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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或留充内府库藏,或交官营手工业作坊,或转售给商人,而获巨息。抽买的数额,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定,太宗时,抽买货物的一半,仁宗时,抽买货物的十分之三,南宋则往往抽买货物的十分之四。
除抽解、抽买之外,尚有禁榷之制。所谓禁榷,即只许官府收购,配给其值,绝对不准售与商人。禁榷之外的货物再行抽买。太平兴国初,对舶来商品全部实行禁榷。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始定八种禁榷货物,其余三十七种药品为非禁榷货物,非禁榷货物在抽解之后,国家抽买一部分,余者可任舶商与民贸易。
由于国家重视市舶,因而市舶发展很快。北宋时,贸易品种不过五种余种,南宋时已达三百余种,市舶课收入亦大增。绍兴七年皇帝赵构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可见,市舶课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
七、杂 税
宋开国之初,一度废除若干杂税,事隔不久,这些废除的杂税便全部恢复了,于是,五代所有苛征杂敛之法,均被宋朝承袭,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杂税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对人民扰害最大,国家收入较多的杂税有下列诸项:
(一)印契税: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初,只有典卖房产田地输印契钱,徽宗宁三年(公元1104年),典卖牛畜也征契税,并规定典卖牛畜契纸、租税钞(凭证)、典卖田宅契纸,均由官府印造,用者除纳笔、墨、纸张工墨钱外,另收息钱助赡学用,收息不得过一倍。从契税负担来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按典卖钱额为标准,每贯收契钱四十文;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加增二十文,充经制移用,总共收钱不得过百文。南宋以后,契税更重,致有按民户物力科配的现象,名为预借契钱。
(二)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系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首创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当时方腊起义方兴,东南军旅之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色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以充经制之用,叫做“经制钱”。这种税,以官名定税名,属地方附加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名杂敛。经制钱不独立征课,而是在若干税种之上,略征附加税,然后归而为一。此税虽不直接课于百姓,而以商贾为课税主体,但商贾势必将这些负担转嫁给百姓,实质仍是对百姓的盘剥。行之不久,因其病民而罢。宋室南渡后,又恢复此税,并得到广泛推广,而且税率屡增,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
总制钱系仿经制钱而成。自经制钱实行后,卢宗厚亦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征税,后翁彦国为总制使,亦仿其法增收少许,归为一目,也以官名税,称为总制钱。靖康初,一度废除。南宋恢复征收,而色目更广。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之后,每千文征收五十六文。北宋时每年约得二百万缗,南宋初只收百万缗,绍兴十六年以后,岁达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
(三)板帐钱:板帐钱系东南诸路港口供军征收的钱,《宋史》载:“以“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以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后来发展成为无孔不入的苛敛手段。“如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四)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1132年),当时韩世忠驻建康,需军饷,令漕臣以经制钱、上供钱等供应,漕臣愿动用所领之钱。于是以大军需用月饷为名,均摊各地,月饷的拨付,宋代称为月桩。均摊各地之大军月饷,本无名目,于是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或“大军月桩钱”。 在两宋,这种既无固定数额,又无一定的征税对象,随时需用,随时摊派的杂税,各色极多,如曲引钱、纳醋钱、户长甲帖钱、卖纸钱、保正牌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更有甚者,诉讼不胜,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官吏恣意贪求,没有止境;民间受弊,不可胜言。
(五)和买:和买在唐后期即实行过,宋始于太宗。当时,马元方为三司判官,他建议在春天青黄不接的困乏之时,将国库之钱预贷给百姓,至夏秋冬输绢于官。这是和买绢的开始。和买成为统治者重利盘剥的手段,这时和买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成为变相的赋税,其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强制抑配。国家和买,本应根据百姓的有无,负担能力的大小,分等和买,但在执行中,往往抑配于民,以收重息剥夺细民。
2给钱少、输绢多,不等价交换。百姓所得之钱甚少,而官府索取之钱甚多,刻剥甚于商人,如布,市价每匹千文,官府和买仅给四百文,与市价较之少给钱五分之三。
3和买之息过重。春贷钱于民,其息竟达五分。
4和买变折。和买应经绢偿还,但常常转折他物,如折收钱、麦等物,又称折帛钱。由于折变比例不合理,人民的负担往往加重许多倍。
5和买之外另加手续费。在和买时,又向百姓索取市例钱、头子钱、朱墨钱等不同名目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6名为和买,实为强夺。名义上是官府给钱和买帛绢,实际上往往不给钱而强取之。这种现象在北宋后期屡见不鲜。
这些手法根本没有宽恤之意,相反是一种变相掠夺。至南宋时,和买竟不给钱,而随两税输纳,这时,和买就成了地地道道的田赋附加了。
(六)身丁钱:计丁输钱,称身丁钱,系五代税制的延续。宋制男年二十至六十为丁,南方各地均计丁课税。但各地征收的内容及数量不尽不致,有的课钱,有的课米。课征方法,多随二税带纳。
宋朝杂税无穷,上列数种,只是常见的几种,此外尚有上供钱,宋初“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其中无额上供即属额外摊派;免行钱,系指商行向官府纳钱,以取得不再承担和买义务之权利,这种购买特许权的钱,称免行钱。然而在实行中,官吏仍不免低价购买或不付钱而白拿;河渡钱,系指在坊场河渡津关之处,向过路行旅征收的钱;房屋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称提钱,指为稳定纸币币值所征收的钱,但多移作军费;竹木税,是对贩卖竹木所征收的杂税,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宋人言“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实际还有增加,所以,人民赋税负担日益沉重。
宋朝的工商税收及杂税也有减免之例,但由于统治者日益腐朽,减免的次数和额度都十分有限,既使减免也是慑于人民反抗,不得已而之,而且减免受益者,多是官僚、商贾,人民则得不到减免的实惠。
第四节 辽、金时期的赋税
一、辽国的赋税
辽国在得到燕云十六州以前,以畜牧渔猎为主,以剥夺奴隶的剩余劳动为财政源泉,因而没有完备的赋税制度。自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农业得到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发展,这时,赋税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一)辽国的田制与户籍
辽国田制简单,大致分三类:1公田。辽西北沿边各地设置屯田,战时打仗,平时放牧、垦田,积谷以供应军饷。在屯民户,力耕公田,不输赋税。2在官闲田。即国家的无主荒田和公田,统和十五年(公元997年)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后征租。3私田。辽国私田包括契丹贵族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军占有的土地、被掠奴隶放为平民者所占有的土地、原汉地民户占有的土地,皆为私田。
辽国户口按民族划分,有契丹、汉人之分,按经济地位划分有奴隶主贵族、平民和奴隶之分,按缴纳赋税的状况划分有在屯户、二税户、丝蚕户、一般的税户之分。二税户又有投下二税户、寺院二税户之分。
统治者为聚敛赋税、均平徭役,曾多次检括土地和户口。如兴宗继位诏说:“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食者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检括,普遂均平。”兴宗重熙八年(公元1039年),萧孝穆又请籍天下户口,以均平徭役;道宗时,也曾多次检括户口。但由于封建剥削过重,民户多隐匿逃亡,括户成绩不佳。
(二)辽国的田赋、徭役
辽国有三种田制,同时有三种赋役制度。公田在屯之民,山兵役,不纳赋税,所产之粟,悉输官以给军饷,民户相当于官府农奴。在屯之民虽不纳税,但“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 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 ,一遭寇掠,贫穷立至。”四丁中有二丁出役,由此可见其徭役负担是很重的。在官闲田之民,则计亩租,以赋公上,税率不详。召募耕垦滦河旷地的农户,尚可免十年租赋。私田的赋税情况,各不相同。投下二税户,纳课于官,输租于主;寺院二税户其赋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汉人占有的土地则按亩出粟,但私田常被侵扰。后来,山前后未纳税户的契丹民户,迁于密云、燕乐两县,亦占田置业纳税。此外,在宜桑麻之地,聚集民户种桑麻。此类民户称丝蚕户,仅供应丝蚕,而无田租。
辽国后期,徭役苛重。圣宗时,户部副使王嘉令渤海居民造大船,将粟米运往燕地,水路艰险,多至覆没,激起渤海居民的反抗;天祚帝时,曾下令汉人富民,凡家资在三百贯以上者出军士一人,自备器甲,限二十日会齐,扰民滋甚。
辽国赋役不均的状况十分严重。士庶有等差,富人也可贿赂契丹贵族以逃避赋役,致使赋役几乎全由贫民负担。
(三)辽国的商税
辽国的工商税主要有铁、盐、酒和商税。铁课早在阿保机时就出现了。阿保机以渤海俘户在上京道饶州置长乐县,内以一千户冶铁纳贡。东京道尚州东平县有铁冶户三百,按赋税制供应铁。至于铜、金、银等矿,均由国家专营。盐则置榷盐院管理。酒课一般征之于投下军州。商税包括市肆之税和国境之税。投下军州的市肆之税归投下,其它市肆之税归朝廷。辽与宋结盟后,曾先后于边境州县设榷场,与宋贸易,在榷场设官,征收税款。
二、金国的赋税
金国赋税制度较辽完备。主要赋税有田赋、徭役及盐课、茶课、瓷课、商税等。
(一)金国的田制与户籍
金朝田制包括官田、私田两类。官田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女真初入中原,军队大肆掠虏,百姓流亡,耕地夷为旷土,成为官田;其二,女真人移入中原之初,即将大量民田括为官田,此后又不断拘刷土地,使官田数量不断膨胀。这些官田或转变为牧场,或租给汉人佃种而收租,或授给奴隶主。昌明三年(公元1192年),南京、陕西两路,计有牧地九万九千二百余顷。贞 五年(公元1217年)河南租地计有二十四万顷,南京路官田民耕者九万九千余顷。私田是指汉人占有的耕地,金朝将私田分为九等,分等纳税。
金朝对女真居民实行受田制度,受田的多少,以占有牧畜和双隶的多少为依据。凡占有耕牛一具(三头)、民口(包括奴隶与女真平民)二十五口者,受田四顷四亩;占田不得超过四十牛具,即耕地一百六十余顷、民口一千,耕牛一百二十头。对女真奴隶主授给肥田沃土,而贫苦平民则拨给瘠田薄土。实际上女真奴隶主并不受授田限制,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如豪夺民田,多占官田,冒占官田,以兼并大量土地。
由于官田被奴隶主贵族冒占和大片土地被兼并,使国家赋税收入急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金朝统治者多次实行括田和通检推排制度,以清查土地核实财产,增加赋税收入。
括田,亦名刷田,是指国家派遣官吏到地方查实贵族地主冒占官田的一种措施。大定十九年(公元1179年)世宗派括地官张九思到各地拘括被占去的官田;两年后又令拘括豪家占夺的官田,括田本意是拘括豪家占夺的官田,但括地官往往将一般地主、百姓占有的私田尽括为官,结果括田虽然使朝廷增加了土地,但极其扰民。
通检推排,是指国家派遣官吏去全国依次清查土地、核实财产的措施,亦作“通检”、“推排”。目的是通过通检推排,判明贫富,以均派物力钱和科差。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十月,世宗首次派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以定赋役。以后,又多次采行通检推排。通检推排有利于增加政府控制的户口、平均赋税。但在实行过程中,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取物力钱为功,妄加百姓产业数倍,甚至不准百姓申诉,如有申诉,即严刑拷打,赋役不均的矛盾仍未解决。
金朝户籍制度规定,将民户分为正户与杂户。正户是女真人,杂户包括汉人、契丹人、渤海人。正户服兵役,但赋税负担较轻,杂户则负担繁重的赋税与徭役。
田制和户口是金朝征收赋税的基础。
(一)金朝的田赋与徭役
1金朝田赋,公田输租,私田输税。金朝规定:私田按土质分九等,按等输税。平均起来,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夏税以六月至八月为缴纳日期,秋税以十月至十二月为缴纳日期。每期分三限,即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缓一个月期限。输税距离远者,有减免的照顾。距离三百里外,每石减五升,以后每超过三百里,每石递减五升。
女真猛安、谋克纳牛具税。牛具税始征于太宗天会三年(公元1125年),当时“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汉人赋税负担按规定即较女真人沉重得多。实际执行时比制度又有加重,因为第一,田赋制度虽然规定按田地九等,分等定税,实际征收时,并无等次之分,均按上等征税。魏子平曾就此对世宗说:“……今乃一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第二,田赋浮收十分严重。贞 三年(公元1215年)刘炳曾论及此事,他说:“今众庶已弊,官吏庸暗,无安利之才,贪暴昏乱,与奸为市。公有斗粟之赋,私有万钱之求,远近嚣嚣,无所控告。”第三,抑配之弊严重。百姓以赋役繁重,不免逃亡,而逃亡户的赋税,均摊派给未逃亡之户,致使未逃之户,赋增数倍。史载:“(叶县)自兴兵,户减三之一,田不毛者万七千亩有奇,其岁入七万石如故。”由此看来,每亩所征并非五升三合,(夏秋两税),而是将近六斗。此外尚有女真人强占汉人土地,仍令汉人输税等等弊端。这都是人民难以承受的负担。
2金朝徭役:有兵役与夫役两种。兵役初由女真人承担,后来汉人、契丹人也承担兵役。兵役十分繁重,不少人久戍在外,甚至有十年不归者,还要自备衣服等物。夫役是指临时征调的民夫徭役,如治黄河,营建宫室,修筑城墙,运输官物,围场打猎等等,都征调民夫服役。由于官府频繁役使,民不堪其苦,往往全家外逃,或者出家为僧道,以避重役。至于有官职的品官之家,则享受免役特权,按物力出钱而不服役。那些纳粟补官而官阶不够荫其子孙的进纳官、各司吏人、译使、系籍学生、医学生等,也享有免一身之役的优待。
(三)金朝的工商税及杂税
金朝手工业产品的税课有十项,即盐、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
盐课仿北宋之钞引法,官府置库,以造钞、引。商人贩盐,按引缴价,领得钞引,凭钞引到盐场领盐贩销。盐引的批发,由盐司主管,盐引的缴销由各州县负责。金代盐课,每石课盐一百五十斤,为正课;另加盐耗二十二斤半。盐课均由汉人负担,猛安户不负担盐课,其所辖贫民及富人奴婢,皆给盐、离盐场远者,还可计口授值。
茶课用茶引制度,买引者纳钱或折物,每斤为一袋,六百文,后减为三百文。此后,因耗财过甚,于是限定品级引茶,初限七品以上方允许饮茶,后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所蓄之茶,只能自用,不得出卖或送人。
酒课初禁私酿,而由官府招酒户酿酒,世宗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9年),改行曲课,许民酤酒。
金银矿允许民间开采,官征产品的二十分之一。由抽分官负责抽分征税。此后又行包税制。世宗年间取消坑冶税。
此外,金朝对制瓷实行抽分制,百姓经营瓷窑,官府派官抽分。
商税由商税务司负责征收和管理。商税务司设在中都,各地设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