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既有利于迅速破案,又不至于暴露侦查秘密或造成不良影响。
275
62刑事侦查学
在一般情况下,对下列案件采用公布案情的方法比较适宜:1。案件性质明确、范围不大的内部案件;2。因果关系比较明显,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案件;3。
犯罪分子特征明显,嫌疑对象涉及范围不大的案件;4。
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有特定地区、行业特征的案件;5。
在一定时间或地区内连续发生,可以并案侦查的案件。公布案情的过程就是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或检举、揭发的过程,应当做到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对列为调查摸底范围内的重点部门、重点地区的重点人员,应当层层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对一般地区和单位的群众的发动工作也不能忽略,以防止犯罪分子漏网。公布案情后,要有计划、有准备地组织群众座谈讨论,引导群众议案情,谈看法,回忆案件发生前后的疑人疑事,让群众把自己所见所闻有关案件的情况毫无保留地提供出来。对于具体对象的检举、揭发,则应当在会下个别进行,以免暴露侦查秘密或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作用。 因为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战斗在基层,生活在广大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人情风俗和人员来往情况,因此,依靠他们去发动群众,排查嫌疑线索有着诸多便利条件。当群众发动起来以后,侦查人员应不失时机地深入群众做艰苦细致的调查访问工作,尤其要注意做好知情人的工作,以获取重要的犯罪嫌疑线索。 所谓知情人,主要是指曾经耳
276
刑事侦查学762
闻目睹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或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某种重要事实情节的人。 这些人往往与犯罪分子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中有的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家属或亲友,有的可能参与做过某些坏事,所以思想顾虑一般比较多,往往不肯轻易地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全部提供出来,有的甚至有意包庇隐瞒。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解除顾虑,指明利害,争取他们与犯罪分子划清界限,如实地向政府反映情况。总之,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是一个深入细致的工作过程,不能局限于开会和一般号召。 要把普遍发动和调查访问紧密结合起来,而且应把深入群众调查访问作为工作的基点。调查访问有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 公开的调查访问是以公安人员的身分,直接向群众进行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一般的调查访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秘密调查是侦查人员以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身分作掩护,不暴露工作意图,向被调查人进行侧面的调查访问。 这种方式多用于与案件或者与罪犯有某种牵连的人,要注意作好身分掩护,讲究工作方法。侦查人员在进行调查访问时,不仅要有谦虚的态度,满腔的热忱,求知的渴望,同群众打成一片,而且要注意宣传群众,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把他们所了解的情况敢于和愿意讲出来,从而才能为侦查破案提供各种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277
862刑事侦查学
二、综合分析,确定嫌疑人
侦查活动全面展开后,各种嫌疑线索会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此时,就需要对各种嫌疑线索进行认真细致地筛选,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研究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破案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侦破工作能否集中力量、集中目标深入开展。 通常情况下,在调查摸底前所拟定的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确定嫌疑人的根据。在确定嫌疑人时,要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摸排对象的条件,其中尤其应把握犯罪时间、空间条件和作案因素、证据条件。 就是说,首先要审查其是否具备犯罪的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 只有当某人具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即在实施犯罪的时间内下落不明,或者到过犯罪现场或客观上有接触犯罪现场的条件,再进一步审查其他作案因素和条件才有实际意义。 所谓作案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既包括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又包括导致案件发生的客观外界条件。所谓证据条件,即能证明某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材料。包括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等。 当然,在确定嫌疑人时并不要求必须取得足够、确凿的证据,但是,肯定或者否定某人为嫌疑人应当有一定的事实根据。 如果有事实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只是部分的或不确凿的证据,也应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开始时只具有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和其他因素,而尚未获取犯罪证据,后来,通过采取侦查措施逐步查清犯罪事实,证实其为犯罪
278
刑事侦查学962
分子。刑事案件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分子往往制造种种假象迷惑侦查,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教唆犯或主犯,经常是唆使、指挥甚至雇用他人去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综合分析,全面审查各种嫌疑线索,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防止漏掉真正的犯罪分子。
三、调查取证,认定犯罪人
调查取证,认定犯罪人,就是通常所说的审查嫌疑人。这是侦查破案中带有关键性的一环。 它直接关系到侦查破案的速度和质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要求在调查摸底过程中所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 他们的嫌疑根据和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大致可分为一般嫌疑对象和重点嫌疑对象两种。 但是,不管是哪种嫌疑对象,在没有取得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之前,只能说明他们可能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而不能认定他就是犯罪分子。因此,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之后,还必须对他们逐个进行审查。只有当获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某嫌疑人正是本案的作案人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分子,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如果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某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条件,根本不可能进行此种犯罪活动时,就应及时做出否定结论,排除其犯罪嫌疑。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开始时嫌疑对象一般比较多,但是经过审查,其中,有些人被否定,解除嫌疑,还有极少数人,嫌疑上升,成为重点嫌疑对象。
279
072刑事侦查学
重点嫌疑对象被确定以后,侦查目标已经明确,任务比较具体,这时侦破工作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全面收集能够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进行犯罪活动的证据,审查原先所获取的同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同嫌疑对象有无联系。 这是一项极其复杂而严肃的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机动灵活地采用各种侦查手段,从作案时间、作案因素、作案工具、行动表现和赃证物品方面,深入开展侦查,收集证据,过细研究,反复核实。 无论对嫌疑对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都必须以驳不倒、否不了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要坚决反对不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没有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就草率认定犯罪,随便拘人捕人的错误做法。(二)对各种侦查材料的分析鉴别对于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材料,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使之互相比较,互相印证,鉴别哪些材料是真实的,对确定案情有意义;哪些材料不真实,对确定案情没有意义,从而把握事物的内部联系,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分子,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对侦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时,既要对每个材料逐个地考察,又要联系起来综合对比,全面甄别、印证。 对每一个材料都要从其来源上,内容上,分析其是否真实可靠,反映的情况是事实还是假象,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自然联系,还是偶然的巧合。 它们本身所出现的矛盾,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还是无法解释。 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材料如果孤
280
刑事侦查学172
立地进行分析研究,是难以判明真伪的,因此就必须把各种材料联系起来研究。在综合分析研究时,要注意发现矛盾,并且弄清是什么样的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求得正确的解决。 如果根据现有材料,还不能解决所发现的矛盾时,就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另外,还要注意已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有力。 证据是否有力,就是指它的证明力的大小。 各种证据,都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在某一方面反映了一定的案件事实。 但是证据反映的是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反映的程度怎样,却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它们的证明力也就有大有小,对于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同。 在审查证据材料,认定犯罪时,如果有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某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则所作出的结论就有扎实的根据。 如果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能无可辩驳地说明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这种证据对证实犯罪就不是有力的。关于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是说明已有的证据材料,能不能充分证明某个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 只有获得了必要的证据,足以说明犯罪案件就是某人干的,才能认为所作出某人即是犯罪分子的结论是有根据的。如果现有的材料,仍然是表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作案,而不能完全肯定就是该人作案,那么证实其是罪犯的证据就是不充分的,即使表明其有犯罪嫌疑的材料相当多,嫌疑很大,也只能说明其有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不能据此认定其就是罪犯。总之,分析研究各种侦查材料,是深入认识案情的过程,是进一步揭露犯罪活动,并找出犯罪分子的主观反映客观的
281
272刑事侦查学
过程。这是一项极其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决不可粗枝大叶,凭想当然办事。 只有开动机器,多方设想,多谋善断,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才能看得全面,想得周到,使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真正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节 破 案
一、破案的概念
破案是指在查清主要案件事实,取得确凿证据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侦查措施的总称。 它是侦破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通常情况下,要对犯罪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立即将他们缉拿归案。破案后,侦查部门应及时将人犯和案卷移交预审部门,通过审讯,进一步查清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破案的条件和时机
在破案之前,首先必须认真审查破案的条件。 破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够轻率地决定“破案”抓人。在对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审查核实以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可靠,认定某人是犯罪分子已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即可决定破案。 有些案件,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某些具体情节一时难以查清,而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这一犯罪案件是某人
282
刑事侦查学372
干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决定破案。 因为刑事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破案必须及时。 当然,对某些未查清的情节,在破案后,要抓紧调查清楚。总之,具有确凿的证据,案情已经查清或者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这是破案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以后,才可以决定破案。有了破案条件以后,还要选择最合适的破案时机。 在决定破案时机时,必须考虑本案与其他正在侦查的案件有无牵连。 如果这一案件的破案将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侦查时,只要侦查部门能够完全控制侦查对象的行动,也可以决定缓破。在破案前,应制定具体的破案计划,报请领导批准。 破案计划的内容通常包括:案件侦查的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破案的方法和步骤;对案犯的分别处理,以及对被拘捕的人犯如何组织审讯等。 同时,还要办理各项必要的法律手续,做好破案的各项物质准备。 破案后,应及时填写《破案报告表》,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应当写出破案总结。
三、破案后的处理
破案以后,侦查人员应抓紧时间做好破案后的处理。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一)追缴和发还赃物对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赃款,要全部追缴,如数发还事主。 这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获取罪证、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好了,
283
472刑事侦查学
往往可以发现许多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分子,破获大量的积案。 同时,通过发还赃物,还可以教育群众,加强防范工作。(二)整理材料档案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应把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材料,按照其内容和作用分别整理,装订成档案。使其能够全面、客观、真实、系统地记载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正确地反映案件侦破工作的全过程。 这对于全面了解侦查工作的进行情况,正确地分析和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三)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工作案件查破后,指导破案的领导人,应组织侦破人员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认真检查侦破过程中走弯路的教训,分析产生缺点错误的原因,用以教育干部,提高斗争水平。 对于破案有功的个人和单位,应分别给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破案过程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可疑线索,如果在当时未来得及查清的,在破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追查,有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摸底中确定的嫌疑对象,曾经通知其所在地区和单位进行过工作的,经过查证已排除嫌疑,应通知有关地区和单位销毁材料,消除影响。
284
刑事侦查学572
第十一章 侦查实验
第一节 侦查实验的概念和种类
一、侦查实验的概念
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通常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必要时,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是一种检查性的措施。 一般用于鉴别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词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辨认结果是否准确;审查对案件有关的说法的可信程度,等等。
二、侦查实验的种类
侦查实验以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为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感知可能性实验。 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现象通过
285
672刑事侦查学
感觉器官在人脑中直接反映的可能性实验。 比如检查在一定环境中看见或听见的可能性实验,就属于此类实验。(二)
行为可能性实验。即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某种外在活动的可能性实验。 包括:1。
行为能力可能性实验。 即胜任某种外在活动主观条件的可能性实验。比如是否可能搬移重物,是否具有专门技能(如绘画、制图、驾驶汽车等)的实验。2。
行为过程可能性实验。 即从事某种外在活动所经过的顺序的可能性实验。 比如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可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完成盗窃活动的实验。3。
行为结果可能性实验。 即实施某种外在活动所达到的最后结局的可能性实验。比如在一定条件下,某人是否可能将一重物从甲地搬移到乙地;某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否可能从甲地步行到乙地的实验等。(三)
自然力可能性实验。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现象不经人力干预,自由发展可能性的实验。 比如这个草堆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自燃的实验;某库房能否容纳一定数量货物的实验;在某一场所保存某些物品时,其重量能否发生自然损耗的实验等。
第二节 侦查实验的任务和规则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侦查实验适用的范围很广,通常用来解决以下问题:(一)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到某种事物;
286
刑事侦查学772
(二)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完成某种行为;(三)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