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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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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债权人 

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 

     例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债权人尚未起诉前,债务人便主动清欠 

还债的,债权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从这层意义上说,诉前保全还可作为讨债 

的“权宜之计”或逼债务人“就范”的一种手段。因此,债权人在人民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起诉的期限)可因事制宜,采取不同的对策: 

债权人可先动员、劝说和督促债务人立即还债,若债务人能主动清欠还债, 

且申请人应予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人 (申请人)就不再起诉;若债 

务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虽向 

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中,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也即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债权人(原告)的经济上的 

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 

进行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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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即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的诉讼活动。所谓诉中保全即在涉及 

债权债务的诉讼中,债权人凭借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诉中财产保全活动,进 

而实现其债权的手段或方法。 

     诉中保全法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方面具有以下作用: 

      (1)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审 

判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目的,就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债权人的 

实现权利。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债务人欲将本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隐匿、 

转移或出卖时,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人民法院 

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难以执行。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人民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 

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 

诉中保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偿债的财 

产方面,以及在缺制约债务人规避其债务方面必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2)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在 

讨债清欠的实践中,有些债务人肆无忌惮地采取“泡”、“拖”、“磨”、 

 “赖”的方式,以逃避债务,而债权人却陷入讨债无望的困境。究其原因, 

主要是债务人能够实际控制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在客观上造成债务人无望 

却有利的局面。反之,如果债权人在诉诸法院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时,及时凭 

藉人民法院的诉中保全措施,就能有效限制或禁止债务人处分本属清欠还债 

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而债务人只得认帐还债,再也无 

法规避偿债的义务。 

      (3)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中保全的本旨是为了 

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所以,在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后,至债权人实现权利前,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 

下,诉中保全并不因人民法院宣判债权人胜诉而解除,而是以债权人完全得 

到清偿作为“归宿”。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债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债 

务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偿债义务,否则,人民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权 

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应符合 

下述条件: 

     1、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无论是诉中 

保全,还是强制执行都与财产相关,否则,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就无执行对 

象 (执行标的物)。因此,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不能适用诉中财产 

保全。 

     2、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债务人 

有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讼争的财产的可能:“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讼争 

的财产有变质、腐烂、毁坏、耗损、降质、失效的可能。上述两种情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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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才能有效地保全执行标的物和避免债权人的损失,从而维护生效 

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 

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这是为避免或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 

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的,人民法 

院即驳回申请人有关诉中保全的申请。 

     诉中财产的保全程序有以下内容: 

      (1)诉中财产保全的发生 

     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因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发生。债权人既可在起诉时提出 

诉中保全的申请,也可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法人名称、住所等; 

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根据。主要写明本案“可能因当事人一方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实及理由;③具 

体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其中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 

和数量等。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必 

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实现 

债权。“必要时”一般是指下列情形: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请,而讼争的财产却处于行将毁损、腐烂、变质的状态,如不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②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或 

不知道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而另一方当事人企图转移、变卖、挥霍讼争财产 

的,如不及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判决将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遇有上述情 

形,人民法院可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中财产保全管辖。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讼密不可分,它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讼争的财产所 

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管辖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是本诉中财产保全的 

管辖法院。所以,在符合诉中财产保全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向受理本案 

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诉中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 

范围,也即诉中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与诉讼当事人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大致相 

等。 

     人民法院采取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①查封。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清点造册后,就地或易地封存,以禁止被申请人转 

移、变卖、挥霍这部分财物。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封存债务人仓库内的所有 

货物,禁止债务人动用或处分该库房内的任何货物。②扣押。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易地扣留和看管,并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和扣押的强 

制措施。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将债务人的电视机、录像机等属于保全范围的 

财物送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和看管。③冻结。即人民法院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协助下,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已属保全标的物的 

存款。例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要求其禁止债务人提取 

或动用某笔款项。除上述三种主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采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变卖拍卖等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一经作出 

准予诉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便会及时实施上述财产保全的措施,但对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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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案件,人民法院将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 

即开始执行。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中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而言,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 

立案之后至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前提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注意的是,债 

权人虽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保全的申请,但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又经二 

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债权人仍可在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的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外,债权人能否在上诉审理程序中提 

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在第一审程序中 

未申请财产保全,且人民法院也未主动实施保全措施的,但在第二审程序中, 

债权人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可在第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 

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提供担保”是否作为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 

全的条件,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一旦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申请人就应当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即驳回申请。有鉴于 

此,在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尤其是诉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若债 

权人需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又无力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在申请 

财产保全同时,主动和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劣”势,并提供相应的事 

实根据,以为自己能够“免予”担保创造条件。 

      (3)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 

调解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在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债 

权人便取得了讨债的主动权。如果债务人愿意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债 

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可在能够确保自己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接受或采纳债 

务人的建议,这既可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利,又能达到以战促和的目的。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申请复议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有权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申请复议应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不服裁定的理由及事实 

根据、申请人请予复审裁定的要求以及请求人民法院立即采取诉中财产保全 

的申请。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一 

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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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 

经营的紧迫需求,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 

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可依法通过申请先予执行,以达 

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在实践中,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债务案件而言,“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具有两方面要求: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债权债务 

关系,例如,申请人是该债权债务中债权人,被申请人则是同一债权债务关 

系中的债务人;其二,该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了、确切。如果该债权债务关 

系不分明或不可靠,则不能先予执行。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从某种意义 

上说,先予执行是满足权利人急迫需求的一种应急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不立即责令义务人先行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将使权利人的生活 

或生产遭受“严重影响”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相 

对于一般影响而言,它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日 

常生活。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劳动报酬,债权人就难以或者无法维持生 

活。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 

欠款,债权人就无法安排生产或经营活动,甚至倒闭。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债 

务案件,债权人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3)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债权人来说,申请先予执行 

的目的,就是要使债务人立即给付金钱或财物以满足生活或生产的急需。但 

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如愿以偿。如果债务人 

没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予执行就无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在被申请人具有履 

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申请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 

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得以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前提。因此,对急需催讨 

的债务,债权人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债 

权人便可申请先予执行。因此看来,人民法院能否立案,关系到债权人能否 

行使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有鉴于此,尽管是对急需清偿的债权,债权人也 

得使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失去申请先予执行的机会。况。应记 

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应写明被申请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着重说明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以强调申请 

和实施先予执行的紧迫性。为使理由更充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应尽可能地提供被申请人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据材 

料,如提供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清单或银行帐号等,以便人民法院进一步确 

认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4)具体请求。写明要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的财产 

的种类和数额。例如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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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万元拖欠款”。申请人要求先行给付的财产数额应相同于或略少 

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先行给付的实际财产数额,将由人民法院依职 

权确定。 

     债权人递交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 

债权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是 

避免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然,提供担保并非是所 

有先予执行案件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而又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 

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要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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