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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 上-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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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不是很荒谬?

  为什么很荒谬?是因为争取者本身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潜意识里就想固化一种差别意识,一种不平等意识:“我们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争取者是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是在争取自己相对于乞丐的不平等权,争取一种歧视乞丐的权利,争取一种推卸本应肩负起来的、对于乞丐的社会责任的权利。

  乞讨权是“丐权”,不是人权。所谓“丐权”,就是不平等的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是以丧失更多的权利为代价的。如果乞丐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他就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丧失了受教育权,就等于丧失了和正常人起点平等的权利。乞丐事实上还丧失了选举权(以常识判断,肯定没有人通知乞丐参加选举),当然也丧失了被选举权。如果怀孕了,她无法休法律意义上的产假。他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时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双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他们享受了正常中国人还不享受的“迁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国人都不愿意要这种自由,因为这与其说是迁徙自由,不如说是流浪自由。

  乞讨权的意义是负面的,它只是认可现实,却不致力于改良现实;它认可了社会的伤口,却没想让这伤口愈合。

  如果以争取乞讨权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同情,这种同情是苍白无力的。

  乞讨权是如此简陋,以至于它把人还原成只能苟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权第一!”有人会说。是的,人首先必须活着。如果饿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当然也不存在什么人的权利。但是,乞讨权并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权。靠乞讨得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时多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如果连续几天乞讨不到任何财物,他的生存就存在问题。或者,即便他收益稳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连续几日不能乞讨,他就可能病饿而死。生存权在哪里?

  再者,“生存权第一”这个口号也大可质疑。当年凤阳小岗村农民吃不饱饭(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冒死订立包产到户的合同,争取经济自主权,对他们来讲,此时是经济自主权第一。拿乞丐来说,如果他辛苦讨来的财物被恶人抢走,他就难免忍饥挨饿,对他来讲,此时是财产权第一。

  生存权属于罗斯福所主张“四大自由”中之“免于匮乏的自由”,后来这“四大自由”又被写进《联合国人权宣言》。“免于匮乏的自由”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谁来保证人们“免于匮乏的自由”。这已经由罗斯福新政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国家干预。国家应该终止原来那种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政策,放弃原来的“守夜人”角色,放弃类似于丛林规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肩负起国家宏观调控的责任。

  具体到乞讨权问题上来,应该明确,最关键的不是争取乞讨的权利,而是要争取不乞讨的权利。国家要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乞丐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保障乞丐不依赖乞讨而能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乞讨权解决不了乞丐的问题。因此,不要以争取乞讨权保障乞丐生存权,而是要以争取完善的社会救济权来保障乞丐生存权。因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

  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社会救济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所)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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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呼唤“公民意识”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39:16 

  方舟评论

  □史哲

  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

  房屋虽破,但那却是黄振禨和老伴的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是,那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范围的私有财产。至今依然矗立的小屋,让我们产生了许多联想,因为,它让人民群众如此真实地感受到宪法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昭示了这个国家正在逐渐远离那个曾经视宪法权利为镜花水月的年代。

  这也许是修宪后发生的第一起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并获得初步成功的事例。相对于我们已经听到的因为收容、上访、拆迁引发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时间和地点上的巧合。然而,我们却宁愿相信是宪法、是公民意识发挥了作用。它使得普通的公民敢于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一本薄薄的宪法上,使得拆迁者在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时候不得不退而思量。

  以宪法维权,并非首例。但黄振禨,一个普普通通的共和国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面临侵害的时候能够想到宪法,并且最终以这样的方式捍卫了自己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时下的情况,一方面总能够发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存在某些空白的区域,需要不断立法以弥补;另一方面是已经有了法律规定的,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得到执行。正因为如此,1996年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才会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方针;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才会提出要建设“政治文明”。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文明的标志是法治,而宪政则是法治的关键。宪政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私人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维持社会公正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宪政的要求。为此,政府必须在多元化的利益之中保持中立,只有超越各种局部利益,政府才能有效施政。但是,在黄振禨的事例中,一项原本只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纠纷,政府部门的身影又不合时宜地作为利益一方参与其中。而现实生活中,有太多关乎人民日常生活的法规条例,是由与之利害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并执行的;有太多简单的市场关系背后高悬着行政干预的阴影。

  政府与公民是国家善治这一硬币的两面。因此,除了要求国家强化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培育、塑造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后者对中国尤其重要,这是我们用了一个多世纪却一直没有完成的一个任务。正如有识者已经强调的: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最重要的是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拥有,能够使一个国家的国民时刻对权力保持警惕,不惮于任何非法的侵害和暴虐,敢于理直气壮地斗争,选择幸福。也只有这样,人权、民主、法治这些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才是有保障的。

  一个人见证一个民族;一件事见证一个时代。从黄振禨借宪法捍卫权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期望随后的良性互动,并通过这类普通的事,能够让我们的国家在“宪政”新时代里昂首前行。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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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与人权报告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28:32 

  □乔新生

  由于我国的宪法还不具有可诉性,这就使得一些违反宪法的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长期存在。它们是目前保护中国公民人权的最大障碍。另外,行政权力的不受节制问题依然严重,公民的不安全感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而变得比较突出。人权入宪,标志着我们敢于正视现实生活中这一切的问题,积极改善人权状况。 

  2004年3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国人权报告白皮书。在这份长达1。6万字的报告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中国公民2003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的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残疾人的权益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是我国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之后的第一份人权报告。

  人权作为公民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将人权看作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文化权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2003年,为了实现宪法和法律上所规定的人权,中国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正如人权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2003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首次突破了1000美元。2003年,中国政府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此外,中国还向联合国递交了《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和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五、六次合并报告,分别介绍了中国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和进展,以及中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的行动的情况。

  然而,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宪法修正案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而清晰的表达出来,说明中国政府敢于正视中国的人权问题,并愿意通过积极努力进一步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

  当前,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落实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中国的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这些规定为保障中国公民的人权提供了可靠的宪法基础。但是,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多或少地限制甚至取消了公民宪法上的权利。由于我国的宪法还不具有可诉性,这就使得一些违反宪法的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长期存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以宪法为依据,抓紧清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不符合宪法要求的规定,真正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千方百计地限制行政机关不断扩张的权力欲望,保证宪法中公民的人权不会被行政权力所侵蚀。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具有相对性。当公民的权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时,政府的权力会随着公民权利的扩张而不断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这种权力和权利之间的此消彼长,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扩张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从行政许可权的设置、行政许可的程序等方面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公民的人权将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最后,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千方百计地改革我们的司法机关,为实现社会公正建立牢固的底线。中国的司法体制正在酝酿着重大变革,以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将会作出一些调整,法官的任免制度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应该看到,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生存权、发展权对他们来说才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需要的权利。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是中国政府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面临的首要问题。在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扫清法律障碍。

  人权入宪,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敢于正视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积极从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出发,不断地探索维护中国人权的崭新道路。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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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语四千年:傅斯年眼中的中国通史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35:15 

  □罗厚立  

  20世纪初年成长起来的中国学者中,影响大而真正识见高的并不多,傅斯年应属其一;但他在史学言说中却是相对“失语”者,尤其是在中国大陆。近年王?森关于傅斯年的专书出版,重建其学术、思想及其政治活动,傅氏的形象可谓面目一新。可惜此书是英文,大陆稍差的图书馆或不藏,能读到者似不多。以傅斯年的著述和学术功业,其影响应比现在大许多;但由于政治等原因,傅氏作品在大陆长期少见,仅近年稍有选本,实妨碍其思想、学术之流传。今湖南教育出版社推出《傅斯年全集》,虽仍不够全,并略有讹误,到底提供了研究傅斯年的基本资料。

  蒋廷黻曾经回忆说,傅斯年论政之作,篇篇都“好像集合了四千年的历史经验”。的确,言有所本而眼光通达,是傅氏言论的一大特色。但在具体研究中,他似更重视史事的横向关联,多次强调史事与周围的联系超过其与既往的联系。傅先生以为,“古代方术家与他们同时的事物关系,未必不比他们和宋儒的关系更密;转来说,宋儒和他们同时事物之关系,未必不比他们和古代儒家之关系更密”。法国史家布洛赫后来也曾引阿拉伯谚语“人之像其时代,胜于像其父亲”,以说明理解任何历史现象都不能脱离其发生的特定时代。

  故傅斯年主张:叙述史事应“一面不使之与当时的别的史分,一面亦不越俎去使与别一时期之同一史合”。这与侧重专题研究的陈垣看法相近,而与提倡治“通史”的钱穆颇有距离。陈垣曾告诉蔡尚思,“什么思想史、文化史等,颇空泛而弘廓,不成一专门学问”;只有“专精一二类或一二朝代,方足动国际而垂久远”。钱穆则主张历史是整体的,治史要“通”,而不甚赞成以“事件”为中心的专题研究,以为“事件”一旦抽出,则可能切断其纵横关系,反“无当于历史全体之真过程”。在其记忆中,北伐后暗中操控北大历史系的傅斯年主张“先治断代史,不主张讲通史”,两人为此颇有些冲突。

  那么,是否傅斯年在非史学领域才体现其语语四千年的通达风格呢?其实不然,傅氏早年在北大读书时便主张历史可“断世”而不必“断代”,且已形成其新颖而明晰的“断世”体系。一般皆知陈寅恪治史有其一以贯之的核心观念,即“种族与文化”,其实傅斯年亦然。他在五四前所著的《中国历史分期之研究》一文中已明确提出:“研究一国历史,不得不先辨其种族。诚以历史一物,不过种族与土地相乘之积。种族有其种族性,或曰种族色者(Racial colour),具有主宰一切之能力。种族一经变化,历史必顿然改观。”故其中国史之“断世”,即“取汉族之变化升降以为分期之标准”。

  而傅斯年的“种族”概念,其实也更多是“文化”的。在他看来:“中国历史上所谓‘诸夏’、‘汉族’者,虽自黄、唐以来,立名无异;而其间外族混入之迹,无代不有。隋亡陈兴之间,尤为升降之枢纽。自汉迄唐,非由一系。汉代之中国,与唐代之中国,万不可谓同出一族,更不可谓同一之中国。”故他断言:“自陈以上,为‘第一中国’,纯粹汉族之中国也;自隋至宋亡,为‘第二中国’,汉族为胡人所挟,变其精神,别成统系,不蒙前代者也。”在同一“土地”之上,先后两个“中国”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后者皇室将相多非汉种,更主要的是“风俗政教”的大不同。

  北伐后傅斯年成为北大教授,上课时仍贯彻这一早年确立的分期观念,其印发的《中国通史纲要》,再次明确“以‘民族迁动’为中国史分期之标准”,而具体的分期也基本相同。他在1931年给陈寅恪的信中重申:“中国之国体,一造于秦,二造于隋,三造于元。汉承秦绪、唐完隋业,宋又为唐之清白化,而明、清两代,虽民族不同,其政体则皆是元代之遗耳。”当然,傅斯年也注意到历代“政俗大有改易,不可不别作‘枝分’”;其枝分的标准分别是:上世为“政治变迁”,中世为“风俗改易”,近世为“种族代替”。

  在“中世”一段,“自尔朱乱魏,梁武诸子兄弟阋墙、外不御侮之后,南北之土客合成社会,顿然瓦解;于是新起之统治者,如高齐、如宇文周、如杨隋、如李唐,乃至侯景,皆是武川渤海族类之一流,塞上杂胡,冒为汉姓,以异族之个人,入文化之方域。此一时代皆此等人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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