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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使他们视而不见全民族代表据以提出弹劾的那些非同一般的罪证。
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论据来说明大概不致产生这种偏袒之情,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参议院在任命人事上所起作用的性质。
提名,以及在征询参议院意见和同意后任命,这项职权在于总统。在参议院方面,当然并不行使选择的职能。参议院可以驳回行政部门的选择,并迫使总统另行选择;但参议院本身不能选择——参议院只能批准或驳回总统的选择。参议院甚至可能更属意于另外一个人,但是,因为对于提名的人提不出任何反对的正面理由而不能不予认可;参议院并不能肯定,如果不予认可,下一项提名就会落在其所属意的人的身上,或是任何它认为比被驳回的更合适的人的身上。由此可见,参议院中的多数不大可能对于其所任命的对象感到心安理得,除非其优点使人安心,或者其缺点使人不安。
对于参议院所起审议弹劾法庭作用的第四种反对意见,在于其与行政部门联合行使缔约权上。据说,在一切对这一重托滥用或背叛的情况下,会使参议员们成为自己的裁判。
参议员们与行政部门协同背叛国家利益,缔结一项有害条约之后,如果由他们本人来裁决对于他们所犯变节行为的控诉,人们要问,有什么可能使他们受到应受的惩罚呢?在对草案这一部分的反对意见之中,这一点受到特别加意的宣传,而且也更能自圆其说;然而,如果笔者并未受骗,这一意见其实是建筑在错误的基础上的。
对于防止缔结条约中的腐化与变节行为,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主要依靠缔约人员的数量与品格。总统,以及各州立法机构集体智慧所选择的机构中三分之二的多数,联合行使,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国家机构在这一特定方面的忠诚。制宪会议按道理本来可以设想,在背离参议院指示,或在执行委托的谈判时未能奉公,应该对于总统规定某种惩罚;会议也可以考虑,对于受外国贿赂收买而出卖其在参议院中影响时,对于少数个别的参议员规定某种惩罚;但是,会议,按道理,却不可能设想对于批准错误条约的参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进行弹劾和惩办,正如不可能设想对于批准某一有害或违宪的法律的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多数进行弹劾和惩办一样——笔者相信,这是一条从未曾为任何政府所采纳的原则。实际上,众议院的多数怎么可能对自身进行弹劾呢?显然,参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也是不可能对自身进行弹劾的。那么,众议院的多数如果通过不公道和专制性立法从而有损社会利益,参议院中三分之二多数如果通过与外国订立有害条约从而同样有损社会利益,为什么前者比后者更有理由不受惩罚呢?其道理在于,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一机构的自由讨论以及必要的独立性,其成员应该对于以集体身份采取的行为免受惩罚;而社会本身的保障则需依靠用人的审慎,使之属于表现忠诚,使之难以联合起来去损害公益。
至于涉及行政部门背离参议院指示或违抗参议院意见等不正当行为,我们不必担心参议院竟然对于有负其信任而不去惩罚,或对于蔑视其权威而不予报复。即使我们不能全然依靠其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其自尊心。至于涉及到参议院领袖的腐化,以致由于他们的谋划及影响使得多数受骗而采取不利于社会集体的措施,只要对于其腐化有足够证据,人类性格的通常倾向则必将使我们可以确信,参议院为了转移公众对他们全体的不满,通常是不会不肯去及时牺牲掉造成他们失职和丢脸的为首的人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七篇 行政部门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3月11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拟议中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研讨的问题。
我们体制中几乎没有哪一部分比这个更加难以安排;更没有哪一部分受到这样不加掩饰的攻击,或者受到这样没有见识的批评。
在这方面,反对宪法的作者们似乎极尽歪曲之能事。他们考虑到人民对于君主制度的反感,力图利用人民的猜忌和疑虑来反对设想中的合众国总统一职;把它不仅说成是那令人讨嫌的前辈的胎儿,而且说成是君主的成年的继承人。为了证明这种?人的亲缘关系,他们甚至不惜借助虚构的手段。总统的职权——在某些方面大于,在另一些方面则小于纽约州州长的职权——竟被夸张成王权。他们把总统的表征大加文饰,似乎比英国国王还要庄严显赫。他们把总统描述成似乎冕旒加额、紫袍罩身。他们把总统安置在宝座上,左右拥护着宠臣嬖姬,召见外邦使节,简直威严骄慢不可一世。为了竭力夸张,他们简直全盘搬用了亚洲专横暴君穷奢极侈的形象。他们想要使我们见到扈从亲兵的威慑面孔就觳觫打战,想到后宫姬妾半遮容颜就忸怩失措。
这种放肆丑化的企图,我们甚至可以称之为拨弄妖术,使我们有必要准确地观察一下总统职位的真实属性和形式;这样,既可以弄清其实际外观,又可以揭穿如此狡诈卖力宣扬的捏造形象的虚妄。
在执行此项任务时,对于有些人为了在这个问题上迷惑舆论所采的既懦弱又恶毒的伎俩,要想保持克制并予以严肃对待,的确无人不感到十分吃力。这些伎俩,已超乎那些不正当但司空见惯的党派斗争手段所允许的范围如此之远,即使在忠厚忍让的人身上,也必然会把主张宽容对待政敌行为的情感,转变成难以克制和无法保留的愤慨。把合众国总统这样性质的行政长官类比成英国国王,这样的下流伪饰,简直令人无法不名之为有意的欺妄诈骗。为了使欺诈得逞所采取的不顾后果、难以想象的策略,尤其难以令人不加痛斥。
笔者谨举一例即可说明其一般:他们竟然狂妄到把宪法中明文规定为各州州长的一项权限说成是总统的。笔者此处指的是对参议院空缺的补缺任命权。
对于同胞辨别力提出这一大胆挑战的作者,不是别人,竟是他所属政党绝未吝于表扬的人——姑不论其有无真实功绩;此人根据这种伪造、无根据的提示,又复推演出一系列同样虚伪、无根据的说法。现在该让此人面对一下明显的事实了;如果他还能够,就让他对于这样无耻违背尊重真理、公平待人的准则提出辩解或文过饰非吧!
宪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二节授权合众国总统“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设置之合众国其他官员。”紧接下去的另一节是:“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权补充人员之缺额,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正是根据这后一规定,人们推演出总统补缺任命参议院中空缺的所谓职权。稍事注意此两款间之联系,以及其措辞的明显含义,人们就不难看出这一推论甚至不能自圆其说。
显然,前一节仅只规定任命此类官员的方式,“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这自然不能引伸到任命参议员,因其任命已经宪法作有其他规定,并已经宪法规定其任命程序,而无需未来法律再予规定。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争论余地。
同样明显的是,后一节也不能被理解为包含着对参议院空缺的补缺任命权,理由如下:——甲、两节联系来看,前节既指合众国中任命官吏的一般方式,后节也只能是作为前节的补充,即在于说明一般方式不适用时应该采取的辅助办法。普通的任命权限于总统和参议院联合行使,因此只能行使于参议院开会期间;然而,又不能为了任命官吏而使参议院开会不止,而官吏出缺又可能发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且为了公益又可能需要及时补缺,于是后节遂明显地为了授权总统单独进行临时任命,“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乙、既然此节应视为前节的补充,则此节中所谈缺额只能是关系到前节所提及的“官员”;而正如我们已看到的,其中并未提及参议员。丙、行使这一职权之时限,即“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以及委任之期限,即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前”,应已阐明此项规定的目的;如果原来确实指的是参议员,自然就会提到各州立法机构休会期间的临时补缺委任权,而不会提到参议院的休会;而且也会将临时委任的参议员任期延长到州立法机构下次会议,因为缺额是该州的代表,而不会提到参议院下次会议的结束。有权行使永久性委任的机构,其本身情况当然会影响到有关临时委任的权限;既然这一机构即是参议院,而我们当前探讨所涉及的条款谈到的也仅属参议院情况,因此该款所提的缺额也只能关系到由参议院与总统共同委任的官员。丁、第一条第三项的第一、二两节,不仅排除一切可能的疑问,而且也粉碎了误解的借口。第一节规定,“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第二节规定,“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这里用十分清楚、毫不含糊的字样,明确规定了州长有权临时任命以补参议院中偶然出现的缺额;这就不仅否定了前面所谈条款目的在于授权给合众国总统的假设,而且证明这种甚至不能自圆其说的假设只能是意在欺骗人民,其露骨程度已无法由诡辩所遮掩,其恶毒用心也无法以伪善而令人宽容。
笔者举出这一曲解之例,并尽力置之于光天化日之下,以求毫不含糊地证明:有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挠对于提交人民审议的宪法的真正价值做出公正不阿的判断。对于如此昭然若揭的实例,笔者难免也使用了与这批论文普遍精神并不相符的严厉批判。对于强加到美国公民身上如此毫无廉耻、男盗女娼的行为,语言能够提供过分严厉的形容词汇么?就此,笔者并不踌躇于诉诸一切正直忠贞的反对派。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八篇 选举总统之方式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3月14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任命合众国总统的方式,几乎是整个体制中唯一有任何重要意义,而未受到反对派严厉批评,或者受到些许称赞的部分。其中已经发表、最象煞有介事的,甚至还屈尊承认总统选举是相当谨慎从事的。笔者斗胆要更进一步、并不踌躇地予以认定,此种任命方式,即使未臻完善,至少也是极为美好的。此种方式具备人们所希望具备的一切好处,并使之达到卓越的程度。
遴选担负如此重托的人物,应该希望人民的意志能够起到作用。为此,没有把这项权利交付某一现成机构,而是交付给为此特殊目的由人民在特定时刻选出的人。
同样应予希望的是,直接选举能够由这样一些人来实现,他们最善于辨别适宜于这一职位需要的品质,可以在有利于慎重审议的条件下行动,并使一切理由和主张都能适当地结合在一起,以便作出选择。由人民群众普遍从本地同胞中选出的少数个人,最有可能具有进行如此复杂的审查工作所必需的见闻和眼力。
尤其应予希望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引起骚动和紊乱的机会。选举合众国总统这样担负管理政府重任的行政官吏,决不应对发生骚动和紊乱的可能掉以轻心。但是,在当前审议的体制中,预防措施安排得很是巧妙,提供了防止危害的有效保障。选出若干人,组成一个选举人的居间机构,比起选举一个人,作为公众寄望的最终对象,就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动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而且,由于由每州选出的选举人将在其所由选出的州内集合并进行投票,这种各自分离的情况,比起把他们同时召集到同一地点,使他们不那么容易招惹激情和怒气,转而又影响到全体人民。
最应寄予希望的是,要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去反对结党营私、阴谋诡计、贪污腐化。共和政体的这些最危险的死敌,自然可以预期不会单独来自一个方面,但是主要还是来自外国妄想在我们政府机构占居上风的愿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最便当的办法岂不就是把他们自己的偶儡抬上联邦总统的高位么?然而,制宪会议已经对此予以最为精明、敏锐的注意,预防了一切这类危险。会议未使总统的任命依靠任何现成的组织,因为这种组织的成员有可能在事先受到贿赂而出卖其选票;而是从一开始就诉之于美国人民的直接行动,选出若干人来专门从事选任总统这样一项临时任务。而且会议还规定,凡根据客观情况可能被怀疑过分忠于现任总统的,均无资格接受此项委托。一切参议员、众议员、或任何受委或就雇于合众国的个人,均不能成为选举人。这样,除非全体人民均被收买,直接进行选举的代理人将至少可以不带任何邪恶偏见来开始从事此项任务。选举人团成员的临时性质,以及其各自分离的情况,将足以保证他们继续不带偏见直至任务终结。对这样相当众多的人,要想加以腐化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由于他们分散在十三个州,也不会很容易突然把他们根据某种共同的动机组织到一起来,这种动机虽然尚不能名之曰腐化,却仍然有可能具有使他们偏离本身职责的性质。
另一项并非次要的希望是,总统在职期间应该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否则,总统就有可能被诱使为了满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给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牺牲其本身职责。为了保障这一优越性,还规定其连选仍需依靠特殊代表机构,由全体社会专门为了作出这一重要遴选而指定之。
这一切优越性均已巧妙地结合在制宪会议制订的宪法草案之内;亦即:各州人民选出一定人数充当选举人,其数目相等于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参众议员人数的总和,选举人在本州内集会,就适于出任总统的人选进行投票。如此所投各票送交全国政府所在地,获得全部选票多数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是,由于多数选票并不见得总会集中于一人,而不足半数即作为当选又可能不甚保险,于是规定,万一出现这一情况,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合格的人。
这一选举程序提供可靠保证,使得总统的职务绝不致落到不在最高程度上满足必要条件的人身上。搞卑劣权术的本事,哗众取笼的小动作,可能把一个人抬到单独一州的最高荣誉地位;但要使一个人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则需要真正的才能和不同性质的优点,要使一个人成为合众国总统这样显要职务的当选人,至少也需要相当的才能和优点。这个职务十之八九会由德才都很杰出的人担当,这样说恐怕也不算过分。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责人如何,能够对此有所体会的人当能正确估价本宪法草案。我们虽然不能默然同意某个诗人的下述政治邪说:
政体如何,愚人多虑;
其实好坏,全在治理。
然而,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副总统的产生将与总统的选出方式相同;其差别仅在于,众议院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将由参议院来担当。
额外再选任副总统这样一个人,有人认为是多余的,甚至是包含什么鬼把戏。有人宣称,这还不如授权参议院从其成员中互相推选出一名类似的官员。但是,制宪会议的观点是有两点考虑的:一、为了保证参议院经常采取确定决议的可能,其议长只须具有表决权;使代表任何一州的参议院担当议长职务,就使该州可以经常运用的表决权变成了偶而才能运用的表决权。二、由于副总统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代行总统职务,成为最高行政首脑,那么一确定总统选举方式的种种理由,就不仅同样,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也应该决定副总统遴选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对意见,正如大多数其他反对意见一样,都是违反本州宪法的。我们州也有个副州长,由全民选举产生,主持参议院,并在使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的同样非常的情况之下成为州长的合乎宪法的代行人。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