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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伤寒贯珠集-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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燥则小便难也。 

卷八·厥阴篇
辨列厥阴条例大意
属性:厥阴为阴之尽。为脏之极。阴极而尽。则必复反而之阳。故厥阴之生死。在厥热之进退也。本 
篇于厥阴脉证之下。先辨厥热进退。所以明生死之机。次论生死微甚。所以明阴阳之故也。而厥阴 
有热。虑其伤阴。必以法清之。厥阴有寒。虑其伤阳。必以法温之。一如少阴之例也。盖厥阴少阴 
。同为阴脏。而俱属阳火。故于二者群分类聚。欲学人明辨而深思之耳。其次为厥阴汗下诸禁。 
盖欲蒙其利。不可不知其害也。其次为厥阴简误。以厥阴篇中。杂入太阴少阴太阳之文。传误已久 
。习焉不察。特检出之。其次为瘥后劳复等法。 
则去疾者莫若尽之意也。凡六十二条。为一卷。 

卷八·厥阴篇厥阴诸法
厥阴病脉证五条
属性: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冲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伤寒之病。邪愈深者。其热愈甚。厥阴为阴之尽。而风木之气。又足以生阳火而铄阴津。津虚 
火实。脏燥 
无液。求救于水。则为消渴。消渴者。水入不足以制热。而反为热所消也。气上冲心。心中疼热 
者。火生于木。肝气通心也。饥而不欲食者。木喜攻土。胃虚求食。而邪热复不能消谷也。食入即 
吐蛔者。蛔无食而动。闻食臭而出也。下之利不止者。胃家重伤而邪热下注也。此厥阴在脏之的证 
。病从阳经传入者也。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伤寒四五日。正邪气传里之时。若腹中痛而满者。热聚而实。将成可下之证。兹腹中痛而不满。 
但时时转气。下趋少腹者。热不得聚而从下注。将成下利之候也。而下利有阴阳之分。先发热而后 
下利者。传经之热邪内陷。此为热利。必有内烦脉数等证。不发热而下利者。直中之阴邪下注。此 
为寒利。必有厥冷脉微等证。要在审问明白也。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此阳邪入里而作下利之证。寸浮数者。阳邪强也。尺中涩者。阴气弱也。以强阳而加弱阴。必 
圊脓血。 
下利脉沉而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 
者。其面戴阳。下虚故也。 
下利清谷。脉沉而迟。阴在里在下也。面少赤。身有微热。阳在上在外也。夫阴内阳外而为病 
者。必得阳入阴出而后解。而面虽赤而未甚。身虽热而亦微。则其阳之发露者。仅十之三。而潜藏 
者。尚十之七也。藏而能动。必当与阴相争。争而未胜则郁冒。争而既胜则汗出。汗出而内伏之阴 
从外出。外出之阳从 
内入。而病乃解矣。然此证下虚无气。中土不守。惟藉君主之灵。以收散亡之气。而驱沉伏之阴。 
郁冒汗出。则心君震怒之候。病患所以必微厥也。设非下虚之故。何至危殆若是。然或真阳毕露。 
则必不能与邪争。不争亦必无幸矣。 
病者。手足厥冷。不结胸。少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冷。原有阴阳虚实之别。若其人结胸。则邪结于上而阳不得通。如后所云、病患手足 
厥冷。脉乍紧。邪结在胸中。当须吐之。以通其阳者也。若不结胸。但少腹满。按之痛者。则是阴 
冷内结。元阳不振。病在膀胱关元之间。必以甘辛温药。如四逆白通之属。以救阳气而驱阴邪也。 

卷八·厥阴篇厥阴诸法
厥阴进退之机九条
属性: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 
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正阴阳邪正交争互胜之时。或阴受病而厥者。势必转而为热。阴胜而阳 
争之也。或阳受病而热者。甚则亦变而为厥。阳胜而阴被格也。夫阳胜而阴格者。其厥非真寒也。 
阳陷于中。而阴见于外也。是以热深者厥亦深。热微者厥亦微。随热之浅深。而为厥之微甚也。 
夫病在阳者宜汗。 
病在里者宜下。厥者热深在里。法当下之。而反发汗。则必口伤烂赤。盖以蕴隆之热。而被升浮之 
气。不从下出而从上逆故耳。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 
自愈。 
伤寒厥五日。热亦五日者。阴胜而阳复之也。至六日。阴当复胜而厥。设不厥。则阴退而邪解 
矣。故自愈。夫厥与热。阴阳消长之兆也。兹初病至终。其厥不过五日。而厥已而热。亦得五日。 
是其复之之数。当其胜之之数。所谓有阳则复。无太过亦无不及。故知其病自愈也。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其后必便 
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厥复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热已而厥者。邪气自表而之里也。乃厥未已。而热之日。又多于厥之日。则邪复转而之表矣。 
故病当愈。其热则除。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其热必侵及营中而便脓血。所谓热气有余。必发痈 
脓也。厥已而热者。阳气复而阴邪退也。乃热未已而复厥。而厥又多于热之日。则其病为进。所以 
然者。寒多热少。阳气不振。则阴邪复胜也。要之热已而厥者。传经之证。虑其阳邪递深也。厥已 
而热者。直中之证。虑其阳气不振也。故传经之厥热。以邪气之出入言。直中之厥热。以阴阳之胜 
复言。病证则同。而其故有不同如此。学人能辨乎此。则庶几矣。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伤寒先厥者。阴先受邪也。后热者。邪从阴而出阳也。阴受邪而利。及邪出而之阳。故利必自 
止。设复厥。 
则邪还入而之阴。故必复利。盖邪气在阳则生热。在阴则为厥与利。自然之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 
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至旦日夜半愈 
。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至旦 
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邪气从阳之阴。而盛于阴也。阴盛则当不能食。而反 
能食者。恐为除中。中者。胃中之阳气也。除者。去而尽之也。言胃气为邪气所迫。尽情发露。不 
留余蕴也。不发热。不字当作若。谓试以索饼食之。若果胃气无余。必不能蒸郁成热。今反热者。 
知胃气尚在。非除中之谓矣。而又恐暴热暂来而复去。仍是胃阳发露之凶征也。后三日脉之。而其 
热仍在。则其能食者。乃为胃阳复振无疑。故期至旦日夜半。其病当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 
厥反九日。热少厥多。其病当进。兹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适与厥日相应。故知其旦 
日夜半。其病当愈。旦日犹明日也。然厥与热者。阴阳胜负之机。不可偏也。偏于厥则阴胜而碍阳 
矣。偏于热则阳胜而碍阴矣。后三日脉之。而脉反加数。热复不止。则阳气偏胜。必致伤及营血。 
而发为痈脓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 
若不止。必便脓血。 
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伤寒之邪见于阳者。不必见于阴。见于下者。不必见于上。厥已而热。下利自止者。阴邪转而 
之阳也。设得汗出。其邪必解而咽中痛者。未尽之热。厥而上行也。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者。邪 
气郁而在阳也。虽下利。法当自止。而反不止者。以无汗出。热仍从里行也。故必便脓血。便脓血 
者。其喉不痹。邪在下者。则不复在上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 
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热少厥微。指头寒。邪气自微也。默默不欲食。烦躁。邪欲传里也。里受邪而热。则其小便必 
不利。虽利其色必不白。至数日。小便利色白。知其热已除也。本默默不欲食。忽欲得食。知其胃 
已和也。热除胃和。其病则愈。而厥阴之脉。挟胃上膈布胁肋。若其邪不解。淫溢厥阴之位。则为 
厥而呕。为胸胁烦满也。凡病上行极者。必下行主血。而病为热。血为热迫。注泄于下。则其后必 
便血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按经脉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趾。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故阴之与阳。常相顺接 
者也。若阳邪内入。阴不能与之相接。而反出于外。则厥。阴邪外盛。阳不能与之相接。而反伏于 
中。亦厥。是二者。虽有阴阳之分。其为手足逆冷一也。 

卷八·厥阴篇厥阴诸法
厥阴生死微甚之辨十五条
属性: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此厥阴经自受风邪之证。脉微为邪气少。浮为病在经。经病而邪少。故为欲愈。或始先脉不微 
浮。继乃转而为浮者。为自阴之阳之候。亦为欲愈。所谓阴病得阳脉者生是也。然必兼有发热微汗 
等候。仲景不言者。以脉该证也。若不浮则邪着阴中。漫无出路。其愈正未可期。故曰不浮为未愈 
。 
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伤寒下利。至日十余行。邪既未尽。而正已大惫矣。其脉当微或弱。而反实者。是邪气有余。 
所谓病胜脏也。故死。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者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沉为里为下。弦为阴。下利脉沉弦者。阴邪在里。而盛于下。故下重也。脉大者。邪气盛。经 
曰、大则病进。故为未止。脉微弱。为邪气微。数为阳气复。阴寒下利。阳复而邪微。则为欲愈之 
候。虽复发热。亦是阳气内充所致。不得比于下利发热者死之例也。 
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 
此二条亦为阴邪下注者设。微热而渴。与脉数有微热汗出。并阳气内充之象。而脉弱又阴气衰 
退之 
征。故令自愈。夫脉弱者。脉紧去而转弱也。设复紧。则阴邪仍盛。其病岂能遽已耶。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圊脓血。以有热故也。 
此亦阴邪下利而阳气已复之证。脉数而渴。与下利有微热而渴同意。然脉不弱而数。则阳之复 
者已过。阴寒虽解热气旋增。将更伤阴而圊脓血也。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发热而厥者。身发热而手足厥。病属阳而里适虚也。至七日。正渐复而邪欲退。则当厥先已而 
热后除。乃厥热如故。而反加下利。是正不复而里益虚矣。夫病非阴寒。则不可以辛甘温其里。而 
内虚不足。复不可以苦寒坚其下。此其所以为难治也。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者。邪气从外之内。而盛于内也。至躁不得卧。则阳气有立亡之象。故死 
。此传经之邪。阴气先竭。而阳气后绝者也。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发热。下利厥逆。证与上同。而下利至甚。则阴欲亡。厥逆不止。则阳亦伤。虽不躁犹死也。 
此亦传经之邪。阴先竭而阳后绝者也。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寒伤于阴。至六七日发热者。阳复而阴解。虽下利犹当自止。所谓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 
必自止也。乃伤寒六七日。本不下利。而忽热与利俱见。此非阳复而热也。阴内盛而阳外亡也。若 
其人汗出不止。则不特不能内守。亦并无为外护矣。是谓有阴无阳。其死必矣。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反微喘者。死。 
阴寒下利。而至厥冷无脉。阳气将竭而死矣。灸之所以通既绝之阳。乃厥不回。脉不还而反微 
喘。残阳上奔。大气下脱。故死。 
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 
时、周时也。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者。阴先竭而阳后绝也。是当俟其 时。经气一周。其 
脉当还。其手足当温。若脉不还。其手足亦必不温而死矣。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六七日。阳气当复。阴邪当解之时。乃脉不浮而微。手足不烦而厥冷。是阴气反进。而阳 
气反退也。烦躁者。阳与阴争。而阳不能胜之也。灸厥阴。所以散阴邪而复阳气。阳复则厥自还。 
设不还。则阳有绝而死耳。是故传经之邪至厥阴者。阴气不绝则不死。直中之邪入厥阴者。阳气不 
复则不生也。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 
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脉数为热。脉迟为寒。诊家之大要也。热者清之。寒者温之。医家之大法也。乃伤寒脉迟。至 
六七日而不变。其为寒无疑矣。而反与黄芩汤。复除其热。是以寒益寒也。于是阳气消亡。阴寒独 
胜。法当腹中冷而不能食。今反能食者。非胃气盛也。胃中之阳。发露无余。譬之贫儿夸富。罄诸 
所有而暴之于外。虽炫耀目前。然其尽可立而待也。故直断之曰。此名除中。必死。 
厥阴病欲解时。从寅至卯上。 
厥阴属风木之脏。寅卯为木王之时。脏气胜而邪气解。亦如三阳及太少二阴之例也。 

卷八·厥阴篇厥阴诸法
厥阴清法五条
属性: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厥阴之病。本自消渴。虽得水未必即愈。此云渴欲饮水。少少与之愈者。必厥阴热邪还返阳明 
之候也。热还阳明。津液暴竭。求救于水。少少与之。胃气则和。其病乃愈。若系厥阴。则热足以 
消水。而水岂能消其热哉。 
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伤寒自利不渴者。为脏有寒。太阴自受寒邪也。下利欲饮水者。以里有热。传经之邪。厥阴受 
之也。白头翁汤除热坚下。中有秦皮。色青味苦。气凉性涩。能入厥阴。清热去湿而止利也。 
x白头翁汤方x 
白头翁(二两) 黄连 黄柏 秦皮(各三两)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热利下重者。白头翁汤主之。 
伤寒热邪入里。因而作利者。谓热利。下重即后重。热邪下注。虽利而不得出也。白头翁苦 
辛除邪气。黄连、黄柏、秦皮。苦以坚之。寒以清之。涩以收之也。 
下利后更烦。按之心下濡者。为虚烦也。宜栀子豉汤。 
下利后更烦者。热邪不从下减而复上动也。按之心下濡。则中无阻滞可知。故曰虚烦。香豉、 
栀子。能彻热而除烦。得吐则热从上出而愈。因其高而越之之意也。 
伤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脉沉而迟。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咽喉不利。吐脓血。泄利不止者 
。为难治。麻黄升麻汤主之。 
伤寒六七日。寒已变热而未实也。乃大下之。阴气遂虚。阳气乃陷。阳气陷。故寸脉沉而迟。 
阴气虚。故下部脉不至。阴阳并伤。不相顺接。则手足厥逆。而阳邪之内入者。方上淫而下溢。为 
咽喉不利。为吐脓血。为泄利不止。是阴阳上下并受其病。而虚实冷热。亦复混淆不清矣。是以欲 
治其阴。必伤其阳。欲补其虚。必碍其实。故曰此为难治。麻黄升麻汤合补泻寒热为剂。使相助而 
不相悖。庶几各行其事。而并呈 
其效。方用麻黄、升麻。所以引阳气发阳邪也。而得当归、知母、葳蕤、天冬之润。则肺气已滋 
。而不蒙其发越之害矣。桂枝、干姜。所以通脉止厥也。而得黄芩、石膏之寒。则中气已和。而不 
被其燥热之烈矣。其芍药、甘草、茯苓、白术则不特止其泄利。抑以安中益气。以为通上下和阴阳 
之用耳。 
x麻黄升麻汤方x 
麻黄(二两半去节) 当归 升麻(各一两一分) 知母 黄芩 葳蕤(各十八铢) 石膏( 
绵裹碎) 白术 干姜 白芍 天冬(去心) 桂枝 茯苓 甘草(炙各六铢) 
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三升。去滓。分温三服。相去 
如炊三斗米饭顷。令尽汗出愈。 

卷八·厥阴篇厥阴诸法
厥阴温法十条
属性: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 
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 
。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痢。 
伤寒脉微而厥。寒邪中于阴也。至七八日。身不热而肤冷。则其寒邪未变可知。乃其人躁无暂 
安时者。 
此为脏厥发躁。阳气欲绝。非为蛔厥也。蛔厥者。蛔动而厥。其人亦躁。但蛔静则躁亦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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