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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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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 

 “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 

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 

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 

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2)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 

     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 

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 

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 

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 

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 

国很盛行。如:孟尝君“相齐,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东武 

城”。魏国信陵君封于“信陵”。春申君封淮北“十二县”。商鞅变法 

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第九等爵王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即有三百 

家封邑和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 

上造,因军功封“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 

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 

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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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 

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 

     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世 

     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的这“六万余家”是 

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六万余家”不可能是 

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 《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时相齐, 

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 

脱离生产的“食客三千”还有困难,要养活这“六万余家”自然更非可 

能,所以这“六万余家”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六万余家”与奴 

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 

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 

仆妾余梁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六万余家”是 

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 

矣”这就明了这一点。这“六万余家”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 

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 

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 

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 

口。《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 

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孟尝君就正 

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 

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上客”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 

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士阶层转化而来的。 

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 

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在薛,招致诸 

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又载孟尝君有“食 

客三千人”。这说明“食客三千”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数。其他, 

如平原君“宾客盖至者数千人”,信陵君、吕不韦各有“食客三千人”, 

春申君则有“客三千人”。称谓上虽有“宾客”、“食客”、“客”之 

分,实际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说文解字》:“宾,所敬也”,所以 

称“宾客”是从主人对客的态度方面讲的。而称“食客”则是从主人需 

供给“客”衣食等生活费用方面讲的。因此,称谓的差别并不表示“客” 

的身份性质有什么差异。客有等级之分,孟尝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 

分别住在“传舍”、“幸舍”、“代舍”三种房间之中,衣食器用均有 

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上客皆蹑珠履”,毛遂被平原 

君奉为“上客”等等。“客”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充当封君 

剥削压迫民众的工具。 《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 

收邑入 (租税)”。“舍人”就是宾客或从宾客中选任的小吏。再如孟 

尝君曾让宾客冯驩去封邑为其收高利贷等等。“宾客”日常的另一作用 

就是充当封君的武装侍从:“如孟尝君过赵,赵人说他“乃■小丈夫耳”, 

其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①。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税并进 

行有效的统治与这种武装侍从是有关系的。在封君进行的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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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活动中,宾客常常出谋划策、参与执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 

作用。如,孟尝君使秦就是靠宾客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逃离秦国的,平 

原君与楚合纵、信陵君夺晋鄙兵权救赵等等都是靠“客”的力量取得成 

功的。此外,“客”还有种种其他作用。这些事实说明,“客”是为封 

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力量。“客”投靠主人后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 

身分,人身较为自由,可以离开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与其美妾发生冲 

突,客以其爱妾贱士,去者过半,后杀美妾,宾客复归。再如孟尝君为 

齐相被废,宾客皆去,唯冯驩一人留,等等。然而,决不能由此类事实 

得出结论说,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事实 

上只要“客”投靠主人,接受其供养、馈赠,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丧失 

其人身自由,为主人尽种种的封建义务。客投靠主人后虽然在法律地位 

上还保留着平民身份,但和有种种封建特权的封君谈不上什么平等,在 

实际生活中,“客”的内部都有贵贱尊卑的等级之分,客与主人讲平等 

自然更非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为主人而死节,如智伯的客豫让、 

信陵君的客侯赢、田横的客五百壮士等等都是如此。这正说明客与主人 

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强烈的。因此,战国时封君的“宾客”、“食客” 

是一种封建依附人口。 

     总之,封君与封户、客民和宾客、食客的关系均属封建性的关系。 

这点应无疑问。 



      (3)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相应的封建依附关系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 

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 

银雀山汉墓出土 《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 

     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 

     '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 

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 

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四人耕作的国家灭 

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 

一人耕田二十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十九亩的国家称霸,一人耕田 

十四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九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 

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 

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 

耕田二十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九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 

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 

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 

田宅”。《管子·八观篇》:“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议 

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 

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 

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 

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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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 

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 

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 

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 

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 

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 《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 

士兵作战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史记·商 

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 

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 

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而“致粟帛多”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 

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 

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任其所 

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 

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请 

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患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 

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一记载说明 

至少在战国未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 

翦要及时“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 

①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 

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 

鞅在前线誓师说“克敌者,……士田十万”②,开了军功赏田的先例。 

赵鞅 (赵简子)曾赐名医扁鹊“田四万亩”③。按照张政烺先生的解释 

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④。周代一亩为一百方步。所 

以“田十万”应为“田十田”,即一千亩。赐扁鹊“田四万亩”,应为 

四百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任中牟二贤士中章、 

胥已为中大夫,随“予之田宅”。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导致了“中牟 

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现在,有的研究者认 

为“弃其田耘,卖宅圃”说明当时耕地尚不能买卖,只能“卖宅圃”。 

此论难以服人。因为,“弃其田耘”一语,并不能说明当时耕地不可以 

买卖。耕地可以买卖,但不一定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去。由于当时中牟 

之人随文学者“邑之半”,丢弃耕地的人很多,人们无法耕种,自然不 

必去买。况且,按照周代的惯例,授田宅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时赵国“宅 

圃”可以买卖了,而耕地不能买卖,又没有其他史实作根据,怎么能让 

人相信。战国后期,赵国是“田宅”联在一齐都是可以买卖的。如秦赵 

长平之战前夕,赵“括将行,其母上书言於王曰:………今括一旦为 

将,………王所赐金帛,归藏於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①, 

就说明田宅连在一齐可以买卖已成一种习惯。 

     大约从战国中期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日渐发展,并 

出现了中小地主,应无疑问。战国中期人苏秦曾说:“且使我有■阳负 

郭田二顷,吾豈能佩六国相印乎?”②此记载所反映的时间是苏秦佩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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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相印前的青少年时期,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所说的地区是东周王室的 

所在地洛阳郊区。这里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二顷”土地可能就是 

个令人羡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苏秦说他家如果有二顷地过安定富裕的生 

活,他就不会去从聿政治活动“佩六国相印”了。这正反映了战国中期 

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与中小地主的发展情况。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依附关系也出现了。《商 

君书·境内篇》载:“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 

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子。”这句话的意思 

是说:有爵者可以得无爵者作庶子,每一级爵可得到一个;有爵者没特 

殊役事时,庶子每月给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役事时,要供给服 

役的庶子粮食等生活用品。 《商君书·境内篇》又载:战争中能斩敌甲 

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这说明秦代 

因军功得到爵位的人,不仅可以得到赐田,而且还赐给服役的劳动者庶 

子。这种庶子就其性质来讲应属农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贫富两 

极分化,社会上出现了“无立锥之地”的“至贫”者。这些“至贫”者, 

有的就转化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佃农。韩非曾说:“徭役多 

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这说明 

当时有“权势”的“贵人”,利用他们可以使隐蔽的人口“复除”徭役, 

招诱大量苦于“徭役多”的民众逃归他们门下,成为他们奴役剥削的对 

象。这些封建依附者中自然不排除佃农的存在。有的“至贫”者则转化 

为雇工一类的“庸夫”,“庸客”。此外,有的则转化为奴婢。 

     从上述土地占有和阶级状况来看,战国应为封建社会,而且是属于 

封建地主制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其一,战国时庶民地主发展 

虽不充分,但各国统治者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地主阶级发展,整个 

社会在发展方向上是向着地主制轨道前进的,其二,国家是最大的地主, 

受田制下的广大农民就是国家的封建依附农。其三,战国时的各级封君、 

官僚衣食封邑中的租税和俸禄,是封建地主制范畴中的特权者与官僚。 

封君与既掌握着领地上的土地占有权又掌握着领地上的行政、军事、司 

法等大权的封建领主是有区别的。因此战国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战国 

时社会上虽有役使奴婢的奴隶制经济成份存在,但不占统治地位,决定 

不了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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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元前8至前3世纪各 

                          地区经济发展的比较 



     本书以上各部分叙述了公元前8至前3世纪经济发展的历史,从中 

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一)公元前8至前3世纪,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各地区和各个国家 

取得的一个共同成果是铁器的普通使用。在这个基础上,农业、手工业、 

商业等部门迅速发展,创造了人类古代的灿烂文明。这时期各个地区、 

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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