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中国赋税史-第3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处,因此走私不只影响到天津关,江南的关税也受严重影响。据总税务司梅乐和报告,1935年上海与华北各口岸的关税,占海关税收入全年总数百分之八十八,换言之,华北走私将影响整个税收收入。而华南走私尚未计算在内。走私之严重,可以想见。
  抗战胜利后,随着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美货走私活动与战时相比有增无减。海关成为美货走私的指挥所,美国人李度攫取总税务司位置后,他的话成了关员的法律,于是美军飞机、美国军舰、甚至美国军事邮包,就不准检查了,众所周知,这些飞机、军舰、邮包,都是美货走私的工具,这比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走私并不逊色。此外,美帝国主义还利用“救济物资”的名义,掩盖其大量的走私活动。
  走私猖獗所造成的后果,一方面是国家税收遭受捐失。另一方面,它又严重地损害了民族工业的发展。1948年3月20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长在上海市政府会议室就走私问题对各报记者发表的谈话承认:“走私影响关税尚在其次,其妨害国民经济,实最重要。”走私的三个主要口岸是上海、天津、九龙。仅1946年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走私总值即达一百一十一亿元以上,有人估计走私进口货物为通过海关进口货物的二三倍,也有人认为,进口货物的百分之九十都是走私货。1947年没收的走私货物价值三千一百余亿元;1948年1月2月中旬,走私案件达二千九百余起,没收货物价值一千余亿元。走私入口货物大部分落入四大家族手中,走私的利益主要为他们所得,甚至国民党军队也是走私队。
  2缉私
  国民党政府缉私机关的建立始于1931年,总税务司署设缉私专科,在江海关设立缉私课,执行缉私任务。裁厘后,又在沿海一些地区设立分卡分所,计有分卡一百三十余处,分所二十余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后,在长城各口设立分卡五处,分所一处。
  在缉私机构里成立武装巡缉队,活动在中国海岸线落潮起点十二海里以内。缉私队以一处口岸为主要根据地,划分活动区域,共为三个区和四个附属区。第一区从山海关至海州上,以烟台为根据地;第二区从青岛起至三门湾止,主要根据地为上海;第三区从舟山群岛起至遮浪角止,厦门为根据地。四个附属区主要分布在南海地区。
  抗战时期,缉私事务由货运稽查处办理。1942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成立缉私处(后改缉私署),海关缉私由此部门主管。由于抗战时期走私猖獗,为阻止私货运输起见,相应设置防止铁路公路及内河走私稽查站,制订稽查货运方法,公布海关缉私条件,设置海关罚则评议机关,颁行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等措施。
  战后,海关缉私工作一度薄弱,为此财政部将缉私列为海关中心工作,并与香港签订关税协定,同海门签订关务缉私协定,以加强南海各口的缉私工作。尽管措施有所加强,但走私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受到控制,加强控制流于形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走私的不只是一批走私贩子,他们的后台老板是美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正因为如此,走私问题在国民党统治下不可能解决,只是因为要遮人耳目,才定了一些措施,有时也抓几个案件,说穿了,不过是逢场作戏而已。












第十一章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下)
二、盐税
  盐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是重要的财源,在税入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为了保证盐利收入,国民党政府,对盐税多次改制。现将有关盐制、盐税介绍如下:
  (一)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整顿盐税
  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了财政需要,即着手于“改善税制”工作。1929年恢复了北伐时期终止的食盐稽核制度,建立场警组织,以防止盐税的走漏。
  1931年3月,国民党政府为整理盐务、减轻盐税、剔除积弊,由立法院制定新盐法,经国民议会代表议决后,于同年5月公布。凡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为:制盐须经政府许可;盐场由政府根据全国产销状况限额生产,即实行量销限产;实行就场征税,废除专商引岸制,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从量征税,税率为食用盐每百公斤征五元,不得另征附加,渔盐每百公斤征三角,工农业用盐免税。1931年3月还规定:盐税附加由中央统一征收。更改六区税制,将高税区税率酌情减低,低税区则提高税率。同年4月1日起各场税每担又增加三角,以作为磅亏的弥补。
  1932年,改革盐务机关,由盐务稽核所兼办盐务行政,掌握盐税征收,稽查盐斤收放。7月起通令划一税率,并合盐税为三种,即正税、销税和附税。正税包括场税和中央附税,交于场区;销税包括销岸税和中央附税,交于销岸;附税系地方加征的附加税,各地征收。
  1933年,再度划一税率,将轻税区税率提高,重税区降低。计增税区为十一处,减税区为六处。增加的多,减低的少,实际还是增税。
  1934年1月起改用新称,新称比旧称小十分之二。凡各区盐税每担在十元以上者,一律减为十元,其在十元以下者按原订税率施行。
  1931…1934年间国民党政府对盐税作了五次整理,从实质上看,与其说是改善税制,以求公平负担,还不如说是增加税收。如名为平衡各盐区税率,实则将低税区税率提高,所减之数远不及提高之数,调整后的各盐区税负仍然十分不合理,盐税税率仍不统一。如长芦盐区冀岸四十三县,每担税负达八点一三三元,山东盐区运销日本食盐每担为零点零三元,二者差之甚远。一般产盐区每担为五六元。与八点一三三元也有较大差别,可见调整盐税后,距税率之统一,差距尚远。
  其中附加税各地还有很多名目。以1935年2月税率表中所列附加名目为例,中央附加税在鄂岸盐区漳南等十五县中就达六元五角。冀西岸四十三县的地方附加税计有四元四角三分三厘,名目有七种之多。而当时征税最高者为三点七五元。多数地区附加税均超过正税。此外,改用新秤的结果也使盐掊提高百分之二十。
  由此看来五次整理盐税,以合理负担为名而行增加盐税之实。而征收手续也并未简化。盐税属人头税性质,盐税增加,实际上是抬高盐价,也就是使每个人都负担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无力购买者,只得淡食或食有害身体健康的硝盐,引种现象尤以河北、山东地区为严重。
  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盐税在税入中占第二位,一般为税入总额的百分之二三十左右。此期盐税收入如图表11…6所列。
  图表11…6
  年度 税项收入 盐税收入 占税入的%
  1927 4650 2080 44。7
  1928 25930 2950 11。4
  1929 46170 12210 26。4
  1930 53500 15050 28。1
  19316152014420 23。4
  1932 58300 15810 27。1
  1933 65940 17740 26。9
  1934 47760 20670 43。3
  1935 38530 18470 47。9
  1936 105730 24740 23。4
  资料来源:1927年数字、1928…1933数字分别见《财政年鉴》第21、197页。1934…1935年数字见《财政年鉴》续编第三篇107、111页。
  从绝对数看,盐税是逐年增加,1936年与1927年相比,十年中增加了十倍。由此可见盐税在国民党政府初期财政收入中地位之重要。
  新盐法公布后,并未改变帝国主义控制中国盐政的局面。新盐法中规定中央设盐政署和稽核总所。盐政署及所属机关掌理盐务行政、场警编制、仓库管理及查验收放事项,稽核总所掌管盐税征收,稽查盐斤收放及编造报告事项。而盐务稽核所及其所属分所均由外国人操纵,到1934年止稽核所外国人约五十人,在他们之下再设会办、协理。帝国主义支配中国盐政多通过他们来完成。另外他们还通过输入外盐来控制中国市场,日本控制东北后还利用东北盐输入华北。这种输入多为私远,至使中国的盐税遭受严重损失。如1934年5月长芦盐税收入只有九十多万元,比1933年同期减少七十多万元。由引可见此期帝国主义对中国盐务的控制不但未减弱,反而加强了。
  (二)战时食盐专卖和食盐附加税的开征
  抗战时期,长芦、山东、淮北等产盐区域,先后沦陷,海盐运输阻碍也大,河东解池盐又遭敌人蹂躏,潞盐大减,全国盐区被日本控制,或陷为游击区。盐源减少百分之八十,加上运输困难,已危及军需民食。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抢运存盐,积极增加盐产量,用缓税办法鼓励商运,公定盐价等,使产销相应以调剂供求;在销售方面采用管制配销,管理盐店,杜防囤积操纵,推行官销,计口授盐,以保证民食之需。1942年12月实行盐专买;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开征了多种附加税。
  抗战时期,曾三次更改盐税征收制度,即1937年…1941年8月实行征税制,1941年9月至1942年1月为从价计征制,1942年至1945年1月行专卖制,1945年2月又恢复征税制。对食盐征税,一般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
  1盐税正税
  盐税正税包括场税和销税。1941年9月盐税改制,在各盐场征收实物或折价,名为产税;在各销岸中心地点从价征税,名为销售税。产销两税不得并征。如川康、两浙、粤东、粤西五区,就场地带征产税,腹岸地区征销税。云南、川北两区为产税区,江西、湖南、贵州、西北、河南、陕西、福建等七区为销税区。如产盐区陷为游击区,无法生产税者,一律征销税。产税、销税的征收,为食盐专卖准备了条件。实行专卖后,将产销税名称取消,改征专卖利益。
  2中央附税
  143年前,中央附加有四项:建设专款,作国家建设之用;整理费,为建设仓廪之用;公益费,为盐工福利及救济难民难童用费;镑亏费,为弥补外债镑亏之用。1941年9月改制后建设专款和镑亏并入产销税,整理费、公益费由产销税内提拨,其余附加均取消。
  1943年因财政支绌,遂又征中央附加税,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战时附税:1943年4月起征,每担三百元,1945年1月每石增为一千元。同年3月每石又增为六千元。因各区情况悬殊,有七区(川北、粤西等)减征。故各区税率在划一中又有不同。(2)国军副食费:1943年开征,每担一千元。以后未加调整。
  以上两税目在1946年取消,并入盐税正税。
  (3)偿本费:征率为每担八元,1944年3月改为十四元。1945年1月改为二十五元。(4)整理费:征率原为每担一元,1943年6月改为二元。1945年7月停征。
  (5)盐工福利费:原称公益费,征率为每担二元,1944年3月起,改称为盐工福利费,征率为五元,1945年9月改为二十元。
  (6)管理费:1942年5月起征,税率为每担七元。1943年改为二十元,1944年1月改为五十元,1945年1月再改为一百五十元,3月又增至三百元,9月并入正税。
  至于工农业用盐,从1943年至1945年为奖励实业起见,均为轻税,每担一元。
  3特种捐费
  特种捐费属附收款性质,包括战前的敌备费、河江捐、食户捐、救国捐等。战时虽已取消,但一些省则借盐斤加价的名称征收,以满足地方费用不足,实则又成为地方临时附加税。1942年统一收支后仍照收解库。
  4盐专卖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抗战初期,沿海沧陷,交通困难,食盐出现了求过于供的问题;战时食盐零售,也成为困难之事。如果继续实行新盐法,自由贸易,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即当时运输困难,商人无力解决,商人不愿牺牲其资本或劳力去从事收盐运盐业务;至于配销方面,商人更不愿商。商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以解决民食问题为目的。所以,战前盐法已不能达到平均分配,保证军需民食。而盐务对军需民食负有极大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作好食盐求调节,必须控制盐的产销和运输,即实行专卖。
  (2)盐专卖的施行
  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
  实行专卖后,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场价的高低关系生产者的生计和消费者的负担。盐价是场价加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即:
  仓价=场价+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
  批发价及零售价核定方式:
  实需成本=仓价+由仓至各县之费用
  批发及零售价格=实需成本+利润
  盐商可备实需成本费用向盐务机关领销额盐,按零售价凭证计口零售给人民食用。由此看专卖利润只有将盐卖给商人后才能实现。而且这种利益比较集中可靠,因此是财政收诉要中靠来源。
  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1943年的专卖利益征收额最高为每担一百元,最低为二十元,1945年1月15日,划一为每担一百一十元,此制直至取消专卖为止,始终未变。
  5战时盐税和专卖在税收中的地位
  国民党政府战时盐税和盐专卖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有如图表11…7所示。
  图表11…7 单位:万元
  年度 各税总收入 食盐专卖、盐税,及食盐战时附加税收入 专卖收入 盐税收入 战时附加税收入 合计 占税收总数的百分数% 除专卖收入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数
  1942 280700 118000 118000 42。04
  1943 1216900 182300 120200 302500 24。86 9。881944 3084900 108900 1343900 1452800 47。09 43。561945 9998400 178100 280000 48925005350600 53。51 51。73合计 14580900 587300 280000 6356600 7223900 49。54 45。52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140…148页。
  从图表11…7所列数字看,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利益地位很重要,有几年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由此看来,此期专卖利益不及战时附加税,此期盐税以战时附加税为主要,到1945年3月,不论贫富、老弱,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利益以外负担七十元的附加税,可见人民的负担之重。
  (三)战后开征盐税和征收方法的改变
  抗战时期因专卖成绩欠佳,弊端层出不穷,国民党政府乃于1945年2月取消专卖制,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就场征税,一税之后,听任在指定地区内自由销售。
  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施行前的盐务依据。《纲领》在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在盐政上的重要措施是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在运销方面则有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等规定。
  食盐就场征从量税。1947年1月开始实行十二级税制,计分每担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五千四百元、六千四百元及七千四百元等十二级,分区按级征税。当年4月起减为八级。八月又减为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六千元及七千元四级。最后调整为食用盐每担纳税十万元,土膏盐为八万元,渔农盐从轻为五千元。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虽然对盐政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但还是不能挽回盐税地位下降的局面。战后盐税地位不断下降:1946年盐税占税收总入的百分之三十二,1947年降为百分之十五,1948年更降为百分之十三点四,盐税地位下降并不是国民党政府放松了剥削,从前面调整税率情况看,税率是不断提高的。盐税在国民党政府总税入中地位下降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抗战胜利后,有些地区的盐场未被国民党政府“劫收”而由人民革命政权所掌握,如东北六个盐场国民党政府仅接收三场,山东七个盐场,只接收一场,两淮四个盐场亦仅接收两场,而且这些被接收的盐场也没有完成预定收购数额。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党�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2) 踩(2)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