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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员予以裁决。法庭的裁决必须执行,必要时甚至可以违背国王的意愿。
这一点由法庭成员联合起来的力量所保证。
教会与世俗社会一样封建化了。根据僧职授予权,一所寺院的创立人,
保留对该寺院财产的所有权。于是,教区的财产已为俗人所控制。主教、住
持、教士都为各自的庇护人所委派。教区土地成了他们个人的领地。教会也
常常将土地分封给男爵,后者成为对教会负有封建义务的附庸。教会内部也
像世俗社会那样划分出上层与下层等级和独立与依附等级,形成了森严的教
阶等级制。
在这种普遍的主人和附庸的契约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与义
务,哪怕是农奴,也有与其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传统权利。由此而构成的政治
制度,通过宗主权和附庸地位、保护与封建义务等一系列行为规范,把统治
与保护联系起来,使巨大的私有财产同时负有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公共事务
的社会责任;把被奴役与受保护联系起来,使社会经济活动有了必不可少的
稳定和秩序,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所说:“下级人的责任,是尊重上司,但
后者方面也必须帮助那在他们之下的人们,并供应他们的需要。”从而将无
政府状态下贵族对土地和财产的无节制的贪婪与农民的无所适从,转化为对
封建秩序的服从精神,给中世纪的欧洲带来了稳定和秩序。在这种契约关系
中只有表面的平等。依据不同的财产与势力、不同的需要与要求:领主对土
地的贪婪、农民对安全的渴求,封君对扩大势力的需要,封臣对土地和财产
的需求,一句话,在不对等的条件下形成的契约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僵
化的、不平等的。它的僵化在于不仅把财产视为社会政治地位的直接根据,
即便是贵族,只拥有一个庄园的领主在封建阶层制度里一定是处于最高阶
层;而且还将这种社会政治地位看做是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不变的社会秩
序,从而造就了具有三个确定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以及确定的工作和利益分
配的人群,三个不变的社会等级:祷告、赞扬上帝并在精神上拯救人类的教
士,防御侵犯、维持秩序、主持公道、管理公共事务的贵族,辛苦劳作支持
上面两个特权等级的农民。在这种不变的社会秩序中,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
接受他的社会地位,安份守己,社会生活将稳定而有秩序。在这里,柏拉图
的《理想国》似乎已经在现实中实现。但是,这种僵化的、不变的社会秩序
本身就是巨大的不平等。它使权利成为特权,使义务成为束缚人的桎梏,从
而孕育着利益的冲突与对抗。当然,在农业社会,也唯有这类僵化的、不平
等的制度可以使社会获得秩序。
这种相互负责的社会政治体制,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观念:封君的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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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臣的忠诚,宗主的仁慈与骑士的勇敢,领主对下人的宽厚与农奴的安分、
服从,以及家族的或姓氏的荣誉等等,都为社会所珍视。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冲突和战争也是经常的。但是,无一例外的涉及权
利,是关于侵权与捍卫正当权利的冲突和战争。哪怕是无耻的掠夺,也要为
自己寻求权利的依据。在这里,也蕴含着中世纪的欧洲所继承的罗马法律传
统,人们尊重公正的法律,认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容侵犯。
基督教教义是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它以上帝的名义论证了特权与
等级的合理:“上帝自己已经凭借其意志的力量使人类之中一些人必须是领
主,而另一些人必须是农奴。以这种方式,领主尊崇并爱戴上帝,而农奴则
爱戴和尊重他们的照使徒之言行事的领主;农奴诚惶诚恐地服从你们世俗的
①
领主;领主以公正和平等对待农奴。”教会做为上帝意志的解释者,做为社
会的精神权威,还负责提供判断社会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判断什么是正义
的,什么是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是世俗政权理论上的监护人。世俗政权也
只有通过教皇的加冕,才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七世在阐
释教皇地位和权力时宣称:“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他(指
教皇)有 (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之权。……他有权解除人民向违反正义的
统治者之效忠誓约。”
① [美]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 年9 月第1 版2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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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至15世纪的西欧政治
封建制度的建立,使欧洲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动荡之后重新获得了稳定与
秩序。10世纪以后,西欧进入了中世纪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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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治和行会
商业和城市及其随之产生的社会政治组织——城市自治共同体、商会、
行会等的兴起,是这一时期西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情。
当中世纪的社会较有秩序、较为安定的时候,商业开始复苏,商业组织
——市集、城镇和城市随之发展起来。欧洲自古就有城镇,但在罗马帝国崩
溃后的无政府时代,许多城镇被毁,遗留下来的城镇多为没有经济功能,依
靠赋税维持的“大教堂城镇”。而且,按照某些传统主义者的看法,城市还
是罪恶的渊薮,它使人们失去了质朴的交换。10世纪以后,社会的安定和秩
序为农业和各地区及各国之间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大教堂城镇的郊区
或要塞之外的平民区,逐渐形成了地方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市场,形成
经常性的市集,产生出作为工商业交易的集中场所的城市;也有些城市是由
商人、工匠、手艺人、酒店店员们在伯爵或主教占据的老城镇之外的郊区建
造的。要塞在德语中称之为“burge”(自治市),后来,这一词汇主要用来
称呼“城镇”而离开了原意,那些居住在城镇,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人们就
被称为“自由民”或“市民”,最初的资产阶级就是从这市民阶层中产生的。
集市、城镇、城市都是建造在公爵、侯爵、伯爵或国王的领地内的。在
领主的统治下,在城市里经商、做工的人们还要向领主交纳各种捐税。一些
领主则利用自己的特权垄断磨房和面包房,在一定时期实行酒肉专卖,通过
管理市场谋取利益。而且,市民每年还必须为领主服封建劳役。适应自给自
足经济的领地的封建秩序限制了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贸易自由和人身自由,
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共同的生活经验和共同的利益使商人和工匠们形成了共同的意识,形成
了关于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观念,形成了一种新的市民精神。当时
有人这样称道这种市民精神:“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
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
服从这些法律。”市民们并不要求完全推翻领主的权力和封建制度,只是希
望在封建制度中谋求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们同意由城市统一向领主
交纳税金,但不允许领主以其封建秩序束缚城市的经济活动,城市的经济要
由城市自己管理。他们要求的是自由贸易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市
民们组织起来,分开地或秘密地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
有些城市建立了都市联盟,以顽强的斗争争取自治权利。他们的口号是:“如
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组织起来的伦敦
的市民刺杀了当地的主教,在德国的科伦、美因兹、特里尔,西班牙的康坡
斯特拉、卢戈、奥尔维耶托、萨贡,人民起来反抗教会和领主的统治。这些
新兴城市团体争取自由的决心和毅力是无与伦比的,拉昂的人民举行了3次
武装起义,韦泽雷举行了5次,图尔举行了12次。城市市民争取自治的斗争,
常常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他们或联合小贵族反抗大贵族,或
联合贵族反抗教会,或与国王打击领主的封建割据、扩张王权的努力统一起
来。
城市获得自由的途径各有不同。有时,城市通过武装斗争获得自治权,
如法国北部的琅城,意大利的米兰。有时,城市通过向国王或大领主交纳一
笔巨款而得到自治权利,如 1111年亨得一世所赐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12世纪以后,封建领主逐渐发现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城市对自己有利: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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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农奴逃亡到别地,征收现款也比征收实物租税更容易。因而他们往往建
立城市,颁布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和其他优惠条件,如香槟的威廉主教在
1182年赐予波蒙居民的宪章。由于城市的自治权利是各个城市在不同条件下
获得的特殊权利,因而在不同城市也就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城市之间所获
得的自由和自治的程度也不相同。在一些城市,市民团体享有独立的司法、
行政、财政权力,可自行决定宣战和媾和。在另一些城市,如法国的卢昂、
里昂和南特,市长和最高法官则要由国王指定。有一些较小的城市,是领主
为了增加收入自行在领地内建设的,这里的居民只享有财产权、人身自由和
贸易自由的权利,政治上要受领主的统治。
在封建领地,人们的行为由政治的等级、身分所限制,所规定;而在城
市,经济的作用支配着一切。城市不轻视任何人,只要他有资本,能劳动,
城市就一概接纳。获得自治的城市常常行使一种接纳法权,从庄园里逃出来
的农奴,只要在城市里住满一年,或仅仅保有一份能在法庭上作为担保物的
财物,就可以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因而当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城市的空
气使得一个人自由。”在获得自治的城市,封建领主的势力可能依然存在,
但这种势力已基本上不干预城市内部的事务,城市成为自由的庇护之所,成
为一个人们所说的自由天地。市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自己决
定自己及儿女的婚姻,自由地取得、占有、让渡、交换、转让、馈赠和遗传
土地与其他财产,而无须得到领主同意。
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权利是市民阶层的权利。这权利本身不仅没有超出封
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就像领主全权处理自己领地上的所有事务一样,而且
还受到封建法的保护。像其他封建权利一样,城市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也
有确认它的封建文件,一般为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或宪章。它们以契约形式
记载下某一城市的市民团体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市民们
常把这特许状或宪章镶嵌到市政厅的墙壁上,作为代表城市利益的最重要的
文件。在没有成文法的城市,如洛林、卢森堡、亚尔萨斯等,则树立一个象
征自由的“自由十字架”。
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一般由行政官、立法机关、法院、民兵
队、税局、财政局等机构组成。有的城市由从资产阶级和贵族中选出的行政
委员会来集体管理市政,人数不等,马赛是12个执政官,波尔多有50个市
参事;有的城市由选出的市长、城长作为城市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也存在
各种形式,有限选举权和普选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制、短
任期制、轮流任职制等。在领主还保有部分统治权的城市,领主的代理人叫
做执行吏——支持地方法院,指挥民兵队,指派警察的市政长官。在这里,
市民享有的是按照自己的习惯法受到审判的自由和权利,即享有有人身和贸
易的自由。
在王权衰微的国家,封建势力强大,诸侯割据,战争频繁,一些城市结
成同盟以对付诸侯的侵袭和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德国的汉
萨同盟、莱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13世纪时,汉萨同盟就把波罗的海沿岸的
海港城市和商业城市联合在一起。到14世纪中叶,其联合的城市达150多座。
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同盟代表会议,由每个正式盟员城市所出的一至两名
市议员为代表组成,三年召开一次,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所讨论的各项议案,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形成决议。决议对同盟成员具有
法律效力,违者必罚。同盟对其成员提供保护,确定有关船只停靠、货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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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等事宜的各项法令,并负责调解结盟城市间的利益矛盾。同盟所维护的是
结盟城市的商业特权及商业垄断。为此,它不惜诉诸武力。同盟没有常备军,
遇到战争,由各结盟城市组成陆海军。同盟曾大败丹麦王瓦尔德马四世(1368
—1370),迫使其缔结斯特拉尔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
特权。14世纪末,通往印度的新航路的发现与国际贸易重心的转移,使汉萨
同盟逐渐衰落。
城市并不是理想的天国,其中也充满了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城市中的平
等是这样意义上的平等:在政治上,城市市民都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束缚,他
们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他们都是自由的;在经济上,人们作为
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财产的差别与
社会分工很自然地将人群划分成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集团。城市里有贵族、
士绅、巨商,也有穷人、下等阶层。他们的经济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获得了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各个阶层的市民,先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组
织,以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在封建制度中的权利。在中世
纪,这类组织的常见形式是行会或同业公会——一种行业联盟。
在西方的大多数地区,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组织一般称为行会、行业
协会或商业同业会。这种组织严格限制成员的资格,只有在凭高贵的出身和
一定的财产资格,并交付很高入会费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它的成员。这些组
织的成员自称杰出人士贤良、长老、主脑、贵人。他们在入会时要宣读庄严
的誓词,自觉接受严格的纪律以及他们所选出的会长、执行官或首领的领导。
行会的组织一般设有执事、财务、记录、守卫,有自己的金库和集会场所,
并有自己的法庭,有时还有自己的节日、宴会和徽章。在政治上,贵族和上
层资产阶级常常利用这种行会组织,把持城市管理的权力,把市政官职变为
他们的世袭领地,并且限制工匠们的结社,禁止工人们的罢工,甚至相互间
订立条约,互相引渡工匠。在经济方面,他们则通过行会组织垄断出口贸易
和其他最赚钱的行业,取得包办广告、拍卖等的特权,并且统一规定工作时
间、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人民大众,如小行东、帮工和学徒,往往不顾任何人——国王、教会、
贵族或上层资产阶级的反对,也建立了自己的行会组织,如自由同业公会和
结盟行会。这是一些按行业建立的工团组织。行东和帮工在行会中获得了自
己管理自己事务的特权,就像领主是自己领地的主宰一样。在行会里,行东
起着决定作用。他们选举行政人员,例如理事、书记、会计、执行官、信使,
制订团体的章程。行会一般都有自己的标志、旗帜和集会场所,有的行会还
有自己的商店和工业企业。行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它通过自己的规
章,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明确行东和帮工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的纪
律,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粗制滥造和欺诈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尊严。
自由行会也积极参与政治,代表下层民众抵制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政治上的
垄断。它的主要武器是罢工,在极端场合,也会演变为武装起义。在一些国
家,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平民的斗争取得了胜利,得到了参加议会、担
任市政长官权利。行会制度所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