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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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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位先生,但愿你们像我一样地渴望平等;但愿你们为了我们祖国永恒的幸福,成为平等的传布者和先驱;但愿我是你们的奖学金的最后一个得奖人!在我所能作出的愿望中,诸位先生,这对你们是最适当的,同时对我是最荣誉的。    
  “我是你们的怀着最深切的敬意和最诚挚的感激之忱的    
  “得奖人,    
  “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1840年6月30日于巴黎。”    
  接到了这封信的两个月之后,在该学院8月24日的那次会上,它用一纸通知向它的那个奖学金得奖人作了答复,现在我就把通知的原文抄录如下:    
  “我们的一位成员要求本学院注意胥阿尔奖金的那个得奖人于本年6月发表的一本小册子,题目是:《什么是所有权?》,而且作者写明是呈献给本学院的。这位成员认为,本学院为了对正义、示范和它自己的尊严负责起见,应该公开表示对这个出版物所包含的反社会的学说不负一切责任。因此他要求:    
  “1.本学院以最严正的态度否认并谴责胥阿尔的得奖人的这部著作,因为这是不经本学院的同意而发表的,并且因为那些诿诸于本学院的见解是和本学院任何一位成员所信守的原则完全相反的;    
  “2.要求那位得奖人在他再版这本书时把书上给本学院的题辞删去;    
  “3.本学院的这个决定应记入会议纪录。    
  “这三个提案均经表决通过。”    
  作出这个裁决的人以为给了它否认的形式就可以使它具有威力;对于这个可笑的裁决,我只有请求读者不要按照我们这个学院的智慧去衡量我的同胞们的智慧。    
  在我的那些社会和政治科学的赞助人怒斥我的小册子的同时,有一个不是弗朗歇-孔戴地区的人,他并不认识我,他可能还自认为是受到我对经济学家们所作的过于尖锐的批判的直接打击的对象,他是一位既博学而又谦虚的政论家,他受到他深感其疾苦的人民的爱戴,他受到他不用谄媚或令人鄙弃的方式而努力使其变得明智的当权者的尊敬,他就是布朗基①先生,学院院士、政治经济学教授、所有权的保卫者,他起来在他同事面前、在大臣面前给我辩护,并且把我从一个由于一向的愚昧而永远是黑暗的司法机关的迫害中解救出来。①    
  ①阿道夫·布朗基(1798—1854),人们有时把他叫做大布朗基,以便把他和他的兄弟区别开来,后者是革命家或“被幽禁者”。阿道夫于1833年继承了他的老师萨伊担任工艺学院的政治经济学讲座。在他发表的许多著作中,著名的有《从古代到现在的欧洲政治经济学史和法国的工人阶级》一书。    
  布朗基的关于蒲鲁东论文的报告是向道德和政治科学学院8月29日的会议提出的。它曾发表于1840年9月27日(并不是《通信集》第1卷第259页所载的9月7日)的《通报》上。这是一个聪明的汇报,引证了一些经过好好地挑选过的原文,它是为了吸引读者并使论文的作者避免受到可怕的追诉而提出的。报告上有着这样的结论:“简言之,我们曾经注意地阅读了这本使人产生一种激动的好奇心的著作。根据它的哲学研究、它的措辞和它的逻辑,如果它不是专向一些有高度智慧的人或有文化修养的人提出的话,那么我们看来就好像具有危险性了。看到把这样高深的学问用来发挥这类怪僻的理论是可悲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虽然这篇著作具有科学上的价值,但我们不能对它所申论的内容表示同意。”——原编者    
  ①布朗基像蒲鲁东于1841年7月19日的那封信中所说的那样,作了两次说项,起先是向司法大臣维弗扬,后来是向库能-格里台讷。——原编者    
  我想读者一定会乐于细读布朗基先生在我发表第二篇论文后寄给我的那封信,这封信对写信人来说是值得尊敬的,正如对受信人来说是使人感奋的一样。    
  “先生:——    
  “接到了您寄给我的关于所有权的第二篇论文,我向您谨致谢意。我以我自己由于熟悉了第一篇论文而油然产生的最大兴趣读完了这篇论文。您已稍稍改变了那种粗犷的形式,我对此感到非常高兴;这种形式曾使如此严肃的著作具有了一种专事攻讦的小册子的格调和外表;因为,先生,您确是把我吓倒了,而只是由于您的才华才使我对您的意图感到放心。一个人是不会为了激怒自己的同胞而浪费这样多的真才实学的。所有权就是盗窃!这是一个多么生硬的命题。倘使您坚决要保持它的那种简单直率的笔调,那么这个命题就甚至会使那些不根据外表下判断的严正的人也厌恶您那本著作的。但如果您已使形式趋于温和,您依然可以忠实地说明您的学说的实质;并且虽然承您建议要我分任提倡这种危险理论的工作,我也不能接受这种协作,因为就才华方面来说,这种协作的确对我是个光荣,可是在其他一切方面,它都会使我受到牵累。    
  “只有在一件事情上,我的意见和您一致;这就是,在这个世界上,各种各类的所有权被滥用的情况实在太多。但我不能从滥用所有权作出废除所有权的结论,这个猛药和可以治愈一切病害的死亡太相像了。我还愿意更进一步。我愿意坦白说,在所有的弊端中,我认为最可恨的就是所有权的流弊;但是再重复一遍,有一种救药可以医治这个祸害而不必对它实施强暴,尤其是不必加以消灭。如果现行的法律纵容滥用所有权,那么我们可以加以修订。我们的民法并不是《可兰经》;把它审查一下,并不算错。所以,可以改变那些规定行使所有权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要诅咒;因为,从逻辑上讲,两手完全清白的诚实人在哪里呢?您是否认为一个人可以是强盗而自己并不知道、并不希望如此、或者自己连想都没有想到的呢?您难道不承认在现状下的社会,像每个人一样,在它的组织中就存在着从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各种德行和恶习吗?您竟以为财产是如此简单和如此抽象的东西,以致您可以在您的形而上学的碾磨中(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重新混和并加以平分么?先生,在您这两篇充满着诡辩的兴之所至的美妙作品中,您曾经谈到这么许多切合实际的东西,可见您不是一个纯粹的、刚愎的空想家。您十分熟悉经济学和文学上的用语,决不至于去玩弄那些可以引起骚乱的粗暴辞句。所以我以为您的论所有权,正像八十年前卢梭论文学那样,是学识和才气的一种绝妙的、含有诗意的表现。至少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这就是我对您的书提出报告时向学院说的话。我早知道人们要到法院去告您;您也许不知道我是利用了怎样的机会侥幸地阻止住他们的。①如果王室法律顾问,也就是思想问题上重要工作的执行人,在我之后来攻击您的著作并使您感到苦恼,我将悔恨无穷!我可以对您发誓,我曾经因此度过了两个可怕的夜晚,并且只是经我说明了您的著作是一篇学院式的论文,不是煽动性的宣言,我才能够抑制那个世俗的权力。您的措辞过于高深,所以永远不致被那些在讨论我们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问题时用铺路石当作武器的疯子所利用。但是,先生,请您当心,他们也许不久就会不管您的意愿如何而到这个可怕的兵工厂里来找寻弹药,您那强有力的形而上学也许会落到十字街头的某个诡辩家的手里,他会当着一群饥饿的听众讨论这个问题:那时我们就会得到劫掠作为我们的结论。    
  ①司法部大臣维弗扬先生在开始对《关于所有权的论文》进行起诉之前,征求了布朗基先生的意见;并且他就是根据这位可敬的院士的按语,才放过一本已经惹起了法官们的怒火的著作的。自从我第一次发表这个作品以来,在帮助和保护方面,我应当感荷的官员固然不只维弗扬先生一人,但是在政治范围内,这样宽大的精神是很少见的,所以我可以诚恳地和毫不拘束地加以承认。在我这方面,我总以为环制度造成了坏官吏;同样地,某些团体的怯懦和虚伪完全是由那种支配着它们的精神所造成的。例如,虽然在学院内部不乏有德行和才能的人,可是为什么它们却总是成为压迫思想、愚蠢和卑鄙阴谋的中心呢?这个问题值得由一个学院提出,作为会试的试题,参加会试的人是不会少的。    
  “先生,我和您一样深切地感到您所揭露的那些流弊;但是我深爱秩序——并不是警察当局感到满意的那种庸俗的、使人感到苦恼的秩序,而是人类社会的庄严而严肃的秩序——因此我在攻击某些弊端时有时感到为难。每当我被迫用一只手去摧毁的时候,我愿意用另一只手去实行重建。在修剪一棵老树的时候,我们要多么小心,免得损坏那些能开花结实的嫩芽!对于这一点,您知道得比谁都清楚。您是一个聪明而博学的人;您具有能够深思的头脑。您用来形容当今的狂热分子的措辞十分强烈,足以使疑虑多端的富于想像力的人们对您的意图感到安心:可是您最后的结论却是主张废除所有权!您要取消那个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您打击到慈父情感中最甜蜜的幻想;您用一句话来阻止资本的形成,从此以后我们将在沙地上而不是在岩石上进行建设。那是我不能表示同意的;为了这个缘故,我才批评您的那本充满着美丽篇幅的、放射着热情和学问光辉的著作!    
  “先生,我希望我的差不多已经衰弱的身体容许我和您一起逐页地研究那篇承您公开地送给我个人的论文;我相信我会提出一些重要的批评意见。此刻,我只能为了在承您提起我的时候您所用的那些亲切的辞句而向您致谢。我们彼此都怀着应有的真诚;我另外还希望采取应有的慎重态度。您知道劳动人民是在多么沉重的困境中遭受折磨;我知道有多少高尚的心在那些粗陋衣服之下跳动着,我对于这些成千上万的、一清早就起来劳动的、为了缴纳捐税并为了我国的富强而工作着的善良的人们怀有一种不可克制的兄弟般的同情。我力图为他们服务并使他们明白道理,而某种力量却正在把他们引入歧途。您没有直接为他们写作。您发表了两篇卓越的宣言,第二篇比第一篇较为慎重;如果您写出比第二篇更加慎重的第三篇文章来,您就会在科学界占据崇高的地位,而科学的首要要求则是沉着和大公无私。    
  “再见吧,先生!任何人对于另一个人的敬意不会超过我对您的敬意。    
  “布朗基    
  “1841年5月1日,于巴黎。”    
  当然,我对于这封高贵而雄辩的书信是会有某些保留的;但是我坦白说,与其给我自己不必要地多树敌人,我还更愿意去实现这封信的末尾所说的预言。这么许多的争论使我感到厌倦和烦恼。消耗在笔墨战中的智力是和用在战争中的智力一样:这是浪费掉的智力。布朗基先生承认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存在着很多流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在我这方面,我却专门把所有权称作这些流弊的总和。对我们两个人来说,所有权好像是一个需要敲掉尖角的多边形,但是在这样做了以后,布朗基先生却认为那个图形将仍然是一个多边形(这是一个数学上已被承认但并没有得到证明的假设),而我呢,我却主张这个图形将是一个圆形。对诚实的人说来,即使分歧再大一些,也还是可以互相谅解的。    
  此外,我认为,处于问题的现阶段,在决定赞成废除所有权以前,思想上可能理应有所踌躇。的确,要使自己的主张得到胜利,仅仅去推翻一个被一般人所承认的原理是不够的,因为这个原理具有系统地总结我们的各种政治学说的无可争辩的价值;还须建立相反的原理,并扼要地说明从这原理产生出来的体系。此外,还必须证明这个新的体系如何能够满足所有那些促使先前那个体系得以建立起来的道德上和政治上的需要。因此,我以上的论证是否正确,要看有待以后证明的下列条件而定:    
  求得一个绝对平等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除去所有权流所有权流弊总和之后的一切现有的制度不但可以存在,而且它们本身还可以用来作为平等的工具;这些制度包括:个人自由、权力的分立、检察机关、陪审制、行政和司法的组织、教育的统一和完整、婚姻、家庭、直系或旁系的继承权、买卖权和交易权、立遗嘱权、甚至长子继承权,——一个比私有制更能保证资本的形成并维持一切人的积极性的体系;它能根据一个优越的观点去解释、纠正或补充从柏拉图和毕达哥拉斯①起到巴贝夫②、圣西门和傅立叶为止至今所提出的各种关于社团的学说;最后,一个用作过渡手段的立即可以实行的体系。    
  ①毕达哥拉斯(约纪元前582—500),古希腊哲学家。——译者    
  ②巴贝夫(1760—1797),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见本书第150—151页注释。——编者    
  据我看来,这样巨大的工作需要二十个孟德斯鸠同心协力才能完成;可是,如果说这不能单独由一个人来完成的话,他还是可以着手进行的。他必须经历的道路足以指出最终的目标并保证获得成果。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章 这本著作所采用的方法。    
   ——一次革命的想法     
  如果我必须答复下列问题:什么是奴隶制?而我只用这就是谋杀一句话来回答,我的意思就会立刻被人所了解。用不着更多的论证来说明:剥夺一个人的思想、愿望和人格的权力是一种生杀之权;使一个人成为奴隶就等于是杀死他。那么,为什么对于这另一个问题:什么是所有权?我就不能同样用这就是盗窃①这句话来回答,而没有把握不被误解呢?虽然这第二个命题不过是上述第一个的转化。    
  ①路易·勃朗和达尼埃尔·斯坦想要否认这个公式是由蒲鲁东初创的,后者对于这点非常坚持,因为他曾在《经济矛盾的体系》第11章第254页上写道:“一千年以来,这样的两句话是从未有人说过的。在地球上,除了这条所有权的定义之外,我没有别的东西了:可是我把它看得比德·罗特希尔德先生的千百万金钱还宝贵,并且我敢说,这个定义将是路易-菲力浦执政时代最重大的事件。”虽然他曾加以驳斥(《论革命和宗教中的正义》第3编第32章),可是仍然有人说并且屡次反复地说,这个定义是他从布里索·德·华尔维尔的《关于所有权和盗窃的研究》中得来的。    
  但是在蒲鲁东之前,把所有人比作盗贼的那些人仅仅是指财产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而说的;而在蒲鲁东,正如我们在下文就将见到的那样,他所注意的是所有人不劳而获的那种行为。如果要在这个关于先后的争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把盗窃和所有权两个词并列在同一语句中的,可以举出很多政治学的作家。例如卢梭:“坐食不是他自己挣来的东西,就是盗窃”(《爱弥儿》,1826年版第3册第389页);或巴贝夫:“在个人应得的那一份之外,占有社会的任何财物是盗窃和霸占:所以从他那里收回这个财物是合法的”(《人民论坛报》第33期);或者圣西门主义者:“为什么这个东西是我的呢?是不是因为它是我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呢,还是因为它是我父亲造成的或盗窃得来的呢?”(《圣西门学说》,1829年,蒲格来和哈来维版,第315页)。在教会的长老的著作中,人们也许可以比较可靠地找到那些给与蒲鲁东启发的人,这些著作是他在贝桑松出版过的。人们知道这些著作曾经以何等的毅力注释了基督轻蔑财富的教义:“富人是小偷”(圣巴西勒)——“富人是强盗”(圣让-克里索斯多姆)——“富裕永远是盗窃的产物”(圣祁罗姆)——“自然建立了共产制;霸占造成了私有制”(圣安布鲁阿士)——“在良好的正义之下,一切应属于全体所有。私有制是邪恶所造成的”(圣克来门)。——并且包胥埃还响应他们说:“穷人的怨言是正当的。为什么要有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呢?”但是这一切都是谴责不平等,并没有像蒲鲁东那样去解说所有权是用怎样的机构来剥夺那些对公共财物应该有份而在这些财物的分配中被排除在外的人的。——原编者    
  我要着手讨论有关我们国家政权和我们制度的重要原则,即所有权;在根据我的研究工作所得出的结论中,我是可能有错误的:我有这个权利;我愿意把我著作的最后思想放在前面作为开端:我有这个权利;我始终是在我的权利之中的。    
  有的作家宣称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它是从占用产生的并得到法律的核准;另外有些作家则主张它是一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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