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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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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称作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
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
以,在英文中,我现在不知道他们叫作什么。在这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
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
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人均分。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
有差别。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佣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
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
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之,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
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
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
励农效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
作制度逐渐消灭。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
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
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通释放奴隶的训谕。但这训谕,
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
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他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
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又许继续保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
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
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
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
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
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
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
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
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
着这种佃农,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
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无宁称为地主的属役。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
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
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觉得,
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
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
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可把农人
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
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
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
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
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
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
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
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
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
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
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彛В慌挛
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
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
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
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
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
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
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
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
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
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
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
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
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
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
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
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
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
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
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
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
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的
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
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
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不愿投到土地上来。
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抑低任何要
完纳它的人的身分,使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
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
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用来
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似乎
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少。这一阶级的人民,尽管
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比
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或是有资亲自经
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
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
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农民的场合,生
产物的大部分须归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场合,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此
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作下等人民,
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
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
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
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在英国,在
若干地方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大都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
资财的蓄积,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
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据说,
在荷兰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
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一)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
(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
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
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
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
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于想象了。
 
  


国富论(第三篇)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
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等古代共和国内,地主
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
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
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
赋与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
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
的财物,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
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
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
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象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
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赴市趁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
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做过界税、过桥机、落地说、摊税。有的时候,
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
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
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须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
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
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
好恶。英国土地清丈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
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
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
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
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
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惯于把庄园
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
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
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跟着时
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税额既成为永久的,以纳此稅
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便不限于一
人之身,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特殊城市内的一切市民了。这个城市,
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说过的那种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一般常是随着这
种权利一同赐给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种种特权,是否常伴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与,
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我不知道。也许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么直接的证据。不
过,无论如何,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去了,至少,从
这个时候起,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不仅如此。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
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凡属居
民,不分昼夜,都须尽防卫责任。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
所有诉讼,除公诉外,都可由市长判决。在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尤大。
    市税由市民包办的都市,不能不给它们以某种裁判权,借以强迫市民纳税。此时,
国家纷乱,如果要它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势必极其困难。但很奇怪,欧洲各国
君主,为什么这样地用这部分税收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我们知道,这种
税收在一切税收中,是最不必劳神费财,自然会增加起来的。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很
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们竟然自动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须记得,在当时纷乱情形下,欧洲各国君主,也许没有一个能
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
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
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
经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分与己不同,
而且认为市民是被释放的奴隶,其族类亦与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嫉
妒愤怒,有机会即加以压迫侵凌,不稍宽恕。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恰好,国
王亦畏惧领主,嫉恨领主。另一方面,国王虽亦鄙视市民,但他没有嫉恨他们、畏惧他
们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关系,使国王市民互结同盟,以抗领主。市民是国王敌人
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盎,尽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变为稳固,不依靠这
种敌人。给予市民权力,使能推举市长,制订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
国王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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