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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宋史-第3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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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省一月之六教而为三月之并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终在。今以臣之所见者为陛下言,不敢隐其实以欺朝廷,亦不敢饰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别为一司以总之,而不知扰之太烦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为用也,而使之至于怨,则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难不足以为苦,而羁縻之虐有甚焉;羁縻不足以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为苦,而诛求之无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罢,方干方营而去,此羁縻之所以为苦也。其教也,保长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检之指使与巡检者又交挞之,提举司之指使与提举司之干当公事者又互鞭之,提举之官长又鞭之,一有逃避,县令又鞭之。人无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为苦也。创袍、市巾、买弓、绦箭、添弦、换包指、治鞍辔、盖凉棚、画象法、造队牌、缉架、僦椅卓、围典纸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缗、纳秸粒之类,其名百出,不可胜数。故父老之谚曰:「儿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场。」非虚语也。都副两保正、大小两保长,平居于家,婚姻丧葬之问遗,秋成夏熟,丝麻谷麦之要求,遇于城市,饮食之责望。此迫于势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艺不如法为名,而捶辱之无所不至。又所谓巡检、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贪而冒法,不顾后祸,有逾于保正、保长者,此诛求之所以为甚苦也。

  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其肌肤以自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则法当督其家出赏钱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当未至于逃;至于逃,则其困穷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县常有数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诉于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圣知之,当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场教骑,终日驰骤,往往饥羸以至于毙,谁复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马为祸。此皆提举官吏倚法以生事,重为百姓之扰者也。

  窃惟古者未尝不教民以战,而不闻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为法也。夫缘情以推法,则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则愈严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兽穷则搏,人穷则诈,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能无危者也。臣观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豪发爱百姓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干当官,大狱相继,今犹未已。虽民之愚,顾岂忘父母妻子之爱,而喜为犯上之恶以取祸哉?盖激之至于此极尔!激之至深,安知其发有不甚于此者?情状如此,不可不先事而虑,以保大体而图安静。

  夫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间并教三日,不若一岁之中并教一月。农事既毕,无他用心,人自安于讲武而无憾。遂可罢提举司,废巡教官,一以隶州县,而俾逐路安抚司总之。每俟冬教于城下,一邑分两番,当一月。起教则与正长论阶级,罢教则与正长不相谁何。庶使百姓得以优游治生,无终年遁逃之苦,无侵渔苛虐之患,无争陵犯上之恶矣。且武事不废,威声亦全,岂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计远虑,断在必行,以省多事,以为生灵安乐之惠,以为国家安静之福。

  又乞罢三路提举保甲钱粮司及罢提举教阅,及每岁分保甲为两番,于十一、十二两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师遣官视教,止令安抚司差那使臣为便。并从之。

  元祐元年正月,枢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罢团教,其教阅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约。」闰二月,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谘、刘定奸赃状。御史孙升亦言:「刘定上挟章惇之奸党,下附狄谘之庸材,大肆凭陵,公行恐喝,故真定获鹿之变起于后,澶、滑之盗作于前,愿早正其罪。」于是谘、定皆罢,与在外宫观。十一月,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从殿中侍御史吕陶之请也。

  绍圣二年七月,帝问义勇、保甲数,宰臣章惇曰:「义勇,自祖宗以来旧法。治平中,韩琦请遣使诣陕西再括丁数添刺。熙宁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余万丁。设官教阅始于府界,众议沸腾。教艺既成,更胜正兵。元丰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或禁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元祐驰废,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安惇奏乞教习保甲月分,差官按试。曾布言:「保甲固当教习,然陕西、河东连年进筑城砦,调发未已,河北连年水灾,流民未复,以此未可督责训练。」帝曰:「府界岂不可先行?」布曰:「熙宁中教保甲,臣在司农。是时诸县引见保甲,事艺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军将,然俱更差充巡检司指挥。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鞯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知县、巡检又皆得转官或减年。以此,上下皆踊跃自效。然是时司农官亲任其事,督责检察极精密,县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装非理骚扰者,亦皆冲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后乃令上番。」帝曰:「且与先是府界检举施行。」蔡卞曰:「于先朝法中稍加裁损,无不可之理。」布以为甚便,容检寻文字进呈。

  十一月,蔡卞劝上复行畿内保甲教阅法,帝屡以督曾布。是日,布进呈畿内保丁总二十六万,熙宁中教事艺者凡七万,因言:「此事固当讲求,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行,则人不至于惊扰。」帝曰:「固当以渐行之。」布曰:「圣谕如此,尽之矣。若便以元丰成法一切举行,当时保丁存者无几,以未教习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则人情汹汹,未易安也。熙宁中,施行亦有渐。容臣讲求施行次第。」退以语卞,卞殊以为不快,乃云:「熙宁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习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宁四年,枢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首诉焉。」是月,诏京畿、三路保甲并于农隙时教阅,其月教指挥勿行。

  五年,诏河北东西、河东、永兴、秦凤路各武臣一员充提举保甲并兼提刑,其见专提举保甲文臣并罢。是月,诏京畿差武臣一员充提举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举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枢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虽号五十日,其间有能勤习弓弩该赏者首先拍放。一岁之中,在场阅教,远者不过二十七日,近者止于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灾伤,则免当年聚教。如武艺稍能精熟,则有激赏之法。斗力出等,则免户下春夫、科配;最高强者,则解发引见,试艺命官。行之累年,人皆乐从。惟京东、西虽有团成保甲之名,未尝训以武事,虑其间亦有人材甚众,能习武艺,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编修点择条约。」从之。八月,枢密院言:「诸路团成保甲者六十一万余人,悉皆乐从无扰。其京东、西路提举官任谅已转一官,直秘阁。其朝议大夫已上与转行,武臣武功大夫特与转遥郡刺史,余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诏提举保甲督察州县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岁以改正多寡为殿最。二年,诏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三年,诏:「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达之,二十五家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为一都保。保各有长,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爱,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诸自外来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听送所属。保内盗贼,画时集捕,知而不纠,又论如律。所以纠禁几察,纤悉具备,奇邪寇盗,何所容迹?访闻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以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遂使寇贼奇邪无复纠察,良法美意浸成虚文。可令尚书省于诸路提点刑狱或提举常平官内,每路选委一员,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系籍人丁开收取实;选择保正长,各更替如法,使钤束保丁,递相觉察,毋得舍亡赖作过等人,遇有盗贼,画时追捕,若有过致藏匿者,许诸人告首,仍具条揭示。」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书户部侍郎钱盖为龙图阁学士、陕西五路制置使,专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学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为京畿提刑,训练保甲,闻者莫不慰悦。乞罢武臣提刑,以保甲属元,庶得专一。」从之。十一月,京畿提举秦元集保甲三万,先请出屯,自当一面。不从。金兵薄城,又乞行训练,乘间出战。守御使刘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谋遂塞云。

  建炎后乡兵

  巡社建炎元年,诏诸路州军巡社并以忠义巡社为名,隶宣抚司,后募乡民为之。每十人为一甲,有甲长,有队长;四队为一部,有部长;五部为一社,有社长;五社为一都,有都正。于乡井便处驻扎。绍兴初,罢之。

  

  枪杖手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建炎四年,诏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听州县守令节制。后存留强壮,余并放散。

  

  义兵绍兴十年团集,诸州名数不等。后皆以县令为军正。

  

  义士绍兴元年,籍兴元良家子弟,两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为一队,号曰义士。

  

  民兵建炎二年,每五十人为一队,有长、副。一户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建炎初,应诸路汉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陈承袭,绍兴间,以京城外闲地,依陕西沿边例,招弓箭手莳种。

  

  土丁绍兴中,诏依嘉祐措置,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诸县逐乡置教场,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罢教。

  

  把截将绍兴二十七年,诏恭州、雁门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诸处总领官籍定枪杖手、峒丁人数,以备调遣。绍兴中,罢之。

  

  保胜绍兴六年,诏金、均、房三州保甲分为五军,以保胜为名。

  

  勇敢绍兴二年,诏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为额。

  

  保丁二广保丁,每户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数。乾道中,以拘留扰民,罢之。

  

  山水砦详见砦兵。

  

  万弩手初,熙宁间,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万三千人散居边境训练,无事耕作,有警调发。绍兴以后,增损靡定。

  

  壮丁民社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绍兴四年,招两淮、关陕流寓及阵亡主兵将子弟骁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给比强弓手,五十人为一队。

  

  义勇湖北诸郡皆有义勇,惟澧州石门、慈利不置籍。其法取于主户之双丁。每十户为一甲,五甲为团。甲皆有长,择邑豪为总首。农隙教武艺,食从官司给。

  湖北土丁刀弩手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闲山,散居边境,教以武艺。绍兴因之。淳熙中,李焘力言其不便,罢之。

  

  湖南乡社旧制,以乡豪领之,大者统数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后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择其首领,使大者不过五十家,小者减半。

  

  忠勇关外西和、阶、成、凤四州所聚民兵,谓之忠勇。

  

  镇淮初,淮南募边民号镇淮军,数至十万,月给视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廪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选汰归农,仅存八千余人,以充效用,余补镇江大军。淮西选二万六千余充御前定武军,分为六军,军设统制。

  

  忠义民兵福州诸县旧有忠义社,屯结邑民,择豪右为长,量授器甲,盗由是息,人甚赖之。后有司烦扰,失初意。开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于官者,至用百六十缗以养一兵。后又放令归业,而无所归,多散为盗。乃令每郡择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镇之。

  

  建炎后砦兵。

  两浙西路

  临安府十三砦外沙、海内、管界、茶槽、南荡、东梓、上管、赭山、黄湾、硖石、奉口、许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管界、安吉、秀塞、吕小幽岭、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吴江、吴长、许浦、福山、白茅、江湾、杨林、角头。

  

  常州五砦管界、小河、马迹、香兰、分界。

  

  江阴军二砦申港、石牌。

  

  严州五砦威平、港口、凤林、茶山、管界。

  

  两浙东路

  庆元府十砦浙东、结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内、白峰、岱山、鸣鹤、公塘。

  

  温州十三砦城下、管界、馆头、青奥、梅奥、鹿西、浦门、南监、东北、三尖、北监、小鹿、大荆。

  

  台州六砦管界、亭场、吴都、白塔、松门、临门。

  

  处州二砦管界、梓亭。

  

  江南东路

  南康军五砦大孤山、水陆、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

  隆兴府七砦都巡、邬子、松门、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抚州七砦城南、曾田、乐安、镇马、旗步、招携、湖平。

  

  江州六砦管界、江内、茭石、马当、城子头、孤山。

  

  兴国二砦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都巡、四县、管界、白斜。

  

  临江军三砦本军、水陆、管界。

  

  吉州十六砦富田、走马塍、永和镇、观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杨宅、栗传、禾山、胜乡、造口、秀洲、新砦、北乡、黄茅峡。

  

  荆湖南路

  永州三砦都巡、同巡、衡永界。

  

  宝庆三砦黄茅、西县、卢溪。

  

  郴州五砦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犹。

  

  武冈军十砦三门、石查、真良、岳溪、临口、关硖、黄石、新宁、绥宁、永和。

  

  道州四砦营道、宁远、江华、永明。

  

  全州四砦上军、角口、吉宁、平塘。

  

  福建路

  邵武军十砦同巡检、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寿、西安、永平、军口、梅口。

  

  建宁府七砦黄琦、筹岭、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寿。

  

  南剑州八砦沧峡、洛阳、浮流、岩前、同巡、仁寿、万安、黄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县。

  

  福州四砦辜岭、甘蔗、五县、水口。

  

  兴化军二砦同巡、巡盐。

  

  漳州二砦同巡、虎岭。

  

  广西路

  贺州二砦临贺、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云峒、西岭、直山。

  

  钦州二砦西县、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輓,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

  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为五等,诸州部送阙下,及等者隶次军。

  仁宗天圣元年,诏京东西、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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