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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