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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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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部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算,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从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企业的外汇净收入应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五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企业清算终结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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