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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学概论-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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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怎样适应 新建立的教会是否应当尽可能适应和接纳当地的风俗与习惯

第三;在宣教工场中;新建立的教会与母会的关系又怎样 母会是否对新教会发挥一定的监管权力;抑或让它完全独立 母会与新教会之间该怎样维持适当的关系

第四;当新教会完全独立之后;谁当继续推展宣教圣工;是母会;还是新教会

让我们先讨论前面两个问题;因为两者都较直接论到教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宣教工场中;宣教士都会面对一种非常紧密的社会人际关系;在所谓落后的民族中间;这就更加明显。在这样的社会裏;个人的地位并不重要。在某些部落裏面;个人不能拥有私产;房子与土地都属於整个社会。个人常受着部落中不可变更的习俗所影响;并不能自由行动。部落的习俗包括各种不变的规则;甚至是决定一个人的婚姻;没有一样行动是不受规限的。甚麼时候耕种;甚麼时候收割;用甚麼工具;完全都有规定;是不能改变的。甚麼时候去打擸;怎样建造房屋;怎样举行婚礼;如何筹办丧礼;每一细节都受着部落的习俗所规定。因此;个人并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行动;或任何个人的责任承担。

宣教士在世界各地;都会遇到这种情形。几百年前;宣教士在德意志部族中传教时;他们发现;叫个人悔改归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些部落做任何事情;都是集体行动的。后来的宣教士在印度;印尼;尤其是非洲;也遇到同样的难题。我们当怎样处理这些部落中紧密的社会人际关系 建立教会时是否应当把这种关系视为重要的决定因素 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逐一加以回答。德国的宣教士会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他们认为;那些部落有高尚的道德标准;如果破坏部落的合一;那必是完全错误的;若必需打破部落的合一;至少必当是最后的手段。

早期在非洲黑人中间传教的宣教士中;郭德曼(Bruno Gutmann) 代表一羣宣教士发言;他们认为部落的组织是不应受到破坏的;他强调;部落的组织;也是上帝在创造中所设立的;这种组织非常有价值;从某些方面来看;它能预备人的心;好在基督裏成为神的儿女。他引用许多例子来证明部落的重要性;他描述部落的合一;可从各种礼仪的执行表明出来;他认为;个人在部落羣体中能觉得自己并不孤独;反感到安全。这对个人和整个部落都是非常有益的。郭氏甚至认为;无论如何;部落都是值得保存的。他说;一个明智的宣教士必会尽力保护部落的组织;而不会加以破坏;他会把部落看作是上帝在创造中所设立的。此外也有其他宣教士认为;这种紧密内聚的社会关系是有正面意义的;因此必须小心面对和处理。

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所谓落后民族的部落中;任何行事都必须谨慎。当部落被分化;或说不再有部落的组识时;人们就会立刻堕入宗教与道德的危机;严重之处;实非我们所能想像。在所谓落后的部族中;宗教与道德规范;与社会的内聚团结相关连。这些部落的族人都是靠着数百年来的道德规范;来管理他们日常的生活;所以他们不像我们那样重视个人的良心规范。当近代工业;或其他因素;削弱这些部落的团结内聚;他们当中的道德纲纪就会开始败坏;例如奸淫;按照部落的规矩;是要受严重刑罚的;可是当部落的团结内聚逐渐减退时;以前几乎从未听过的奸淫事件;却日有所闻;抢劫;偷盗;谋杀等严重的罪行;立刻成为常见的事。 当我们将部落的团落内聚分化;结果必定是道德退化;因此今天人们害怕突然破坏部落的紧密关系;甚至有人尝试重新建立这种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明白;为甚麼有些宣教士提出警告;并尽可能保存部落的组织。

尽管如此;一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对部落的团结内聚估价太高;也是不对的。

第一;当我们说部落关系是神创造的法则时;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当然;神造人;是要叫我们在生活中建立起社会的人际关系;严格说来;一个人是不能独立生存或生活的。然而;我们如些说;并不表示那些扼杀个人责任的部落;是出於神的意思。我们甚至可以说;部落生活是一种极端的羣体生活;对宗教与道德的生活是一种威胁;部落民族若在部落的团结内聚受到分化之后;就会立刻失去宗教或道德生活的方针;这不就表明部落生活并没有多大的价值。此外;我们也可从这个事实来指出;部落团结内聚的生活和行动;扼杀了人本性中的一部份—个人与神的关系和对神的责任。

第二;今天在世界各处的部落;都有集体自我神化倾向的危险;这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正好支持了我地在上一段所说的。部落民族认为他们是神圣祖宗的后裔;因此在万物奥秘而神圣的合一中有份。部落本身能够操纵隐含在古人传下来的仪式礼节中的神圣力量。一个部落往往会认为所有其他部落都是次等的;甚至不当他们是人;总之;其他部落的人;决不能得着他们独有的福份。因此;一个部落对待其他部落的人很多时是非常残酷的;猎取人头;谋杀以及残暴的战争等;是司空见惯的。在部落之间的关系中;常有可怕的偶像崇拜;和自我神化。从道德的观点上看来;部落可能有约束人民行为的作用;然而这种约束作用在宗教方面的基础却是非常不稳固的。向这些部落传扬福音时;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对他们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

第三;从另一方面看来;今天时代在不断进步;古老的部落组织已在迅速衰落;其中的原因不尽在於外来的压力。部落的人觉得;部落中的人际关系;是有碍他们发展主要的拦阻。如果我们硬要他们回到部落的组织中去;他们就会指责我们不容他们进步;但这断不会是我们的意图;尽管我们对我们所谓的现代文代有多反感。宣教士必须要让那些与现代文化有所接触的部落晓得;今天教会这个新羣体;是与部落组织不一样的;可是它的团结力量和功用;却并不朋部落的组织逊色。

因此我们传扬福音的时候;必须非常小心;不能太快;太轻率地拆毁部落的人际关系。开始的时候;部落的团结内聚是必要的;因为个人的良心并不坚强;若脱离了部落的连系;个人就会在道德与灵性生活上不知所从;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基础;这样一个新的组织才能在上面扎根;这一切都需要宣教士审慎行事。他需要有人种学的知识;但最终仍要按着圣经的教训来行事。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宣教工场中我们所接触的『民族』或『人民』的观念;在建立教会时;并不应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教会目标要建立的一个羣体;在本质上是与部落的组织完全不同的。教会不能用礼仪;敬拜等来取代部落的生活和人际关系;成为一个『民族』教会或『人民』教会。部落的酋长也不应立刻成为牧师;或部落中的长老立刻成为教会中的长老。教会在任何一方面若给人一种替代了部落的印象;是非常危险的。教会不属於这个世界;因此教会也不应与任何一种政治或社会的团体认同。教会对一个部落或民族应始终保持某种程度的距离;必须使他们知道;教会与部落的组织和处理的事情是不同的。即使当全部落的人都悔改信主;归入同一个教会;我们仍然应当向他们指出;教会与部落是不同的。在某种情况之下;教会甚至可能要站起来大声疾呼;指斥国家的罪恶。

在耶路撒冷召开的国际宣教大会特别提出;任何教会—在耶稣基督裏;都是普世教会的一份子—必需具备下列各点特色;才能称为活的教会:

第一;教会在基督裏的经历;要以最能表达该民族特色的崇拜;服饰;艺术以及建筑表现出来;但同时也要保存历来各地方教会的传统。

第二;透过教会;耶稣基督的灵能够影响人生命的每一部份;并使用每一个弟兄姊妹的恩赐才能来事奉祂。

第三;教会实际参与当地人民生活中的各种活动。

第四;教会清楚看到时代的弊病和需要;并且作为社会中一股属灵的力量;以勇敢与关切来解决国家与社会的问题。

第五;教会具有宣教的热忱;并急切盼望开拓新的道路。要使这样的教会成长;完王要看它是否能够藉着祷告;公开或私人的崇拜与神相交;使灵命长进;会友是有丰富的圣经知识;是否有虔诚忠心的领袖;是否勇於负起责任来表扬真理的信仰。

上述五点显然是要指出大公教会超越国界的特性;同时也指出各地教会对本国与环境所承担的召命。教会必须体会到自己与所属国家的关系;以及本身属於大公教会的特质;这一点是不能片刻忽略的。无疑新建立的教会绝不能孤立起来;以玫与本国人民脱节;以致不能把福音传给他们。我们已经看到;新约圣经是多麼重视教会中一般信徒传福音的责任。人可能会点起灯来;放在没有风吹的地方;然而所点亮的灯;也必须放在灯台上。在灯台上的灯;会受到风吹;然而;惟有在灯台上发光的灯;才能照亮别人(太五15)。信徒必须是上帝纯良『无瑕疵的儿女』;他们不是生活在社会的边缘上;却是要显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二5)。教会因之可以为『圣洁的国度』;在最深的意义上看来;是出世的;然而因为教会是圣洁的;因此应该表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换句话说;我们不必将所有的桥梁烧毁;所有社会的关系不必完全脱离。教会不必隐退到不为人注意的地方去;或是另建一条基督徒的村落;却要在国家社会的中间发出光来;纵然这样行可能会受到逼迫;也可能会有各种试探与引诱;然而惟有这样;教会才能完成主基督交托他们的责任!

假使国家或人民的概念;真的不是建立教会决定性的因素(因为教会本身是一个独特的羣体);那麼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结论。

在某些宣教工场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不同国家或不同种族的人;是否应当联合在一个教会之中。例如在印尼的某些城市裏;有讲荷兰语;爪畦语;华语;马来语的基督徒;他们都住在一起。他们是否应当联合成一个教会;抑或仍旧属於不同的教会
纯粹从神学的观点看来;似乎应当坚持只有一个教会。国家和种族的分别并不是影响教会设立的主要因素。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在本质上说来;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我们必须强调这一点。然而;在今天这个残缺不全的世界;却存在着其他理由;以致我们将不同国家;种族的人联合在一个教会之中;有许多原因会使这样的教会不易;甚至不能成立。例如;最明显的是语言不同;每个人都盼望在教会裏别人都用他所说的语言来跟他讲话;单是这一点就把说各种不同语言的人分成不同的小组;此外还有文化背景;知识水平;心理状态;社会地位等分别。中国人的历史背景与爪畦人完全不一样。中国人在用华语;用中国的成语与比喻讲道的教会裏;会觉得更亲切。这对於其他国家或种族的人也是一样。移民到世界其他地区居住的荷兰人;盼望传道的人向他们传道;所用的方法是有别於向其他种族的人传道的。基督裏的合一并不排除语言;甚至於传教方式及崇拜仪式的分岐。这个事实在宣教工场中自然是非常重要的。

虽有各种理由支持建立个别的教会;但我们决不能忘记;在基督裏信徒都是合一的。所有教会;虽然说着不同的语言;但在本质上仍是一个教会;是超越国族的。由於各种原因或区别;教会或许不能将这合一的本质完全表彰出来;但教会决不能忘掉这种特质。有时一个教会可能会自高自大;认为自己的教会比任何其他教会优越;在经济上比人富裕;或有更庄严美观的建筑物;又或其会友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这种优越感可能极其严重;尤其是在不同种族的基督徒组成的教会内。要避免这方面的流弊;可特别的节日中举行各教会联合崇拜;这样可以显出各教会在基督裏更深的合一。我也认为;同一地区的不同教会;应当见证出它们是属於同一个联合的整体的。总之;各个宗派的教会可以有机会彼此接触;彼此联络;讨论与大家休戚相关的问题;尽可能用各样方法表现出在基督裏的合一。

教会当然也关心到国家的社会制度;印度的阶级制度已有数千年历史;它控制着印度人的整个社会生活。无论何人;若出生在某个阶级内;就是那一阶级的人;因此也决定了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些职业是属於某一阶级的人的;就只有这个阶级的人能够担当这种职业。在这种社会组织之下;有许多人一生都要受到歧视与不平的待遇;印度阶级中最下级的游民就只有向天呼寃。当教会在印度建立的时候;显然不能对这个阶级制度的问题视而不见。然而;开头的时候;教会很难将福音传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但是在教会的范围内;它必须以神的话语来看这个问题;并遵照神的教训而行。这样又引出另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是否不同阶级的人; 应当在同一个教会中合而为一 过往宣教士曾极力寻求解决这个问题。有时有人会认为;不能立刻打破阶级制度;有时又有人认为;因着神的旨意;今天存在於印度的阶级分歧;是应当打破的。这个问题在宣教历史中确是一个非常发人深省的课题。

在其他民族中间;宣教士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如奴隶制度;部落酋长或领袖的偶像崇拜;或是轻视妇女等。圣经虽然没有直接讨论奴隶制度的问题;但是间接地曾提到各种原则;若按照这些原则而行;就能逐渐把奴隶制度废除。

教会在其他很多方面也当使用同样的方法。一般来说;它都不能直接公开地攻击某种社会制度;因为整个国家或社会都是生活在这种制度之下;若要强行加以反对与攻击;就会引起革命及混乱。教会的责任;是要将圣经的原则教导人;激发人的良心;将数千年传下来不平等的社会制度;逐渐打破。

教会本身虽然是与国家或部落完全不同的团体;但是教会并不能脱离其对社会的责任。藉着教会本身的态度;及在教会范围之内所做的;就能对整个社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教会也当指正国家的罪;就是歪曲整个社会生活的罪。在这方面;教会对於人类整个文化与历史确可有巨大深远的影响。


第卅一章 适应

当我们考虑到教会与人民的关系时;自然也会想到那个重要而棘手的适应问题。当一个新教会在某个国家建立和发展时;它应该对当地的习惯;风俗;传统;道德规范;作出那个程度的适应

适应的问题;事实上在宣教初期就已出现。最初到外国传教的宣教士;一开始就已遇到这个问题。很可能他会尽量模仿当地人的生活方式;如建造同类型的房子;吃地道的食物;学习他们的语言;尊重他们的习惯和礼貌。他会尽可能生活得像当地人一样。然而这种适应只不过是暂时折衷的做法;而不是永久的。例如;宣教士可能会发现某一地方的人;习惯都是在夜间才讨论有关宗教的问题;而且是用一种古老庄重而不是人人能解的话来讨论;所以宣教士很可能在开始的时候;也要用这种说话方式在晚上与人讨论宗教;但他知道;以后他必要用平民的口语;在白日裏向人传福音。然而;一开始就以革命家的姿态出现;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宣教士应当谨慎地利用当地传统的风俗。

宣教士开始传道时作出这样的适应;对他个人并不会造成太坏的影响;因为他并不会受到异教环境的引诱而有所改变;因此他可以对当地的风俗作出颇大的适应;但在以后当有本地的基督徒聚集的时候;情形就不一样了。对於这些;适应的问题就并没有那麼简单了;因为这些风俗习惯;对他们来说;必然带有异教的含意。适应原有的风俗;很可能又会把他们带回异教的环境裏面;但若只是作出小量的适应;他们与自己的同胞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很深的隔膜。我们在此所讨论的『适应问题』;就是指这方面而言。我们所关心的;不是外来的宣教士的适应;而是因宣教工作而信主的当地信徒的适应。这些信徒应当在那个程度上保持他们本国古老的传统与习惯

在罗马天主教的宣教工作上;尤其是耶稣会的人;通常都会对宣教工场当地的风俗作出很大的适应。他们认为这个适应问题;对於发展宣教事工;是非常重要的。在新约教会初期;人们就曾指责司提反说:『我们曾听见他说;这拿撒勒人耶稣;要毁坏此地;也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徒六14)。在腓立比;保罗被指责为『传我们罗马人所不可受不可行的规矩』(徒十六21)。保罗清楚知道;太急促或太严厉反对某个地方的风俗习惯;宣教事工在那裏就会受到极大的阻挠。正因这个縁故;保罗特别小心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在犹太人中间;他作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就作律法以下的人(林前九20起)。早期教父;尤其是奥古期丁(Augustine);也有这样的看法。人们常把适应的问题与欧化主义 (Europeanism) 和罗马大公主义 (Catholicism) 的对立相提并论。如果罗马天主教的宣教士不能适应当地的风俗习惯;结果就是当地人要被迫接纳欧洲文化的风俗习惯。这样做并不合乎基督的爱;结果只会是破坏另一种文化;剥夺另一个民族的自决性;因之宣教工作的进展就会受到阻拦。罗马天主教的宣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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