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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国家-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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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家们对他们在有关资源配置“效率”的定义上所造成的混乱是负有责任的。在他们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通常论述中,仿佛“有效配置”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产生出市场交易结果的市场交易过程之外的。因此,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运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所幸的是,在经济学方法中存在的这种最终谬误似乎正在学术上受到漠视。

    四  暂时真理和绝对评价 
    我有意将科学过程和极端意义上的政治过程对立起来。科学活动体现为对真理的探索和发现并包括真理最终被确立的整个过程,它与体现为解决个人评价冲突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制度手段的政治活动,是极为不同的。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真理”是由科学确立的,科学“真理”本身被认为具有暂时性(如第二节讨论所指出的)并可能被更新的假说证明是虚假的范围内,把政治构造为科学,比之按波普尔以前(PrePopperian)的科学定义把政治构造为科学,危险性要小得多。在已经把科学真理从神圣王国解脱出来的本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对政治现实解释产生了有益的影响。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必然比巳确定为教条的真理的道德力量要小。尽管如此,我还是认定,只要承认评价唯有从个人精神源泉才能导出。那么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与评价的道德力量仍然是不同的。
    当然,反过来说,在认为评价是由自我独立决定的,从而是在对各种选择的个人标量指定之外的情况下,把政治构造为“作为科学的政治”,却把政治构造为解决“评价冲突”的过程,二者之间相对无多大区别。的确,在某种情形下,论点的方向也许是相反的。如果评价被认以是以本身为存在基础,并  独立于人类精神之外,进一步说,如果这些评价被认为可以广  泛应用于任何人、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那么,这种评价的道  德力量也许就会超过现代科学的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在这  种极端的情形中,评价被当作真理的某种更高形式,它只向那些握有神匙的人显示,从而即使是对科学家来说,它也是不可发现和不容挑战的。在这种情形中,那些认为把政治构造为科学比之把政治构造为神学更为适当的人,会真实地对一种强制较少的社会秩序发生影响。对于宗教法庭的领袖们或者今天的霍梅尼式领导人来说,任何把政治构造为波普尔科学的运动,的确可能对减轻人类的痛苦都是有用的。

    五  结论 
    可是,在现代西方国家,平衡似乎显然被我的论点所预料的方式打破了。评价被广泛地认为是来源于个人的,绝对观念不存在了。上帝已逝去一个世纪,使他复活的努力大概是失败了。现代的道德相对论对本世纪的社会病是负有一份责任的。⑾我们大概都同意,政治作为解决不同的个人评价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方式,在一个道德应该继续存在的绝对世界里,是相当不同的。但是,启蒙运动允诺过这样一种道德绝对世界么?我们必须牺牲我们的作为评价的个人来源的本性来保证我们在可行社会秩序中的生存么?
    如果这是可能的话,在本章以及在别处,我的论点可转过来号召向绝对道德价值观返归。易受忽视的评价相对论有一个积极的方面。由于评价是相对的,由于个人承认他的评价的确是他自己的,人们就可能同其他不默认单一评价标准的人一起,构造出一种社会相互作用的方式。伟大的18世纪社会哲学家们的这个基本观念,在本世纪的精神中已经消失去了。
    由于没有这种观念、在面对早期道德绝对精神时,即使是在政治活动的须域内,学者们应该促进“对科学的拯救”,这也许就是很自然的了。(12)
    社会工程师决不敢“为了社会”,就将他的建设性(毁灭性)改革观点建立在他自己个人的和私人的偏好上,他被迫承认这种个人的和私人的偏好是相对的。相反,他转向科学以寻求知识上和道德上的支持和证明。他直接或间接地.并且经常是以一种混淆的方式,提出这种观点:政治也像科学一样,是一种对真理的探求。而所发现的真理,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因此,必须使那些“见”不到光明的人“见到光明”;也许最好是通过说服,但如必要的话,则应通过强制使他们“见到光明”。
    评价是相对的;真理至少在通常谈论的范围内不是相对的。将波普尔以前的科学的易错性观点引为政治哲学的良伴,在我看来是误入了歧途并且最终是危险的。(13)并非是承认科学真理的易错性就能促进人类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解;就能使人类宽容不同意见的。只有承认计价的相对性和个人主义性,以及把政治村造力解决这种评价之间的冲突的活动;才能使自由论者的讨会秩序有意义。

    注释:
    ①1967年,我发表了一篇论文“政治与科学”(Politics and Science),载《伦理学》(Ethics),1967年7月号,第 303-310页。在该文里,我试图澄清弗兰克·H·奈特和米歇尔·波拉尼之间的一个未解决的观点争论中的几个问题。这篇早期论文在内容上与本章有实质性的不同,但应该承认有部分是一致的。
    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4年8月在英国剑桥举行的乔洽·奥维尔自由基金会讨论会的论文。我感谢组织这次讨论会的雪利·莱特文博士,并感谢自由基金会允许在此重印该文。我感谢杰弗里·布伦南、保罗·海尼、戴维·利维、卡特·沃思和维克托·范伯格,他们为初稿提供了意见。
    ③在一份1983年写的“科学与政治”论文初稿里,我指出,政治是一个“解决评价冲突”的过程。该论点引起了批评,特别是受到了杰弗里。布伦南和保罗。海尼的批评。我现在的文中某些地方以“利益”代替“评价”。对我的中心论点而言,这种术语改变并不重要。我直接关心的是“追求真理的政治”,而不是在道德或其他方面的“评价中的真理”存在的可能性。对于道德绝对论者将发现过程延伸到政治,我当然提出了责难。但是对于某些在把政治眼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同时,参与一种被描述为是探求道德绝对精神的非政治和非科学活动的人所持的观点,我应该予以承认。尽管如此,道德绝对精神的诱惑必定是无所不在的。为什么不把这点看作是真实的呢?
    ③关于这里某些问题的讨论,见柯林·麦克济思(Colin McGinn's)对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所著《现实主义与理性》(Realism and Reas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一书的评论(载《泰晤士报》,1983年11月25日)。
    ④当然,我不反对这种见解:每一种可供选择的关于现实的模型或理论,都为一股的研究或广义解释增添了有价值的说明。例如,从实际意义来看;有关人类行为的经济人模型,就解释了在几乎所有相互作用环境里可观察行为的某些方面、问时,从实际意义来看,应该承认利他主义行为模型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这些不同的模型可以同时被使用,而这一种模型都被认为提供了部分解释、只有在有人声称经济人模型完全解释了人类行为,而同时又认为利他主义模型完全解释了同样行为的例子中,才可以说两种不同的解释不能同时并存。
    ⑤在经济理论中,在偏好政约束之间存在一种区别。按我这里所用的术语,偏好与利益是相同的,但是请注意,正是约束这个定义是以赞同一套信条为先决条件的(用前面的例子来说,我的利益或偏好也许是要走过那堵墙,但我在身体上受到约束不能这么做。所以,由于我持有我不能如此实现我的偏好的信条,即使我企图这么做,也只能在这种约束内行动)。
    ⑥在这—点上,初稿的批评者们提出了美学问题来同道德或智力优越感相比。他们指出,一个人可能作出这种判断:将他那位有“不良趣味”的同事等同于那应“在错误中”或“没看见光明”的同事。我同批评者们的辩论只能根据经验来解决。本章的暗含假说是:比起信条分歧来说,人们更容易容忍在趣味或偏好方面的极大分歧。
    ⑦ 在有点像从一种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奴隶制那样的狂热崇拜关系中,领袖们和信徒们的行为被认为是反常的,甚至是希奇古怪的。一股公众对这种狂热崇拜的观点证实了我的中心论题。
    ⑧  关于该论点的一般讨论,见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les)(剑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一书第1章。
    ⑨ 参见约翰·罗尔斯(J.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⑩  我这里指的是那些面对交易机会时参与普通市场的个人。如果我们把这种被考察的相互作用,延伸至包括那些可以被描绘为想获得以前未预见到的可能交易机会的企业家的活动,那么这个科学家的模型就更容易被接受了。在这种范围内,被追求的现实是人们的评价,关于这种现实的信条的普遍适用性反映在新发现利润机会的迅速消失倾向中。
    关干企业家作用的一次讨论,见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Kilzner):《无竞争与企业家才能》(petiton  and  Entrepreneurship)(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11)例如,见保罗·约翰逊(Paul  Johnson  ):《当代》(Modern  Times)(纽约:哈珀与罗出版社,1983年)。
    (12)《靠科学来拯救》(Salvation   by  Science)是弗兰克·奈特的最具毁灭性的评论文章中的一个标题。见弗兰克·H·奈特:“靠科学来拯救:伦伯格教授的真理”,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7年12月号。该文重印于弗兰克·H·奈特: 《经济学的历史和方法》(On the History and  Method  Of  Econmics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菲尼克斯图书出版社,1956年)第227-250页。
    (13)参见T·W·赫奇逊(Hutchison):《政治学与经济哲学》(The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Of  Economics)(牛津: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1年)。

6 反对立宪改革的根源① 

    一 导言 
    在本章,我试图考察反对立宪改革的根源,这里所说的立宪改革,与改革建议的具体形式或具体方向无关。②由于结构主义…契约论…立宪主义的主张似乎总是不言自明的,从而使方法论辩护变得没有必要,因此对我来说这个任务是困难的。每当我看到那些,学术地位值得尊重和注意的人持明确的反立宪主义立场时,总是感到很惊讶。他们的思想根源是什么呢?他们是如何使社会政治秩序概念化的?他们怎样塑造自己在社会相互作用中的角色?
    对一般立宪改革的明确反对,和源于可称为真正的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对一般立宪改革的反对,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对此有必要在开始就加以澄清。在第2节和第3节里讨论的反对根源不一定反映在某种概念意义上的反立宪主义。在第4节,我考察一种用“多数主义”这个术语加以广义概括的特殊观点。第5节介绍一种“权利”观点,这种观点既包含了立宪主义的因素,同时又反映了政治主张中的反立宪主义。在第6节,我考察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基本因素,这种思想形式涉及到民主过程的模型构造问题。最后,在第7节,我对论点的几个组成部分作一个首尾一贯的概述。这个概述可以为论点的进一步发挥提供某种基础。

    二  立宪改革与立宪观点 
    立宪观点包含作为一个必要因素的两阶段(或多阶段)行为理论模型。行为实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自愿联盟,也可以是广义的集体。对各种结果或最终状态的决策或选择,是在规定明确的现行规则(制度)的约束内作出的。在对结果的选择进行审议时,假定规则是不变的。但是,也可能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规则或过程作出决策或选择,这些规则或过程在有可能就最后结局作出后果选择的范围内规定约束条件。③
    在规则或过程与在这些规则或过程中发生的行动之间有可能从立宪的角度加以区分,前者是指在立宪之后或各种规则内作出选择,后者是指在不接受任何明确选择意义上的更改规则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同时,在既定的规则或过程中对行动进行选择。这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尊重已确立的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但反对十足的立宪主义观点,如果后者是以一种结构主义观点来解释的话。我不需要为此处的区分作进一步的解释;尊重过程的非结构主义者是否可适当地被称万立宪主义者,对我的论点并不重要。这样说是足够的了:按我自己对立宪观点的解释。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是可以作为经常要修正的变量来对待的,不过,这种修正在不同层次上与规则内关于结果的选择是很不相同的。
    在社会的和政治的安排中,几乎任何可想像的改革计划都会引起反对。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改革是出于他们对改革的潜意识评价中的保守性。他们会默认未经慎重决策而产生的制度变化;但他们对历史的反应是消极的。他们拒绝承认人类有创造自己历史的力量。他们明确地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把相互作用的现实制度看成是有意的人类行为的“产物”。这种保守主义的另一种形式是进化论,我将把这个问题的讨论推迟到第3节进行。我在此关心的只是这种无思想的保守态度:不调查制度变化的根源,简单地接受现存规则,并且只因为规则是现存的和继续实行的,就认为其是“好的”。用一个不完全适当的词形容,这样一种观点似乎可称为“极端立宪主义”,因为它把现状提高到神圣的地步。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按我的看法,它不应被归为立宪主义。
    可是,在对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们进行观察时,很难把他们同那些出于对立宪的真正无知而反对立宪改革的人加以区分。后者简直无法进入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性的对话和讨论,不受积极主张规则改革的人的欢迎。他们只有对这个或那个政治家以及这个或那个政党所允诺的看得见的短期利益才产生反应。因此,不可能要求他们考虑更大范围的团体利益。由于这些人不能把改革可能提供的利益,同可测量的短期利益联系起来因此他们往往对基本规则的改革持反对态度。这种维持现状的倾向,与其说是由于对上面概述的保守主义原理的信奉;不如说是由于愚昧无知。不幸的是,据我们观察,1982年前后美国的主要政治学,似乎都隐含地建立在这个假说上:全体选民的相当大部分属于刚才所描述的这类人。
    反对立宪改革也可能出自直接意义上的经济私利,并且不一定反映在已提到的两种类型中存在的更为基本的倾向。我下面将要分析的这类人也许会深刻认识到,基本规则(制度)是应加以修改和改革的,不同的规则是可以产生不同的结果模型的,对各种可选择规则进行某种比较评价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但是,他们从现存规则的运行中获得,或者自认为获得明显的个人利益。我之所以在一般考察中包括了这种反对改革的根源,是因为一般地说,这种人提出的观点似乎很难同不讲利益的反立宪主义者的观点区别开来。正因为这些人从根本上来说的确是立宪主义者,所以他们在辩论一讨论中成为反立宪主义者了。
    这种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现存规则的人即官僚机构代理人,以及对现存的特定职业和特定任务作了人力资本投资的人。他们反对任何修改制度结构的企图,因为这等于损害了他们对自己能力的评价。第二类是认为运用现存的规则可得到不同程度的好处,或认为自己对这种规则的可供利用的潜力特别了解的人。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以及个别的政治家们就“掌握了这个秘诀”,或者认为他们“掌握了这个秘诀”,因此他们不愿在竞争时修改规则。任何经过改革的规则所必然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得保证获得不同利益的人们和集团也可能反对改革,如果他们原本预见到了不同的选择的效果的话。
    第三类出于经济私利而反对改革的人是很有影响的人,包括活跃在学术界、法院和议会中的现存一套规则的解释者和立宪律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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