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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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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契约和其他契约的不同常常备受关注。
       当代女性主义者对服从誓言却相对来说关注不多(也许是因为现在它常常不是婚礼的宣誓行为的一部分),只要原始契约故事的一半还遭到压制,那么即使是明显的服从承诺也会被契约理论的其他批判者忽视。
       就业契约给予雇主控制工人及其劳动的权力。
       工人必须听从雇主的吩咐,但是在关于人身所有权的契约里,对于服从的问题人们常常保持沉默。
       只有婚姻契约——妇女必须签订这种契约,但妇女没有所有者的地位——才明确地把服从承诺包括在内。
       如果原始契约故事所倡导的普遍自由的承诺不从一开始就表现为虚假的,那么妇女就必须参与新的公民制度的契约。
       如果男人作为平等者和男权主人的地位要想得到维持,那么妇女不得不签订的契约就必须与其他契约区别开来。
       妇女在成为妻子时同意要服从丈夫;除了私人领域的男性性权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能够使男人作为性主人而得到公众的肯定呢?对契约论的批判极少把性契约考虑进去。
       因此对很多女性主义者来说,抛弃黑格尔对于契约的有缺陷的深刻见解及其男权婚姻契约观是值得尝试的。
       因此很容易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名副其实的婚姻契约尚未有人尝试。
       黑格尔对契约的批判指出了一些女性主义者在接受契约理论、尤其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的时候所出现的非常棘手的难题。
       例如,古典契约理论家并没有讲述原始状态的故事;他们的故事是从身体起源和人体形成之后开始。
       “个体”以完全长大的成人的面目出现,具有签订契约所需的一切属性。
       同时,大多数对自然状态的描绘都没有把婴儿的繁殖和成长所必需的非契约性条件包括在内;爱、信任和家庭生活被设想为是自然而然地发现的。
       只有霍布斯才像当代契约论者一样,认为所有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契约产生的,甚至连父母与婴儿的关系也是一样。
       但是,“个体”成为父母是签订了契约的吗?一个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可以毫无困难地包括身体的起源。
       问题是,父母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一种长期责任。
       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婚姻契约能够扩大到把生养孩子也包括进来吗?在第三章,我指出过,自然状态下,自利的女性个体很少或者说没有动机去签订一个“养育”孩子的契约。
       当然,没有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障碍也会少一些,因为婴儿不会危及个人安全。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婴儿可以不被视为一种累赘吗?一旦孩子足够大,可以自己签订契约的时候,按契约的要求,父母…孩子的关系也应当建立在明确的契约基础之上,这时,问题就更加棘手了。
       父母如何能够保证他们的心事不会白费,他们的孩子不会与别人签订一个更有利的契约呢?并且,任何人都会愿意与孩子立约;或者说,对于一个弱小的相对来说没有城府的立约
       者来说,惟一可能的契约就是奴隶契约吗?我关心的是异性性关系,不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因此,我只提出这样的问题,不去寻找答案。
       不过,有一点与我的主题直接相关。
       黑格尔反对把婚姻视为契约的一个理由是,它可能使这种关系受立约者的奇想和反复无常的意志支配。
       同样,杜克海姆强调,契约所创造的关系是外在的,不能持久的;它导致“短暂的关系和易破裂的结合”。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第204页。
       一个基于相互有利和相互使用的契约只有在它对双方都有有利的条件下才会维持。
       与一个不同的立约者签订一个新契约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选择。
       也就是说,从婚姻契约中退出与签订婚姻契约是同样重要的。
       婚姻契约的当代提倡者强调的一个好处是,契约可以只延续一定时间,如五年。
       当前进行得正酣的对奴隶契约和父权主义的争论强调可解除契约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婚姻和性问题的大众书籍表述离婚的方式就是契约婚姻观的影响的写照;离婚被视为这样一种东西:“事先要考虑是否有利自己向上流动,尤其是考虑……前面有什么因素可以有助于形成一个更好的新的未来”。
       引自埃伦莱希(BEhrenreich)和英格里希(DEnglish)的《为她自己好:专家对妇女的建议150年》(For Her Own Good:150 Years of the ExpertsAdvice to Women),第276页。
       关于建议手册参看罗斯(ERoss):《“爱的危机”:19世纪70年代后期的夫妇咨询书籍》(“The Crisis of Love”:Couples Advice Books of Late 1970s),载于《符号》,第6辑,1980年,第1期,第109~122页。
       当契约只是为了相互使用和有利而签订时,它的真正意义就在于“预先为离婚做准备”。
       巴贝:(BBarber)《解放妇女》(Liberating Feminism),第62~63页。
       。
       通过立约而对婚姻契约中止的条件进行预先规定是最近才成为可能的。
       例如,在英国,1700年以前没有人离婚,直到1857年为止,离婚还只能通过议会私法才能得到批准。
       关于根据私人法而进行的离婚(申请人中包括牧师,他们在通奸者中格外显眼)的精彩研究,参看伍尔芙南姆(SWolfram)的《1700~1957英格兰的离婚》(Divorce in England 1700…1857),载于《牛津法律研究杂志》,第5辑,1985年,第2期,第155~186页。
       直到1969年,当离婚的基础成为婚姻不可补救的破裂时,离婚被夫妇双方和社会各阶层成员接受才变得相对来说较为容易。
       直到最近,离婚以及离婚者才不再是一种丑闻。
       19世纪的许多赞成离婚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离婚是妻子远离残酷的丈夫的最好的方式,但她们因为担心这个问题会影响其他目标而回避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女权主义者反对离婚,因为她们担心离婚的结果会使丈夫更容易抛弃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离婚常常被视为婚姻的对立面,但是,克里斯廷。德尔菲认为在今天离婚成为婚姻的改头换面。
       她认为,因为大多数离婚妇女通常继续照看婚生子女,所以“结婚和离婚可以视为是达到同一结果的两种不同方式:共同把照看孩子的责任交给女人,共同免除男人同样的责任。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102页。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种责任是否继续?这并不清楚。
       契约以及把婚姻仅仅视为一种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的逻辑后果就是“婚姻”和“离婚”都应该中止。
       对个体最有利的安排是根据需要不停地签订使用别人身体的短期契约。
       现代婚姻里提供的其他服务也通过市场才立约。
       普遍存在的身体和服务市场取代契约。
       契约的逻辑是,婚姻应该由有关性所有权的契约而取代。
       婚姻为普遍的卖淫让路。
       并且,签订这种契约的不是“男人”和“女人”,而是“个体”。
       这样契约就取得了对于地位(性别差异)的最终胜利。
       一旦有关自身性所有权的协定没有什么预先确定的结果,个体可以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立约使用别人的所有权,性别差异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披头士乐队曾经唱过一首歌,叫《你只需要爱》。
       有人反对说,契约永远也不可能获胜,因为爱是它的阻碍;爱被简化为另一种外在关系,自身所有权的一个方面,例如,有人把爱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不可购买的家庭商品”。
       贝克(GSBecker):《婚姻理论:第2部分》(A Theory of marriage:Part 2),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82辑,1974年,第2期,第2部分,第12页。
       我关注这些观点并不意味着我认为契约是无往而不胜的,而是为了揭示女性主义与契约结盟的不协调性。
       由于已婚妇女法的长期统治以及五花八门的社会和法律方式仍被用来否认妇女的自身所有权,契约的胜利对女性主义的吸引力是相当之大的。
       很容易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否认妇女的公民平等权就意味着女性主义必须争取社会承认妇女是“个体”。
       这种梦想从来没有实现过。
       “个体”是一个男权范畴。
       个体是男性的,他的性别特征是与此相应的(如果“性别特征”这一术语可以用来指一个与身体和性所有权相外在的自我的话)。
       性别特征即成为一个有性别的存在意味着什么,其男权结构就是要去占有和获得性所有权。
       至于通道是如何打开的以及所有权是如何使用的,兄弟要求平等地使用妇女的身体的故事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
       在现代男权制下,男性特征被认为是性别特征的范式;男性特征意味着性别统治。
       “个体”是使用妇女身体(性所有权)的男人;相反的事情是很难想像的。
       过去二十来年的“性革命”是性别特征的男权结构的一个写照。
       在开始时,人们强调要打破围绕着“性行为”的种种障碍。
       围绕着妇女的婚外性活动的大多数社会限制都已经清除。
       在契约理论看来,只有个体才能决定性是否以及如何出卖性所有权。
       契约是不附带任何预先设定的限制的。
       这一观点与女性主义的一个观点十分吻合。
       女性主义的批判认为婚姻契约的双方不应自己决定契约的内容是什么。
       例如,马。舒尔兹提出的以下问题:假设“约翰和玛丽决定她原则上同意根据需要性交,这种协议能够禁止她日后控告约翰强奸吗?”舒尔兹认为有人强烈主张私人契约不应当凌驾于刑法之上,但是她写道:“国家宣布婚姻中的性暴力自然而然是可以接受的,有关性暴力的强制私人协议与这种观点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
       “舒尔兹:《婚姻的契约制》,第280页。
       这种答复回避了契约的限制以及契约之外其他选择的问题。
       最近,契约观还被用来把其他形式的异性或同性性行为也纳入“性革命”的范围。
       有人用只有个体才能决定如何出卖自己的所有权这种观点来捍卫奴隶契约,无独有偶,最近有人用契约学说来捍卫施虐受虐色情狂,或所谓的幻想奴隶契约。
       有些女性主义者捍卫施虐受虐色情狂的理由是:“它是一种相互同意的行为……理解施虐受虐色情狂的关键是幻想。
       角色、对白、装束以及性行为都是一个戏剧或仪式的一部分……关系常常是平等的。
       “加里菲亚(PCalifia):《女性主义和自虐施虐狂》(Feminism and Sadomasochism),载于《异端》,第12辑,1981年,第31页。
       更多的讨论可参看《论坛:女性主义关于性的争论》,载于《符号》,第10辑,1984年,第1期,第106~135页。
       反对施虐受虐狂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它是不道德的,没有觉察到装束的滑稽模仿因素。
       也许是这样吧,但与契约逻辑的剧情和男权制下男性“个体”的全部意义的展开相比,施虐受虐色情狂是一种在反叛性或革命性上都有些逊色的幻想。
       “个体”是可以相互改变的——男女差别消失了——个体具有对于自身的所有权,有权签订各种契约,这种司法权的界线是岿然不动的。
       因此,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在某一时期的偏好在施虐受虐色情行为中扮演任何角色。
       加里菲亚:《女性主义和自虐施虐狂》,第32页。
       契约以及“个体”对于性别差异的胜利在18世纪后半期就被萨德(Marquis de Sade)所预见了。
       他写道:“可爱的人儿,你将获得自由……你跟我们(男人)一样自由,维纳斯的战斗生涯向我们开放着,同样也向你开放着”——萨德笔下的妇女们与男人并肩作战,像男人一样作战。
       他的一个主人公卢瓦瑟(Noirceuil)邀请另一个主人公朱利特(Juliette)参加一个幻想剧的表演;朱利特——装扮成女人,必须与一个装扮成男人的女人结婚,在同一个婚礼上,我装扮成一个女人,是一个男人的妻子。
       然后,当我走向神坛准备与一个装扮成姑娘的嬖童结婚时,你将与另一个穿着女装的女人结婚。
       引自卡特(ACarter)《萨德的妇女和色情意识形态》(The Sadeian Woman and the Ideology of Pornography),第119页和第98页。
       萨德笔下不断改头换面的主人公是对契约想像中具有绝对性别差异的个体的身份的巨大讽刺和生动描绘。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主人和奴隶的形象、“看守和犯人、警察和疑犯、纳粹和犹太人、白人和黑人、配角和主角、父母和孩子、牧师和忏悔者、老师和学生、妓女和嫖客等等人物”加里菲亚:《女性主义和自虐施虐狂》,第32页。
       都可以用来代表性别自由,这是毫不奇怪的。
       公民统治需要依附者的同意,讲述奴隶和妇女披枷戴铐地被卖掉、安守自己的从属地位的故事层出不穷。
       在一个有名的色情故事《O的故事》(The Story of O)中,女人O被捕头关了起来,供其淫乐,每在她遭受袭击和强暴之前,都有人问她是否愿意。
       本杰明(JBenjamin)对这一点有所强调,参看《爱的纽带:合理的暴力和色情统治》(The Bonds of Love:Rational Violence and Erotic Domination),载于《女性主义研究》,第6辑,1980年,第1期,第157页。
       男人利用通过契约而产生的政治依附关系而施展男性的政治创造能力。
       在一个契约和个体的男权建构如此广为流传,以至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的终结应该通过女性主义对幻想奴隶契约的捍卫来宣布的时代,这种能力运用得多么巧妙啊!当代女性主义者(尤其是美国的女性主义者)常常得出结论说,取代性别的男权建构的惟一方式就是取消性别差异,使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在政治上都变得无关紧要。
       乍一眼看去,彻底取消身份、由契约取而代之,似乎表明男权制和男性性权规律最终被击败了。
       契约的自由承诺的实现似乎就在眼前,男人和女人、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的男权建构似乎就要打破。
       女性主义者力争并赢得的法律改革的意义就表现在通常所说的“性别中性”这一术语中。
       这种改革意味着妇女的公民权得到了保障,但是,这种改革方式也产生了一些奇怪的结果,例如,有人企图为怀孕立法,对男人和女人一视同仁。
       当这样的假设,即取代性别差异的男权建构的惟一方式就是从表面上看性别中性的“个体”时,许多怪事发生在妇女身上。
       契约对身份的最终胜利不是男权制的终结,而是以现代形式得到巩固。
       性契约的故事告诉我们契约为什么是一个男权得以产生和维护的温床。
       婚姻成为纯粹的有关性使用的契约——或者更准确地说,性关系具有了普遍卖淫的形式,这是妇女作为女人在政治上被击败的标志。
       当契约和个体在公民自由的旗帜下达到全盛时期时,妇女没有了别的选择,只能(力争)成为男人的复制品。
       在契约的胜利里,作为统治和从属的性别差异的男权建构完整无缺,但是被压制下来。
       只要这种建构还完整无缺,“个体”就具有意义,向妇女和男子提供自由承诺,使他们知道自己必须成为什么。
       只要这种建构还在被压制着,女人就只能有一种想法。
       异性关系不一定非要采取统治和从属的形式不可,但是,在契约和身份、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的男权对立中,自由关系是不可能产生的。
       女性主义者的梦想不断被契约所颠覆。


卖淫错在哪里?。1
       在现代男权制下,男人可以通过很多不同方式来维护性契约的条款。
       婚姻契约仍然是男权的根本,但是在当今,婚姻还不是得到社会认可的男人获得女人身体的惟一方式。
       随意的性结合以及“同居”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不再受到社会制裁,除了私人协议之外
       ,还存在巨大的数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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