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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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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天之后,他重获自由。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挺的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比萨饼等,恍惚之际,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那可真叫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第四天贼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我当时深深感到,美国的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耐,好像比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好像比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还要有权威。这样一来,美国司法制度和判决时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大约在1988年前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分渲染和夸大了。针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
  Myrdal)曾评论道:“美国人调查自己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分了解美国的政治腐败、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
  〔1〕当然,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意沾染的。
  就整体而言,美国堪称一个法律完备和治安有序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尽管如此,“米兰达警告”对我来说仍然是个难解之谜。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荒唐断案?大法官的脑袋瓜是否有点儿毛病?这些法律问题使我深感困惑。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由数位女士经营的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狗娘养的”狐假虎威、威迫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侨民。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同时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啰嗦一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说,是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法院”的巨大权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2〕,极具前瞻,轰动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的司法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的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法官素质出类拔萃,超群绝伦,恐怕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言归正传。美国法律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复杂多元,立体交叉;法官皆为人杰精英,满腹经纶,通今博古,其判决书高瞻远瞩,法理深邃,旁征博引,长篇大论,但文字上往往诘屈聱牙,晦涩难解,令人望而却步。出乎意料的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年任职)主持撰写的米兰达案裁决,短小精悍,朴实无华,贴近生活,源于实践,启人深思。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年任职)曾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同样,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总是与深奥艰涩的法理或严谨苛刻的逻辑密切相关。在法理和逻辑之外,历史、政治、社会以及个人的经验同样重要。理解法律的关键之处,时常存在于法律之外。
  拜读了米兰达案判决书后,我顺藤摸瓜,阅读了沃伦大法官的回忆录,蓦然间,产生一种有话要说的奇特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一向玩乐丧志,缺乏毅力,文思枯涩,举笔维艰,但这次竟然一反常态,文思泉涌,下笔如风,速成一稿,题为“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当即投给了《读书》杂志。大约半年后,这篇小文在《读书》2000年第7期登出。美中不足的是,编辑删节了二千余字,恰好把文中提及沃伦回忆录的内容给掐掉了,使某些细心的读者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小文发表后,我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读书》不拘一格,“慧眼识文”,登载“法律票友”的初出茅庐之作;忧的是拙作远非成熟,外行瞎侃,一旦被专家学者找出硬伤,挥舞学术批评大棒,杀上门来商榷一把,岂不大煞风景。
  没过多久,果真有一位专家学者杀上门来。屏气敛息,定睛细看,原来是我的老朋友、南京大学中美文化中心教授任东来。我们是东北师大1978级校友,他在历史系,我在政治系。1984年,我们又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他在美国研究所跟随杨生茂先生攻读美国外交,后来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位美国外交史专业博士;我在苏联东欧研究所师从徐葵、邢书纲先生学习苏联外交。因当时的研究热门为美苏争霸全球战略,我们“美苏两霸”之间明敌暗友,切磋探讨,交流频繁,获益良多。1990年12月我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留学深造,不久后他赴“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事务学院中苏问题研究所两家合作的国际冷战史项目任高级访问学者,与指导过我的美国教授比邻而居。这样,我们三度成为“校友”,隔三差五,从东到西,在中美两国的校园中“抬头不见低头见”。
  我与东来曾有一次“惨不忍睹”的合作经历。1985年,承蒙任职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的世界历史所吴恩远学长(现任中国社科院马列所党委书记)器重,约请我和东来参加“八十年代后半期国际战略形势”调研报告的写作。由我起草中苏关系部分,东来撰写中美关系部分,总稿由国际问题权威宦乡老先生亲自润色把关,汇总摘要上呈。
  可是,这个调研报告却被我们几个“初生牛犊”写“砸锅”了。我们的“战略预测”谨小慎微,寥有创意,预料在“可以预料的将来”,1945年雅尔塔会议所形成的战后国际关系格局将基本维持。可是,做梦都没想到,八十年代末期风云变幻,地覆天翻,柏林墙轰然倒塌、东欧阵营烟消灰散、苏联帝国土崩瓦解。转瞬之间,雅尔塔格局竟沦为历史残垣断壁!这些天崩地裂般的重大事件,在我们的调研报告之中,竟然连半个影子都找不到。这丢人可真是丢到家了!
  或许我们过分自责,太把自个儿当回事儿了。多年后,东来曾对我谈及,面对这番巨变,美国的“克里姆林宫”专家也不得不痛苦地哀叹:“错了,我们全错了。”近半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和各大财团、基金会耗费巨资,美国学术界历经几代人的艰辛努力,建立和培养了几十家思想库和成百上千个智囊,却几乎没有一个预料到冷战会这么早结束、苏联会这么快自我解体。在1980年出版讨论美苏关系的名著《真正的战争》时,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特意在扉页上题签:“献给我们的孙辈”(To
  Our Grandchildren)。信不信由你,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所谓国际关系和外交战略学科,“瞎忽悠”的成分甚大,距“学术”或“科学”相距远矣,不宜过分当真。
  话又说回来,国际战略研究领域确有高人。原哈佛大学教授、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副主席莫伊尼汉(Daniel
  P。 Moynihan)多年来就一再强调:苏联帝国处于危险的内外交困之中;它即将分崩离析,并且将按照民族界限四分五裂,整个世界将随之震动!值得注意的是,莫伊尼汉的学术专长并非国际政治,而是美国政治,特别是族裔政治(Ethnic
  Politics)〔4〕。正是基于对族裔和民族问题的高度敏感和精湛研究,他不断强调苏联帝国的解体是一个日益迫近的现实。可见,外交战略领域中极具创意的远见卓识,其功夫往往在外交之外。
  由此,东来劝我不必多虑,此次携手合作前途光明,不可能“重蹈覆辙”。我们最后商定,不写那种高头讲章、繁琐考证的枯燥学术,不写那种言而无据、信口开河的通俗演义,不写那种本质上容不得个性创见、却要愣装高瞻远瞩的“御用奏折”;而是另辟蹊径,用国内流行的“以案说法”的“讲故事”形式,深入浅出,力求独树一帜,融学术著述的准确深刻和通俗读物的流畅生动于一体。为此,我们决定在写作中,避免过多的法律概念和空洞的法理论证,注重从历史渊源、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制度背景等更为宽阔宏大的视角讨论美国宪政历程,并充分调动三位“业余和尚”(另一位是美国史专业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白雪峰)在美国研究领域的学术积累或社会经历和生活体验,走一条“功夫在法律之外”的新路。
  有一次,闺女见我枯坐电脑之前,睡眼朦胧,貌似呆瓜,半天敲不出一个字来,遂好奇地问了一句:“你这是在加班吗?”我赶紧正色答道:“这难道还没看出来吗?你爹正在潜心研究辛普森这个世纪大案!”她略有点儿吃惊:“辛普森案要是研究透了,您肯定能得普利策奖(Pulitzer
  Prize)。”这是一种典型的美式恭维,明知是个歪瓜裂枣,难成大器,但仍然要以正面表扬和鼓励打气为主。我对闺女戏言:“区区普利策奖何足挂齿,今儿个先给你透个底儿吧,你爹这回是直奔诺贝尔奖去了。”
  《美国宪政历程》出版后,笔者收到一些热心读者来信,其中半数以上涉及辛普森案之谜。有的提出案情分析,有的高谈“大胆设想”,有的提供“破案线索”。个别读者刨根问底:究竟谁是杀人凶手?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实话实说,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对辛普森案的分析和介绍,读者可能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任期1939~1975年)精辟地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5〕
  令人遗憾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正的程序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结果。有时,违法抄家,违规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于一时一地,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为害民众,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
  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程序的确存在诸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那种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生的伟大制度和壮丽事业,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司法制度或刑事程序。原因很简单,人所创造的制度和程序,不可能完美无缺;退一步说,即使制度和程序完美无缺,操作与执行制度和程序的个人也不可能完美无瑕。由此而言,人性的弱点和缺陷使宪政法治成为必要,人性的善良和智慧又使宪政法治成为可能。
  马克思是法律专业出身,但他却钻研经济、哲学和历史,关注人类苦难的根源,对社会不公和贫富不均嫉恶如仇,探究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规律和道路,博大精深,悲天悯人。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探寻人类自由发展之路、使人类彻底摆脱一切异化现象的束缚等人道主义思想,是极为深刻的哲学和历史命题,具有人生信仰和终极关怀的特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读书人不满现实,或梦想世外桃源的人间仙境,
  或醉心儒家“大同世界”的乌托邦,眼高手低,好高骛远,崇尚至善,追求完美。近代以来,民族危亡,儒学崩坍,信仰危机,有志于救国救民的志士仁人从西方寻找真理,以俄为师,以天下为己任,试图凭借人所认识到的科学规律和世界观,救亡图存,改造社会,完善自我,一劳永逸,彻底解决社会不公、贫富不均和人生信仰的全部难题,对循序渐进的社会改良、弊端丛生的分权制衡、繁琐枯燥的法治建设缺乏耐心,求全责备,不屑一顾。
  问题的关键在于,旧的矛盾和异化消除了,新的矛盾和异化仍然会继续产生,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永无止境。就像不存在“永动机”一样,人世间并不存在“彻底解放”的正义之路和最终摆脱了一切异化现象的伟大制度。想当年,美国的制宪先贤皆为“庸碌之辈”,他们注重的是法律而非哲学,是妥协而非原则,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变革,是财产保护而非经济平等,是渐进改良而非“全盘解决”。以此为起点,制宪先贤既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又脚踏实地,精明务实,把洛克、孟德斯鸠等欧洲思想家的宪政理论、英国普通法的法治传统与北美殖民地自治与立宪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创立了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特征的人类社会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容置疑,本书介绍的与美国宪政有关的刑事司法案例,皆为美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环境下的产物,虽然对中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酸甜相宜;橘生淮北则为枳,苦涩不堪。从美国到中国,从法律到经济,从环境到生态,现实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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