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改报货名,把某一品类货物改为另一低税品目,这是极寻常的事。清丝的单位是一包,但经常把两包捆作一包,海官税吏故装不知,以折半的重量纳税。直接的走私,即洋货入口、土货出口一概不报关不纳税,也是惯例。有时是借助于疏通胥吏,但在不少的情形下,并不依速他们的帮助,简直是存心藐视清政府胥吏疏懈的监视。总之,外商经常干着走私漏税的勾当。
外国侵略者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货物价格波动情况来决定是否改订税则。物价上涨时便不同意改订,物价下降时例提出改订。如1858年因物价下降而修订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八十三种,出口倍目达一百零四种,许多货品税率大减。
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暂现象,一般情形却是物价上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后,中英会议于北京,改订进口税则子目十余项,既已签字,但英政府不予批准,议案被迫作废。《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物价不断上涨,税则丝毫未变,实际税率远在值百抽五以下。直至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中国的“庚子赔款”有保障起见,才同意进口货税率增至值百抽五的水平,但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3子口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
进口洋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内地的起运口岸缴纳,出口土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出国时的所达口岸缴纳。因此,子口税仍系海关税。
子口税的产生始于《南京条约》,成于《天津条约》。《南京条约》第十条中规定:“今议定英国货物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英方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认为限制中国内地关税非常重要,所以他在与耆英签订《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时声明:“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中国内地的商品流通,逢关(常关)纳税,遇卡抽厘。如对洋商从内地购土货和洋货入内地也照此办理,显然不符外国列强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中攫夺了如下特权:“英商已在内地买卖,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
实行子口税以后,外国商人为了扩展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委托买办性的中国商人代销代购,并向中国商人出卖半税单,使清朝廷关税收入遭受更大损失。
4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复进口税始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税章程》中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土货到达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1898年,总税务司署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货物港口一律交纳值百抽五的出口税外,“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洋商之船应照条约税则比例办理。”这里明白地规定,货商轮船必须交纳各项税厘,而洋商则只照“条约税则”,也就是只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所以复进口税同子口税一样,使洋商享有免纳厘金重征的特权。
5吨税
吨税,也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所征收的税。因其按吨数计算(一吨为一百二十二斗),所以叫吨税。为使用费的性质,由海关征收。此税税额先由中国确定,后来由各通商条约规定,并多次变更。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开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的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中英虎门条约》中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比鸦片战争以前的船钞大大减少了,《天津条约》以后又有减少。
6洋药厘金
鸦片输入中国,其初概称药材。所谓洋药税厘,实为对鸦片进口时所课的正税和厘金。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更大规模地向中国倾销鸦片,英国主张清政府对鸦片课税。参加谈判的清廷代表耆英未敢擅定,最后道光皇帝给耆英一道重申禁令的谕旨。但鸦片的输入并未因此停止,最后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的别名混入了进口商品之列。每百斤纳银三十两,税率还是以值百抽五为依据。当绪五年,(公元1879年)李鸿章认为鸦片难骤禁,只可先加税厘,烟价增则吸者渐减。他建议土药每一百斤征正税和附加税计一百一十两(免内地厘金),洋药每一百斤征四十两(进口时输纳),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光绪九年,如其所议与英国订约。光绪十年,又决定实行坐部票的制度,凡华商运烟,必须持有行票,每票限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另纳税厘;无票不得运烟。行店须有坐票,无论资本大小年捐二十两,每年换领票一次,无票不得发售。
(二)晚清关税的性质和特征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清后期中国的关税具有以下特征:
1失去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纯属财政关税
这首先表现在关税的税率上,进出口税率低,而且相同,均为值百抽五,这种不分货品性质和进出形式的笼统规定,使中国的关税完全失去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或鼓励作用,不能保护本国幼弱的工商业。
其次,表现在关税的实收额上。在光绪二十七年前的五十多年中,出口税额始终居于首位。经常比进口税额要高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出一倍以上,例如1863年进口税额不足二百四十万两,出口税却达五百多万两。一国的出口税额长期超过进口税额,是不正常的,而高过一倍以上更属世界罕见。
再次,表现在清政策的关税政策上。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协定关税时,只从增加财政收入上着眼。清政府的代表根据所谓“增大宗、减冷货”的指导原则,认为茶叶出口量大,是大宗,在反复协商下,终荼得百分之十二点八七的最高税率,高税率用于出口税,而非用于进口税,造成本国商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局面,这是只从增加财政收入着眼铸成的错误。
2有利于外国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
这主要表现在税制对中外商人的不平等上。外商纳子口税和复进口税后,无论将洋货运往内地销售,或从内地买货出口,都可畅行无阻,不再纳其他内地税,与当时处于“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华商比,处于极优越的地位,而且运货的距离越远,得到的好处越大。这既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在关税上的权益,又阻挠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正常发展,使中国日益沦为资本主义列强出口商品的倾销市场和廉价的原料供应市场。
3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
海关税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突出表现在其用途方面。
一是用关税修建助航设备。外国船舶来到中国沿江各岸,由于各种助航及港务设计的缺乏,感到不例。于是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等”,其经费在船钞收入项下拨用。1865年,经总理衙门决定于船钞项下酌提一成,作为上述用途基金,1868年,又加至七成。助航设备业务,本属交通范围,外国侵略者为了其船舶航行便利,却把这项职权并入海关业务之内,由海关税开支。
二是用关税办所谓“教育”事业。在北京、广东设置“同文馆”,开英语科,招收学生,经费由海关负担,培养海关人员或买办。
三是用海关税办邮政。外国侵略者为了各商埠同商务联络的便利,借口海关文件传达的需要,开办邮政。1876年,赫德请设“送信官局”,到1911年,各省通行邮务局共六百余处,又代办四千二百余处,由海关税项内每年拨出一定数额作为邮政经费。
此外,关税还为外国侵略者的资本输出服务。贷款给半殖民地、殖民地政府是帝国主义资本输出的形式之一,侵略者通过借款给清政府和强迫清政府将“赔款”转成借款,获取高额的利息,关税就是这种贷款的担保,这使他们的经济掠压既稳便,还可以进一步控制清政府,为所欲为。
第四节 盐税及其他杂税
一、盐税
清咸丰道光年间及以后,盐税税额猛增。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改引行票;二是盐税抽厘;三是盐斤加价。
(一)改引行票
卖盐的引商、票商都是特许的专商。引商由来甚久。票商在道光咸丰以前极少。
道光初年,两淮私盐贩越来越多,盐务日坏。每年应销纲盐一百六十余万引。道光十年,淮南仅销五十万引,亏历年课银五千七百万两,淮北销二万引,亏银六百万。两江总督陶澍认为:“其原因一由成本积渐成多,一由籍官行私过甚。”陶澍巡视各盐场后,在淮北推行票盐法,定章程十条:1由运司刷印三联票,一留为票根,一存分司,一给民贩行运。立限到岸,不准票盐相离及侵越引岸。2每盐四百斤为一引。3各州县民贩,由州县给执照赴场买盐。4在各场适中地立局厂,以便灶户交盐,民贩纳税。5民贩买盐出场,由卡员查验,然后分赴指销口岸。6委员驻扎青口。7严饬文武,查拿匪棍。8防河。9定运商认销法。10裁陋规。此法推行后,申请运盐的人很多。不到四个月,运盐超过三十万引。史称是法成本既轻,盐质纯净,而售价又贱,私贩无利,皆改盐票。“自改章后,非特完课有赢无绌,兼疏场河,捐义厂、修考院、百废俱兴盖惟以轻课敌私,以畅销溢额,故以一纲行两纲之盐,即以一纲收两纲之课。”
票商与引商的共同点是:都要经过批准,都要定期纳税,销盐都有划定的范围。不同的是:引商为世袭,行盐只能在官吏的驻地;票商则不管何人,经批准皆可承运,在销界以内皆可运销,并实行就场征税。由于票商比引商活动灵便自由。所以后来则淮北推行到淮南、福建、两浙等地。
咸丰四年,因江路不通,两淮盐不便运销,朝廷令拨盐引运赴军宫抵饷。自实行军人提盐抵饷后,军人垄断盐务,领盐时下场自捆,夹私多带,损耗很大。1866年,李鸿章“参纲法于票法之中,以旧商为主而不易新商。商有世业,则官有责成。”从此票法又成为变相的纲法,一直到清朝灭亡。
(二)盐税抽厘
咸丰年间,清政府为了筹集军饷,举办厘金,盐也成为抽厘的对象。从此,既征盐课,又征盐厘。例如,淮盐出江,自仪征到西楚,层层设卡报税,每引完厘在十五两以上。咸丰五年,定花盐每引万斤,抽厘八两,嗣因商贩私加至万七千斤,川督骆秉章请每引加抽十七两,其正厘二十五两,后各省皆加。此外,如奉天等另有行引办法。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榷厘法,每盐一引榷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清加作二千四百文;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十七年,户部筹饷加二千四百文;二十四年,将军依克唐阿加千二百文,谓之加价。从以上几例看出,各地抽厘的多少和次数不同,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时间越久,增课越多,因盐厘收入较大,所以不入厘金项目,而合于盐课之中。
(三)食盐加价
食盐加价在清后期比较严重。如长芦盐价:自康熙二十七年每斤银一分四毫至一分二厘六毫不等。雍正十年,题准每斤加银一厘。光绪时行铜圆,盐价已暗增,而厘金外更议加价。二十二年,每斤加收二文。二十七年因筹还赔款,加四文。
以河北省文安县为例,每斤盐价光绪二十一年为二十八文,至宣统元年增为四十四文。
由于以各种手段盘剥,清代盐税收入增长很快据载:“顺治初年行盐百七十万引,征课银五十六万两有奇。其后统一区夏,引日加而课亦盛。乾隆十八年,计七百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有奇。嘉庆五年,六百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七两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九两有奇。光绪末,合课厘计共二千四百万有奇。宣统三年,度支部预算,盐课岁入约四千五百万有奇。”
二、茶税及茶厘
咸丰年间(公元1851…1861年)各省督抚先后提出加征茶税或茶厘以助军饷。咸丰五年,福建巡挽救奏请对贩运茶征税,所收款作本省兵饷。咸丰六年,伊犁将军扎拉劳泰请设局征茶税,充作伊犁兵饷。咸丰三十年,广东巡抚觉罗耆龄奏请抽收落地茶税。
各地茶税茶厘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各不相同。咸丰九年,江西定章分茶厘、茶捐。同治五年,户部奏准甘肃在引滞课悬的情况下,暂于陕西省城设官茶总店,潼关、商州、汉中设分店。商贩无引之茶,到陕西呈报。同治十三年,议准甘肃省仿照淮盐方法以票代引,不分各省商贩,都先纳正课,后给茶票。行销内地的纳正课三两外,在行销地各完厘税,每引一两数钱为度,最多不过二两。出口的茶,则另于边境局卡加完厘一次。光绪十年,户部提出: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百斤收银五十两,而中国的出口税仅二两五钱,不到十分之一。拟定增课,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颁茶照,每照百斤,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地关卡时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次年,督办皖南茶厘总局补用道吴邦祺,将此时加课会导致本重商亏,出口的茶减少,茶课不能保的道理向曾国藩作了陈述,后经光绪下旨,增课之事未继续推行。
三、矿税
清后期,清廷因财政需要,转向鼓励开矿。咸丰二年,以军饷浩繁,左藏支绌,招商开采热河,新疆及各省金银诸矿。明令:“各督抚务当权衡缓急,于矿苗丰旺之我,奏明试办。”晚清的矿税,因矿种的不同,时间地点的不同,税率也不相同。
四、土药税
光绪十一年,清政府命各省督抚课税于内地所产的鸦片,名叫“土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