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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3-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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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情况下,迫切需要把互联网舆情研究提上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组织传播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开展网络舆情研究,定期撰写网络舆情、社会思潮热点报告,摸索建立网络舆情的汇总分析和应对化解机制。要关心爱护“新意见阶层”,满腔热情支持他们健康成长。要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的那样,把网络新媒体提到与主流媒体一样的高度重视,体现共产党对舆论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切实保障网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再动不动就干粗暴地封网、抓人的蠢事了。 
  “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新成果,是我国舆论监督的重要新力量,是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推动力。在新的一年,一切关心国家命运和社会进步的人,应当欢呼“新意见阶层”的崛起,让“新意见阶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再说“孙大午案”· 王建勋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你的丑陋 
  代表着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 
  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理解你 
  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我愿意你十全十美 
  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不能改变 
  我就是我 
  孙大午   2008年8月23日 
  孙大午的这首意见诗,是我在他成诗一个月后的一次午饭上听他朗诵的。这个易水河畔54岁的刚烈汉子,酒后更显豪迈与悲怆。其时,站得笔管条直的身躯微微发颤,两只大手紧紧按住桌沿儿,脸向上翘,被血色涨得通红,眼眶中的泪逐渐盈余,又顺颊而下,吧嗒吧嗒地砸在塑料桌面上。他旁若无人地尽量发泄着自己胸中长期郁结的愤懑,声荡四壁,干云裂帛。此情此景,正应了那句老话:“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5年前的那场官司并没有改变孙大午的人生信条,现在他依然固守着“我就是我”。 
  “少接触媒体” 
  2003年春天,正当全国人民与“非典”恶魔和企图遮掩它的人祸进行殊死搏斗的当口,孙大午祸不单行,比绝大多数人更下了一层地狱——关进死刑犯牢房。157天后,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11月1日,孙大午终获自由。4日,徐水县县委书记率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行行长等一干人宴请孙大午。这位县委书记的祝酒辞是:“……大午,给你提三点希望:第一点,希望你正确对待这次对你的诉讼;第二点,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这些人和单位,今天告你的人、抓你的人、批捕你的人、判你的人都来了……第三,希望你回来以后继续把企业搞好,少接触媒体。你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 
  这位中共徐水县委书记“大棒”后的“胡萝卜”中为什么如此忌惮新闻媒体呢?45年前,毛泽东跑到徐水县大力宣传、推广他的人民公社,如若没有《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推波助澜,默默无闻的小小徐水县怎么能从全国近2000个县中脱颖而出、一步登天呢?其影响延宕至今——在政治学、当代史学、社会学等学科论及人民公社时,徐水县的贡献可谓大矣,功不可没,时常被论者提起。孙大午的出狱,也与新闻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这位县委书记在“孙大午案”的社会较量中,一定切身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否则,他不会在那次压惊宴上口出此言。 
  11月11日,“孙大午案”一审判决10天后,因事先与法院达成协定,孙大午放弃上诉,“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这天,香港凤凰卫视的曾子墨小姐跑到大午庄园来对孙大午进行采访,随后制作的两集节目《逃出囹圄的孙大午》在该台播出后,社会反响不小。我在看了曾子墨的节目后,曾请一位电视编导转达我对这位新闻后进的敬意,并把这两期节目内容临时插入我的讲义中,讲给学生们听。从2003年5月27日上午孙大午被这位刚上任不久的县委书记设计骗到徐水县城鸿雁大酒店被捕开始,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学术界各方人士纷纷不平则鸣,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奋起声援。自7月2日《南方都市报》和《新闻周刊》进入大午集团采访始,《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南风窗》、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政协报》,以及《澳大利亚人报》、《南华早报》、《金融时报》、《法国解放报》、《华盛顿邮报》、挪威国家广播电台、《悉尼先驱导报》、《今日美国》等众多国内外新闻机构先后涌进大午集团,把现场抓到的第一手新闻素材编发出去,传遍全球。新媒体的新浪、搜狐也从网上及时跟进。这些平面和立体媒介的强烈关注,仗义执言,其立场和倾向自然与徐水县当局不同。我不知道这些来自外界的呼声,对几个月后的“判三缓四”影响力占几成,但肯定在那位县官的脑袋里留下了深刻印象,否则,他对媒体的惕怵也不会如此强烈了。新闻媒介对执政党的监督由此略见一斑。这是一个大题目,也不是本文主旨,且按下不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节节引的“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给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坐实的罪名是“……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3年9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徐水法院提请的“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中,对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提起公诉的罪名也是这条,一字不差。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徐银移字(2003)第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中,提请徐水县公安局对大午集团“依法立案侦查”的也是同样的罪名——“我支行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顺便提及,徐水县人行的这份“移送案件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赴“鸿门宴”被诱捕的时间正是这一天的上午10时许。徐水县的两个科级单位在“孙大午案”的衔接处理上,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内中蹊跷,耐我寻味。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谓大午集团“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实在荒唐。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明言:“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这个“4倍说”:“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徐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大午集团财务部门与大午集团职工及周边村民签订的1627单“借款凭证”和“借据”中,大部分利率都是央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没有超过2倍的。那么,在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前引的徐水法院判决书中,为什么都在“高于”两字后面不约而同地避开具体倍数不谈呢?法律文书,人命关天。两个县级执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同时在关节点巧妙地模糊处理,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把“法盲”这顶帽子扣在包括徐水县公安局在内的基层执法、司法机构头上,是令人不可理喻的笑谈,更何况那位主诉“孙大午案”的徐水县女检察长还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检察长的称号! 
  判孙大午和他的企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水县法院依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的、并且在公序良俗中既合情又合理的民间借款区别在哪里呢?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什么为限?《刑法》第176条中关于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像后面的量刑那样表述得清晰明确,便于操作,我这个外行也没有查检到最高法的相应司法解释。孙大午从1985年集资一万元起家,在徐水县郎五庄村西一块叫做“憋闷疙瘩”的荒滩上,和他的夫人刘会茹胼手胝足、栉风沐雨苦干了18年,到2003年他入狱时止,建成了一个拥有十几个企业、近2000名职工,一所3000名师生的大午中学,总资产2。3亿元的大午庄园。期间,孙大午没有从国有金融机构贷到过一分钱,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步发展所必备的本金和流动资金,都是靠企业自己筹措和自我滚动积聚起来的。在他的“自我滚动”中,有一种互惠互利的方式。如饲料公司必需的原料玉米,国家收购价是每斤7毛钱,大午集团却以每斤8毛钱的高价计收。对一些不急等现金用的农民,大午集团便以借或存的形式记账,一定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偿还的年息是;4。5厘,而同期央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年息是2。2厘。大午集团的职工都是本乡本土的农民,他们的家庭收入主要就靠工资和土里刨食卖点粮。大午集团的玉米收购价和借款年息都高于国家牌价,职工和他们的家属当然愿意把玉米或玉米款借或存人大午集团了。非大午集团职工的周边村民闻知这个好消息,谁又不想多吃口肉呢?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就这样源源不断地淌入了孙大午的口袋里。趋利性是动物本能,人更是如此,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孙大午和他的企业靠着自己善良本性长期形成的牢固信誉,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大午集团公司也由此得到了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如此两全其美的互惠互利方式,却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节小标题还是引自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 
  现代社会成熟、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秩序。与我国其他行业一样,金融秩序的逐步建立与稳定运行,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维持国民经济继续发展、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前提。金融秩序的构成,除了现有的各级各类大小银行和国家颁布的金融法规外,公民之间的私人金融活动和民间约定俗成的金融交易方式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金融秩序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因民间金融运转的草根、粗糙、分散和势单力薄就忽视它,直至野蛮打击、粗暴压迫。也不能因民间融资出现了诈骗,就把它列入取缔之列;就像不能因国有银行近些年来屡发不止的内部金融犯罪,就把它停业一样。 
  基于此理,“孙大午案”的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就是“欲加之罪”的“何患无词”了。 
  首先,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是它迫不得已的赔本买卖。我说它“赔本”,是指付给农民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的1~2倍;说它“迫不得已”,是指如上一节所述,孙大午在2003年案发前的18年里,不是没有企图向国有银行贷款,却因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从未成功。大午集团的饲料公司,有一次购买玉米,恰逢一单价格合适的,但人家要现金。饲料公司筹措后尚缺100万元,于是,饲料公司的人手持一张大午集团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存有200万元的定期存单去跑抵押贷款。农行却说,这张存单差3个月才到期,如欲质押,须你孙大午全家每人签署同意意见,然后再经大午集团董事会每个成员签字,我们银行的规定就是这样。孙大午搞企业,成功的条件之一就是他有过人的精明。锱铢必较是每个商人必备的性格要素。孙大午他不知道向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要付高息?他会算不清200万元一年的息差一倍他要多掏4600块?两倍就是九千二?而这仅仅是大午集团下属十几个企业之一的饲料公司一年几十次进料中的一次。当然,孙大午的这类赔本生意,客观上造福了一方,施惠于百姓。但从主观上说,却是主流金融秩序不容纳的。 
  其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钱,规模不大,数量有限,比例适中,有借有还,而且完全是用于生产性经营。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13083161元,涉及611人……”。1308万元的借款,对一家总资产2。3亿元(未经相关权威机构评估)的企业来说,负债率不到6%,比例不大,实属正常。这1308万元借款,且不说对全国、河北省的宏观经济,就是对保定市、徐水县的微观经济,也构不成“扰乱”,更谈不上“严重”。 
  种禽公司是大午集团下属的主力创利单位。1985年孙大午就是靠养1000只鸡、50头猪起家的。种禽专家宫桂芬经过20多年选育培养的京白939原种鸡,当年国家曾拨款2000万元给北京原种鸡场,结果打了水漂;孙大午投入300万元就把它搞成了,买断后更名为大午京白939,畅销15个省的106个县。1995年,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后被选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2005年,孙大午在大午庄园首倡成立了全国养鸡联盟;2007年5月。他成为这个民间组织的盟主。且不说整个大午集团,仅就它下属的这个种禽公司而言,把民间的散闲资金相对集中起来完成一项高科技项目,怎么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更何况这1308万元借款还是整个大午集团“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陆续借的。孙大午和他的集团公司不但没有扰乱什么秩序,反而在为安天下、稳民心,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向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靠拢等方面做出了良性探索。孙大午的经济实践,比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漱溟、晏阳初们先后依靠政府拨款和外国财团资金搞的乡村建设更贴近实际,更为成功,因而也更具有在我国北方农村推而广之的典型意义。 
  再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长期筹款并且成功,是因为债主们相信你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孙大午家世代祖居徐水县郎五庄,1954年他出生在冀中平原的这块碟形洼地上。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的徐水县志把郎五庄写作“狼虎庄”,当地人叫它“狼窝庄”。狼虎也好,狼窝也罢,是说百多年前当地居民狠勇、剽悍?还是指自然环境的荒蛮、凶险?无考。华北农村,民风原本淳厚,至今仍有绪风流韵。农民愿意把钱借给孙大午,除了本节前面说过的利息高这个原因外,债主们最主要的考虑还是基于这样两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事实:孙大午和他的父母、弟弟们的人品乡亲们信得过;孙大午和他的公司团队的业绩街坊四邻无人能敌。2003年“孙大午案”爆发之前的18年,人们之所以陆续把1308万元借给大午集团,目的非常直白——为了钱生钱。因为无论存在国家银行还是自己去干,都不如借给孙大午获利高且稳。2003年“孙大午案”案发后至今的5年,大午集团的职工和四邻八村的人还在给大午集团继续“输血”,难道他们都疯了?民风淳朴与呆傻可不是一回事,孙大午也没有赵本山式的忽悠能耐,但这个政府法办过的“坏人”,法院镇压过的刑余分子,成百上千的庄稼人就是相信他!在“孙大午案”中,中共徐水县委的赫赫权威,县人民法院代表的法律尊严,在农民的眼里一钱不值。农民用无言的有效行为,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郑重选择。扩而大之,如果中国各级政府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能获得他们治下的百姓信任,一言九鼎,一呼百诺,社会大局还愁不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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