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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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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万民是从商已久的老奴隶。他们既有家室,就自然要求过着小私有经济的生活。他们是农奴的前身。他们要养活妻子,自愿提高生产力,可是生产关系迫使他们徒劳无所得。这个基本矛盾继续在发展,到了商后期特别是到了纣时,正象《大雅·荡篇》周文王所说,商国内部“如蜩(音条tiáo)如螗(号呼),如沸如羹(沸腾)”,已经迫近革命爆发点了。商朝奴隶制度的崩溃,正是封建制度的周国与要求封建制度的商万民合力冲击的结果。奴隶也有分别,如耤(音吉jí)臣是管农业奴隶的头领,牧臣是管畜牧奴隶的头领,宰是手工业和厨下奴隶,其余大都是一般的家内奴隶。数量最大的奴隶是万民,主要用途是从事农业与畜牧业生产,没有万民,不但王和贵族不能生存,其他种类的奴隶也不能生存。
  商朝生产比夏朝进步,特别是手工业,比夏朝有更大的进步,并且有更大的重要性。在屋下作工的罪人(奴隶)叫做宰,宰是手工业奴隶。管宰的大官叫做冢(大)宰,是百官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的一个官。商亡国后,周分商遗民六族给鲁,分七族给卫。十三族中至少有九族是工:索氏(绳工)、长勺氏、尾勺氏(酒器工)、陶氏(陶工)、施氏(旗工)、繁氏(马缨工)、錡氏(锉刀工或釜工)、樊氏(篱笆工)、终葵氏(椎工),这大概是百工的一部分。百工各占有一批技术奴隶,生产各种手工业品。百工率领工奴,冢宰率领百工,所以冢宰能辅佐国王管理国政。周公教康叔杀戮饮酒的商人,独百工犯酒禁可以免死。百工有世传的专门技术,周人农业胜于商人,手工业却远不及商人,周人俘获商百工以后,文化开始作飞跃的发展。百工有技术,为周人所重视,因而农业奴隶可释放为农奴,手工业奴隶直到春秋时才有一部分得到自由,经营私人生产。春秋以前,作工匠的照例是“皂隶之事”。
  商有一种人称为小人,也称为庶人或庶民,武丁曾同小人生活在一起,祖甲亲自做过小人的事,因之他们做国王后,知道稼稿的艰难,号称贤王。小人是百姓中分化出来的穷人。他们有身体自由。他们领得一小块土地从事稼穑,同时有义务在国王土地上助耕,作为对国王贡纳租赋。他们犯罪或负债就沦为奴隶。这种人可称为自由民,身分比奴隶高,是百姓的最下层。
  地下发掘证明,殷墓有仰身葬俯身葬两种葬式。一般情况是俯身葬的人,有一个小墓,尸体下铺草席。仰身葬的人,大墓有棺椁,有多量殉葬人和贵重器物;中墓有棺无椁,有殉葬幼童一人(有的中墓无殉葬人),器物若干件。两种坟墓和两种葬式的区别显然就是两个阶级的区别。
  商社会由百姓(包括贵族与自由民)与民(包括宰与各种类奴隶)两大阶级构成,可以确定为奴隶制度的社会。
  殷墟宫室、大墓葬的规模,手工业品、艺术品的造诣,都说明奴隶主、奴隶两大阶级确实存在,也就是奴隶制度的国家确实存在,因为原始公社决不能创造出那种高度的古代文化来。不过商朝奴隶社会是在它自己具有的条件下发展出来的,和在不同条件下发展出来的其他奴隶社会作比较,当然有发展得充分与否的区别,商朝决不是发展充分的典型,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商朝实际存在着的阶级社会。
  从夏朝起,发展中的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改变了原始公社的性质。公社成员在分化。少数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主要是发展奴隶制度。大多数人成为自由民,耕种一定数量的田地,并向统治者纳贡。这样,在原始公社的外壳里,除了日益削弱的公社残余以外,还包含着一个日益增长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和一个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当然,这个萌芽也是增长着的。到了商朝,出现了助法,封建制度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不过比起奴隶制度来,它只是处于次要的地位,还不能改变奴隶社会的性质。至于商朝未年才兴起的周国,原是一个受戎狄压迫、奴隶制度很薄弱的小国。因为奴隶制度很薄弱,所以社会的衰朽力量也较薄弱,而自由民的反抗力量却相对地强壮起来,这就使得周国统治者,比商朝更不能完全剥夺自由民的身分及其生产资料,而只能实行较轻一些的剥夺,这也就使得在商朝已经形成但不占主要地位的助法,在周国取得了主要地位,成立了封建制度的先进国家。东方斯拉夫人在原始公社瓦解后,直接产生封建制度,中间没有经过奴隶制度阶段,周国情形是颇有相似之处的。夏商奴隶制度发展而不发达,周奴隶制度更不发展而封建制度却发展较快,把夏商周联贯起来,可以看出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孟子·膝文公篇》的简括叙述,也可以当作这个过程的一种说明。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夏商田亩不能大于百步的周亩。夏生产力低,一人能耕的田亩少,商周生产力逐步提高,一人能耕的亩数也逐渐增加。这种继续上升的生产力和很少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奴隶劳动是相反的,按照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要素的原理,它必然要打破衰朽薄弱的奴隶制度,引导社会到较高的阶段上去。贡、助、彻是表现封建生产关系的地租名称。所谓贡,就是自由民耕种土地,统治者依据耕地上若干年的收获量,定出一个平均数,从平均数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贡物。遇到凶年,耕种者便有饿死或沦为奴隶的危险。夏朝的贡法,可以说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最原始形态。所谓助,就是自由民的耕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占有了,因此必须替统治者耕种所谓公田(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统治者所有。商朝的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周国和周朝也行助法,大抵自共和以后,王畿内助法改为彻法,即实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贡、助、彻的逐步变化,说明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发展,这和自由民的阶级斗争是分不开的。这个斗争配合奴隶的阶级斗争,就推动社会进入西周的封建时代。
  商朝后期是奴隶制度临近崩溃、封建制度开始形成的社会。
第五节 商制度与文化思想
  经地下发掘,证明商社会里确实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两个阶级,这是绝对不容否认的事实。既有阶级,也就有国家,周人称商为大邦、大国,商无疑是一个国家的称号。
  甲骨文国字写作,字义是用武力保卫人口。国字的出现,意味着国家是存在了。国家的存在,足以证明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了。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别一阶级的机关。它的基本特点是社会政权的建立,构成这个政权的,不仅有武人,而且还有物体的附属品如监狱以及其他种种强迫的机关。商朝有军队与监狱,甲骨文已有明证。又有刑法,周公称为“殷彝”(常法)。《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意谓法律应取法于商朝。《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商朝法律在街上弃灰的要斩手,刑法如此残酷,当然有一个被残酷统治着的阶级,这个阶级主要是奴隶阶级。
  夏是国家机构逐渐形成的朝代,商是国家机构已经形成的朝代,它们有政治制度,所谓夏礼殷礼,到春秋时孔子还能讲述。《论语·为政篇》载孔子说,殷礼是沿袭夏礼的,周礼是沿袭殷礼的,只是有的改革了,有的增添了。《八俏篇》又载他说,我能讲夏礼,也能讲殷礼,可惜文字记载和故老口说太缺乏,无法证明讲得对不对。孔子比较夏商周制度,说周朝制度最文明,愿意从周制。从孔子的话看来,周制比夏商进步,但也沿袭夏商制,并非全出新创。例如:
  王位继承制 夏帝和商先公都是父子相继(兄弟相继是例外)。商汤子大丁早死,孙大甲年幼,大丁弟外丙、中壬相继立,创继统法的变例。中壬死后,王位仍归大丁子大甲。汤以后王位兄弟相继凡十四人,其中弟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凡六次,还位给长兄的儿子凡三次(《史记·殷本纪》说祖乙是河亶甲子,王国维说祖乙是中丁子,兹取王说)。还位给次兄的儿子一次也没有。这些事实,不能断定商朝继统法以弟继为主,而以子继为辅,相反,商朝继统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不然的话,中壬死后,伊尹为什么立汤长子大丁的儿子大甲。大庚传自己的儿子小甲,破还位长兄子的例,大戊传自己的儿子中丁,又破一次例,这是在王位的弟,凭借权力自私其子,不还给长兄的儿子。两次破例特别是第二次破例,当然要引起长兄子的不满,所以《史记·殷本纪》说,中丁以后,废嫡而立诸弟子,诸弟子或争相代立,殷有九世之乱。中丁到武乙凡九世,九世之乱就是长兄的儿子和弟的儿子争位之乱。自武乙至纣凡四世,废除了兄终弟继制,确定传子制。周代传子制度,应是承袭商制而更加严格。
  嫡庶制 如果说商朝以前无嫡庶之制,那末,夏帝和商先公世系,不是虚构使是他们都只生一个儿子(仅帝泄、冥有二子),这是讲不通的。商王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实际是多妻制,自汤至纣三十王,从无一人生过五个儿子(仅祖丁有四子),这也是讲不通的。正因为商有嫡庶的区别,嫡子继承王位,庶子不得继承(多妻制的嫡妻生子不多并非怪事),所以有兄弟最多不过四人的现象。周制嫡长子代代相传,比殷制更加严密。
  同姓通婚制 商朝同姓在一定限制以外,可以通婚姻,周制凡同姓,不管如何疏远,就是相隔许多代也不得通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是长时期积累起来的经验,不能看作殷人不知道,周初人才突然发见。而且周人同姓不婚制,主要还在联异姓为甥舅,政治意义大于生育意义。说周以前“无女姓之制”(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理由似不够充足;说男女之别,周较前代为严,则是事实。
  分封制 商王嫡子有王位继承权,某些庶子则有分封权。商末有微子、箕子,相传微、箕是二国名。《史记·殷本纪》说“商子孙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世本》有时氏、萧氏、黎氏。周初大封兄弟和同姓国,是商分封制的扩大,并非新创。同姓或异姓国中,有侯爵国,如侯虎、侯喜、侯光、侯来甲及攸侯、犬侯、周侯、杞侯、亚侯等;有伯爵国,如鬼(同鄋í)怕、(同有)伯;有子爵国如箕(山西榆社县)子、微(山西潞城县)子。他们都服从商王命令,或奉命出征,如呼雀伐猷(命雀国伐猷国);或互通聘问,如往雀,(疑即越国)来归;或助祭宗庙,如井方(国名)用彘(音至zhì、猪)来祭汤;或做王官,如鬼侯鄂侯周侯为纣辅佐。这种制度为周所承袭,并进一步确定诸侯对王室的关系,即大小封建领主对最高领主周王的隶属关系。
  周朝废除商朝的用人殉葬制和用人作祭品制,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在奴隶社会里,奴隶被当作牲畜一样来屠杀,周朝废除这种制度,表示人和牲畜有区别了。
  在阶级剥削的基础上,商朝文化比夏朝有极显著的进步,庶民(下层百姓与万民)劳动,培养出拥有较高知识的人物巫和史。巫史都代表鬼神发言,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巫偏重鬼神,史偏重人事。巫能歌舞音乐与医治疾病,代鬼神发言主要用筮法。史能记人事、观天象与熟悉旧典,代鬼神发言主要用卜(龟)法。国王事无大小,都得请鬼神指导,也就是必须得到巫史指导才能行动。《尚书·洪范篇》,据说是周史官记录箕子所说殷政治文化的纲要,大体可信。《洪范篇》说“你(国王)有大疑难的事,自己先想一想,再和卿士(高级贵族)商量,和庶民商量,和卜筮商量。”卜筮在商量中的重要,可从下表看出来
   例如与农业关系最密切的历法,商朝已知道四分历并知道加入闰月(十三月),知道推测冬至点,以丑月(阴历十二月)为岁首,虽然还不能测定冬至点真实所在月(子月),比夏历建寅,是有所改进了。依据历法所达到的水准,可以推想其他学科的一般水准,大体上是相适应的。这个文化的代表人主要是巫和史,创造这个文化的主要是奴隶劳动。
  奴隶劳动又培养出一群掌握专门技术的百工。百工是百姓中占有手工业奴隶的奴隶主,他们世代相传,积累起手工业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为当时各侯国所望尘莫及。殷墟出土的司(祠)母戊鼎,重约八七五公斤,带耳高一百三十七公分,长一百一十公分,宽七十七公分。鼎身以雷纹为地,上有龙纹盘绕,四角为饕餮(音滔帖tāo tiè)纹。没有细致的分工与优越的技术,不可能制造这样的大鼎。殷墟出土大石磬,长八十四公分,高四十二公分,正面刻伏虎纹,极为工整,没有发达的音乐与精巧的琢工,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大磬。郑州二里冈出土的商朝全身上釉的陶器,为瓷器的发明创造了最初的基础,意义尤为重大。其他代表商朝文化的遗物还很多,而且还会有更多的珍品继续发见,这都是手工业奴隶和百工的体力智力的结晶,从此再前进一步,便成为更灿烂的周朝文化。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被奴隶主看作一种财物,丝毫没有人的意义(二里冈发掘证明,人骨与兽骨同作制器原料),奴隶主则是握有莫大威权的人。他们威权的来源是天命,天命的表现是鬼神的启示。殷墟卜骨数以万计,事无大小,都要请问鬼神,与周朝显然不同。这是因为西周已经进入封建制度社会,农奴被封建主看作一种贱人,虽是贱人,到底算是人了。对人的统治,应以政治为主,鬼神为辅,属于西周部分的《尚书》和《诗经》都证明了这一点。商朝是对物的统治,而所谓物实际是有知识的人,把人说成物,除了假借天命鬼神,不可能有其他理由。商统治者遇事必卜,表示自己的行动都是符合天命神意的,万民不服从天命神意,那就该杀了。商朝特别崇拜鬼神,祭把祖先的次数极为频繁,所用牺牲甚多,显而易见,这种宗教的虔诚,里面包含着残酷的阶级压迫。
  奴隶死亡率无疑是很高的,奴隶主必须补充他们的奴隶。取得奴隶的方法,大致是(一)对外作战,捕捉俘虏。商时战争频繁,见于卜辞。殉葬用的人有时多至千百人,足见俘虏易得,奴隶来源旺,多杀不足惜。(二)对内用刑。商刑法严重,一人受罚,妻子为奴。(三)大奴隶主吞并小奴隶主,如纣王凭借势力大,吸收大量逃亡奴隶。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商人求富的思想。《洪范》讲五福,富居第二位;讲六极(恶),贫居第四位。讲贫富不讲贵贱,不同于周人尊礼(分别贵贱)的思想。《礼记·祭义篇》说“殷人贵富”,《表记篇》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属人事),先罚而后赏(重刑罚),尊而不亲,其民之弊,荡而不静,胜而无耻”。这就是说,商朝统治阶级以增加自己的财物为急务,只要取得财物,不顾什么廉耻。所谓财物,主要的自然是奴隶。
  照现有《尚书》中的《商书》和地下史料说来,商是中国用文字传下来的历史的开始。   
简短的结论
  由于生产力的进步,由于俘虏的增加,私有财产制度逐渐发展了。达到一定的限度,私有制度就要在政治上有所表现,夏后启废“禅让”为帝位世袭,正是这种表现。
  帝位世袭比“禅让”是一种含有进步意义的新制度。凡是一种制度当它是新的时候,总要遭到各种形式的阻碍。有扈氏反对帝位世袭,羿夺夏帝位,寒浞篡羿位,实际上都是社会衰朽力量的表现。夏后氏与有扈氏、夷羿、寒浞间长期战斗,正是新制度与社会衰朽力量间的斗争。新制度经过斗争,必然要取得胜利,因为正在发展着的力量是无可遏止的,少康中兴就是新制度取得了胜利。
  私有制度在夏朝继续发展着,公社制度也愈益瓦解着,国家组织逐渐形成起来,虽然只是一个雏形,在历史上却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正式朝代从夏朝算起。
  东方新起的商,生产力比夏进步,利用夏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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