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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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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分田——这是作为京内外职事官一部分俸禄的田,与作为官员私人所有的永业田性质不同,但侵夺农民的熟田,迫使农民充当佃客是相同的。自唐高祖定职分田制,后世有时以“恐侵百姓”为理由,停给职分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升)。至七二二年(开元十年),唐玄宗收国内外官职分田,说是分给贫民,实际是兼并盛行,不得不废止职分田来满足权贵的兼并,所谓分给贫民,就是让贫民当佃客。在职分田废止以前,它是一种官庄,是夺取农民耕地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公廨田——这是官署所占有的田,也是官庄的一
唐代贵族官僚永业田表
唐代勋官永业田表
  唐代内外官职分田表
  唐代内外官职分田表
  唐代公廨田表(一)
  唐代公廨田表(二)
  种。唐高祖定制,凡京内外各官署都有公廨田,又有公廨园、公廨地,都由官署收租税供公私费用。后来废京官公廨田,改给俸赐。京外公廨田仍旧制。
  僧寺道观——道士僧人每人给田三十亩,女冠女尼二十亩。寺观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这个规定完全是空文。《通鉴》说,武则天时,天下公私田宅,多为僧寺所有。唐朝僧寺拥有大量庄田,是民生的大害之一。关于寺院庄田,当在另节作说明。
  上述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以及寺观常住田,如果都按令式(法律规定)占田,尽管占田数量很大,总还算是有些限止。事实却完全相反。大抵自唐高宗时开始,下至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盛行的结果,令式逐渐失效,均田法逐渐归于废弃。下面举出一些有关贵族官僚无限止占田的事例,说明这一时期里的庄田情形。
  王方翼(唐高宗时人)幼年从生母居凤泉别业。王方翼督促佃客力耕,数年间辟田数十顷,修饰房屋,种植竹木,成为富室。王方翼的父亲王仁表,唐太宗时作歧州刺史(上州刺史从三品),按宫品只有永业田二十顷,足见田可以任意扩大。
  七一三年,唐玄宗没收太平公主的田园,官收取租息,几年还没有收完。
  宋之问有蓝田山庄(在陕西蓝田),后为王维所有,称辋川别业。宋之间诗“辋川朝伐木,蓝水暮浇田”,王维诗“不到东山向一年,归来才及种春田。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庄田多有水利,可见夺田先从水田入手。
  李澄(唐玄宗时人)广有产业,伊川地方(河南嵩县、伊川县境)水陆上等田,多为他所有,别业一个接着一个。他和吏部侍郎李彭年,都被讥为有地癖。
  张嘉贞(唐玄宗时人)多年任要职,有人劝他置田业。他说:我做过宰相,不愁贫穷,如果犯了罪,就是有很多田庄,也没有用处。我眼见朝官们广占良田,等到死后,都被无赖子弟用作酒色费,田业有什么意思。张嘉贞不置田业,算是稀有的见识,可知当时朝官无不广占良田。
  官员以外,普通富人也有大量田庄,如:
  富商郑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
  邺城人王叟,无儿女,积粟将近一万石。庄宅很广大,客坊中住佃客二百余户,王叟经常巡行客坊。
  依据这些事例,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田地,确实是极其严重的现象。七五二年(天宝十一载),唐玄宗不得不下一道诏书来欺骗民众,至于实效当然是毫无的。诏书说:“听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人家,近来置庄田,不顾章程,尽量吞并。说是借用官府的荒地,其实是侵夺熟田,指山谷作牧地,不限地面的大小。百姓的口分田、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或者涂改文书,或者托名典贴,逼得百姓无处安身,然后招作客户,使靠佃耕得食。这样,既侵夺居民的产业,又造成浮情(竟说失地农民是浮情)的习惯,到处都如此,相沿也很久。不加改革,为害将更深。”地主的罪恶行为,诏书里已经说出了一些,该怎样改革呢!诏书说:“所有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超过令式的规定数。”看来,似乎可以退还一些田地给民众了。诏书本来目的在欺骗,说了些责备地主的话并且提出办法以后,就把话头转到原封不动的地点上来。它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所谓宽典、弘通,就是变通令式,承认已经兼并的事实为合法。最后,它说:“自今以后,再也不许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以及非法影射、惜用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私留客户等事发生。”这些空话丝毫没有实际意义,只是企图使民欢受骗,以为朝廷在关心他们失地当佃客的痛苦。
  七五二年诏书,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告书。自西晋开始的授田制,因均田法的废弃而告结束,从此,庄田制一直在盛行。
  下列诸例说明自唐中期以后庄田的盛行。
  郭子仪前后受赐良田、名园、甲馆极多,自置的田业数量更大。京城南有一所别墅(城南庄),林泉胜致,举世无比。孙樵《兴元新路记》说,自黄峰岭至河池关,中间百余里,都是郭子仪私田。
  马燧财产极饶富。马燧死后,宦官逼马燧次子马畅献田园第宅。
  郭子仪、马隧都是良将,都占有大量庄田,其他武官可以类推。
  裴度在洛阳午桥建别墅(午桥庄),种花木万株,筑凉台和避暑馆,名为绿野堂。白居易《奉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绿野堂即事》诗“引水多随势,栽松不趁行,年华玩风景,春事看农桑”,可见庄中有农田。
  李德裕在洛阳南置平泉庄。庄周围十余里,台谢百余所,有奇花异草与松石。周围十余里的大庄,自然也有农田。
  裴度、李德裕都是良相,都占有大庄田,其他文官可以类推。
  司空图在唐未,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在山西永济县东虞乡南),周围十余里。山岩上有瀑泉,引泉水灌溉良田数十顷。司空图子孙,北宋时还住在司空庄。
  司空图曾任礼部员外郎(从六品),算是不乐仕进的隐士,庄田却很大。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说,“强家大族,畴接壤联,动涉千顷,年登万箱”。陆贽《奏议》说,“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这都是说,到处有大庄主。至于普通士人占有小庄田,更是到处都有。许浑《题崔处士山居》诗“二顷湖田一半荒”。权德舆《送李处士弋阳山居》诗“不惮薄田输井税”。岑参《寻巩县南李处士别业》诗“且喜闾井连,灌田同一泉”。耿纬《东臯别业》诗“东臯占薄田,耕种过余年”。这些所谓处士,就是不曾得官的士人,也是占有不多田地、少数佃客的庄主。他们的优裕生活,可在储光羲《田家杂兴》诗里见到,储诗说“种桑百余树,种黍(酿酒米)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他们只要得到官,田产就变大了。
  大庄小庄遍布在全国,都是地主阶级侵夺农民田地的据点,农民坚守着的小块田地,陆续被这些大小庄主夺去。固然,许多庄是庄主用钱买得的,但是,钱归根还是从农民手上侵夺来的。
  陆贽《奏议》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说,当今京畿地方,每田一亩,官税五升(唐代宗改按丁收税制为按亩收税制,税额是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五升),私家收次租,却有一亩收租一石的,比官税增二十倍。中等田收租五斗,比官税还多十倍。按上等田每亩产粟二石,中等田亩产一石,佃容纳租一石或五斗,仍是西汉“见税十五”的旧例。官税固然较轻,但加上徭役和额外科派,负担仍是沉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可免官府的课役。陆贽说私属的生活是借庄主的种籽和食粮,赁庄主的田亩和住屋,整年劳苦,不得休息,全部收入,还债还嫌不够。陆蛰以为农民种官田比种私田好,其实,农民无论种官田或私田,过的都是非人的生活。
  均田变成庄田,租庸调法自然也要变成两税法。
三 租庸调法
  《新唐书·食货志》说“租庸调之制,以人丁为本。”陆贽《奏议》说“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庸曰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蛰所说田、家、身,归根仍是一个“以人丁为本”。因为六二四年(武德七年)颁布的租庸调法,是以均田法的“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的。既然法律上认为丁都受了田,所以丁应该纳田租户调和役庸。关东地区有大量荒地,农民受田开垦,算是有个垦出百亩熟田的希望,虽然在开垦期间,按法令供给租庸调,也就觉得可以负担了。关中地区情形就不同。民只受三十亩或更少的田,一开始就有逃往宽乡的趋势。六二七年(贞观元年),朝廷为了避免关中空虚,禁止出关。随着兼并的逐渐剧烈,农民失地不得不逃亡的现象也就愈益严重。六九五年(武则天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书,说:当今天下民众,逃亡的很多,原因非一,有些是离开军镇,有些是出外求食,总不外是逃免租赋,躲避谣役。民众逃出本籍贯以后,可以不服官府的徭役,姓名不列入户口账。偶尔遇到检查,便转入他境(他州他县),仍能容身。李峤说了这些情况,提出主张说,现在朝议总以为军府所在的地方,户不可移,关中的民众,籍贯不可改,其实偷出关口,远离军府的人多得很,不如准许转移,户口还有个着落。李峤所说逃亡现象,主要是指关中地区,足见在武则天时候,关中民众已经无法负荷租庸调的重担。
  自宇文泰攻取蜀地,西川地区成为关中地区的后方,经北周至隋、唐,总保持着这种关系。这就是说,唐朝贪暴的搜括,首先受到影响的是西川地区。武则天末年,陈子昂上书说:蜀中并无重役,可是诸州逃户多至三万有余。土豪大族,收容逃户,压榨役使,获取厚利。一部分逃户进入山林,攻掠城邑。陈子昂指出:蜀中诸州百姓所以逃亡的原因,实缘官人贪暴,不守国法,吏员游客,乘机侵夺,剥削得太残酷了,民不堪命,破产失业,只好逃亡。他要求朝廷严令州县长官,设法大招逃户,三万户回来,租赋可以富国。
  李峤和陈子昂都说出了一个秘密,就是地主欢迎民众逃亡。地主成立田庄,就需要佃客,如果农民各守自己的耕地,庄田便无人耕种,因此,佃客的补充,对地主有重大利益。要农民当佃客,是从两个方面来驱迫的,一是官吏贪暴,二是田庄发达。田庄发达,使得农民耕地丧失或缩小,官吏贪暴,使得农民无法承担赋役,只好逃离本乡,出外求食。得食的地方,就是地主的田庄。李峤说:“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陈子昂说“土豪大族,阿隐相容”,都是说的这件事。当然,农民变佃客,数量过多,对朝廷不利。武则天未年,韦嗣立上书说,国家自永淳(六八二年,唐高宗年号)以来二十余年,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课减耗,国用不足。亡逃过半,自然是夸大的说法,但逃亡不限于关中、西川,却是事实。七一九年(开元七年)唐玄宗下诏说,民众“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情,或豪人(土豪大族)成其泉(渊)薮(田庄),或奸吏(官吏)为之囊囊(包庇入境的逃户,即包庇本地庄主)……州县不以为矜,乡里实受其咎”。这里说出官吏庄主与逃户的关系,与李峤、陈子昂所说相同,不过,唐玄宗说的是全国一般的情况,足见逃亡现象影响朝廷的收入愈益严重。诏书所说“州县不以为矜,乡里实受其咎”,是指什么呢?州县官对民众逃亡,毫不关心,照旧户籍向逃亡户原住的乡里索取租庸调,留住乡里的民户,替逃亡户负担,也只好陆续逃亡,这就是所谓乡里实受其咎。七二一年,唐玄宗实行检括逃移户口和籍外田(不纳租税的隐田),派宇文融为劝农使,率领判官二十九人,在全国范围内检查逃户和隐田,结果是虚张成绩,或指实户(有户籍的民户)为客户,说是括得逃户八十余万户和相当数量的田。大抵自垦十亩五亩的那种小农被检括了,对拥有庄田和佃客的地主却并无影响。官员本身就是庄主,与一般庄上利害一致。官员和一般庄主与朝廷在逃亡户上有矛盾,但朝廷捡括得几十万户小农,损失有所补偿,矛盾也就算是得到解决,受害的依然还是农民。
  租庸调法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百亩的假设为依据的。事实上,唐开国时,丁男受田多少就很不一致。后来地主兼并愈来愈剧烈,官府贪暴愈来愈凶猛。农民受到租庸调法的压力也愈来愈严重。正如李峤所说:天下民户,多是贫弱,有的当佣工佃客,卖力求食,有的卖屋贴田,供官府征求。照李峤的说法,就是有田的人缩小田地,无田的人投身田庄当佣客。作为租庸调法对象的丁男,既然或失地逃亡,或地小难负一顷田的租税,对朝廷说来,也非改变剥削方法不可。《新唐书·食货志》说,开元以后(当是指天宝年间),天下户籍久不改造,丁口转(转移居地)死,田亩买卖,贫富变化,都不再调查。这是说,天宝年间,均田制度早不存在,调查丁口并无实际意义,也就无须造户籍。当时社会因长期安宁,除去逃户,各地户口一般确有增殖,官府不管真实丁口,只凭旧户籍向乡里索取租税,实行不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安、史大乱以后,户口削减,向乡里按丁收税已不能行,唐代宗大历年间,开始按亩定税,改变以人了为本的旧法,分夏秋两季收税,为两税法开先例。
  七八○年,唐德宗采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
  两汉赋税制,按亩收租,按丁口收算赋,朝廷收入主要是货币。自曹操改革赋税制,直到唐租庸调法,有按亩收租调,或按丁收租调两种,朝廷收入全部是实物。唐两税法改为按资产收税,实际是按田亩收税,朝廷收入主要是货币。自二○四年(汉献帝建安九年)曹操创新制到七八○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废租庸调法,实物税行施将近五百年,这里简括地作一叙述,说明这种制度的变迁。
  东汉未年豪强大混战,社会遭受极大的破坏。曹魏杜恕说,现在魏国拥有十个州的土地,户口却不及东汉时候的一个州。陈群也说,现在人口太少,比西汉不过一个大郡。这都是说东汉未年人口大耗损。统治阶级的急务是如何对这个残存民众进行剥削,要钱是不可能的,要衣食(粟帛)还可以,这就是曹操改变汉赋税制的根据。
  二○四年,曹操击溃袁氏势力,取得河北地区,黄河南北大体上统一了。他下令说,在袁氏统治的地方,豪强兼并,亲戚横暴,小民贫弱,被迫代出租赋,袁氏怎能得到百姓的拥护!现在规定制度,田租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此外,官府一概不许擅自征取。这个制度自然通行在黄河南北。据仲长统说,肥地和瘠地平均计算,一亩产粟三斛。曹操按亩收租四升,税率很轻,这时农民是鼓励多开垦荒地,对地主是不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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