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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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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于此种情况的这样一个病人,就是目前的美国。它已感觉到自己的疾病。它从自己慎重挑选的人们那里得到了一个意见一致的正式忠告。其它一些人又警告它不得依从这个忠告,违者会有致命后果。告诫它的人们能否认其危险的实际存在吗?不能。他们能否认必须采用若干迅速而有效的纠正方法吗?不能。他们或他们当中的任何二人对提出的纠正办法的反对意见是一致的吗?对另一种适当的代替办法的意见是一致的吗?让他们自己去说明吧!这个人告诉我们说,应该拒绝新宪法,因为它不是各州的邦联,而是管理众人的政府。另一个人承认,它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管理众人的政府,但决不是已经提出的那种程度。第三个人并不反对管理众人的政府或者已经提出的那种程度,而是反对缺少权利法案。第四个人同意绝对需要权利法案,但主张它应该宣布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以各州的政治资格保留给它们的权利。第五个人认为,任何一种权利法案都会是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如果没有规定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的重要权力,这个方案可说是无懈可击的。某一大州的一名反对者大声疾呼,反对参议院的不合理的同等代表权。某一小州的反对者,同样大声疾呼,反对众议院的代表存在着危险的不平等。一方面使我们因管理新政府的人数过多,开支过大而感到惊讶。另一方面,有时是同一方面的另一时候,却大叫大嚷说国会只不过是有名无实的代表机构,如果人数和开支都能增加一倍,政府就很少有人反对了。某一个既不进口也不出口的州里有一个爱国者,对于征收直接税的权力却竭力表示反对。某一个进出口很多的州里的爱国对手,对于把税收的全部负担放在消费者身上,同样感到不满。这位政治家在宪法中发现一种明显的不可抗拒的导向专制政治的趋势,这就等于相信最后会出现寡头政治。另一个人难以说出在这两种形式当中最后会采取哪一种,但是他清楚地看出二者必居其一。同时还有第四个人,他同样有信心地肯定说,宪法非但没有这些危险中的任何一种倾向,而且政府的那一方面的权力还不足以使它真诚而坚定地反对相反的倾向。另一批反对宪法的人们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是按这样的方式混杂在一起的,以致与正常政府的一切主张和有利于自由的一切必要预防办法是相抵触的。当这个反对意见以含糊而笼统的说法传播时,只有很少人表示同意。假定让每个人前来作一个别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很少会有任何两个人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某一个人看来,参议院和总统联合负责任命官员,而不把此项行政权单独授予总统,是这一机构的缺陷。在另一人看来,把众议院排除在外,是同样令人不快的事情,因为只凭众议院议员的人数就能保证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不致发生舞弊和偏差。还有人认为,容许总统分享必然是行政官手中的危险工具的权力,就是无可宽恕地违反了共和政体的谨慎提防的原则。据某些人看来,这种安排当中,再没有比参议院审议弹劾案件这一部分更加不能接受了,因为,当此项权力显然属于司法部门时参议院既是立法部门成员,又是行政部门的成员。另外一些人回答说:“我们完全同意对计划中这一部分的反对意见,但是我们决不能同意把弹劾交给司法部门是一种改正错误的办法。我们对这个机构的主要不满之处,起因于该部门已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即使在参议院的热心拥护者中,可以发现意见最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参议院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一位先生的要求是,参议院应该由人数最多的立法部门任命的少数人组成。另一位先生却赞成由较多的人组成,并且认为基本条件是应该由总统亲自任命。    
  由于这不会使反对联邦宪法的作者们感到不快,所以让我们来推想:由于他们是最热心的人,所以也是那些认为最近的制宪会议不能胜任所负任务并且应该用一个更明智和更好的计划来代替的人们当中最有远见的人。让我们进一步设想,他们的国家同意他们赞成意见的优点和他们不赞成制宪会议的意见,进而使他们组成具有充分权力的第二个制宪会议,其明确的目的就是修正和改造第一个制宪会议的工作。如果认真地作此试验,虽然它是假设的,也需要认真地予以评论。我让刚才提出的意见的实例来判断以下情况:虽然他们对其前任那么憎恨,他们是否将在任何问题上远远脱离前任的范例,就象他们自己的思考中所特有的不一致和混乱一样;如果在这一新的立法会议上同意另一部宪法而不是一部较好的宪法以前,立刻采纳这部摆在公众面前的宪法,并继续生效的话,那么现在这部宪法是否会象来客古士向斯巴达提出的宪法那样大有永垂不朽的希望(来客古士使宪法的改变决定于他本人由流放中回国和死亡)。    
  这是一件奇怪的和值得遗憾的事:那些对新宪法提出那么许多反对意见的人,从来也不想想更换宪法的种种缺点。前者并非必然完善,后者却是十足的更不完善。没有一个人会因为金银中含有某些混和物而拒绝用黄铜兑换金银。没有一个人会拒绝离开摇摇欲坠的住所去住宽敞、坚固的房屋,因为后者没有门廊,或者因为某些房间略大或略小,或者天花板比他设想的过高或偏低。但是即使不作此类比喻,反对新制度的大多数主要意见在于以十倍的力量反对目前的邦联政府,这不是很明显的吗?筹款的无限权力掌握在联邦政府手中,难道是危险的吗?目前的国会能够随意征收任何数量的款项,各州按照宪法必须交出。他们只要能付出票据的费用,就能发出付款通知。只要有人肯借给一个先令,他们就能够在国内外借债。征募军队的无限权力难道是危险的吗?邦联政府也将此项权力给予国会,他们已经开始行使这种权力了。把政府的各种权力混合在人们的同一机构里,难道是不适当的和不安全的吗?国会是人组成的一个机构,是掌管联邦权力的唯一地方。把国库的钥匙和指挥军队的权力交给同样一些人的手里,难道是特别危险吗?然而邦联政府却把这两种权力都交到国会手中。权利法案是自由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吗?然而邦联政府却没有权利法案。不是有一条意见反对新宪法授权参议院和政府一起缔结成为国家法律的条约吗?然而目前的国会不受任何控制,就能缔结由他们自己宣布和大多数州承认的、成为国家最高法律的条约。新宪法不是准许在二十年内可以输入奴隶吗?然而旧宪法却准许永远可以这样做。    
  有人会告诉我:这种种权力的混合在理论上不管有多么危险,在实践中由于国会得依靠各州执行而使它变得毫无害处;不管这些权力有多么大,实际上是一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因此我可以说:首先可以指责邦联政府在宣布联邦政府绝对必需的某些权力的同时,又使它们成为完全无效,仍然是更加愚蠢;其次,如果联邦继续存在,而又没有一个比较好的政府去代替它,那么目前的国会就必须授予或执掌有效的权力;在这两种情况中,无论哪一种,刚才所说的对比都是适用的。但是这还不是所有的一切。从这些没有生命的东西中已经产生一种累赘的权力,此种权力有助于认识由于联邦最高政府结构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令人担忧的一切危险。西部地区是合众国的巨大宝藏,这一点现在已经不再是推测和希望了。这个地区虽然还不具有使合众国脱离目前困难的性质,或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内定期供给公众费用,然而它以后必定能够在适当的管理下逐渐偿还内债,并在一定时期内对联邦国库作出很大贡献。这种经费的很大一部分,已由个别州交出。可以有理由期望,其他各州不会坚持不提供它们的公正和慷慨的同样证明。因此,我们可以指望,面积相当于合众国有人居住地区的一个富饶而肥沃的地区,不久将成为一种国家储备。国会已着手管理这种储备。他们已开始使它生产东西。国会已着手做更多的事情:他们已经开始建立新的州,成立临时政府,还为它们任命官员,并且规定了这种州加入邦联的条件。这一切均已完成,而且是在丝毫不带宪法权力色彩的情况下完成的。然而并未听到什么责备,也没有发出什么警告。庞大而独立的岁入基金进入了一批人的手中,他们能数目不受限制地征募军队,并且拨出款项无限期地维持军队。然而有人不仅默默地观看这种情景,而且拥护展示这种情景的制度,而同时却又提出我们已经听到的反对新制度的种种意见。因为和保护联邦不受国会当前软弱无能的威胁一样,需要保护联邦防止按目前国会那样建立起来的那个机构的未来权力和应变能力,他们在建议建立新制度时,行动上难道不应当更加始终如一吗?    
  我的意思并不是用这里所说的什么事情来责备国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我知道他们不能有别的办法。公众的利益,情况的需要,使他们担负起超越宪法范围的任务。而这个事实不是惊人地证明一个没有拥有与其目的相称的正常权力的政府所造成的危险吗?这种政府经常暴露的可怕困境就是瓦解或篡夺。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九篇 此方案与共和政体原则的一致性    
   (麦迪逊)为《独立日报》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前一篇论文已经结束了我们打算对制宪会议公布的政府计划作一公正考察的论述,现在我们开始论述我们这一部分计划的执行问题。    
  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政府的一般政体和形式是否一定是共和政体。显然再没有其他政体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则或者符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的光荣决定了。因此,如果发现制宪会议计划不符合共和政体的性质,其拥护者必然会因其不再能为之辩护而予以放弃。    
  那么,什么是共和政体的特点呢?如果寻求这个问题的回答时,不求助于原则,而是求助于政治作家们在各国宪法中关于这个名词的应用,是决不会得到满意的回答的。在荷兰,没有一点最高权力是来自人民的,却几乎一致公认为共和国。威尼斯也得到同样的称号,该国对大多数人民的绝对权力是由一小部分世袭贵族以最专制的方式行使的。波兰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用最坏的方式结合的混合体,然而也被授与同样的尊称。英国政府是世袭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结合体,只有一个共和政体的枝叶同样不适当地时常被列入共和国之林。这些例子彼此之间的不同,几乎跟它们与真正共和国的不同一样,这就表明这个术语在政治论文中应用得极不确切。    
  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否则合众国的每个政府以及已经组织完好或者能够组织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民主政府,都会减低共和政体的性质。根据联邦各州的宪法,政府的某些官员只能由人民间接任命。根据大多数州的宪法,首席行政长官本人就是这样任命的。根据一个州的宪法,这样任命方式扩大到议会的某一个同等部门。根据所有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把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与这里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时,我们立刻看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它是符合此项标准的。众议院至少和所有州议会的某一议院一样,是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参议院和目前的国会和马里兰州的参议院一样,是由人民间接任命的。总统,依照大多数州的实例,是由人民间接选举的。甚至合众国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员,和若干州的情况一样,也将由人民自己选择,虽然这是一种间接的选择。任期同样符合共和政体的标准,也是符合州宪的标准的。众议院是定期选举的,和各州一样;任期二年的,如南卡罗来纳州。参议院六年选举一次,比马里兰州参议院的期限只多一年,比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参议院的任期只多两年。总统任期四年,纽约州和特拉华州的州长任期为三年,南卡罗来纳州是二年。其他各州,是每年选举一次。然而在某些州内,没有一条州宪条款是用以弹劾州长的。在特拉华州和弗吉尼亚州,州长在职期间不得弹劾。合众国总统在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弹劾。法官的任期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他忠实履行职责的时期。各部部长的任期按照情理和州宪的实例,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问题。    
  这个制度的共和特色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话,那么最明确的证明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新宪法的反对者说:“但是制宪会议只坚持共和政体形式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同样注意保持联邦的形式,这种形式把联邦看作是各独立州的邦联;代替这种形式的是,他们组织了一个全国政府,该政府把联邦看作是各州的结合。”有人会问,这种大胆而激进的革新根据什么权力?这种反对的口实,需要认真地予以研究。    
  如果不研究作为反对意见基础的确切差别,为了正确地估计其力量,第一,必须考察讨论中的政府的真正性质;第二,必须探究制宪会议有多少权力提出这样一个政府;第三,他们对自己的国家所负的责任能在何种程度上补充正常权力的缺陷。    
  第一,为了考察政府的真正性质,可以结合以下各点来考虑:政府建立的基础,其一般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将来进行变革的权力。    
  在研究第一点时,看来一方面是,宪法必须以美国人民为此特殊目的而选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然而,另一方面,人民的同意和批准并不是作为组成整个国家的个人,而是作为组成他们各自所属的地区和各独立州的同意和批准。这将是几个州根据各州的最高权力——人民自己的权力——给予的同意和批准。因此,制宪这件事并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    
  正如反对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那样,这将是联邦的事,而不是国民的事,这不是组成一个集合的国家,而是组成那么多独立州的人民的事,单从下面这个理由来看,就很清楚了:这既不是联邦大多数人民的决定,也不是大多数州的决定而产生的。它必须根据参与此事各州的一致同意产生,这不同于各州平常的同意,它不是由立法部门同意,而是由人民自己表示同意。    
  如果在这件事中人民认为是组成一个国家,合众国全国人民中少数人将服从多数人的愿望,正如各州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一样;而多数人的愿望不是由各人的投票加以比较来决定,就是把大多数州的愿望当作合众国大多数人民的愿望的证明来决定。这些规则都没有采用过。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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