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8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不顾。这从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的有关内容,也可以得到证明。

       二、秦律中的伦常秩序

    睡虎地秦简所保存的秦律,远非秦律之全部,史籍中对秦律的记载也极其有限,因此,我们不可能对秦律中的伦常秩序做全面讨论,只能就现有材料对其中的某些方面加以分析。

    1.父家长的权力

    秦律中的〃父〃在家庭中享有很多特权。秦律规定:
           父盗子,不为盗。
    在父子同居的情况下,自然由父亲掌管、支配全家的财产,不应该存在〃盗子〃的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也就是说,秦国早已通行小家庭制度,存在着儿子与父亲〃别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别居的儿子理应有自己的财产权。可是这里的〃父盗子,不为盗〃显然把〃别居〃的儿子也包括在内了,这实际上承认了父亲对别居之子的财产仍有部分支配权。
家长可以以〃不孝〃等罪名请求官府惩罚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秦律对〃不孝〃罪惩罚非常严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二十一:〃律曰:……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这份《奏谳书》属于秦或汉初,尚未定论 。我认为,这份文书中有〃黥城旦舂〃、〃黥隶臣妾〃等刑名,即使其时代属于汉初也只能在文帝改革刑制以前,而文帝改革刑制以前的法律基本承袭了秦律。上面所引律文与秦简中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如《封诊式》:〃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否?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据整理小组注释:〃环,读为原,宽宥从轻。〃 〃不当环,亟执勿失〃说明秦律对〃不孝〃的惩罚毫不留情。
    秦律对父家长不经官府允准而擅自刑、杀子及奴婢的行为,也要给予惩处,然而其惩罚的程度则轻于普通的杀、伤罪。《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仅仅因为孩子大多而杀死无辜的婴儿,只处以黥城旦之刑;如果家长能找到其他理由的话,恐怕惩罚还可减轻或免除。《法律答问》中还有一条:〃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所谓〃后子〃也就是作为嫡嗣的长子,由于后子的地位比较特殊,所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既然要议罪,实际上仍然为父家长减免罪责留有很大的余地。因此,总的来说,秦律是偏向于保护父家长一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父亲对亲子发生侵害行为时,秦律才偏重于保护父家长一方;而在养父对养子发生侵害行为时,秦律基本按普通犯罪处理,至少就目前所见到的材料看是这样。如《法律答问》:
    父盗子,不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
    这是关于盗罪的规定,意即父亲盗窃亲生儿子的财物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养父盗窃养子的财物,则要按普通盗窃罪论处。又:
    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擅杀亲子,要黥为城旦;即使擅杀亲生〃后子〃,也需议罪处理,而擅杀非亲生〃后子〃,却径判弃市,连〃谳之〃的机会都没有,这与后来的法律是有很大不同的。《唐律?名例》〃称期亲祖父母〃条规定:
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疏议》:〃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
    也就是说,在唐律中,收养同宗之子与亲子同样对待。《唐律?户婚》〃养子舍去〃条又规定: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唐律禁止收养三岁以上异姓男为子,而收养三岁以下被遗弃的婴儿,虽为异姓,仍与亲子同样对待。从秦律到唐律的这一转变大概开始于汉代的〃经义决狱〃,《通典》卷六十九引用的两个案例,即反映了由秦到汉的这一变化。其一: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在这里,养子与亲子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又例二: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之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宫。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也就是说,如果生父对儿子未尽抚养的义务,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亲子对生父的冒犯,就可以不依照父子关系的法律规定去审理。关于养子的地位问题,即使在汉代以后,仍有很多争论 。然而在秦律中,养子是不同于亲子的,父家长对亲子的许多特权,是不能用之于养子的。

    2.妻的地位

    从秦律看,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为高。首先,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言,夫、妻同处于〃主〃(家长)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髡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其次,在秦律中,丈夫有罪,妻子告发,这不仅是她的权利,而且也是她的责任。《法律答问》: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模簦┏兼⒁缕鞯笔詹坏保坎坏笔铡�
秦律鼓励告奸,妻子如果隐瞒丈夫的罪行,将被连坐问罪;相反,妻子如果告发丈夫的罪行,不仅不被连坐,而且还可保住属于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财产。家长(父母)有〃非公室告〃之罪,官府不受理子女及奴婢的告发,却不禁止妻对夫告发,说明在秦律中妻的地位要高于子。
    汉宣帝地节四年〃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颁布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诏书的内容是这样的: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在这一诏令中;妻与子、孙同列,夫与父母、祖父母同列,区别对待。唐、宋律中,妻告夫与卑幼告期亲尊长同罪,而夫告妻则按尊长告期亲卑幼的规定论处 。因此从这方面而言,秦律中妻的法律地位似较后世为高。第三,秦律夫殴伤妻与普通斗伤罪同样治罪。《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茫觯ㄌ澹史蚩桑ê危┞郏康蹦汀!ā≌馐枪赜诜蚺股似薜姆伞N颐窃倏雌胀ǘ飞俗铮骸稍唬憾穳ň觯┤硕汀ā。弧ɑ蚨罚龆先吮侨舳糁溉舸剑鄹骺桑ê危。ㄒ玻恳榻缘蹦汀ā K得髡煞蛏薄⑸似拮硬皇粲凇ǚ枪腋妗ǚ矫娴姆缸铮煞蛟谡夥矫娌幌碛腥缤改钢谧优⑴灸茄奶厝āL啤⑺温啥苑蚺蛊薏扇〖跣陶撸鳌⑶迓筛砣荨O喾矗缭谀铣跛问逼诰投云夼狗蚣又爻头#以降胶罄凑庵智魇圃窖现亍 T谡夥矫妫芈捎牒笫婪上啾龋耘拥钠缡映潭人坪跻帷�
    前面已经提到,妻子告发丈夫的罪行,可以保证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不被没收。然而妻子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如《法律答问》:〃妻有罪以收,妻模簦┏兼缕鞯笔眨翌颍款颉!ā∠喾矗煞蛴凶铮词埂ㄆ尴雀妗ǎ驳貌坏秸煞蛩乒艿募也F拮尤绻芟碛心承┓ǘㄌ厝ǎㄈ缂酢⒚庑谭#┑幕埃且彩怯烧煞虻墓僦扔刖粑凰龆ǖ模纭斗纱鹞省罚骸ㄘ姆虿灰怨傥拢约槲拢劭桑ê危。ㄒ玻康兵猓ㄇǎx猓ㄇǎ┱咂薜卑坏保坎坏卑!ā∮捎谡煞蚬傥姆颍缸锉磺ㄡ悖拮泳涂擅庥谒嫱デㄡ阒亍T偃缯偶疑胶杭颉蹲嘹菔椤分唬骸ǖ摈艄俊⒐科抟陨希曛!ā≌煞蚓粑辉诠恳陨希拮臃缸锏贝粜蹋梢员3稚硖逋旰茫环叫獭S捎谧柿喜蛔悖颐俏薹ǘ郧芈芍衅拮拥牡匚蛔龈咛宓姆治觯旅娴慕崧鄞筇迨悄芄怀闪⒌模杭丛谇芈芍校薜姆傻匚唤虾笫缆愿撸啥苑蛉ǖ南拗平虾笫缆远啵黄抻敕蛲彝ブㄖ鳌ā5艿乃道矗薜牡匚蝗匀灰陀诜颉�

    3.不孝之罪

    〃不孝〃之罪,在历代法律中都属于严惩对象。自隋《开皇律》始,正式定为〃十恶〃之一,不加原宥。随着法律伦常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不孝〃的含义前后也有一些变化。
    秦律中家长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而实际上秦律中的〃不孝〃罪并不一律处以〃弃市〃之刑。《法律答问》: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殴大父母〃及〃殴高大父母〃应该也属于〃不孝〃的行为。《封诊式》有〃(迁)子爰书〃,讲的是某里士伍甲〃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并得到了官府的允许 。〃爰书〃中没有说明丙被迁徙的原因,估计也与某种〃不孝〃行为有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二十一中的女子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女子甲的行为也比照〃不孝〃之罪量刑,很令人费解。不过由此可以看到〃不孝〃的含义是比较宽泛的,而秦律对〃不孝〃罪也是视不同情况而给予不同惩罚的。
    本文前引《韩非子?五蠹》的资料表明,法家站在维护君主与国家利益的立场,反对一切有碍于君权、有害于〃公共秩序〃的伦理道德。从秦律中我们发现,当〃孝〃的行为与君权和〃公共秩序〃不发生冲突时,国家同样提倡〃孝行〃,而打击〃不孝〃之徒。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的律文 ,说明妻对夫的揭发是受到鼓励的。那么,子对父的揭发是否属于〃不孝〃之行呢?汉宣帝地节四年诏郑重宣布,允许父子、夫妇、祖孙之间有罪互相〃容隐〃的行为 ,说明在此以前家庭成员之间的〃首匿〃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诏令充分体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精神 ,而这一精神与法家的主张截然相反,也不符合秦律的原则。因此在秦律中子对父的揭发检举不仅不为〃不孝〃之行,而且很可能如同妻告夫一样受到鼓励。
    既然如此,该如何解释《法律答问》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这一条文?整理小组的解释是:〃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并引用《唐律疏议》的有关文字为佐证 。本文认为《唐律疏议》是法律伦常化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在这方面与秦律的差别不容忽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非公室告〃这一术语的真实含义。《法律答问》规定:
       贼杀、伤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可见,〃非公室告〃仅仅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某些侵害行为而且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侵害行为;而在〃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一条中所针对的主要是〃主〃(父母)杀、刑、髡子及奴婢的行为。      前面已经提到,父母刑、杀子及奴婢,必须申报官府,否则即为〃擅〃,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尽管秦律规定不受理子及奴婢控告家长的这种〃非公室告〃行为,但并没有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向官府控告;而且,秦律不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仅限于〃非公室告〃方面,如果父母、主人犯了〃贼杀伤它人〃等属于〃公室告〃的罪行,秦律并不禁止子、奴婢控告。秦律的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家精神的:因为在〃非公室告〃的情况下,家长的侵害行为只限于家庭内部,并未对君权及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家庭成员(包括奴婢)控告,实质上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家庭伦常,维护了家长的地位。
    《唐律疏议?名例》: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按《疏议》的解释,除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行而外都可适用相隐之律。非犯谋叛以上诸罪而被家庭成员或部曲、奴婢控告,控告者将会受到严惩 。相形之下,唐律所〃容隐〃的范围要比秦律大得多。这一转变大致开始于汉宣帝时期,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而在唐律中得以完整表述。这是法律伦常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注意到其发展的脉络及前后内容的变化。明乎此,就可以知道,〃不孝〃之罪越到后来,所包含的内容越多,这是法律伦常化的必然结果。

    4.奸罪

    奸罪是一种严重破坏伦常秩序的行为,中国历朝法律都制定严厉的条文惩罚这种罪行,秦律也不例外。这里仅就有限的几条秦律资料与唐律相对照,借以观察秦律中的伦常观念与后世法律之异同。
    秦律对一般的通奸男女,要耐为隶臣妾,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二十一:
    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论?等曰:不当论。
    〃必案之校上〃可参照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之〃奸爰书〃:
    奸   爰书 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整理小组注释曰:〃校,木械,《说文》:'木囚也。'《系传》:'校者,连木也,《易》曰,荷校灭耳,此桎也;屦校灭趾,梏也。'〃由此可知,〃必校之案上〃当指将通奸男女当场抓获并加木械押送官府,否则不予论罪。耐隶臣妾在秦律刑制中刑等较轻,汉文帝改革刑制后为二岁刑。《唐律?杂律》〃奸〃条《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由此可知唐律对有夫、无夫加以区别,与秦有所不同;通奸者在秦律与唐律中的刑期无从比较,但刑等则比较接近,反映了两个时代在这一问题上观念的近似。
    《法律答问》: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
    奴婢殴打主人应如何治罪,现存秦律中没有明确记载。《封诊式》有〃告臣爰书〃,可以作为参考:爰书中讲甲的奴隶丙因〃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便请求官府将丙〃斩以为城旦〃,并且卖给官府 。主人仅仅认为他的奴隶没有尽力为他卖命,不听他的话,便给予如此重的惩罚,据此推断,奴婢殴打主人应系重罪,课刑当不会太轻。《法律答问》中又有〃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的律文 祖孙之间尚有亲情关系,而〃黥城旦舂〃已是重刑,更何况奴隶之于主人,等级如同天壤,法律岂能稍加宽贷?如果不辨明〃臣殴主〃之罪的严重性,仅仅根据〃臣强与主奸……比殴主〃而认为秦律不重视伦常观念,那就错了。《唐律?杂律》〃奴奸良人〃条《疏议》曰:
    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
两相对照,可知在涉及主奴之间的性犯罪时,奴隶均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唐律的规定更具体而周密,秦律则只有通过〃比〃来量刑。
    《法律答问》: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
    这种罪在唐律中称〃内乱〃,为〃十恶〃之一。《唐律?杂律》〃奸缌麻以上亲及妻〃条规定:同母异父子女和奸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 与秦律不同;又〃奸父祖妾〃规定:同父子女和奸者,绞。这说明唐律比秦律更重视男系血缘关系,这是妇女地位不断降低、权力不断被剥夺的趋势在法律上的一个具体表现。
    唐律在亲疏等级、名分方面远比秦律细密,而且由于秦、唐刑制不同,二者难以做精确比较。但是,血缘关系越近,或等级差别越大,其间的奸罪后果也越严重,在这一点上,秦律与唐律并无不同。
    以上我们从父家长的权力、妻的地位、不孝和奸罪等四方面考察了秦律中的伦常秩序。应该提出的是,伦常观念并不是儒家的专利,法家只是站在君主与朝廷利益的立场上,将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这一限度之内,法家不仅不排斥伦常观念,而且还通过严厉的法律来维护传统的伦常秩序。因此顾炎武这样评论说:〃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4 5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