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
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
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
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
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
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是相反
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
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
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
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二)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
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
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些生
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
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
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
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
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
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
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
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
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
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
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
达成?不能有学习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
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
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受的质,
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全不
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
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
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
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
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 “ 共处 ” ,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
为 “ 分离 ” 〈独立〉。(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 “ 对处 ” 。)
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 “ 接触 ” ;变化中的事物,若照
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
“ 间在 ” 。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
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
“ 间在 ” 。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 “ 串联 ” (其序列决定于位
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
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非
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
某事物之后; “ 一 ” 之于 “ 二 ” 不为串联,月份中初一亦不串
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 “ 贴切 ” 。延续为贴切的一个
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 “ 延续 ” ,
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
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
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
触者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所以一
个点不同于一个单位;因为各点可接触,而各单位〈数〉不
可接触,诸单位只能串联;点之间可有某些事物,但单位之
The CHM file was converted to HTM by Trial version of ChmD epiler 。 Download ChmDec ompiler at: zipghost
北极星书库…xrshch12
卷十二
章 一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本体;我们所探讨的正是本体的原理
与原因。倘宇宙为一整体〈完物〉,本体就是这整体的第一部
分;倘这整体只是各部分的串联,本体便当在序次上为第一,
其次为质,继之以量。同时后两者实际上只是本体的秉赋与
动变,并非全称实是, —— 将这些也算作实是, “ 不白 ”“ 不
值 ” 之类便也成为实是;至少我们有时也得说 “ 这里是一个
不白的 ” 。又,除了本体而外,其它各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
早期古哲学家也习知本体的原始性;他们所勤求的也正是本
体的原理,要素与原因。现代思想家趋向于以普遍〈共
相〉作本体(由于他们的研究趋重于抽象,因而凡成为科属
的普遍事物,他们就叙为原理与本体);但古代思想家却将个
别〈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为本体,不把它们的共通
物身当作本体。
本体有三类。 —— 可感觉本体支分为二,其一为永恒,其
二为可灭坏;(后者为常人所共识,包括动植物在内;)于可
灭坏本体,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种或是有
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体可
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动变本体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
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为只有数理对
象是不动变本体。前两类本体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
变);但第三类本体,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
另一门学术。
可感觉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体
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
(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由对成的一端变向另一
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
之间进行着变化。
章 二
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
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 —— 或为本体〈怎么〉之变;
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处变;变于 “ 这个 ” 〈本体〉是单
纯的生灭,变于量是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处
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于是,在
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物之为 “ 是 ” 原有二义,变
化即潜在之 “ 是 ” 物成为实现之 “ 是 ” 物,例如潜在之白色
实现为白色;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仅可以
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
固在,只是它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
之 “ 元一 ” ;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与阿
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 —— 这
不如说 “ 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 ” ,较为妥当。所
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
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
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
间由一处动向另一处的 “ 运动物质 ” 而不是 “ 可成坏的物
质 ” 。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 “ 非是 ” 进
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
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 “ 不同的事物出于不
同的事物 ” ;说 “ 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 ” ,总难符合实际;事
物异于物质,若一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
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质亦为一,则物质当
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
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
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 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 —— 这里我意指最后
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
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
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
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
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
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
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
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
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
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 —— 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
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
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
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
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
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
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
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 “ 房屋 ” 或 “ 健康 ”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
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
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
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
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
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
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
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
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
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
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
式因。
章 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
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
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
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
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
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
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
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
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
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
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
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
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
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
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
(丑)由合成物再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
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
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 —— (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
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
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
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 “ 白 ” 、 “ 黑 ” 与
“ 面 ” ,于书夜为 “ 光 ”“ 暗 ” 与 “ 气 ” 。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
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
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
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
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
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疾病,身
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
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
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因为有时
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
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 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
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
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与
身体。
再从另 — 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
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
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
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
因的分类中。因为形式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
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 “ 暗 ” 与 “ 疾病 ” 也能独
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
得其表现。)但实现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
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例如人的原
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
的特殊形式),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
又非阙失,又与人品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
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
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
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
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
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 “ 普遍人 ” ,
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
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各
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
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
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
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
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
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 —— 它们相同或相异 —— 消楚
地, “ 原理 ” 与 “ 要素 ” 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
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
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
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
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
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
初的完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
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
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
亦各各不同。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
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别。
章 六
本体曾说有三类,自然实物本体二,不动变者一,于
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