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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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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五十六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9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对众议院的第二个非难是,众议院太小,不能掌握有关选民利益的应有知识。    
  由于这个反对意见显然是把建议的众议员人数去和合众国的广大幅员、居民人数及其不同利益比较之后得来的,并未同时考虑到使国会有别于其他立法机关的各种情况,所以对它所能作的最好回答,就是把这些特点作一简单说明。    
  众议员应该熟悉选民的利益和情况,是一条正确而重要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只能扩大到与众议员的职权和负责处理的事情有关系的那些情况和利益。对于不属立法范围的各种细微和特殊事物缺乏知识,是符合严格执行立法任务所需要的所有品质的。在决定行使某种权力所需的知识量时,必须求助于该项权力范围内的各种对象。    
  联邦立法的对象是什么?最重要的、而且看来最需要本地知识的对象是贸易、税捐和民兵。    
  正如另文所述,适当的贸易管理需要很多知识;但是就这种知识与各州的法律和当地情况有关而论,极少数众议员就能向联邦会议进行充分的转达。    
  税捐有大部分是贸易管理中所包括的关税。就这点来说,前述内容对这个目标是适用的。就捐税可能包括国内税而论,就需要关于州的情况的更广泛的知识。但是这难道不也可以由州内选出的极少数有才智的人充分掌握吗?把一个最大的州划分为十个或十二个地区,就会发现各区内没有任何特殊的局部利益是这个地区的众议员所不知道的。除了这个知识来源以外,由来自各区的众议员所制定的州的法律本身几乎就能进行充分的指导。在每个州里,过去已经制定、今后也必然继续制定关于这个问题的规章,那些规章在许多情况下将使联邦议会除了审查不同法律,使它们成为全国性的法令以外,很少有其他工作要做。一个内行坐在书房里,面前只要放着各种地方法典,不必借助口述资料,就可以为全联邦编制一部关于某些税收问题的法律;并且可以指望,在需要国内税的时候,特别是在要求各州一律的情况下,会提出更加简单的征税项目。为了充分领会州法典给予联邦这一立法机关提供的便利,我们只要暂且假定本州或任何其他的州已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地区立法权而且在本地区内行使这种权力。这样一来,在它们的几卷活动记录里就会发现某些当地情况和准备工作,这会大大减少总的立法工作,而且使很少的议员就足以担负此项工作,这一点难道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联邦议会将从另一种情况中得到很大便利。各州众议员不仅会随身带来关于该州法律的很多知识和他们各自地区的地区知识,而且他们本人往往曾经是,甚至当时仍旧是州议会的议员,州的各种具体情况和利益都汇集在一起,少数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们从州议会带到合众国的立法机关。    
  就捐税问题所作的论述,可以更有说服力地应用于民兵问题上。因为无论各州的训练规则多么不同,而在各州内却是完全一致的;各种规则依据的情况在同一个州的各地也没有什么差别。    
  细心的读者将会看出,这里用来证明为数适中的众议员已经足够的理由,无论在任何方面同众议员应该具有广泛知识以及为获得这种知识需要时间的另一主张,都没有抵触。这种知识,就它可能与局部对象有关而论,成了不可缺少和困难的事情,这并不是由于个别一个州内的法律和具体情况不同,而是由于各州之间的法律和地区情况不同。以每一个州本身的情况来看,其法律是一样的,其利益也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少数几个人就可以具有对这些法律和利益作出正确说明所需的全部知识。如果每个州的利益和事务非常简单和一致,那么关于某一地方的利益和事务的知识,也就包括了其他各地的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只要从任何地方选出一个议员就有资格代表全州。把各州放在一起加以比较,我们发现各州法律以及与联邦立法对象有关的许多其他情况大不相同,这一切联邦众议员应该有所了解。因此,来自各州的少数众议员就会带来关于他们本州的应有知识,每个众议员又将获得有关所有其他各州的许多知识。如前所述,时间的变化对各州的相应情况会起一种同化作用。时间对一个州内部事务的影响正好相反。目前有几个州只不过是一种农民社会。几乎没有一个州的能使国家事务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工业部门有很大发展。然而,在所有这些州里,这种种情况是人口增长的结果,就各州来说,将要求有更充分的代表权。眼光远大的制宪会议已适当地注意到,要在人口增长的同时,使政府的代议机关的人数也有适当的增加。    
  曾给人类提供那么多告诫性的和典型的政治教训、在我们的探讨过程中经常用来参考的大不列颠的经验,证实了我们刚才提出的见解的结果。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人口不能说少于八百万。这八百万人在下院的议员总数是五百五十八人。其中九分之一是由三百六十四人选出的,还有一半是由五千七百二十三人选出的。不能设想,这样选出的、甚至不是生活在一般人民中间的半数议员,会在保护人民防备政府侵犯方面或者在立法会议上对了解人民的情况和利益方面有所贡献。相反,他们臭名昭著,经常作为行政长官的代理人和工具,而不是作为公众权利的保护人和拥护者。因此,可以极其恰当地把他们从国家的真正代表中除掉。然而,我们只能这样来看待他们,也不把其他许多人也包括在扣除之列,那些人并不生活在选民中间,与选民只有很不明显的联系,对于选民事务的特殊情况也了解得极少。作了这些让步以后,只有二百七十九人将是八百万人的安全、利益和幸福的受托人——这就是说,在一个面临行政影响的全部压力、权力达到一个事务复杂多样的国家的每个立法对象的议会上,只有一名议员来维护二万八千六百七十个选民的权利和说明他们的情况。然而可以肯定,不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一部分宝贵的自由得到了保全,而且大不列颠法典的缺点中只有很小一部分可以归咎于立法机关对人民的情况一无所知。让这情况具有其应有的重要性,并且把它与上述的众议院的情况加以比较,似乎可以最充分地保证:每三万居民选出一名众议员,会使后者成为托付给他的利益的既可靠又得力的保护者。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五十七篇 结合众议员的选举来研究新计划有牺牲多数人让少数人向上爬的所谓趋势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9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对众议院的第三个非难是,它将由最不同情人民群众、而且多半旨在野心勃勃地为抬高少数人的地位而牺牲多数人的那个阶级的公民来选举。    
  在所有反对联邦宪法的意见中,这也许是最突出的一种。这个反对意见本身是针对一种所谓的寡头政治,它的原则是从根本上取消共和政体。    
  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有效的一种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便保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    
  现在我要请问,在众议院的结构中有什么地方违反了共和政体的原则或者有利于少数人牺牲多数人使自己向上爬呢?我要请问,是否一切情况相反地都不严格符合这些原则,对各阶级和各类公民的权利与要求都未做到绝对公平?    
  谁是联邦众议员的选举人呢?不论贫富、有无知识、出身名门或出身微贱全部一视同仁。选举人应该是合众国的绝大部分人民。在每个州里,行使选举州议会相应机构的权利的人,也是一样。    
  谁是公众选举的对象呢?凡是其功绩能赢得国家的尊重和信任的公民都是这种对象。财富、门第、宗教信仰或职业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断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那些由同胞们的自由选举选为众议员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此种情况包括能够设想或期望的一切忠于选民的保证。    
  首先,他们是由于同胞的爱戴而出名的;我们可以设想,一般说来,他们也会由于具有某种品德而得到名望,并且保证他们认真而细心地关心自己任务的性质。    
  其次,他们将在一种至少不会不对选民产生暂时情感的情况下参加公共事务。每个人的内心对于荣誉、爱戴、尊敬和信任的标志都怀有一种感情,这种感情,撇开一切利害考虑不谈,就是感恩图报的某种保证。忘恩负义是违反人性的普通论题;必须承认,忘恩负义的事例无论在公私生活中都是屡见不鲜而且臭名远扬。但是它所引起的普遍的极端痛恨本身,就证明相反情感的力量和优势。    
  第三,众议员和选民之间的联系,由于种种性质上更加利己的动机而加强。他的骄傲和自负,使他依附一个有利于他的要求而且使他分享荣誉和名声的政体。不管少数胸怀大志的人有什么希望或打算,通常必然发生的是,大多数由于在人民中具有影响而飞黄腾达的人们,对保持这种有利地位所抱的希望,会超过对政府实行破坏人民权力的革新的希望。    
  然而,所有这些保证如果没有经常的选举加以限制,仍然是非常不够的。所以,首先要这样来组织众议院,使其成员经常想到他们对人民的依赖。在他们擢升的方式使他们产生的观点由于行使权力而忘却以前,他们不得不预料到他们的权力结束的时刻。到那时,他们执行权力的情形要受到审查,他们必须降到擢升以前的地位;除非他们忠实地卸任,使他们有资格重新上任,他们将永远留在原来的位置上。我还要补充一点,作为在众议院限制众议员采取压制性措施的第五点情况,这就是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同对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一样,必须完全有效。    
  这点经常被认为是通情达理的政策能把统治者和人民联结起来的最坚强的纽带之一。它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造成共同的利益和同情感,很少有政府提供过这种例子,但如果没有这一点,每个政府都会蜕变为专制统治。也许有人会问:用什么来限制众议院在法律上搞出差别,使其有利于他们自己和社会上某一特殊阶级呢?我的回答是:整个制度的英明,公正的宪法的性质,尤其是激励美国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培养自由又为自由所培养的那种精神。    
  如果这种精神退化到容忍一种只约束人民而不约束议会的法律,人民就会准备容忍除了自由以外的任何东西了。    
  众议院和选民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责任、感恩、利益、抱负本身,都是约束他们忠于并同情人民群众的媒介。也许这些都不足以约束人的任性和邪恶。但是难道这些东西不全是政府所承认和人们的谨慎所能够设想出来的么?难道这些东西不是共和政府用以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作准备的真正的和特殊的手段么?联邦的每个州政府不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来达到这些重要的目的么?那末我们怎样理解本文所驳斥的反对意见呢?对于那些口头上热烈拥护共和政体、然而拼命指责其基本原则,假装拥护人民选择自己的统治者的权利和能力、然而主张人民只选举那些确实会立刻辜负信任的那些人,我们又怎么说呢?    
  如果看到这个反对意见的是一个不知道宪法规定的选举众议员方式的人,他能设想的不外是选举权附有一个不合理的财产资格,或者被选权限于特殊家族或有产业的人,或至少各州州宪所规定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极大的差别。我们已看到,就前两点而论,这样的设想是多么的错误。    
  事实上,最后一点也同样错误。两种情况之间所能发觉的唯一区别是,合众国的每个众议员将由五千或六千公民选出,而在个别州内,众议员大约由数百人选出。会不会借口说,这个区别足以证明对州政府的爱戴和对联邦政府的厌恶呢?如果这就是反对意见的关键,那是值得加以研究的。    
  这一点有理由支持吗?如果不坚持说五六千人比五六百人更不能选择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或者更容易被不适当的人贿赂,那就不能说这一点有理。相反,我们有理由得到保证,在这么多的人当中很可能找到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所以野心家的阴谋或富人的贿赂大概不会使人们放弃选择这个人。    
  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行得通吗?如果我们说五六百公民足够一起行施其选举权,在政府的管理中不需要每五六百公民选一个众议员时,难道我们一定不去剥夺人民直接选举公仆的权利吗?这个原则有事实加以证实吗?在前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英国下院的真正代表很少超过每三万居民选出一人的比例。除了这里不存在的在该国有利于身分和财富权利的各种有力理由以外,一个人除非他拥有每年净收入达六百英镑的不动产,他是没资格被选为郡议员的,除非他拥有每年收入等于上述数字一半的产业,他也没有资格当选为市或自治城市的议员。至于郡议员,除了这个资格以外,对郡的选举人也有限制,把有选举权的人限于每年有收入二十英镑以上(按当时币值计算)不动产的人。虽然有这些不利条件,虽然英国法律中有些很不平等的法律,但是不能说该国的议员是少数人靠牺牲多数人而爬上去的。    
  但是我们不必在这个问题上求助于外国经验。我们自己的经验是明确的。新罕布什尔的某些地区,参议员是直接由人民选举的,这些地区的大小和该州选举国会众议员的选区所需的大小相差无几。马萨诸塞的选区要比为此目的所需的更大,纽约的选区更要大。在最后一个州——纽约和阿尔巴尼的各市和县的议会成员的选举人的人数,和选举国会众议员的人数几乎不相上下(仅以六十五名众议员来计算)。在这些参议员选区和县里,众议员是由每个选举人在同一时间选出的,这一点没有不同。如果相同的选举人同时能选举四、五名众议员,他们不会不能选举一名众议员。宾夕法尼亚是另外的一个例子。某些选举州众议员的县的大小,和选举该州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的大小几乎相同。费城的人口据说有五、六万。因此该城基本上分为两个选举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然而,该城只能构成一个县,每个选举人投票选举州议会里的每个众议员。看来更直接符合我们目的的是,全城实际上为行政会议选举了一名成员。该州所有其他县的情形也是一样。    
  这些事实不是最好地证明了用以反对考虑中的联邦政府的这一部分的说法全是谬论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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