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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医道-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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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哥,那还不是我这两天缺课,贺老发怒了。这是要教育我呢。”庄名扬苦着脸道:“你当是什么好事呢?”

    “也是。三弟,你这几天不好好上课,跑到哪里去了?”祝彪自从见到庄名扬进来,就开始心神不定了,早就想追问他这些天去了哪里,眼下可算逮到机会了。

    “庄名扬同学,请你来回答。”

    贺成东呵呵一笑:“庄名扬同学前两天都没来上课,可见是学得非常好了。所以这个问题,由他来回答是最合适不过的。”

    讲台下顿时轰然大笑,同学们都把目光望向了庄名扬。这哥们儿惨了,贺教授提出的问题,绝对是不好回答的,且看这位怎么应付吧。

    “案情如下:李某和张某是朋友。一日张某向李某借用其新买的电动车,李某同意,并将电动车给了张某,由张某骑回家中。当晚,李某到张某楼下,用备用钥匙将电动车打开骑走。第二天张某发现电动车丢失,遂通知李某,并愿意赔偿三千元,李某将三千元收下。几天后,张某发现电动车并未丢失,仍在李某家中,于是报警。现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贺成东笑了笑:“庄同学,请你分析一下,李某应该构成何种犯罪?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呃——”庄名扬愣了。这个案子乍一听很简单,可是既有盗窃的性质、同时也有诈骗的性质,要是分析起来,还真是比较纠结。

    台下的同学们也陷入了沉思,大家不是有多年的实务经验,就是法学院的精英学子,一听就知道这个案例不简单。

    “案件代理思路选定功能打开,公诉人思路!”庄名扬发出了启动法学功能的指令。要甄别案件性质,选择公诉人思路显然更为合理。

    “滴,请陈述案情,以供系统分析……”

    “李某……”在脑中默念了一遍案例,系统立即开始了计算:“滴,依现有条件分析,结果无法判断。本案例存在理论上的争议,请宿主结合以下提示进行主观判断……”

    “贺教授,我想应该是诈骗罪。”庄名扬这边还在听着系统的提示,已经有人沉不住气站了起来。

    这是一位大个子刑警,不知道为何来参加司考辅导班,估计是想换个工作岗位?

    “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拿回了自己的电动车,此时电动车的所有权不曾发生转移,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当被害人赔偿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收下了钱。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被‘骗’去三千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不见得吧?”他的话音未落,立即有人提出异议:“你怎么能够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推走电动车的时候,是为了骗钱?也许他当时只是心疼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后悔把它借给了朋友,所以才想推回来。至于那三千元,也可能是他临时起意收下的。如果是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推车的时候,主观上就没有诈骗的意图。主观条件不具备,就能定罪?你们公安都是这样搞有罪推定的吗?”

    提出反对意见的,是一名外省检察官。不要以为公安部门和检察系统的关系有多麽好,多么暧昧。其实这两个部门之间,往往是矛盾最多的……

    现在公安每年都有抓捕任务,还要求最后的定罪率不能低于百分之四十。可检察院要响应‘河蟹社会’的号召,原则上是‘少抓慎抓、能不抓就不抓’,再说检察官精力有限,往往每人每月都能接到十几个案子,要审查、要提审被告、要写公诉书、要上庭支持公诉……不累死也剩半条命。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能退的案子就退。

    结果就出现了很有趣的一幕,一个案子公安递过来,被退了,过一个月,又原封不动地递上来,检察院再退。周而复始,来回个三五次都属于正常,刑诉法中的审限规定直接被‘技术性’处理掉。最后实在不行了,两边电话沟通,顺利了还好,碰上两边火气都大的时候,就能直接骂上娘。虽然不是所有案子都出现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绝对存在。

    这俩部门一顶牛儿,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这个郁闷啊,心说我这啥时候才能上庭呢?哥们儿都盼着呢。问律师,律师也只能笑笑,说既来之则安之,别着急。

    Ps: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现实中争议很大,大家可以用心看看,一目十行的话,可就浪费了哦。顺便求下推荐和收藏,兄弟姐妹们,发力啊!

第六十三章 【无罪辩护】(上)

    这位检察官显然对公安机关一些办案的手法并不认同,话有些重了。尤其是最后那句“你们公安都是这样搞有罪推定的吗?”让大个子刑警听不下去了,冷笑一声:“我们搞有罪推定也罢、无罪推定也好,至少还奋战在第一线吧?比起你们坐着办公室、吹着冷气、就会退卷还强了这么一点点。”

    “说得好啊,大个儿,我顶你!”这位也是侦查部门的。

    “说什么呢?谁坐在办公室里就知道吹冷气退卷了?我们检察官的苦,你们这些大老粗知道吗,高中毕业了没有?”这是位检察官,物伤其类了。

    “都静静,上课呢!吵什么吵,让人笑话。”一听这位就是法官,开始职业性地维持秩序了。

    贺成东也笑了,他们这些法学教授,基本都做着兼职律师。贺成东现在虽然不做了,一心研究法学和医学理论,却如何不知道司法界各部门之间的重重矛盾?于是道:“好了,大家说到底都是同学、也都是司法战线上的战友,有问题讨论问题,搞人身攻击可就不好了。现在可不是五十年前啊?”

    大家听贺教授这么一说,也都笑了。只是大个子刑警还是愤愤地看了那位外省检察官一眼:“你也别光是反驳我,说说你的观点啊,让咱也听听你有什么高见。”说到底,他还是不服气。

    “这不是明摆着吗?犯罪嫌疑人李某所触犯的,是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检察官微微一笑:“大家都被题目设下的陷阱引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电动车属于李某所有,他就不应该构成盗窃。可是别忘了,当时电动车是在张某的控制、使用下,李某推走电动车,同样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接受张某三千元的赔款,就可以证明这点。主客观要件统一,构成盗窃罪确定无疑。不过考虑到李某接受三千元赔款时,可能有临时起意的情形,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他这个观点一抛出来,有人表示赞同,也有人摇头,显然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大个子刑警则是冷笑一声:“笑话!电动车的所有权本来就是李某的,难道这个世界上还有自己偷自己东西的说法?这符合逻辑吗,检察官先生?”

    他这话一说出来,也有同学叫好,显然这支持者也是不少。

    “所有权?哈哈……”外省检察官大笑起来:“我知道您是位刑警,这就难怪了。”

    大个子刑警怒道:“你啥意思?”

    “我看你们是办刑案办得太多了。说到刑法、刑诉法,你可能还有点儿了解,不过,你怕是没认真学习过‘物权法’吧?”检察官摇头笑道:“物权法规定: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属于财产权!被害人张某借来李某的电动车后,在他归还以前,就具有支配、使用这辆电动车的权利,也就是使用权,而使用权本质上就是一种用益物权!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用益物权,也就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盗窃罪成立无疑。警官先生,您还有疑问吗?”

    “呃……”大个子刑警懵了。外省检察官说得没错,他还真不熟悉什么物权法,想要反驳吧,这理论功底还真比不上检察官。检察官可不是光办刑案的,我国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案件。偏巧这位检察官有多年资历,民事的抗诉案子人家也做过几年,是个学贯民、刑领域的积年老手,说到拼理论功夫,他一个刑警还真不是个儿。

    “哼!”大个子刑警也只能哼了一声表示不服,然后就坐下了,继续站着却没话说,不是更丢人嘛。

    那位外省检察官也带着胜利的微笑坐下了,如同刚刚成功炸毁了敌人碉堡的勇士。

    “刚才两位同学都谈了自己的观点,还算有理有据,都有可圈可点之处……”贺教授微笑着进行点评:“甚至两位同学还发生了争论,我对此感到欣慰,思想自由、言论无罪、百家争鸣、畅所欲言,正是燕大坚持了百年的原则,也是燕大的魅力所在。不过在课堂上怎么争都可以,下了课可不许打起来,咱们可都是搞法律的,对吧?”

    同学们都哄笑起来,贺教授的风趣让现场气氛顿时轻松起来。

    “不过可惜的是,这两位同学的答案都不是我想要的……”贺成东有些惋惜地摇了摇头,看了眼庄名扬道:“庄同学,你也站了很久、听了很久了,是不是该发表下你的看法呢?但是我先要提醒你,如果你只是对两位同学的观点做个总结,那还是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我们现在不是出版法学理论书籍混职称。”这句话是在暗讽现在的一些‘学者’。为了评职称去出书,把别人的观点罗列一遍,最后来个总结,就成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很显然,贺成东对此是嗤之以鼻的。

    “这两个答案贺教授居然都不满意?难道除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外,还有别的可能?这位庄同学太不幸了……”

    众人都用同情的目光看着庄名扬,本来人家是被提问者,结果被大个子刑警和检察官这么一闹腾,风头被人抢了不说,能走的两条路也都被堵死了,这不是倒霉催的麽?

    陈永贵三兄弟都低下了头,在心里默默发誓。以后贺教授的课可千万千万不能缺席啊,认真的教授伤不起……老三这就是现世报啊。

    “贺教授,我的意见与两位同学都有所不同。”

    庄名扬胸有成竹的呵呵一笑:“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犯罪!”这是系统提示的结果加上他充分调动记忆之印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研究后,做出的判断。庄名扬坚信,自己的判断不会有错!

    “什么,不构成犯罪?”彪哥还没啥反应,陈永贵和张学礼都是哭笑不得,老三这次栽定了。而且还是当着这么多同行和同学的面,以后咱四兄弟怎么出门儿啊……

    “轰”教室里炸开了。法学院的精英学生、来自司法界的同行们,都用不可思议地目光看着庄名扬。这丫也太敢开牙了吧,这还不构成犯罪?这哥们儿不是超级牛人,那就是法律白痴啊,估计还是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贺成东的眼睛却是微微一亮。意味深长地看了庄名扬一眼:“庄同学倒是出语惊人啊。很好,有胆略,但愿你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来支持你的观点。”

    “很好,有胆略?”

    大家更是迷惑了,听贺教授的意思,似乎是在支持这哥们儿的观点啊?不能吧,难道咱们这些年都白在司法界混了?

    教室里顿时安静下来,所有人都聚精会神地望着庄名扬,准备听他怎么说。陈永贵兄弟三个,却是捏了把汗,老三,你可悠着点儿啊,可别信口开河。这也难怪,彪哥就算了,陈永贵和张学礼都知道庄名扬是做法工的,法工又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他哪来的理论功底啊?这下可好,估计丢人要丢到姥姥家去了……

    ps: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案例。法学家张明楷先生是支持成立盗窃罪的,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构成诈骗,这两种观点,其实属于主流。

    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郎中认为这种观点虽然不是主流,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眼光更长远(为什么这样说,后文自有解释),所以主角也就成了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这也显得主角更出彩不是?

    大家只需要弄清楚一点,小说不是现实。您可别学那姓李的搞这一出,还认为不构成犯罪,回头还要怪郎中啊……哈哈,开个玩笑,大家应该都是守法公民。现在,是各位行使投票权的时刻了,啥票,推荐票和收藏呗:)

第六十四章 【无罪辩护】(下)

    “犯罪嫌疑人李某很显然不构成诈骗罪,这一点我和那位同学的观点一致,也就不再赘述。”庄名扬胸有成竹地道:“同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在法庭,我将为他做无罪辩护。”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庄名扬笑道:“那么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呢?其实在物权法公布以前,就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占有,已经包括了对财物的使用权,而不仅指所有权。物权法出**以后,规定了用益物权,这也是刚才那位同学的理论基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用益物权,所以同样构成盗窃罪。”

    那位外省检察官点了点头,这确实是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但是那位同学却疏忽了一点,按照他的理论,也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侵犯了被害人对电动车的使用权。但是他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去‘盗窃’这辆电动车呢?”

    外省检察官皱了皱眉,站起来道:“难道你认为不是?”

    “呵呵,同学,我必须要肯定的回答你吗?”庄名扬笑道:“实话实说,我根本没有办法去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因为在推走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们只能去假设他当时的所有想法,假设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处心积虑地要盗窃,当时他就是去偷车。假设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时不是要去偷车,他只是心疼自己刚买的电动车,后悔不该借给张某使用,于是去把车推回来。不知道对于这两个假设,同学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没有。”外省检察官摇头道。

    “好,那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为心疼、后悔,才将车推走,他在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意图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这样,他根本就不构成盗窃罪,事后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来调整。”庄名扬侃侃而谈:“可奇怪的是,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这一点视而不见?”

    “同学,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样,要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你的论点,似乎没有理论依据啊?”外省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这话怎么说的?你现在又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了?这么说,你们检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没等庄名扬回答呢,大个子刑警先开口了,他的话顿时引起一片笑声。不错,刚才这位检察官和他辩论时,还在反对公安机关搞‘有罪推定’呢,现在怎么自相矛盾起来了?

    贺成东也忍俊不禁地笑起来,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严肃一点,听听庄同学怎么说。”

    “我国刑法是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可是要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必须统一,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庄名扬道:“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有瑕疵,自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现在的证据都是集中在客观方面,却没办法排除疑点,也就是当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于心疼自己的车,才将车推回。这个疑点不能排除,也就应当视为公诉方举证不利,仅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去分析本案,也应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利用我国现有法律分析的结果,和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我们为什么却对此视而不见呢?”庄名扬摇头道:“这就与国人长期的习惯、以及文化背景有关了。国人几千年来都讲究个‘名正言顺’表面文章一定要做足、做够了,才肯去做点实事。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举个例子,在《手机三包条例》出**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存在了,消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三包条例规定的更为详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三包条例的出**简直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反倒是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权益。很多同学都是搞实务的,不要我多说,大家对此都明白。这就属于典型的表面文章、官样文章,说是忽悠消费者,也不算过。”

    一口气将自己的观点说出,庄名扬感觉十分畅快,看看贺成东,只见这位老教授正微笑着望向自己,眼中流露出鼓励的意思,顿时心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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