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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可准周之下农夫。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
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两口,则无是
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
率以十户为二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於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於漏口少尔。昔
陆宣公称租庸调之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决不可令输二丁
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租庸调之法
乎!”
右二段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宋朝丁钱本末,及历代户口详略之概,
其考订精核故书之。
水心叶氏曰:“为国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
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从,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战国相倾,莫急於致
民,商鞅所以坏井田开阡陌者,诱三晋愿耕之民以实秦地也。汉末天下殚残,而
三国争利,孙权搜山越之众以为民,至於帆海绝徼,俘执岛居之夷而用之。诸葛
亮行师,号为秉义,不妄虏获,亦拔陇上家属以还汉中。盖蜀之亡也,为户二十
四万,吴之亡也,为户五十馀万,而魏不能百万而已。举天下之大,不当全汉数
郡之众。然则因民之众寡为国之强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县,直以见入职贡
者言之,除已募而为兵者数十百万人,其去而为浮屠、老子及为役而未受度者,
又数十万人,若此皆不论也。而户口昌炽,生齿繁衍,几及全盛之世,其众强富
大之形,宜无敌於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势属而不亲,是故无垦田之利,无增
税之入,役不众,兵不强,反有贫弱之实见於外,民虽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听
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县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绢价者,此其意岂以为民不当生
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欤?夫前世之致民甚难,待其众多而用之,有终不得者,今
欲有内外之事,因众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争者!而论者曾莫以为意,
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计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则增税,故其居则可以
为役,出则可以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穷居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
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
为家。丰年乐岁,市无贵粜,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无所从给。大抵得以税与役自
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此其所以虽蕃炽昌衍,
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呜呼!亦其势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吴越之地,自钱氏时
独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尽集於千里之内,而衣冠贵人不知其
几族,故以十五州之众,当今天下之半。计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帛之直
三倍於旧,鸡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旧,田宅之价十倍於旧,其便利上腴,
争取而不置者,数十百倍於旧。盖秦制万户为县,而宋、齐之,山阴最大而难
治,然犹不过三万,而两浙之县以三万户率者,不数也。夫举天下之民未得其所,
犹不足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十年之後,将以救之乎?夫迹其
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则其穷而无告者,其上岂宜有不察者乎?田无所垦而税不得
增,徒相聚搏取攘窃以为衣食,使其俗贪淫诈靡而无信义忠厚之行,则将尽弃而
鱼肉之乎!噫!此不可不虑也。汉之末年,荆、楚甚盛,不惟民户繁实,地著充
满,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孙、刘资之以争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
复振起,今皆为下州小县,乃无一士生其者。而闽、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独
为东南之望。然则亦古所未有也。极其盛而将坐待其衰,此岂智者之为乎?且其
土地之广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数千里无聚落,奸人亡命之
所窟宅,其地气蒸郁而不遂;而其狭者,凿山捍海,レ决遗利,地之生育有限,
民之锄耨无穷,至於动伤阴阳,侵败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应,天气亢而不属,
肩摩袂错,愁居戚处,不自聊赖,则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闽、浙以实荆、楚,
去狭而就广,田益垦而税益增,其出可以为兵,其居可以为役,财不理而自富,
此当今之急务也。而论者则又将曰‘虑其因徙而生变’,夫岂有不变之术而未之
思乎!抑听其自变者乎!”
○奴婢(佣赁 品官占户)
《周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民,无常职,
转移执事(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转徙执事,若今佣赁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
侍史、官婢)。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
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劝务农桑,帅以俭节,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又曰:“今人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
偏诸缘,纳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晏者也。”
晁错劝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罪。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
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董仲舒说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
除专杀之威(不得专杀奴婢也)。”
其後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
杨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钱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
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
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谓杂置官员,分掌众事),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
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馀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宜免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
饥寒至於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
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馀万人,而
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其申饬
有司,以渐禁之。”
哀帝即位,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
宅亡限,其议限例。”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
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
入县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
论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
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所炙灼者为废民。”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掠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掠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
或依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
庶,民卖者无还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
务令实悉。
安帝永初四年,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
晋武帝平吴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
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
九品一户(详见《职官门》)。
晋元帝太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
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
征役。”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
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灭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
佃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
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
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
品、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虎贲、殿中虎贲、
持椎斧武骑虎贲、持(色立反)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
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
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
六十六免课。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
米二升。盖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当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
按:此即汉人封君食邑户之遗意。然汉不过每户岁赋二百钱,而此所赋乃过
重者,盖封君所得只是口赋,而汉人有田者官别赋之;晋以来人皆授田,无无田
之户,是以户赋之入於公家及私属皆重。又一品所占不过四十户,非汉列侯动以
千户万户计者比也。
後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详
见《田赋门》)。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
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
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
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
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
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
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
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
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
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
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
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
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
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
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
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
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
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
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
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
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
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有寺已破废,
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
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於当
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
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
良为贱。”
後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
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讠玄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
者,其讠玄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
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於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
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
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
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
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
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
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
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
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从之。
●卷十二·职役考一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
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
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
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
斗讼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
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
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
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郑元曰:“此所以劝民者也。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犹任也。
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