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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件方面的重要保护,就像《 改
革论者》案那样。但是,如果修正案变得太宽泛,那么它就
只能像布伦南论证那样依靠政策得到辩护,即,它最需要的
时候也正是那些根据最脆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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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三
如果我们只是留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它作为原则
的问题来保护演说者,那么,尽管远非尽善尽美,但是最高
法院和国会最近的记录看起来要好多了。施耐普案之前,那
个原则的核心受到了新闻界极少关心的一些拙劣判决的威
胁,甚至受到了质疑。《改革论者》案只是一个地方法院判
决,无论如何,它以新闻界的胜利告终。激怒记者的其他判
决― 像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 全是完全拒绝承认杂志记者
的政策论证的判决,即假如记者拥有特殊权利,、那么公众的
总体状况会更好些。新闻界对这些案例预测的急剧冷却的结
果并没有马上显现出来― 实际上,迈克* 沃伦斯(Mike
Wallace ) ,一位在赫伯特案中拒绝审查的记者,在最近说过
新闻界本来就应该输掉那场官司。
不管怎样,如果民主只是低效运作,如果记者的政策论
证是合理的,那么他们将通过长期的政治过程获得他们寻求
的权力,因此尽管在法院中他们的这些权力不断被否定,但
是他们并没有丢失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如果公众的总体状况
由于新闻界的强大有力而真正好起来了,那么公众迟早会希
望了解自己的利益究竟在哪里― 也许得到了新闻界自己的
支持。除了像费尔伯案这样的案件之外,当个人权利―在那
个案件中是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将受到新闻界权力膨胀
侵害的时候,那么公众可以通过立法给予新闻界所想要的部
分。
然而,间题在于,里士满报业案的判决(在此案中,如
我说过的那样,最高法院认为在缺乏强有力对抗利益的情况
下,记者有权出席刑事审判)是否表明法院错误引用了某种
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那种理论超越了原则的核心,并扩展
到了对观众整体利益的保护?以下情形当然是真的,那个案
件的结果可以通过像布伦南在赫伯特案中作出的论证那样的
政策论证证明其正当性。比如,伯格在里士满报业案中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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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见指出,如果刑事诉讼的深层利益和对惩罚的必然要求受到
报纸对审判报道的影响,那么公众的状况会更好些。但是,
对本案中几种观点的仔细阅读表明,尽管七位法官投票支持
新闻界(朗奎斯特法官表示异议,鲍威尔法官没有参加该案
件审判),诉讼过程是按照不同理论进行的,有两种观点占据
主导地位,但没有一个是穆勒提出来的那种直截了当的政策
论证。由伯格和布莱克曼特别强调的第一种观点把宪法第一
修正案的保护同历史联系起来。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长期形
成的英美法理学传统,如果任何重要的政府程序都向公众开
放,那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公民拥有对此程
序获得信息的权利,新闻界将因此拥有确保和提供该信息的
派生权利。这项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因为他必须向被告的
竞争性权利作出让步。但它在某些案件中是成立的,比如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在那些案件中,要么没有被告的重要利益
要体现,要么除了把记者告上法庭之外,法院没有别的办法
来保护这些利益。
在我看来,这种源自历史的论证是一种微弱的论证,因
为不存在习惯将变成权利的理由,除非有某种独立的原则论
据,证明人们拥有习惯给予他们的那种权利。但它无论如何
都不是这样一种论证,即要求法院去判决,通过否定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新闻界获得的信息或令人心寒的言论,以有利于
总体福利。它主张,除非某种特殊原因,新闻界必须得到承
认,除非某些特殊的理由,而不只是出于总体福利的平衡,
反对那样做。
第二种论证要重要而复杂得多,它是布伦南法官特别强
调的论证。它主张,对新闻界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不仅是
为了提升总体的善,而且是为了保持民主的结构。麦迪逊对
这一论证的经典论述经常被新闻界提交的宪法案例摘要所引
用。他说:“人民政府要是没有人民知情或人民获得信息的渠
道,那么它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或者也许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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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者都是… …人民要想成为自己的主宰,就必须用知识赋予
的力量来武装自己。”
这不是穆勒的观点,即人们拥有的信息越多,他们最希
望获得的东西就越有可能受到保护。这其实是这样一种观点,
为了了解其希望得到的事物,为了平等地参与自治过程,人
们需要某种信息。穆勒的政策论证是开放的:信息越多越好。
但是,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不是开放的,否则,它会以似
是而非和自相矛盾而告终。
那是因为从民主的立场上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每一次
扩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民主,因为公开的信息增强
了公众的整体力量。但是,它也压制了民主,因为任何宪法
权利都普遍地阻碍了民选的立法机关去制定某些法规,从而
削弱了公众的整体力量。民主意味着多数派有权力有效地治
理总体利益。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对言论和出版的宪法保护
的任何一次扩展都将以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既增强又削弱了
那种力量。任何一个特定的人在政治上可能更有影响力,因
为他对相关事务比如原子能设备知道得更多。但是,他也可
能在政治上更无影响力,因为他将失去选举议员的权力,这
样的议员会投票赞成对原子能信息实施审查。他可能把它算
作他的损失,总体上政治权力的损失,特别是如果他自己宁
可牺牲原子能信息的知识,以获得增强的安全性,这种安全
性来自于其他人也不拥有该信息。
关于审查的每一个决定都将使每一个公民去面对那种成
本收益论题,这不是说,当问题抛开政治而代之以最高法院
来判决的时候,他必然能赢得政治上的权力。人们事实上很
想断定,相反地,真实而充分的民主根本不需要宪法第一修
正案,因为这样的话,每一个单独的审查论题都需要由多数
派意志通过议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决定。但这走得太远了,因
为正如麦迪逊瞥告的那样,人们需要某种总体的和受到保护
的公共信息结构,即使只是为了明智地决定他们是否需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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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多的信息。如果奴隶们只知道如何去夺取权力,那么即使他
们能够夺取权力,在他们中间也是不存在民主的。然而,相
反的错误是同样严重的,因为它不合理地认为,全体美国选
民已经有权享用比实际显示出来可以使用的更多处置权、更
开明的公开信息,如果最高法院判决,例如,国会不能为了
撤销疾病控制中心的报道而修改《 信息自由法》 ,无论有
多少人认为这种撤销行为是好主意,那么美国选民将赢得民
主权力。因此,按照内在逻辑,这种来自民主结构的论证要
求在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对民主产生的保护和侵犯作用之
间画出一条界线。
有一个画出那条线的明确方法。它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至
少在一般意义上去描述,对新闻权力的什么侵犯行为将压制
公众之间的信息流动,以致公众不能理智地决定是否需要通
过其他立法来推翻对新闻界的那种限制。例如,法院可能判
决某些政府机构任意拒绝向新闻界提供进行彻底调查的任何
信息或机会,那些政府机构将导致公众对政府机构实践是否
需要进一步调查毫不知情,从而落人了那条界线的错误一边
阁。但是以下说法是完全说不通的:如果新闻界在少数几例
被告请求排除的刑事审判中被排除在外,原告方表示赞同,
法官也认为公正的利益因此得以保存,那么公众将以这一戏
剧性方式变得软弱无能。采取那个做法的州的公众将仍然有
力量去决定它是否反对那种安排,如果真的表示反对,它就
会通过政治程序推翻它。因此,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由公
众资格底线理念应用到特殊案例中去,那么里士满报业案将
以另一种方式作出判决。
然而,还有应用民主结构论证的另一种方法,而这是在
那个案例中布伦南的意见。他认为,虽然原则上新闻界完全
有权使用信息,但是在实践上应当画出一条界线,他提议不
是通过讨论种类的界线,而是通过平衡每个案例的事实来画
线。他假设,除非有竞争性利益正当化了这种限制,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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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使用信息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宪的,而在该案中的问题便是,
哪些利益―公众的知情利益或竞争性利益― 更有分量。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他发现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性利益,因
此没有必要讨论那种排除将对民主结构造成多大的破坏。
所有这一切使得布伦南的民主结构论证非常接近穆勒创
建的政策论证。虽然布伦南自视为言论自由的最热烈辩护者
之一,但是他的论证把审查引入那几个案件中,在这些案件
中,总体社会福利将会因审查而提高,或者公众认为总体社
会福利将从中受益。比如,布伦南描述的平衡将反对而不是
赞成《 改革论者》 案。断定公开原子能资料将增加公众风
险并不荒唐。但是以下想法是荒谬的:像布伦南建议那样考
虑对公开出版物加以限制将大大损害美国民主结构,或者将
使对原子能危机有相当了解的公众无法决定是否改变主意和
通过正常政治措施取消这种限制。布伦南本人能够区分两类
案件,一类是关注信息使用权的案件,比如里士满报业案,
另一类是直接审查案件―如《 改革论者》案。但是他描述
的涵盖前一类案件的理论可能过于容易发展成为有关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总结构理论,自由将因此受到损害。
四
联邦最高法院在弗兰克* 施耐普案中的诉讼程序是古怪
而站不住脚的。但是我认为‘该判决在价值上也是错误的,
并且不只是程序和赔偿的问题。为了将正在讨论的明确宪法
论题隔离开来,我们不妨假设以下事实,其中一些事实我已
在前面陈述过: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时签下的合同要求他
遵从合同的条款,以后他想要出版的东西都应当删除与该机
构有关的任何资料。如果他拒绝签约,中情局就不会给他那
份工作。《体面的间距》这本他最终没有服从审查就出版的
书没有包含列人保密范围的信息。如果他从未为中央情报局
工作过,并且从未签过这样一份合同,他就可以自由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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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一本包括相同信息、不经事先删节的书,而他无论如何也不
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上,如果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
关于中央情报局的图书的作者们上交书稿给该机构作事先删
节处理,那么这样的法律也是违宪的,因为它侵犯了作者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9 ]。
因此问题在于:当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并签下合同的
时候,他是不是放弃了出版关于该机构的未经密级分类信息
的宪法权利,一种其他人都明确地拥有但他不拥有的权利?
我以这种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揭示以下论点:中央情报
局强制施耐普的做法是不得要领的。中央情报局辩解说,通
过合同强加于施耐普的事先删节处理要求对他并没有产生伤
害。如果审查发现他想出版的书中有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
那么该机构就可能采取行动阻止出版。但是,按照中央情报
局的主张,施耐普不拥有发表列入保密范围信息的宪法权利,
他依然拥有自由出版没有列人保密范围的资料的权利,一旦
审查结束,跟任何其他人一样可以自由出版其著作。合同设
定的删节要求(中央情报局认为)只是给了该机构一个合法
机会去自动评定那些要出版的材料是否属保密材料,并采取
一切措施阻止出版任何列人保密范围的材料。因此,该项合
同并不是对任何宪法权利的放弃。
但是,依我的设想,如果国会不能要求那些与中央情报
局没有联系的人提交与之有关的书稿作事前审查,那么该机
构就不能彻底地认为事前审查与审查制度无关。维克多* 马
凯蒂把他的手稿提交给中央情报局后的经历表明(如果需要
某种实例的话)事前检查的要求使作者说出的东西变成了妥
协、协商和延误的结果,在诉讼威胁阴影下的一切,决不是
作者愿意说,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他本来可以说的东西
咖」。
因此,问题只能是,施耐普是否放弃了他原本拥有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一切都再一次地依赖于人们对言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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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利的力量和意义的观点。在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开听证会
的请愿书中,施耐普的律师辩解道:“在其职位上真正有权使
用最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的前政府官员们的未经审查的回忆
录对公众的争论和理解力产生了重大贡献。许多类似著作的
出版对国家利益并没有实际危害,表明了不需要中央情报局
官员们的事前限制。”如果它的意思隐含着允许施耐普放弃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总体福
利,那么这个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诚然,如果允许中央情
报局和其他安全机构把出版前删节的强加要求作为雇佣条
件,那么,若干年后,公众毫无疑问将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
一些信息。但是,中央情报局反对这一点的政策论证―如果
它没有机会事先检查退役人员的出版物,那么情报收集的运
作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并非轻率无理。无疑,中央情报局夸
大了事先检查的重要性。比如,它说如果施耐普赢得了官司,
那么国外情报机构会停止向美国提供情报。这些外国间谍机
构不会愚笨到以为由退役人员写的著作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泄
密的主要源泉。不过,即使我们给这种夸张程度打个折扣,
它的论证似乎仍然有道理:如果它有机会事先讨论这个或那
个段落,并替告其朋友,包括外国情报机构,有关内容很快
就要进书店了,中央情报局会更有效率。
但是,那意味着有一个真实的成本收益政策论题需要决
断:从长远眼光看,如果像施耐普著作之类的图书被推迟或
被删节,那么公共利益是得到更多还是失去更多呢?施耐普
是否放弃他的权利的问题是宪法的新问题。最高法院的任何
早先判决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支持言论自由的任何具体的
宪法性政策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它将被
在长期内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的成本收益计算所解决,就像
施耐普的律师的论证建议的那样,那么,必须由支持施耐普
的法院来解决而不是留给国会和人民的论证不是一种强有力
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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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的律师的论证要强有力得多。在我看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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