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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在通常情况下,贷款国有关机构还将按协议对借款国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其贷款人不仅限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这种贷款也是一种非商业性优惠贷款,基本特征:(1)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例如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基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由其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公私企业。(2)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3)贷款的条件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4)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期限较长,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5)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6)对贷款用途有严格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而且贷款方也对贷款人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不对私人企业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可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
(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基本特征:(1)借款人和贷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限制。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贷款人是具有贷款业务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人为各类主体,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则基于外债管理政策的考虑,对于本国借款人的资格设有一定了如限制。(2)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4)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按约履行。(5)贷款原则上受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也要考虑国际惯例,贷款协议通常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四)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组织放贷方式,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独立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是指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共同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管理的贷款。银团贷款是目前国际贷款融资中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的方式;它不仅包含了国际商业贷款关系中的一切基本要素,而且体现了分散贷款风险和提高筹资效率的市场要求,因而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实践中有日益普遍化的趋向。
在银团贷款中,若涉及不同国家的贷款人或借款人称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贷款金额大,参与的银行多。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O%。所以,国际银团贷款既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贷款期限长。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第三,贷款风险由各贷款银行分担。尽管银团贷款是一个整体,但各贷款行彼此义务分开,不是连带的,即贷款行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第四,特殊的浮动利率结构。国际银团贷款的贷款期被划分为若干利息期。每一段利息期是一个固定利率,但各利息期之间的利率有差异,从整个贷款期来看,利率是浮动的。
(五)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又称国际项目贷款,是指向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特征:第一,政府提供间接保证是项目融资的本质特征。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入稳定,但也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没有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第二,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的资产和实力。第三,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也有许多项目融资合同甚至约定项目贷款人无追索权。第四,风险分担。为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第五,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四、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一项国际贷款涉及许多法律文件,最重要的是国际贷款协议和国际贷款担保协议。从实践来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尤其体现了国际贷款的典型要求,由其所概括的内容不仅有惯例化之趋势,而且对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债券发行法律文件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国际贷款协议依种类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具备一些共同性条款。这些共同性条款包括:
(一)陈述和保证
在该条款中,借款人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所涉及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和经营事实加以说明和承诺,并须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合同法责任。借款人说明的重要情况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事项的说明,目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贷交易的效力在法律上不会遇到来自借款人方面的阻碍;另一方面是有关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所作的说明,为的是便贷款人确信借款人有良好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二)先冼条件
国际贷款协议的贷款人一般都不是协议一签订就承担提供贷款的义务,而是要等协议规定的一些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承担或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协议中通常设定一些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即所谓先决条件。先受条件可分为总括先决条件和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总括先决条件主要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协议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内容主要是对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说明的各种法律事项给予证明。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借款人未发生各类不利变化的说明,例如未曾发生或现不存在违约事件,不存在使借款人履行借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的情况等。
(三)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承诺于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将承担一系列义务。约定事项主要包括消极担保条款、平等位次条款、财务约定条款、贷款用途条款、反对处置资产条款和保持主体同一条款等。消极担保条款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前,不在其资产及收入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平等位次条款要求借款人保证任何时候均须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处于平等的位次。
(四)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国际贷款的违约事件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实际违约包括下列情况:(1)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或不如数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有关费用。其救济是往往导致贷款人解除借款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2)借款人违厦在协议中所作的说明与保证,例如其说明与保证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其救济是贷款人依情况,可按先决条件条款的规定,暂时中止发放贷款,直到说明与事实相符。也可解除借贷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3)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贷款人可采取中止或撤销贷款的提供,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等救济方法。(4)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协议为其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先期违约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借贷协议大多把借款人破产,借款人承认无力清偿,借款人把财产让与债权人,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判决而被扣押或可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规定为构成借款人清偿能力的丧失。(2)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被国有化。由于在被征用或国有化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因而将影响其到期还款,故作为预期违约加以规定。(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凭借这一条款,在贷款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发生的情况对借款人的状况有重大不利从而将导致其实际违约时,就可以按违约对待。(4)借款人的交叉违约,指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者借款人可以或巳经被其他债权人宣告贷款加速到期,则将视为对本借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也构成违约。
五、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融资担保可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类,前者是〃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和银行担保;后者是〃物的担保〃,主要形式是抵押和质押。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向贷款人承担的还款保证,国际融资常用的信用担保有保证、备用信用证和安慰信三种方式。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国际融资常使用浮动抵押这种较为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
(一)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1、见索即付保证。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见索即付保证又称见索即付保函,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见索即付保证是担保人与收益人之间以保函为根据而形成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见索即付保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独立性。传统保证最大的特征是其从属性,即保证合同从属于基础合同。而见索即付保证是非从属性的独立的担保。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及申请人依贷款协议所拥有的抗辩事由对抗收益人。例如,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的抵押权,并不影响见索即付保证的效力和履行。(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这种无条件是指收益人索赔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例如提交合同规定的一定的单证,索赔提供的证明文件只具有书面形式的要求,保证人无须核实借款是否违约。而在传统的担保中,收益人索赔必须证明主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通常需要提供有关的裁决才能向保证人索赔。(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担保人的付款义务是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当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代位追偿。
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备用信用证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又有担保的作用。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证的不同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后者适用相关国家的担保法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倒》等国际惯例,两者的生效条件也不同,后者依英美法律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定有对价的要求,而前者没有此要求。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也不同,前者广泛用于国际经济交易担保,而后者只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两者对单据的要求和付款责任也不同。
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应当理解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在于担保,如借款人能依贷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的到期债权完全得到实现,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并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只有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并由贷款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证明后,开证行才实际承担付款责任,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行为是贷款协议未能正常履行引起的,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备而不用。(4)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这一基础交易。
3、担保意愿书。担保意愿书又称安慰信,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
(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其特定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优先受偿权。向贷款人提供还贷的保证的担保形式。其特征是以财产或代表一定财产的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主要包括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和浮动抵押等几类形式。
1、动产担保,指在可移动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权利上设置的物权担保。动产担保主要包括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抵押等形式。在国际融资担保实践中,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设施、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油等。
2、不动产担保,指在不能移动的财产上设置的物权担保。不动产担保主要以不动产抵押的方式进行。抵押的标的主要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产及地上定着物、林木等。
3、浮动担保,浮动担保又称浮动抵押,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其法律特征是:(1)担保物的价值和形式处于不确定状态。担保物是借款人的现在和将来的财产,可能增加或减少。形态可能会从货币形态转化为实物形态。(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浮动担保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使设定担保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