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诟鞒巧枇⒊だ稀梗ā《嘁�5 )。这裏再一次给我们看到;各城中教会的长老;并不是由会众选举出来的;至少不是由他们自行选出来;而是由提多所设立的。当然提多在设立长老的职份时;也很可能曾向各教会谘询;然而圣经却没有提到这一点。这些刚成立的教会;可能人数很少;也不够成熟;因此;保罗与他的同工必须加以领导。
但我们必须注意;保罗并没有从那差遣他出去宣教的安提阿教会获得命令;叫他如此行;圣经也从没提过;保罗须向安提阿教会请示;或要得他们的准许 ( 不论是安提阿教会全会众;或只是教会的长执 )。事实上;保罗的权柄是出於他使徒的职份;因他是使徒;也就是说;是受耶稣基督差遣的;他就有权柄如此行;就是照著圣灵的引导行事。
也因为他有这使徒的使命;他有权关心各地的教会;他常为各教会操心;但这却是他甘心为主而负的重担。
这些教会本有他们自己的长老照顾会众;纵然如此;保罗仍觉得他有本份监督并照顾他们。他在某些特殊的事情上给予教会忠告;是教会必须遵守的。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写信给他们;藉此劝戒;安慰;指导并鼓励他们。保罗承认这属灵上的责任;一如他自己强调;他是为他们「再受生产之苦」( 加四19 )。他从不觉得;设立了长执团之后;他对这些教会便不再需要承担甚麼责任。保罗从没忘记;这些长老在信仰上还未完全成长;他们也需要不断的照顾与指导。保罗的教导也总是循循善诱;以爱心来带领他们。保罗在米利都海边对以弗所的长老说话时;他是以长老对长老;教牧对教牧;监督对监督的身份讲话;他讲话时;一方面是带有权柄;另一方面也带著慈详温柔和爱心;直到今日仍能感动人心 ( 徒二十13… 38 )。
这裏我们得再强调;在这一切事情上;保罗并不是持著差遣他的安提阿教会的权柄;而是以使徒的职份来行事。无论是在使徒行传;或是在他的书信中;保罗都从未以安提阿教会的名义或权柄来行事;而安提阿教会也没有藉著保罗的身份;来管理那些因著使徒宣教工作前而建立的新教会;到了后来安提阿教会反倒变为不大为人注意的一个教会。
保罗第一次宣教旅程结束之后;确曾回到安提阿;向会众报告他工作的经过;但圣经并没有说;这次保罗有接受新的指示 ( 徒十四27 );后来保罗开始其它的行程时;也没提到他是接受了新的差遣;保罗第二次的宣教旅程;完全是他自己按使徒身份所作的决定 ( 徒十五36 );圣经只说他「蒙弟兄们把他交於主的恩中」( 徒十五40 );却没有说他此次出门是因领受了新的差遣。
在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新约裏有关教会的概念;并不容许对旧的与新的教会有任何区别。有一次耶路撒冷的教会确曾行使权柄;吩咐各样会禁戒某些事;这些决定显然是各教会必须遵守的;但是当时耶路撒冷的教会能够这样做;完全是因为它是使徒的总部;在其中使徒具有领导的地位。当时的教会并没有所谓教会大会的观念;因此当难题发生时;耶路撒冷的教会可以发布命令;因为当时只有它是直接受使徒的带领。我们也必须注意;耶路撒冷大会中所作的决定;其开首语是:「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 徒十五22 );是先提到使徒;却没有提到资深的教会有大权管理新成立的教会。每一个教会;都是在基督裏与祂连系;听从祂的;因此都是基督身体的一部份。各教会在基督裏都是一体;不论这些教会是在何处;都是个别蒙召;去完成主所交托的职责的。
第二;使徒;尤其是保罗;并不认为在某个地方他们建立了当地教会;组织了长执之后;他们作使徒的责任就完结。保罗仍继续关心这些新教会;他写信给他们;定期探访他们;严谨地给他们忠告;另一方面;他又教导;劝告并鼓励教会的长老;他照顾全会众;就如父亲看顾子女一样。保罗认为;为教会挂心是他最重的负担 (林后十一28 )。他所作的这一切;都是按著他使徒的职份而作的;保罗给予教会的忠告;以及他所作的决定;都不是由安提阿教会所指示的 ;他是直接从主基督领受了这些权柄。因此;安提阿教会并没有藉著保罗来执行权柄;却是主耶稣自己;藉著祂的仆人保罗;来指导引领新建立而尚未完全成长的教会。
今天在宣教工场中的问题;是要在这两个做法之间;找到一个合宜的答案。母会是否应该完全放手;让新教会的牧师和长执会自行决策 或是;至少在开始的时候;母会应该保持一定的权柄;对新建立的教会加以支持与指导 假使是采用后一种做法;又有甚麼理由作为支持 这种权力有甚麼根据 宣教士是否就像使徒那样;可效法保罗所行的;对他所建立的教会行使一定的权力;并如父亲那样;照顾会众 如果我们以第一点作为根据;很自然我们就会说;新建立的教会一旦成长之后;母会就不再需要照顾他们;但如果我们是根据第二点来行事;宣教士就当像保罗那样;在他自己所建立的教会成长后仍继续予以关怀照顾。宣教士须在两种做法之间作出选择。
从前面所讨论的看来;我们很难把今天的宣教圣工;与使徒所作的圣工相比。如果有任何可以比较的话;我们也不能从使徒所行的;作出任何结论;以决定选择那种做法。
对於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主题;实际的经验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从经验中我们知道;一般来说;新建立的教会开始时都需要母会的协助。保罗传福音的地区范围是他所熟悉的;他的对象具有相当的文化背景;他们的价值观与他大致相同。近代的宣教士却不一样;他们推行福音工作的地区;其背景是与他们所熟悉的完全不同的。很多时后;宣教士要在文盲与贫苦的人中间工作;当地可能没有正式的学校;人民的生活也是非常的落后的。假使因宣教士的努力;在这样的地区建立起一个教会;那麼;至少在开头几年内;需要宣教士在各方面予以引导与监督。这个新教会的传道人的根基尚未打好;他或许也没有甚麼神学训练;因此;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如纪律等;他往往都不知道将怎样行。他没有多少经验;也没有甚麼书籍可作参考;而他处事的判断尚不能完全按照圣经的教训;因此;他不能肯定自己是否会做错。为此;至少在开始的时候;他必须依靠宣教士的指导;因为后者比他更有智慧;更有经验;当然;在宣教士本身来说;他也很乐意提供帮助;不但如此;他也确信;他的呼召包括了提供这方面的协助;因为他知道;新建立的教会;虽在真理上看来是完全独立的;却还未曾完全成长;甚至在教会略有发展之后;仍可能是非常幼嫩的;有时可能在区会或大会形成之后;宣教士仍要继续带领。
这种情形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自然的;纵是如此;仍免不了会有各种危险;我们现在就要看看这种情形可能产生的危险。
第一个问题是关於宣教士的权柄。假使教会是独立的;有他们自己的长执会;那麼;宣教士的权柄该以甚麼作为根据 他不是使徒;因此他不能说是仿效保罗。他无疑是由一个比较早成立的教会所差来;而他比刚成立的教会的任何一位会友都有更多的神学知识;但这些并不表示他有更大的权柄。事实上;母会决不应藉着宣教士;来干涉刚建立的教会的事务;假使双方的文化与种族不同;就更不能干涉;因为这样做会很容易破坏双方的关系。
第二个危险是;假使宣教士继续不断地管理与监督新教会的事务;那麼就会使这个教会养成一种依赖;而不会学习承担责任;也不能在履行主所交托的使命中学习成长。宣教士若继续监理教会的事务;就会削弱教会长执的责任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在宣教工场中建立的教会;不得不完全脱离母会;而要独自处理教会的事工;然而所得的效果却非常惊人;从前宣教士们认为他们不够成熟;但那时却能立刻负起极重的责任。这个经验正好教导我们:在有需要的时候;必会有人起来作成主工。正因为宣教士在那裏忠心监管和照顾;不论他的心意有多好;结果反倒妨碍新教会的成长。
第三个危险是直接与宣教士本人有关的。他可能会说;刚建立的教会还未成熟;所以他必须在那裏加以指导。如果他离开的日子;是由他自己决定;他可能会不断拖延;他会说;新教会在各方面尚未成熟;假使让他们独立发展;很可能就会发生许多错误或怪事。然而惟有让一个教会独立发展;它才会成长。 如果一个教会总没有机会尝试解决自己的困难;或处理自己的事务;它就永不会成长自立。
因此;在新教会开始成长的时候;宣教士应当就不再顾问他们的事务;而要让长执独立处理教会的事工。然而;宣教士的工作仍很重要;如果他与长执维持着密切的关系;长执仍会谘询他的意见。透过著作;或提供适当的书籍;宣教士也可使这个刚成立的教会知道怎样应付未来的各种困难;因此;宣教士对这个教会当尽的本份并未完全终止;他必须站在他的岗位上;随时接受谘询;并提供实质的帮助;但他也必须提醒刚建立的教会;他并没有权力强行干涉他们内部的事工。一个教会决不能干涉另一个教会的事。区别所谓旧教会与新教会的各种理论;都不符合圣经的教训|;圣经只教导我们;各个教会最终都只是一个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
在一个新建立的教会加入其所属的宗派之后;我们前面所说的就显得更加正确。那时;宣教士就必须立刻从教会内部的事工引退;或许他们仍会请教他的意见;但他决不能仍占着监督或治理的岗位。如果宣教工场中的教会觉得宣教士的权柄是一种阻碍;而对他有所规避;这将是极大的羞辱。
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原则;显然是不易遵行的。白种人总是在下意识中存着一种优越感;结果就会想;若是没有他们帮助;其他种族就不能有甚麼进步;尤其是那些施行殖民政策的国家;因其在政治上的管治;白人就更易产生优越感;他们的教会很可能会觉得;他们有权对当地的教会实施一段长时期的监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记得;圣经从没提出对某个教会监理的概念。政治上的规范;决不能用在教会之中。教会的组织与国家或政治的架构是完全不同的;教会若能完全根据圣经的教训来行事;就绝少会犯错;这样;新的教会独立和自治的能力;从开始就会受到尊重;他们就有机会负起自己的责任;逐渐成长;而不需母会和宣教士时刻指导。难怪今天好多新建立的教会;都不愿被称为「新兴」的教会;因为这暗示了那些自称「年长」的教会拥有一定的优越感。他们在这方面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些「年长」的教会 ― 也常是指白种人的教会 ― 常常认为有权监理新建立的教会;这种看法完全没有圣经的根据。我们必须根据圣经的教训行事;才能得神的喜悦。 如果我们仍然要用「新兴的教会」这个名称;就必须限於指教会成立的时间的分别;教会成立的时间较长;并不表示有监理别的教会的权柄。在基督裏;不但不分犹太人和希利尼人;为奴的和自主的 (加三28);更也不分资深的与幼嫩的。
第卅四 章 大公教会兴地方教会:宣教圣工与教会合一的问题
不同宗派或不同差会往往会在同一个宣教工场小工作。这些宗派与差会有许多相异之处;他们的教义;纪律的执行;教会的组织;崇拜的仪式等。纵然如此; 他们仍是在同一地区;有时甚至在同一城市中;进行传教工作。在亚洲许多大城市;如东京;加尔各答;以及其它许多大城市;都有许多不同的独立差会在那裏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必举例;就可以知道当中会有许多问题出现。彼此的工作是独立的;但工作地区却是如此接近;显然就会造成一种竞争。当中或会产生嫉妒;有时甚至是彼此敌视。总之;这种种后果;都有碍於宣教事工的发展;也不能维系宣教事工内的单纯动机。
此外;这种情形对於宣教工作的对象;也有极坏的影响。他们并不了解不同教会;不同宗派;不同差会之间的分别;他们只会认为这种分歧是宣教组织上内部的弱点;甚至是一种纷争;这种纷争完全不合耶稣基督给予门徒的命令。印度的一位主教说;有些印度教徒曾对他说;如果他们仍然是印度教徒;彼此还能合一;然而如果他们成为了基督徒;他们就会是属於不同的教会;而很难把各教会的信徒看作弟兄姊妹。譬如;在一九二九年;印度约有五千个差会;所以常有许多不同的教会与差会在同一城市内推行和发展福音的工作。
在世界其它地方;情形都是一样;教会本身的分歧;都成了人们加入教会的重大阻拦。
我们在此所看到l的现象;就是一般称为「多形」或「多数」教会的现象。这两个名称事实上都不很适切。所谓「多形」;好像是说这不过是形式上的不同; 不过是外表上的不同;然而却忽略了更深真理教义的分别。所谓「多数」'赏际上是与教会作为基督身体的合一的特性有所冲突。虽然这两个名称都不大适切;但事实上这种现象是到处可见的。
令问题更难解决的;是因为在圣经中完全找不到有关这种问题的教训。圣经中只有「教会」;却没有所谓不同的宗派。当然;旧约曾记载犹太与其他十支派分裂的事;但我们绝不能以此来跟今天教会「多形」的现象相提并论。在新约中也常提到某些教会内部起了争论或分裂 ( 林前一10;11;十一18);但这绝对不是一种永久的分裂;圣经也绝对不认可任何永久性的分裂。今天之所以有各种不同的宗派;都是因为长久的历史演变使然。有时;可能是因为国家民族性的不同而造成;但大多数都是由於对圣经教训|不同的解释与看法;因之创立不同的教义而造成分裂。各个宗派虽然l时常开会讨论合一的问题;但许多i侍候都是没有结果的。各教会之间f往往都会出现歉隙;又或彼此漠不关心。
这种宗派的分歧;是既不能荣耀神;也不能造就人的;但是在宣教工扬中;这种情形更是有害无益;有损於福音的工作。对於非基督徒;这种种分歧的态度; 以及极端的看法;是非常难以了解的;除非详细研究各个宗派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过程;否则是无法了解的。为此;常有人建议各个宗派要彼此合一;否则宣教工作就会大失功效。常有人指出;教会合一的运动;总是在宣教工场中发起;也往往得到最大的刺激和支持。
本书的范围;并不包括讨论有关宗派合一运动的问题;但我们不得不发出一个问题;就是可在何种种程度上;处理到宣教工场中宗派的分别所引起的难题
最简易的解决方法;似乎是划分各个不同宗派传教的区域。各教会或差会可以彼此协议;不在同一地区中推行宣教的工作;这样做确会使问题简化不少;起码能够除去在同一地方分别进行宣教工作所带来的坏影响。然而;被分派的各个区域若是在同一个国家;或是民族中间;那麼各个不同的差会就应当合作;共同建立一个教会。若是可行;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不同宗派;并不应移植到宣教工场的教会中去。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在宣教工场中建立一个合一的教会。
这一切;不但要彼此商议;更要彼此信任;并有自我牺牲的精神;当中还需要组织一个宣教主议会;凡是有关不同宣教区域的各种问题;都可以在这个议会中讨论与商榷。此后新建立的教会也要逐渐加入这个议会;因而可以发展成为当地教会和宣教事工的议会。接着这个协会可以提倡当地各个教会同用一种圣经的译本; 采用相同的诗歌;至少也尽量采用相近的崇拜仪式。至於教会的管理制度与教义;也当在议会中共同商讨;如果不同差会;教会的教义是大同小异的话;而大家又都是忠心地传扬耶稣基督是王;是救主;那麼就不难达成一个满意的协议。
教会常因许多枝节问题意见不同而造成分裂;这是那些刚建立的教会所不能理解的;至少在短暂时间内不能。刚信主的人所关心的都是一些基本的问题;即耶稣基督所作成的救赎大功;祂在十架上钉死;以及祂从死里复活等重要信息。细节方面不必完全有一致的看法。 如果我们确是诚心诚意服事基督;并宣扬祂的圣名;那麼就有了共|同的基础;来讨论并解决各种问题;然而;有许多细节;是要让新会自行抉择和厘定的。 我们以上所说的;当然是单单指到在基本问题上看法一致的宣教工场。
如果在基本信仰上不能一致;那麼问题就更难解决。如果一个教会;发现一个宣教机构;是借用基督教的名义;传扬一种人本主义;或是完全否认基督教纯正的基本信仰;那麼就很难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可以与他们一同讨论合作的问题。一般说来;我们都不可能与罗马天主教的宣教机构有所合作。在宣教工扬中出现的各种分歧;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但我们的本份;显然是要与那些诚意传扬基督福音的教会或宣教士;携手合作。
如果宣教圣工不慎重考虑这些问题;那麼在宣教工场建立的教会;迟早都会不经母会的协助;而独自寻求合一。一般来说;刚建立的教会所面对的人;都是非基督徒;他们常会有遭受威胁和危险不安的感觉;也会感到有很多的需要;因此他们很自然就会渴望合一;渴望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