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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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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缺的,因为它是理性从中走不出来的一种圆圈,因为通过它,这圆圈表现出来的东西是完全通过自身并因其自身的原因而确定无疑的。产品、活动、活动者,在这里是同一个东西(
A1),只是为了我们能够表达它们,我们才把它们区别开来。)单单自我的纯粹活动,以及单单纯粹自我,都是无限的。但纯粹活动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根本没有客体,而只返回自己本身。

  只要自我设定一些有限范围,并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把自身设定在这些有限范围之中,则自我的设定活动就不是直接涉及自身,而是涉及一个正相反的非我(
A2,
A3)。这样一来,这活动就不再是纯粹活动,而是给自己设定一个对象的那种客观的活动了。(对象这个词,把它要指明的那个东西指明得非常明确。一个活动的对象,只要它真是个对象,它就必然是某种与活动对立的东西,是与活动对抗地或反对地站立着的东西。哪里如果没有对抗,哪里也就根本没有活动的对象,根本没有客观活动,而且即使有什么活动的话,也只是纯粹的、返回自身的活动。客观活动的单纯概念本身就已经意味着这种活动遭到了对抗和受到了限制。)于是,我们说,只要自我的活动是客观的,自我就是有限的。

  现在,这种在两种关系中的活动,就是说,既涉及活动者又涉及活动者以外的一个客体的这种活动,应该是同一个活动,同一个主体的活动,而这个主体是在两种观点上把自己设定为同一个主体。因此,在两种活动之间必定有一个联合纽带,以便意识靠它从一种活动被导向另一种活动,而这种联合纽带恰恰应该是〔我们〕所要求的那个因果关系。这样一来,自我向自身返回的活动与客观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就会象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那样。这样,自我就会通过前一种活动规定自身成为后一种活动。这样一来,前一种活动就会直接地关系到自我本身,但是,凭借着那个规定着非我的自我本身之由于上述情况而产生的规定的同时,间接地又关系到非我,而且因此必要的因果关系就会得到实现。

  因此,这首先要求:自我所赖以设定它自身的那种行为(这种行为已在第一原理中提出来了)对自我所赖以设定非我的那种行为(这种行为已在第二原理中提出来了),它们彼此的关系就象原因对结果的关系那样。可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并没能被揭示出来,反而总是被认为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这是因为,在那种〔因果〕关系中,自我一定会由于设定其自身而同时设定非我,从而并不设定自身,而这就等于,扬弃自己本身。——我们曾明确地提出过这样的主张:自我会无条件地和毫无任何根据地给自己本身设定某种东西作为对立物。而且只是由于这种行为的无条件性,表述这种行为的那个命题当初才会被称为一条原理。但是,我们也曾立即作了这样一个附加注释:在这种行为中,至少有某种东西是受条件制约的,它是这种行为的产品,并且这个通过设定对立的行为而产生出来的东西是一个非我,而决不会是别的什么东西。现在,我们就来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附加注释的意义。

  自我无条件地设定一个对象(一个对面站着的、被设定为对立的〔或被设定于对面的〕非我)。因而,在自我的单纯的设定〔活动〕中,自我仅仅依存于自身而不依存在它以外的任何东西。如果仅仅一般地设定一个对象,如果凭着这个对象而仅仅一般地设定自我是有界限的,那么,可以说〔我们〕所要求的都得到实现了。在这里,要有一条有规定的界限,那是不可思议的。自我现在是无条件地受到限制了,是有界限的了,但它的界限在哪里呢?是在C点以内还是在C点以外呢?这样一个点究竟凭什么可以规定下来呢?它始终是仅仅依存于自我的自发性的,而这个自发性则是通过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自我把边界点设定到无限中去,它设定到哪里,边界点就在哪里。自我是有限的,因为它是应该有边界的。但是,它在这个有限中却是无限的,因为边界可以永无止境地向无限中设定。就它的有限性而言,它是无限的;就它的无限性而言,它是有限的。——因此,它并不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受一个客体的绝对设定〔活动〕的限制,它反而只是无条件地、毋需任何根据地自己限制自己。由于这样一种绝对限制与自我的绝对无限的本质相矛盾,所以这种绝对限制本身是不可能的,而且非我的整个设定对立的〔活动〕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进一步说,不论它把对象设定到无限中的什么地方去,它终究是在设定一个对象(一个对立的东西),因而它总是在设定一种在它之外的、不依存于它的设定活动的、而是与它的设定活动相反或对立的活动。这种相反或对立的活动,既然是在自我那里设定了的,那么,不用说在一定意义上(没有讨论这是什么意义)必定存在于自我之中。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同样也没有讨论这是什么意义),它又必定存在于对象之中。就这种活动存在于对象之中而言,应该是与自我的某种活动(=X)相对立。这当然不是说它与它所赖以在自我中被设定的那种活动相对立,因为它与那种活动是同一个东西。因而它应该是与某种别的活动相对立。因此,只要一个对象被设定起来,那就必定还有一个与设定活动不同的活动(=X)作为设定对象的那个设定活动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出现于自我之中。那么,这种活动是个什么东西呢?首先,是这样一种活动,它不因对象而被扬弃。因为它应该与对象的活动相对立,因而两者既然被设定了,就应该同时并存:——这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活动,它的存在是不依存于对象而独立的,正如反过来说对象是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那样。——其次,这样一种活动必定无条件地奠基于自我之中,因为它是不依存于对象的设定〔活动〕(而独立)的,而且,反过来说,对象是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

  因此它是通过自我赖以设定自己的那种绝对行为而被设定的。——最后,如上所述,客体应该能被设定到无限那里去,因而这种与对象相对抗的自我活动本身必定超越一切可能的客体而向无限奔去,而且其本身必定是无限的。——但是,必须有一个客体被设定起来,只要第二原理有效,这一点就确定无疑。——因此,X就是被自我设定于自身之中的那个无限的活动。而且这个无限的活动对于自我的客观活动的关系,正如可能性的根据对于以之为根据的东西的关系那样。对象之所以被设定起来,只是由于自我的一种活动受到了对抗。没有这种自我的活动,就没有对象。——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规定者对于被规定者那样。只有上述活动受到了对抗的情况下,才能有一个对象被设定起来。而只要上述活动没受到对抗,就没有对象。

  现在我们就这种活动与对象的活动之间的关系来考察这种活动。——就其自在地情况来说,两者是完全互不依存的,完全互相对立的。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关系。但是,如果按照要求设定一个对象,那么,它们就终究不能通过设定对象的那个自我而互相联系起来。一个对象的设定,一般地说,同样依存于这种关系。只要一个客体设定起来,它们就联系起来。而只要它们不联系起来,也就没有客体被设定起来。——此外,由于客体是绝对地、无条件地、不需任何根据地(单纯作为这样一种设定行动)被设定起来的,所以关系也是无条件地和毋需任何根据发生的。而且,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一个非我的设定是绝对的这一问题,现在已彻底弄清楚了,那就是,如果非我把自身建立在上述那种完全依附于自我的关系上,则非我的设定〔活动〕就是绝对的。它们无条件地被联系起来了,就是说,它们同样无条件地被设定起来。但是,由于它们并不是一样的,虽然对象肯定是要设定的,所以这只可以说,它们的一样,它们的等同是个无条件的要求:它们应该是无条件的等同。——但由于它们实际上并不是一样的,所以两者之中究竟哪一方应该顺应对方的问题,以及等同的根据究竟应该承认在哪一方的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可是〕,这样的问题必须如何来解答,却是一目了然的。正如自我是设定的,一切实在同样都是设定的。一切都应该在自我中被设定。自我应该是绝对独立的,而一切都应该是依存于它的。由此可见,客体与自我的一致性乃是一种需要。而提出这种需要的是绝对的自我,绝对自我直接为了自己的绝对存在需要客体与自我的一致性。

  〔活动y(在被设定为客体的那个东西里),根据上面的说法是出现了(关于它是怎么出现的,以及对哪种主体能力而言,它是出现的,这里仍然没有弄清楚)。同活动y联系的是自我的一种活动。因而这种活动就被设想为一种与自我的上述活动相同而又居于自我之外的活动(=-y)。那么这个活动的关系根据在哪里呢?显然就在于一切活动都应与自我的活动相同这一要求里。而这一要求的根据,则在自我的绝对存在里。-y存在于这样一个领域里,在这个领域里,一切活动实际上都会与自我的活动等同,因而-y是一种理想。——现在y并不与-y一致,而是与-y相反。因此,y就被归属于一个客体。假如没有上述关系以及作为该关系的根据的绝对要求,那就不会有对于自我而言的客体,毋宁〔自我就会是一切,并且正如我们将在更后面看到的那样,恰恰由于自我是一切,它又会是无。〕因此,绝对自我无条件地把自己本身与一个非我(上述的-y)联系起来。而这个-y,就其形式而并非就其内容而言,就是说,只要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自我之外,它就应该是个非我。因为它应该与自我完全一致。但是,它并不能与自我一致,因为它仅仅按照形式才应该是一个非我。因此,自我那种与非我相联系的活动,根本不是一种促成实际等同的规定活动,而只是要去进行规定的一种倾向,一种努力。但是,这种规定活动毕竟是完全有合法权力的,因为它是由自我的绝对设定活动设定的。

  因此,我们至今探讨分析的结果可以归结如下:自我返回自己本身的纯粹活动,就其与一个可能的客体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努力。这种无限的努力向无限冲去,是一切客体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没有努力,就没有客体。

  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前面承担下来的那个任务是在什么意义上由别的原理所证明的这些结论而得到完成的,以及前面揭示出的那个矛盾在是什么意义上得到解决的。——一般被认为是认知能力的这个自我,尽管它是依存于一个非我的,尽管它只是作为一个非我才是一个认识能力,它毕竟应该单纯地依存于自我。而且为了使这种情况成为可能,我们曾不得不再次引用自我规定非我这一因果性。当然这只是就非我是能认知的自我的客体这个意义而言的。最初看来,而且就名词的整个外延来说,这种因果性曾把自己扬弃掉。〔因为〕在因果性的前提下,不是自我没有被设定,就是非我没有被设定,因而在自我与非我之间不能发生任何这样的因果关系。

  为了设法调合这个矛盾,我们曾经作出区别,即把自我的两种对立的活动区别为纯粹的活动和客观的活动。并且我们曾提出这样的前提:即第一种活动对第二种活动也许会象原因对结果那样直接发生关系。第二种活动对客体也许会象原因对结果那样直接发生关系,从而自我的纯粹活动也许至少可以间接地(通过客观活动这个中间环节)与客体发生关系。那么现在要问,这个假定的前提在什么情况下已经得到证明,又在什么情况下没有得到证明呢?自我的纯粹活动最初在什么情况下证明了自己是〔自我的〕客观活动的原因呢?首先,没有一个与客体活动相对立的自我的活动预先存在着,就不可能有任何客体被设定起来,而且,这种必然先于一切客体的活动必定是绝对地和无条件地出于主体本身而就在主体之内,从而就是主体的纯粹活动,那么,只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我的纯粹活动作为纯粹活动,就是一切设定客体的活动的条件。但是,还有这样的情况,即这种纯粹活动原来是绝对不与客体发生关系的,是象客体不依存于它那样完全不依存于客体的。那么,只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纯粹活动就必定通过自我的一种同样绝对的行为而与客体(在此情况下它还没有作为客体被设定起来)活动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现在,作为行为的这种行为,根据它的形式来说(它实际上是出现了),虽然是绝对的(在理论知识学里,反思的绝对自发性就是建立在它的绝对存在上的,而且在实践知识学里,意志的绝对自发性也是建立在它的绝对存在上的,关于后一方面我们届时就会看到),可是,按照它的内容来说(它是一种联系活动,而且它要求以后被设定为客体的那个东西具有等同性和附属性),却是由于自我的绝对被设定,亦即由于一切实在包括于其中的那个整体而产生的,〔因而不是绝对的,却是有条件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纯粹的活动则是进行联系的条件,而这种联系活动反而是自在的客体的设定活动所绝不可能缺少的东西。——纯粹的活动,只要它被刚才所说的那种行为联到一个(可能的)客体上去,那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它就是一种努力。一般说来,为什么联系着一个客体的纯粹活动要被设定起来,其根据并不存在于纯粹活动本身。但是,如果这种纯粹活动已被设定了,那么,它为什么要被设定为一种努力,其根据则存在于纯粹活动之中。

  (上面曾要求一切都与自我一致,要求一切实在都应该是由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这种要求乃是人们通常称之为并且应该称之为实践理性的那种东西。理性的这样一种实践能力至今一直是作为公设被假定下来,然而是没有证明的。因此,哲学家们过去经常碰到的一种请求,即恳请他们把理性之是实践性的这一点证明出来,这实在是非常正当的。——可是,这样一种证明,在进行的时候,必须使理论理性本身感到满意,而决不可单凭一句命令就把理论理性一脚踢开。这是不可能以别的方式办到的,除非指出:如果理性不是实践性的,它就根本不能是理论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人没有一种实践能力,他就不可能有认知能力。而任何表象能力都是建立在实践能力上的,以实践能力为基础的。而这一点则是刚才已经做到了的,因为我们已经证实:没有努力就根本不可能有客体。)但是,我们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果不解决,我们的整个理论就有垮台的危险。这就是:如果在进行联系的自我面前不是已经以不论哪种方式出现了客体的活动,则纯粹活动的趋势对于事后出现的客体的努力就不可能有前面所要求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的发生,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以一个按照上述纯粹活动的观念所拟定的理想为媒介的)。现在,如果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利用客体的活动对自我的纯粹活动的趋势之间的关系,让自我面前先有一个客体活动,那么,我们的说明就是在转圆圈,我们就陷于循环论证,我们就绝对得不到关系的一般的最初根据。这样一种最初根据之必须指明出来,仅仅从观念上来说,就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应该有这样一种最初的根据。

  绝对自我是绝对自身等同的,就是说,在它那里的一切都是同一个自我,属于同一个自我(如果可以这样不恰当地表述的话)。在那里,没有什么可加以区别的,那里只有一,没有多,它不是复多性的东西。自我是一切,又是无,因为它对它自己而言什么也不是,它自身不能区别出设定者和被设定音。——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它努力于(这同样只是为了将来的关系而采取的不恰当的说法)把自己保持在这种状态中。——它在它自身中给自己制造出一个不等同性,从而制造出某种异己的外来物。(我们说发生了这种情况,这一点是先验地绝对不容证明的,而是每个人只能在他自己的经验里去证实的。此外,我们至今对于这种异己的外来物还是绝对不能另外再说什么,我们仅仅能够说,这外来物不能从自我的内在本质中推演出来的,因为,假如它能从自我的内在本质里推演出来,那么,它就根本不会是什么可以加以区别的东西了。)这个外来物必然与自我的无条件地要求自身同一的那种努力发生冲突,并且,如果我们设想在自我之外有某种具备知力的本质在上述两种不同的状态下对自我进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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