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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我就要对他宣战并进行殊死的斗争。
孔德先生的论证和他的论题是反对的。“在那些为我们的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中,”他说,“有些东西数量很多,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他的东西数量较少,只能满足某一数字的人们的需要。前者被称做共有的,后者被称做私有的。”
这样的推理不是严格地合乎逻辑的。水、空气和阳光之所以成为公有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用之不尽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能缺少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创造它们的时候好像使它们的数量几乎达到无限,以便使它们不能作为任何私有化的对象。土地同样是我们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数量比其他几项的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改革法。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观察这个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我们深入研究,我们都会归结到平等。关于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东西的区别,我不想再多说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在竞赛他们的愚蠢。《民法法典》给所有权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东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据为私有,却只字未提;并且当它提到那些可以进行交易的物品时,它就始终没有加以确定也没有加以解释。可是这一方面并不缺乏启示。像下列这些话都是浅显的格言:皇帝可以支配所有的人,个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财产。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东西,个人只是一家之主(Adregespotestasomniumpertinet,adsingulosproprietas.Omniareximperiopossidet,singuladomi-nio)。社会的主权与个人的所有权是对立的!人们不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预言、一种共和主义的天启吗?甚至存在着无数的前例;从前,教会的财物、王室的土地、贵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让的,是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如果制宪议会①不废除这种特权,反而把它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如果这个议会宣告劳动权和自由权一样,是永远不能丧失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候,革命就已经成功了,我们现在就能专心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工作了。
①指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制宪议会。——译者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梭,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①那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②,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①卢梭说过:“抛弃他的自由,就是抛弃他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抛弃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抛弃他的责任。对于抛弃一切的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抛弃行为是和人的本质不相容的,并且这就使他的行为完全失去道德性,也就是使他的自由完全失去道德性(《社会契约论》第1册第4章)”。——原编者
②如果蒲鲁东写成“就是放弃承认有劳动权”,那么他的思想将显得比较明了。另一方面,必须记住,他所研究的是农业生产占优势的经济体系。在一种已有了分工组织的社会中,不愿从事农业的人在劳动时可以不需要土地所有权。——原编者
但是我就算承认人们以之为资本的那种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认行为确实存在过;其结果又会怎样呢?显然,那些抛弃行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种作为代价的等值权利,人们是不肯抛弃一个权利的。所以我们又回到平等上来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认、即平等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之后,我们又不得不用所有权来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跳不出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的确,如果按照社会契约来说,所有权是以平等为条件的,那么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时候,契约就告破裂,一切所有权就都成为霸占了。因此,用这个所谓普遍的承认来说明所有权,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第一环。关于时效的谎话是为了阻止人类走向真理和为了维持对错误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对良心的死刑的判决。
《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是:“一种因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的方法。”①在把这个定义应用到思想或信仰上去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时效这个词来说明这种留恋古老迷信的经常不断的偏爱,不论迷信的对象是什么;这往往是一种猛烈而不顾死活的对抗,人们在各个时代都是以这种对抗来接受新的见解的,它也能使一个有智慧的人成为殉道者。一种原理、一种发明、一种高尚的思想在其出现于世界上的时候,都碰到过一道好比是所有古老成见结成的阴谋集团那样的巨大壁垒。用时效来对抗理智,用时效来对抗事实,用时效来对抗一切前所未闻的真理,这就是维持现状哲学的梗概和历代保守分子的象征。
①法国《民法法典》第2219条:“时效是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原编者
当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来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替暴行、放荡和自私作辩护;当伽利略①、笛卡儿、帕斯卡和他们的门徒改造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当我们1789年的祖先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暴政和特权。“过去一向有过所有人,将来也永远不会没有。”社会不平等的辩护人就是想用这种莫测高深的话语、穷途末路的自私心理的最后挣扎来回答他们的敌人的攻击的;他们无疑地认为思想意识也像所有权那样会发生时效作用。
①伽利略(1564—1642),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近代天文学的鼻祖。——译者
今天我们由于科学的胜利进军而得到了启发;在最光荣的成就的教导下去怀疑我们自己的见解,我们以赞许和高兴的心情欢迎大自然的观察家,他经过成千次的试验并根据最深刻的分析去探求一个新的原理,一个到现在还没有被发见的规律。在这方面,我们不会因为有人借口从前的人都比我们能干,并借口这些人既没有注意到相同的现象,也没有掌握相同的类比法,就拒绝任何观念和任何事实。为什么我们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哲学问题不保持同样的态度呢?为什么要有这种肯定从前已经发展过的一切意见的可笑的癖好呢?要知道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智慧上和道德上的事理都是无所不知的了。为什么普天之下没有新的东西这句谚语好像专门是给形而上学的研究工作准备着的呢?
这是——必须说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在研究哲学的时候,与其说是从事观察和采用方法,还不如说是使用我们的想像力;这是因为空想和意愿普遍地用来代替论证和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所以直到如今,不可能辨别出谁是哲学家和谁是江湖派以及谁是学者和谁是骗子。自从所罗门①和毕达哥拉斯以来,人们曾竭尽想像的能事来猜测社会的和心理的规律各种体系都被提出来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许说一切都已说过了是正确的,但是说一切还有待证明,也不见得不正确。在政治学上(仅以这一门哲学为例),每个人都凭自己的热情和利害关系来决定自己的态度;思想屈服于意志所强制它接受的事物之下;因此没有一点科学的气味,甚至也没有一丝一毫的确实性。这样,普遍的无知产生了普遍的暴政,如果说思想自由已载明在宪章之中,那么思想的奴役就在多数人应占优势的名义下被宪章规定下来了。
①所罗门(纪元前约973—935年),以色列王,传说他是个极聪明的人。——译者
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说的民事的时效问题的范围以内,我不打算来讨论所有人所提出的这种陈腐的反对意见,讨论起来太烦琐和冗长了。谁都知道有些权利是不能因时效而消灭的至于那些可以因时间的推移而获得的东西,谁都知道时效要求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一项就会使它无效①。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间断的,但它的确缺少正当的名义;因为它所能提出的仅有的两项名义——占用和劳动——能适用于原告的所有人,同样也能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这种占有也是缺少善意的,因为它是以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作为根据的,而按照保路斯②的说法,法律上的错误阻止了时效的成立(Nunquaminusucapionibusiuriserror—possessoriprodest)。这里,法律上的错误在于:或者是那个持有人以所有权的名义从事占有,而他却只应以用益权的名义从事占有;或者是他所买的东西是谁也无权出让和出卖的。
①法国《民法法典》第2229条:“要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地占有。”——原编者
②尤里乌斯·保路斯,罗马法学家。——原编者
说明为什么时效不能被援用作为有利于所有权的主张的另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从法学上最精密的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一个普及权的一部分,这种普及权即使在人类最悲惨的时代也从来没有全部丧失过;只要无产者证明他们始终行使着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他们就可以恢复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例如,一个具有那种可以占有、赠与、互易、出借、出租、出卖、改变或毁弃一件物品的普及权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为,就可以保有这个权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这个出借行为之外,从来没有用别的方式表示过他的所有权。同样,我们将会看到,财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权和发展权——的这么许多等同的用语;总之,就是生存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人类还没有全部从地球上消灭以前,是没有什么时效可言的。
最后,关于完成时效所必需的时间问题,如果我们证明一般的所有权并不仅因经过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万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余的;并且,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能够理解并能反对所有权的人存在,这个权利的取得时效就永远不会完成。因为法学原理和理性原则是与意外的和偶然的事实不同的。一个人的占有可以对另一个人的占有发生时效作用。但是,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时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样,理智也永远具有自行修正和改革的权能。过去的错误不能使理智在将来仍犯错误。理智始终是同样的永恒的力量。财产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产物,它可以由较为明智的理智所废除。因此,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这是十分肯定和真实的,所以那个法律上的错误不能使时效成立的原则恰好就是建立在这些根据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关于时效问题仅仅限于向读者作以上的陈述,那我就没有忠实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读者也就有权指责我是江湖派和说谎者。我曾经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认为它是合法的话,那它就决不能同财产的均等分开;其次,我曾证明普遍的承认丝毫不能给所有权作有利的证明,并且,如果这个承认能够证明什么的话,那它也只是证明必须要有财产的平等。我还得说明的是,如果时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预先要假定财产是平等的。
这个说明既不冗长,又不困难。我只需使读者注意为什么要采用时效制度的缘由就够了。
“时效”,杜诺①说,“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观念所不取的,按照这种观念,不应当违背一个人自己的本意并在他不知不觉的状况下剥夺他的财物,也不许一个人损人利己。但是,如果时效制度不存在的话,那就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诚实的取得人在长期占有之后,随时会遭到剥夺。而且,即使这个取得人的财物的确是他从真正的物主那里得来的,或者他已经通过合法的手续解除了一切义务,那么他在失去他的权利以后,也随时有被剥夺或再度承担义务的危险。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规定一个期限,期满之后,任何人不得侵犯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得再对放弃已久而不行使的权利有所要求……。所以民法在规定时效的时候目的只在于使自然法臻于完善,并对国际公法有所补充,并且,由于时效是以永远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Bonopublicousucapiointroductaest),所以当它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得到赞许。”
①弗朗斯瓦·伊格纳斯·杜诺·德·沙尔纳日,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生于圣克劳德(1678),死于贝桑松(1752),著有《时效论》(1730)和《永远管业论》(1733)。——原编者
杜利埃在其《民法论》中说:“为了使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致过久地迁延不决,从而妨害公共利益,扰乱家庭的安宁和社会事务的稳定起见,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拒绝受理恢复财产所有权的请求,并通过使占有和所有权结合起来的办法,把占有那种由来已久的特权归还给它。”
卡西奥道尔①在谈到所有权时说,在诉讼狂的暴风雨中,在贪欲的汹涌的浪潮中,所有权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unusinterhumanasprocellasportus,quemsihominesfervidavoluntateprterierint;inundosissemperjurgiiserrabunt)。
①卡西奥道尔,罗马百科全书派,大约生于480年,死于575年前后,他的著作见米尼的《神学通论》第69、70册。——原编者
所以,按照这些作家的说法,时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场合是恢复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种拟制,这个拟制的全部力量是从解决争端的必要性中产生的,不然的话,这些争端就无法解决。因为,如格老秀斯所说,在本质上,时间是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但没有一件是由时间造成的;所以,时效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是一种相因成习地采用的法律上的拟制。
但一切所有权必然是从时效,或者是从罗马人所说的那种长期占用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从持续的占有开始的。所以我首先要问,占有怎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变成所有权呢?你可以随意假定占有期间多么长久;你可以几年和几百年地继续占有,但你永远不能使那本身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什么也改变不了的、什么也更换不了的时间把一个用益权人变为一个所有人。至于民法承认一个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诚实的占有人可以有权不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人所剥夺,它这样做也只是证实了一个已经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样采用的时效制度也只能说明占用人可以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开始的那种占有。但是,当法律宣称时间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变成所有人的时候,它就认为一种权利可以没有产生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它毫无理由地改变了对象的性质;它用立法手续把一个不容立法的问题规定了下来;它越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为什么法律却创造了所有权呢?时效曾经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证;为什么法律把它变成一个特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