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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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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 但是,必须明确,刑事侦查学吸收和运用其他科学部门的研究成果,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其理论和方法,而是要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对这些理论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再加工和实验,使之适合于刑事侦查工作客观要求。

    五、比较借鉴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研究的方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科学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应当以研究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为主。 同时,又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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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闭目塞听,对外国的和我国历史上的侦查制度及其有关理论和方法采取一概拒绝的态度。 任何一门科学的建立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必然要从人类文明的宝库中汲取有益的成果。 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也不例外。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广泛,国外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法,正在日益渗入我国,国内犯罪已呈现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使我们更加有必要深入了解和研究外国刑事警察机构设置及各国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发展情况和实际运用。 刑事侦查学研究应该广泛吸收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分析比较,择其精华,去其糟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侦查学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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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刑事侦查学

    第二章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第一节 刑事侦查的概念

    一、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通常是从立案后开始进行,到案件事实全部查清,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时终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关于侦查的法律定义,具体包括以下四层意思:(一)侦查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职权在我国,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谓侦查权,是指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侦查权属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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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学71

    着大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进行。 因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上述可见,在我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工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侦查权。 如果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擅自行使侦查权,私立专案,私设公堂,非法进行拘人、捕人、搜查抄家等等,就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198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的规定,县(市辖区)属以上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对于需要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保卫处、科应将案卷材料连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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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刑事侦查学

    述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保卫处、科依照法律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保卫处、科没有逮捕、拘留、预审和搜查的权力。(二)侦查是一种专门调查工作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它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侦查行为及侦查措施。 作为侦查行为的专门调查工作既不同行政调查,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调查,而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

    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其他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中的非侦查人员)无权进行此种专门调查工作,但可以被邀请或者受委托参与有关专门调查工作,或者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有关专门调查活动。(2)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3)

    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事件。(4)

    调查的方法既可采用公开形式调查,也可采用秘密形式调查,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性。(5)调查的程序和期限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6)调查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三)侦查是与专门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作为一种专门调查工作是与有关强制性措施密不可分的。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 这是依法强行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不同方法。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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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学91

    续犯罪,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四)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它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性。 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禁止用非法的方法进行侦查和获取证据。上述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着的。 只有全面地了解侦查的内容,才能对刑事侦查的概念有正确的理解。

    二、侦查与侦察的区别

    侦查与侦察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专用名词,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据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如跟踪守候、秘密搜查、秘密取证、窃听,等等。 由此可见,侦查与侦察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所起的作用等是有区别的,但是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的。 为了有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应充分发挥这两种手段的作用。

    三、刑事侦查的含义

    在我国,刑事侦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指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侦查;一种是狭义的,指对反革命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侦查。 从侦查机关的侦查管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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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刑事侦查学

    看,对反革命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对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 刑事侦查学中所研究的侦查,主要是指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盗窃、诈骗、贪污、贿赂、走私、渎职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而不包括反革命罪侦查。 刑事侦查与反革命罪侦查由于斗争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当然有所区别。 但是,两者的性质、任务和办案的规则、程序等都是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刑事侦查和反革命罪侦查都是适用的。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将侦查阶段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环节。前者从立案开始到对被告人、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止。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后者是从破案起到侦查终结止。 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明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这两个环节是相互衔接,不可分割的,统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

    第二节 刑事侦查的任务

    刑事侦查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 它的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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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学12

    一、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最根本的依据。 只有掌握真凭实据,才能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重或罪轻作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如果没有证据,就不可能正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甚至会发生放纵犯罪分子,误伤好人的错误。 因此,收集证据是刑事侦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 各种侦查措施和策略手段的运用,比如现场勘查,侦查实验,搜查,检查,扣押,辨认,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鉴定等等,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收集证据。在侦查实践中,收集证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发现证据犯罪事件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且这些事件又是和许多其他事件同时发生、相互交错的,那些能够证明犯罪事件的事实,经常是零散的,淹没在许多其他事实之中,而且很容易遭到破坏,有时还会被人为地加以销毁或掩盖,不容易被发现。 因此,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首先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找到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发现证据。 比如,利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发现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无色手印和恢复武器上被锉掉的号码;通过搜查发现犯罪分子匿藏的赃物和作案工具;通过调查访问了解到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等等。 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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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刑事侦查学

    是发现证据。(二)固定和收取证据发现了证据,这只是获取证据的第一步。 要想使被发现的证据能够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起到证据的作用,还必须把这些事实材料加以固定和收取下来。 否则,尽管所发现的事实材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很有价值,也不能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 固定和提取证据的方法,通常有照相,绘图,制作模型,制作各种笔录,以及录音、录相等等,必要时可以提取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或文件。(三)检验和审查证据对于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侦查人员对于侦查过程中所发现和提取的每个证据,都必须认真地进行检验,有些应送交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例如,有人检举某甲用手枪杀害了某乙。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从某甲的箱子里发现和提取了一只手枪。 那么,为了解决这只手枪是否为杀害某乙的凶器问题,就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经过枪弹检验认定,从某乙身上取下来的弹头正是从某甲这只手枪射出来的。 这时,就可以认定某甲的这只手枪就是本案的证据之一。 检验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运用痕迹检验,枪弹检验,物证化验,法医检验,文书检验等刑事技术手段以外,对于某些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物品,还可以聘请有关科学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办案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都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判断,以鉴别其真假,查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每个证据材料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实际意义。 最后,还应当在综合分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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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人

    查明犯罪事实,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实践表明,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了,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弄清案件的全貌,准确地认定犯罪人,这是刑事侦查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在侦查过程中,广泛地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其目的正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所谓犯罪事实,就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精神状态等。换句话说,就是要查清是什么人实施犯罪,犯了什么罪,用什么手段犯罪,在什么时间、地点犯罪,由于什么原因犯罪,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有无责任能力,等等。 总之,凡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事实,在侦查过程中都必须周密地进行调查,查得清清楚楚。 除此之外,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人们的主观印象、怀疑、猜想、推测和看法等,都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当然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三、查获犯罪人

    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大多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作案后又千方百计毁灭罪证,伪造证据,制造假相,掩盖罪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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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刑事侦查学

    者逃跑、躲藏、串供,以及栽赃陷害,嫁祸于人,有的继续进行破坏活动。 因此,刑事侦查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对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适时地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这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可能逃跑、自杀或进行新的犯罪活动时,应当迅速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逃跑,则应立即采取侦缉措施,将其缉拿归案。

    四、制止和预防犯罪

    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力求使一切犯罪案件真相大白,使一切犯罪分子都难逃法网。 同时,还要通过侦查活动总结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发现和堵塞某些地区、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健全制度,加强防范工作,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并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教工作,制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刑事侦查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重要武器。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刑事侦查工作,就不可能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也就不可能有效地制止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另外,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第一道“工序”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查明了犯罪事实,查获了犯罪人以后,才能对案件提起公诉和进行审理。 所以刑事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侦查工作进行的好坏,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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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原则

    刑事侦查的原则,是指刑事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正确进行。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诸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等。 所有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刑事侦查都是适用的,在侦查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此外,还有几项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

    一、依靠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在侦查活动中,坚持实行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刑事侦查工作的根本标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群众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源泉,是战胜一切敌人的根本保证。 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就不是人民民主专政,至少不是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践证明,刑事侦查工作只有认真切实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根于群众之中,才能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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