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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这个关联根据不依赖于相互规定,毋宁说相互规定依赖于关联根据;关联根据不因相互规定才是可能的,但相互规定却是因为关联根据才成为可能的。因此,关联根据虽然在反省中是通过相互规定而被设定起来的,但是,它被设定为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不依存于相互规定,也不依存于因相互规定而交替出现的东西,它是独立的。
此外,关联根据还在反省中通过交替而被规定,并且在反省中取得它的地位,就是说,如果相互规定被设定了,则关联根据就被设定在这样一个范围里:这个范围本身包括相互规定的范围,就好象通过关联根据划定了一个比相互规定的圆圈更大的圆圈,以便用这个圆圈把关联根据稳妥地安置下来似的。关联根据占有一般规定的范围,而相互规定则仅仅占有这个范围的一部分;从上述命题是完全可以看清这一点的,不过为了反省的缘故,在这里必须提醒一下。
这种根据是一种实在性,或者,如果相互规定被认为是行动,那么,这种根据就是一种活动。——这样一来,通过相互规定就一般地规定了一种独立的活动。
(从上述命题同样可以看到,一切相互规定的根据就是绝对全部的实在性。这个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根本不可能被扬弃,因而在一方中被扬弃了的它那一部分定量,必定在对方中被设定起来。)2.我们把这个普遍的命题应用到它所包含的和当前出现的事例上来。
a)借助于效用的交替概念,一个非我的活动就通过自我的受动被设定起来。这是已经指出的交替中的一种交替:一个独立的活动就是通过这种交替设定和规定的。
相互规定从受动开始。受动是设定起来的;通过受动,活动被设定起来。受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而如果相对于这种受动而设定一种活动与之对立,那么,这种活动必定被设定于自我的对方,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这从相互规定的概念来看,是完全有根据的。——在这个过渡里,当然也有并且必定也有一个联结环节。这个联结环节大家都知道就是量,在自我与非我中,在受动与活动中,量是自身等同的。量就是关系根据,但是,我们也可以恰如其分地称之为理想的根据。于是自我里的受动就是非我里的活动的理想根据。——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个处理方法,通过相互规定的规则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下面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说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也被完全应用上了,那么,为什么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应该被用上呢?在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以后,活动就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这是不加任何考虑就承认了的,但是为什么一般说来要有活动被设定起来呢?这个问题是必定不能通过相互规定的命题来解答的,而是要通过更高的根据命题来解答的。
一个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意思是说,自我的一个定量的活动被扬弃了。
这个受动,或者说,这个活动的减小,必须有一个根据;因为被扬弃的东西应当是一个定量;但是,每一个定量都受另一个定量规定,而由于另一个定量的原故,这个定量就既不较大也不能较小,而恰恰就是这个定量;这是符合规定的命题的(参见
A3)。
这个减小的根据不能存在于自我之中(从自我那里,从它的原始本质那里不能直接出现这种东西);因为自我只设定自己为活动,并不能设定自己为受动;它只设定自己为存在着的东西,并不设定自己为不存在的东西(参见
A1)。
根据设定对立面的规定,凡不属于自我的都属于非我(参见
A2),根据不存在于自我之中,这个命题等于说减少的根据存在于非我之中。
这里所说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量了,而是质;受动只要是由存在构成的,它就被设定为与自我的本质相对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动的根据才能不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而必定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受动被设定为与实在性相对立的质,即否定性(否定性并不仅仅是活动的一个较小的量,参见本段中的B)。但是,质的根据叫做实质根据。一个不依附于交替关系而独立的、为交替关系的可能性所设定的那种非我的活动,就是受动的实质根据;而那种非我的活动所以被设定起来,是为了使我们能有一个受动的实质根据。——于是通过上述的交替关系,就设定了一种不依附于交替关系的,作为交替关系的前提的非我活动。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这里到达了可以很方便地概观整个体系的要点之一,一方面也是为了不让独断论的唯心主义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它可以从上述命题中取得的证明,我们再次明确地指出:一种在非我中的实质根据乃是以在自我中的受动的某种质的东西为基础的。在对单纯的效用命题进行反省时,我们确实必须承认这种质的东西。因而实质根据仅仅在它的前提条件可能有效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当我们在探讨第二种,即实体性的交替概念时,就会看到:在对交替概念进行反省的时候,受动不能被思维为某种质的东西,而只能被思维为某种量的东西,即活动的单纯减少;因此,在这种反省中,非我就重新成了单纯的理想的根据,因为既然根据已经不再存在,建立在它上面的东西也就没有了。——我们简略地总结一下:如果表象的说明,即全部的思辩哲学的出发点是非我被设定为表象的原因,表象被设定为非我的效果,那么,非我就是一切的实质根据;非我绝对地存在着,因为它存在着,而且它绝对地就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即斯宾诺莎所谓的事实。自我本身只是非我的一个偶态,绝对不是实体,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斯宾诺莎主义所谓的物质。斯宾诺莎主义是一种独断的实在论,这个体系并不以进行最高可能的抽象,即并不以抽除非我为前提,而且它并不建立最后的根据,所以这个体系是完全无根据的体系。——反之,如果表象的说明从这样的观点出发:自我是非我的实体,而非我是自我的一个偶态,那么,非我就根本不是自我的实质根据,而只是它的理想根据,因此,非我除了表象之外就根本没有实在性;它不是实体,不是任何自为存在的,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东西,而是自我的一个纯粹的偶态。对于自我中的实在的局限性,对于产生表象的冲动,这个体系根本提不出根据。它把对于根据的探讨完全省略了。这样的体系就是独断的唯心主义,它固然进行了最高的抽象,因而有着充分的根据;但是,它毋宁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说明一切应当说明的东西。因此,实在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真正争论是:人们在说明表象时应当采取什么道路的问题。大家将会看到,在我们的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这个问题是完全未予解答的,就是说,它被解答到这种地步:两条路都是正确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走其中的一条路,而在相反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走另外一条路。而这样一来,人类的理性,就是说,一切有限的理性,就陷于自相矛盾,陷于无限循环。有一个体系指明了这种情况,那就是康德以最彻底的最完备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种批判的唯心主义。理性的自相矛盾必须解决,即使在理论知识学里这个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由于自我的绝对存在是不可能被取消的,所以争论的结局必然有利于最后的那种结论,就象在独断的唯心主义里那样。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们的唯心主义不是独断的,而是实践的,不是规定了它是什么,而是规定了它应当是什么。但是要实现这一点,必须采取这样的方式:一切应当得到说明的都得到说明。而这一点是独断主义所做不到的。自我的活动的减少,必须从自我本身来说明。活动减少的最后根据,必须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要实现这一点,就只有这样:自我被设定为这样一种东西:它应当包含那个使有理智的自我的活动为之而减少的那个非我的存在根据于自身之中:这是一个无限的理想,其本身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它并不能使我们说明应该说明的东西,而只是向我们指出其所以不能加以说明的情况和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我是实践的。问题的症结与其说是解开了,不如说是被设定于无限之中了。)一种非我的独立活动曾经通过自我的受动与非我的活动之间的交替而被设定起来;这种独立的活动现在通过同一个交替作用也得到了规定。它被设定,是为了给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受动建立根据。因而它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大于非我所涉及的范围。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非我的受动之外,根本没有非我的原始实在性和活动。自我中没有受动,非我中没有活动,即使在谈论这种活动的时候,谈论不依附于效用性的概念而构成着实质根据的那种独立的活动的时候,这话也是有效的。甚至自在之物也只是在一种受动的可能性至少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时,才是存在的。这是一条教规,它只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中才会得到它的完全规定和可应用性。
b)借助于实体性概念,通过自我的活动(自我的偶态),一个受动(一个否定性)在同一个自我中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自我的活动与受动,两者都包括在交替作用之中;它们彼此的规定是前面建立起来的相互规定的第二类型;而且也是通过这种交替作用,一种并不依附于它的、并不包括在它之内的独立活动应当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活动与受动,自在地是对立的。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通过某一定量的活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可以把同样定量的受动设定于对方之中;反之,通过某一定量的受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也可以把同样定量的活动设定于对方之中。但是,如果说,通过同一个行动,活动与受动不是在对立双方中,而是在一方中,而且在这一方中被设定起来,那是矛盾的。
现在,这个矛盾确实在前面进行实体性概念的演绎时通过下列情况一般地说已经解决了:就是说,受动就其自在和质来说,根本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一种活动,而就量来说,则应当是一种比全部活动少些的活动;而且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完全可以搞清楚一个较小的量是怎么可以与绝对全部的量相比较的,以及它既然同绝对全部不相等,它是怎么能够作为一个较小的量而被设定起来的。
现在,两者的关联根据是活动。无论全部活动还是非全部活动,两者都是活动。
但是,也有活动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而且被设定于非我之中的同样是一个与全部活动不相等的,被限制了的活动。那么,这就发生了如下的问题:自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通过什么同非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相区别呢?这恰恰等于说,在这种条件下,自我与非我一般地说怎么还能区别开呢?因为自我因之成为活动的而非我因之成为受动的那个自我与非我的关系根据已经没有了(我们请读者千万不可忽视这点)。
如果这样一种区别是不可能的,前面所要求的相互规定也就不可能了,而且一切推演出来的规定就一般地都不可能了。非我的活动通过自我的受动而受到规定;而自我的受动则通过它自己的活动在减少之后余留下来的那个量而受到规定。在这里,显然为了与自我的绝对全部的活动有可能发生关系而作了这种预先设定,即减少了的活动就是自我的活动,就是绝对全部的活动被设定于其中的那同一个自我的活动。——减少了的活动是与全部的活动相对立的,而全部的活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此,根据前面的规则,全部活动的对方,或者说减少了的活动,就应当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可是,假如减少了的活动被设定到非我中去了,它就不会通过任何关系根据与绝对全部的活动联结起来了;相互规定就不会发生,而至今所推演出来的一切就都被扬弃了。
这样一来,减少了的活动,既然作为一般的活动不可能与全部活动发生关系,也就必定没有特性了;而减少了的活动的这种特性是应当能够指明关系根据的,并使减少了的活动成为自我的活动,而绝对不能成为非我的活动。但是,自我的这种特性是非我根本不可能得到的,这种特性就是绝对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和被设定。(参见
A1)因而那种减少了的活动必定是绝对的。
但是,绝对的和无根据的,就是完全无限制的(参见
A3);可是,自我的那种本原行动毕竟是有限制的。这个疑难可以这样解答:只要这个行动是一个一般的行动而不是更多的什么,那它就是没有受任何根据、任何条件所限制;行动可以被采取,也可以不被采取;行动自在地通过绝对自发性而发生。但是,一旦它涉及一个对象,它就是被限制了的;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虽然受着非我的影响,如果我们愿意设想不经自我的参与而通过反省就可能有这样一种非我的影响的话);但是,一旦采取了行动,这行动就必定恰恰涉及这个对象,而不能涉及任何别的对象。
于是,通过上面列举的相互规定,一种独立的活动就被设定起来。这就是说,正在交互作用的活动,其本身是独立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它正在交互作用,而是因为它是活动。既然它有交互作用,它就是有限制的,并且因此是一种受动。它是从双重观点上看待问题的。
另外,这种独立的活动,特别在纯粹的反省里还受着交互作用的规定。为了可能有交互作用,活动必须被认为是绝对的;因此,建立起来的不是一般的绝对活动,而是规定着一个交互作用的绝对活动。(这种绝对活动叫做想象力,这是将来会看到的。)但是,这样一种绝对活动,只是在交互作用需要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才设定起来的;因此,它的范围将由这种交互作用的范围本身来加以规定。
通过一种独立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活动和受动得到了规定,这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二个命题。我们必须对这个命题作一般地阐明。
1.并且把它的含义与前面的命题的含义严格地加以区别。
在前一个命题里,我们是从交互作用开始的;它被作为已经发生了的东西预先设定起来,因而我们根本没有谈到作为一个纯粹的交替作用(一个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交替作用的形式,而只谈了交替作用的实质,只谈了正在交替着的端项。如果一个交替作用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是前面一般的结论——,那么,端项就必定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样它们才能进行交替。它们怎么可能是这样交替的呢?我们当曾提出一种独立的活动作为它们的根据。
但是,我们现在不从交替作用出发,而从使交替可能成为交替、并根据交替的形式而使交替可能成为一种由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那个东西出发,向前进行。那里谈的是交替的实质的根据,这里要说的是交替的形式的根据。而交替的这个形式根据也应当是一种独立活动;这里,我们要对这个主张加以证明。
我们还可以更明确地指出交替的形式所以不同于交替的实质的区别根据,如果我们仔细地对我们自己的反省进行反省的话。
在第一种情况下,交替被当作已经发生了的东西而设定起来的,因而关于它如何发生的方式就被撇开了而没有考虑,只考虑了正在进行交替的端项是如何可能的问题。——磁石吸引铁,铁被磁石吸引,这是两个彼此交替的命题,即,其48中一个命题是通过另一个命题被设定起来的。这是预先设定起来的,而且作为有限的根据而预先设定的事实;因而没有问是谁通过一个命题而设定另一个命题的,并且,通过一个命题去设定另一个命题一般地说究竟是何种情况?而毋宁只是问在其中的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而被设定起来的这两个命题的范围内,为什么恰恰包含有这样两个命题?在两个命题中必定包含有某种使它们两者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