)变更性别。持居民身份证件、书面申请、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成功实施变性手术后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须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分局批准手续办理。

  (四)变更出生日期。持居民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登记资料和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逐级报市公安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市局批准手续办理。

  (五)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持居民身份证件和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凭分局批准手续办理。

  (六)变更其他户口登记项目。持居民身份证件和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户口证件管理。户口证件是国家法定证件,具有证明居民户籍登记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户口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户口证件,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和出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和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如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凭有效身份证件、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到户籍地派出所补领。居民在户口登记时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应当销毁的居民户口簿(或内页)。集体户口人员参照家庭户申领居民户口簿,但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发放居民户口簿,可出具“学生户籍登记情况证明”。

  (二)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人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和出借。如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由迁移人持书面申请或户口迁移证到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迁往原同一地点的户口迁移证,收缴原户口迁移证予以作废。

  (三)出具户籍资料。证明户口登记现有情况的,一律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再出具户籍证明。证明户口登记历史情况的,凭合法有效证件向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经查证属实,可出具摘录或复印的户口登记资料。

  (四)证件工本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公户[2004]10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各服务窗口收费公示栏内容。

  第十三条 限制户口迁移。市区范围内的规划改建、计划拆迁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凭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批后凭市局批准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执行限制户口迁移。凡属正常的婚迁、出生申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市内移居以及经市局和分局批准迁入的户口等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集体户口管理。居住在本市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单身职工以及居住在军事机关内部的非现役军人都应进行集体户口登记。

  (一)集体户口的建立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批准后,建立单位集体户。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批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到驻地派出所设立代管集体户口,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建立代管集体户口。

  (二)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按照“管理制度严密,登记项目齐全,变动及时掌握,人口数据准确”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每年必须对集体户人员户口登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三)建立代管集体户口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要与户口挂靠人签订户口挂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审核办理续签手续,对已到外市(县)工作或在本市已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动员迁出,对长期下落不明的户口代管人员,由代管单位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批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办理注销户口。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户口登记事项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未涉及的特殊和疑难户口登记事项,必须经上级户政主管部门审批,派出所凭上级批准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解释。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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