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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①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60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797 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17 页。
征一次“重税”,即每箱60 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一是完纳正税30 两后,另征子口税15 两,“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②。赫德这一主张,为后来协定鸦片税厘埋下了伏笔,它在维护鸦片贸易合法化方面,显然比《天津条约》更进了一步。奕䜣认为赫德所言“有理”。此后各省所征鸦片税厘减轻了。如同治七年(1868),鸦片除每百斤税银30 两外,另征收“本口税捐”,各口平均约为36 两③。此后,鸦片税厘问题仍成为中外交涉的重要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烟台条约》的续增专条在伦敦签订。在这项专条中规定,凡鸦片运抵中国的任何口岸时,应即由海关封存在一个具有保结的栈房里,从这栈房提货的时候,则须按照每担完纳进口税(即正税)30 两和厘金80 两,此后便可行销全中国,免收任何捐税①。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制止住毒品的猖獗走私。
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
《南京条约》以后,列强在中国五口“贸易通商无阻”,中国开始丧失了沿海贸易主权。《天津条约》又进一步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贸易,不必重复课税。不过直到《天津条约》止,外商所获取的沿海贸易权,仅局限于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贩运洋货。但外商在通商口岸之间贩运中国土货,《天津条约》也“无禁止专条”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根据“没有禁止就被解释作准许”的逻辑,坚持扩大这一权利③。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向清廷提出,应准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土货转口贸易免再征税,并称此“即薄税敛以裕国课之一道”④。奕䜣与赫德讨论这个问题时,原想加重此项税课,以防“华商影射及洋商贪入内地各事”,结果,却接受了赫德“仅加一复进口之子口税”的方案。这就是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的来由,其税率为“值百抽五”的一半,亦称“沿海移出入税”。随后,奕䜣将此方案照会英法公使。咸丰十一年八月四日(1861 年9 月8 日),赫德在总税务司通令中正式将沿岸贸易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首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①。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②。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4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1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42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18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5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0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95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0 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①。
由于获准免税权利,上述商品趁机大量输进中国。而同样性质的货品,如衣物、米粉、蜜饯、纸、墨、金银器、酒药、烟丝、烟叶、毛毯等,在出口货税则表中却列入应税品内。
光绪七年(1881)《中德修改条约》还规定了德国在中国设立的船厂为修理而非为建造船舶所用材料的豁免关税问题,这种免税是“非常宽大的”②。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条约》为保证列强索取巨额赔款,才基本裁减上述免税。条约规定:“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③但此后洋米、洋面继续免税进口,对中国农业和面粉工业的发展依然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还有陆路关税的减征规定。陆路关税的减征,是从中俄贸易开始的。同治元年(1862)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俄商运货至张家口或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如由天津水路赴南北各口,则应按照各国税则,在津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光绪七年(1881)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又作了类似规定,并新增俄商“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④。后来法国、英国分别猎取到这种陆路边界通商的减收关税权。光绪十二年(1886)中法《滇粤陆路通商章程》规定洋货进入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纳税,法商从中国内地购买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税。可是这两种减收办法还不能满足法商的欲壑,因而在光绪十三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第三款中,又议定:凡由越南北圻入中国滇、粤通商处所之洋商,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其出口至北圻之中国土货,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英国于光绪二十年(1894)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中,也规定凡货物由英商经由蛮允、盏西西路运入中国者,完税时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经此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
此外,列强还取得某些免纳船钞的特权。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商船进口,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只纳货税,不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16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87 页。
③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006 页。
④ 同上书,第388 页。
输船钞,以免重征。中法《黄埔条约》更明确规定,法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①。其后,这种特权又进一步得以扩大。
船钞(吨税)及其指定用途鸦片战争前,船钞属于正税之一,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鸦片战争后,船钞改为按吨课税,不分等级。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①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按上述规定,战后船钞大为减少。战前一艘420 吨的船纳船钞842 余两,连同他种名目共纳2600 余两,而战后只须纳210 两;战前一艘900 吨的船纳船钞规费等3000 至6000 两,战后仅纳450 两。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又进一步降低船钞的水准。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船应纳钞课,150 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 钱,150 吨正及150 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为了外国航运的便利,列强还强制中国的船钞,指定用作助航设备之费用。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②咸丰十年(1860)按赫德建议,实际提出十分之一充作助航设备之用;该年船钞的十分之一数额为2。691 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后又以十分之七充此项用途。到宣统三年(1911),船钞的十分之七达到94。247 万两。至宣统三年末,全国使用该项基金共建立了180 座灯塔,138 个浮桩和119 所警标;灯塔则由55 名外籍和407 名华籍的守塔者予以管理③。
从同治二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863—1900)止,曾用船钞的十分之三用作同文馆费用。1917 年4 月,总税务司获准保留全部船钞收入以支付海务处日益增长的开支④。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60 页。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1 页。
② 同上书,第118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173 页。
④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00 页。
第三节子口税制度子口税制度的建立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当局就注意到子口税问题。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840 年4 月25 日),巴麦尊致懿律等训令中,曾希图在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由中国一省转运另一省时,免除内地税捐;此要求若不能实现,便在条约中规定:“货物自一省转运另一省时所另行加征之税捐,总共不得超过此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或相当于此等货物进口时已缴纳之税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①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对子口税作了一项含糊的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②由于该条款并未说明子口税的应征确数,且不包括土货出口在内,因此该条约规定对清地方内地税捐的征收未起实际限制作用。
促使列强完善子口税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咸丰元年(1851)后厘金的出现。厘金的征收是奉旨核准的,但其税率和征收方法却听由各省当局处理。作为一种新的广泛流行的国内贸易征税制度,厘金成为列强对华贸易的障碍。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列强通过《天津条约》对子口税作出了新的规定:外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①。
咸丰十一年(1861),署总税务司赫德首次进京与总理衙门会谈时,特禀呈“子口税”清单,他以子口税“无所甚难征收”为理由,提出征收子口税的具体办法。赫德建议,在货物流通之总路应设关卡,“土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内而不准过,洋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外而不准过”②。五月三十日(7 月7 日),奕䜣在奏折中表示,“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以不扣二成,应令南北通商大臣妥筹办理”。随即奉旨正式实行③。
子口税制度与国内外贸易1。子口税制度与洋货内销。
由于子口税制度的实施,洋货内销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为,洋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1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2 页。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99—10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27 页。
③ 同上书,第2917、2925 页。
货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微少的子口半税后把货品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以往较重的内地税;于是华商立刻愿意购买大批洋货,转售到内地城市和乡镇。洋货从此充斥中国城乡市场。如,从同治年开始,在镇江“洋布的惊人销量主要是因推广子口税制所提供的便利而获得的”;河南与山东的商人,“他们为现行子口税对货运的便利所动,遂到镇江试行直接贩运(洋货)到自己的家乡去卖”;糖和市布这两种货物,在子口税保障下,几乎已经深入安徽及其邻省的每一角落。“这种贸易的增长要大大地归功于这个税单,它使得运至内地市场的洋糖价格远低于土糖价格。因为土糖要完纳31%的税课。”①福州在同治末年,已“广泛领用子口单”。中法战争前后,外商认为子口税制度下洋货内销的增长,成为芜湖“口岸发展的最好的标记之一”。②2。子口税与厘金。
子口税的实施,无疑是对厘金制度的猛烈冲击。但由于各省厘金局卡遍布各处,对外商赴内地采购土货出口,仍不免发生抽收厘金的事实。例如,贵州、四川、湖北的地方税局曾发生互不承认别省税局所签发的外商购货运照因而重复课税的事实。同时,各地税局厘卡不顾外商有无海关发给买货报单、一概征税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③。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某些地方当局有意把厘金减低到接近子口税的税率,“商人为了避免各关卡税吏因发现货物备有子口税单而常加以细小的麻烦和羁留,便宁愿完纳稍微高一点的厘金。直到甲午战争前后,厦门申请子口税单的数目,决定于地方税税额和地方税关执行任务的效率和速度。“如果地方税税额轻微,官吏征税的效率高,检验和批准货物的时间迅速,申请子口单的数目就少。”①同治八年九月十九日(1869 年10 月23 日)中英签订《新定条约》(十六款)及《新修条约善后章程》(十款),承认外商将土货运至海口沿途所纳的税厘与子口税比较,多退少补。中英《新定条约》规定:“英国允:英商照章领照,赴内地置土货,运赴海口,沿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中国允:此项土货如系出口运往外国者,一年之内,准将沿途所纳税厘与子口半税银数比较其多余者,照数发还;若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新修条约善后章程》规定:“英商自内地运土货到最后子口,该商应赴该口税务司处报明遵验,将报单呈关存查。倘十二个月内原土货运往外国(香港不在其内),除照纳出口正税外,其应交之半税准将该货交过沿途税厘扣算,少则饬该商补足,多则由该关给还。如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②但上述条约未经英国政府交换批准,因此无效③。
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 年9 月5 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签订。该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及土货运经海口输出,在国内一律免纳厘金,而以“加税”的方法作为弥补,进口洋货所加抽之税不得过于“进口正税一倍半之数;此项进口正税及添加之税一经完清,其洋货无论在华人之手或在洋商之手,亦无论原件或分装,均得全免重征各项税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23 页。
② 同上书,第826—827 页。
③ 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38 页。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36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08—312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45 页。
捐,以及查验或留难情事;至出口土货所纳税之总数不得逾值百抽七五之数”①。但这种“裁厘加税”的方法由于遭到清地方政权的反对,亦由于列强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实现②。
1931 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
3。子口税制度下的华商。
子口税制度实行后,中国商人仍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民族工商业因而受到严重压抑。外商为了扩展对华贸易,委托华商代销代购,把子口税单交给中国商人。于是,一部分华商向外商买得半税单,以图减免厘金税捐。从同治年起,“子口税单的买卖,其重要性几乎达到足够使它本身成为一种交易”③。洋商因此坐收华商之利,“流弊遂不可究诘”④。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但土货出口仍禁止华商享受子口半税之特惠⑤。这种规定,显然为列强商品输入内地提供了更有利条件,并未根本改变华商的地位。
更离奇的是,由于规定土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