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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也许时下对计算机的盲目热衷使得我们有必要指出;无论它们整理输入进去的事实的能力有多大;它们都无助于我们探明或确认这些事实。
诚然;就解释并预测特定事件的努力而言;科学在相对简单的现象领域中(或在至少可以将其大体分离成相对简单的“封闭系统”的领域中)所做的探究是十分成功的;但是在把它的理论适用于极为复杂的现象的过程中;科学也遭遇到了同样的障碍;即它在事实方面所存在的无知。在某些领域;科学已经确立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它们使我们洞见到了某些现象的一般特征;但是它们却永远不可能使我们拥有预见特定事件的能力;也不可能就特定事件给出一种充分的解释——这完全是由于我们决不可能知道所有的特定事实所致;而依照那些科学理论;我们只有知道所有的特定事实;才能够达致如此这般的具体结论或充分解释。就此而言;最好的例证乃是达尔文主义的(或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有机体进化论(theoryoftheevolutionofbiologicalorganisms)。如果这种进化论有可能探明以往那些对特定形式的(优胜劣汰)选择过程产生影响的特定事实;那么它就可以为现存的有机体结构提供一个全涉性的解释;与此同理;如果这种进化论有可能探知所有在未来某段时间内会对这些选择过程产生影响的特定事实;那么它就应当能够使我们预见到未来的发展。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完成上述两项任务;因为科学并不具有探明它欲完成此一使命所必须掌握的所有特定事实的手段。
关于科学的目标和力量;还存在着另一个与前述谬误相关的错误看法。在我看来;现在论及这个问题;颇为重要。这种错误看法认为;科学所关注的只是实然的东西;而不是任何或然的东西。但是;科学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却正在于告诉我们:如果某些事实发生了变化并与现在的事实不尽相同;那么会发生什么情况。所有理论科学的陈述都会采取这样的形式;即“如果……那么……”;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在我们纳入“如果”从句中的那些条件与实际存在的条件不同的时候;这些科学陈述才会具有意义。
上述错误看法也许在政治科学中导致了最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在政治科学中;这种错误观点成了人们严肃考虑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绊脚石;再者;这种认为科学只是对被观察到的事实加以汇集的错误观点;还致使人们把研究限定为对实然的探明(theascertainmentofwhatis)。然而一如前述;所有科学的首要价值都在于告诉我们:如果一些条件在某些方面与现在的条件不尽相同的话;那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家都把他们的研究局限于对社会系统某个部分中实际存在的东西进行讨论。但是;这一事实并不会使他们的研究结果更具实在性;而只会使他们的研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大多数有关未来的决策毫无干系。富有成效的社会科学必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有关“非实然”(whatisnot)的研究;即对可能性世界的假设模式进行建构:如果某些可变更的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上述的可能性世界就有可能存在。我们之所以需要一种科学理论;主要是期望它告诉我们:如果某些条件发生了变化而与此前的它们完全不同;那么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所有科学知识都不是有关特定事实的知识;而是有关假设的知识;只是这些假设至今还未被系统化的反驳所证伪罢了。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错误与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它与那种关于心智实体独立存在的观念密切相关;这种观念认为;心智实体独立存在于自然秩序之外;而这一实体使得从一开始就拥有这种心智的人类能够设计出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心智是它演化发展于其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然而它反过来也会对这些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心智是人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人获致那些增进了他所在的群体繁衍生存下去的机会的习惯和惯例所带来的结果。那种认为一个已然充分发达的心智设计了那些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制度的观点;实是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有关人类进化的情势相悖的。
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之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并不是因为人们先已知道了它们会产生他们所欲求的结果。一如我们所知;人先行而后思;而不是先懂而后行。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懂”(understanding);归根结底是指人以那种有助益于他生存繁衍下去的行动模式来应对其环境的能力。这可以说是行为主义(behaviourism)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中所仅有的那点道理。然而;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太过粗暴地简化了行动模式与外部环境间所存在的那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系;从而使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们理解这些关系的障碍而不是帮手。
“从经验中学习”(learningformeperience);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①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②
①参见A。M。Carr…Saunders;ThePopulationProblem:AStudyinHumanEvolution(Oxford;1922);p。223:
“人与人群因其奉行的习俗而接受自然的选择;恰如他们因其精神与生理特征而受到选择。在相邻群体之间的无休无止的争斗中;那些遵循最有利的习俗的群体要比那些奉行不那么有利的习俗的群体更具优势。最有益处的习俗乃是那些把群体内的人数限制在一可欲的数量之内的习俗;而且人们也不难理解个中的原因—一旦这三项习俗(堕胎、杀婴、禁欲)中的任何一项习俗得到确立;那么;通过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人们就渐渐会在遵循该习俗的过程中产生一个接近可欲人数的群体。”
关于这个基本观念的极为明确的阐释;可见之于W。K。Clifford所撰写的两篇论文;即“Onthescientificbasisofmorals”(1873)和“Rightandwrong:thescientificgroundoftheirdistinction”(1875);这两篇论文均重印在他的LecturesandEssays(London;1879)论文集的第二卷中;尤其是pp。112…21和169…72。就此而言;我们只能在这里征引其间最有关联的文字段落:
“我们现在知道;手段对于目的(end)的适应;可以经由两种方式达致:一是经由自然选择的过程;二是经由一种智识的力量;根据这种智识;一种关于目的的意象或观念乃先于手段的运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中;适应的存在;可经由目的的必要性或效用而得到说明。然而在我看来;在这两种情形中;以及在此后可能会为人所知的任何其他情形中;用purpose一词指称某些手段为之适应的目的;都是较为方便的;除非根据目的的必要性对这种适应进行说明。关于“终极原因”这个术语;如果要保留的话;只能在该术语的广义上加以使用;而人们也似乎不存在什么反对意见。因此;‘设计’一词可以用来指称那种经由智识而进行适应的特殊情形。这样我们就可以说;由于自然选择过程已得到了理解;所以purpose已不再是指给接受指令的人们的design;除了人的力量有可能是独立的那些情况以外'p。117'。从整体上说;这样一些部族生存下来了;其间;良知所允准的乃是那些趋向于完善人作为公民之品格的行动;从而也是那些有助于部族之存续的行动。因此;正是个人的道德良知;才是纯粹直觉的;尽管它们是以部族经验为基础的:良知并不提供理由'p。119'。我们关于正确与错误的感觉;乃源出于那种我们所能够观察的秩序'p。121'。”
②参见A。M。Carr…Saunders前引书第302页:“精神品格所适应的乃是整个传统的(有别于自然的)环境。人最终是依社会组织的需求而被选择的;并且随着传统在量上的增加;也是依照吸收传统的能力而被选择的”。也请参见PeterFarb;Man'sRisetoCivilization(NewYork;1968);p。13:
“在形成各种各样的的生活方式的过程中;社会并不做有意识的选择。相反;它们只是做无意识的适应或调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会得到相同系列的外部条件;也不是所有的社会在这些选择出现时都处于同样的阶段。出于各种各样的缘由;某些社会会以一定的方式去适应各种条件;某些社会则会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去适应它们;而其他社会则根本就不去适应它们。适应并不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而且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也并不十分理解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们所知道的只是某个特定的选择会发挥作用;即使这种选择对外人来说显得极为古怪。”
进一步的文献;请参见AlexanderAlland;Jr;EvolutionandHumanBehavior(NewYork;1967)。
最初;在一个人为了达致某一特定结果而必须遵循的惯例与一个人应当遵循的惯例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区别。当时只存在一种业已确立的做事方式;而且在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与有关适当的或许可的行动方式的知识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界分。有关世界的知识;在当时亦就是有关在某些类型的情势中一个人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的知识。再者;在避免危险方面;知道自己决不能做什么与知道自己为了达致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必须做什么;是同样重要的。
因此;这些行为规则并不是作为实现某个已知目的的公认条件而发展起来的;而是因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的群体而演化发展起来的。这些行为规则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使较多的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或个人生存了下来。人们在一个只是部分为他们所知的世界中试图获得成功;实是一个难题;然而他们却可以经由遵循那些极有助益于他们但他们本人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它们是否是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真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难题。
支配人之行为并使人之行为变得明智的这些规则有两种属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不得不在本书的讨论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对这些规则所具有的这两种属性予以强调;实是因为建构论者的认识进路明确地认为遵守这样的规则不可能是理性的。当然;在发达社会里;只有一部分规则属于这种类型;然而我们想要强调的只是;即使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它们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依凭这样的规则而形成的。
在大多数行为规则最初就拥有的上述两项属性中;第一个属性乃是它们在个人的行动中为行动者所遵循;但又不是以阐明的(“形诸于文字的”或明确的)形式为行动者所知道。这些行为规则会在那种能够被明确描述的行动的常规性中凸显自身;但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却并不是行动者能够以这种方式陈述这些规则的结果。这些行为规则所具有的第二个属性是;这种规则之所以渐渐为人们所遵循;乃是因为它们实际上给予了那些遵循它们的群体以更具优势的力量;而不是因为这一结果先已为那些受这些规则指导的行动者所知道。尽管这样的规则实是因人们遵循它们所产生的某些后果而渐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但是人们却并不是旨在达致那些后果——亦即行动者无须知道那些后果——而遵循它们的。
当然;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就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给出详尽的阐释;即尽管那些确立范例的人们和那些效仿他们的人们都不可能明确地意识到他们所严格遵循的规则的存在;但他们又是如何能够通过范例和模仿(或“经由类推”)的方式来互相学习这样一些往往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则的呢?就这个棘手的问题而言;我们最为熟悉的乃是孩子们学习语言的情形;比方说他们有能力准确地说出他们以前从未听到过的极为复杂的语句①;然而;这一难题也可见之于诸如礼仪、道德和法律这样一些领域;更可以见之于大多数技艺的方面;其间;我们受着那些我们知道如何遵循但却无力陈述的规则的指导。
①这一关键的洞见;早先由AdamFerguson在其所著PrinciplesofMoralandPoliticalScicence(Edinburgh;1792)一书中进行了讨论。在现代;这个观点则是由OttoJespersen在其所著Language;ItsNature;DevelopmentandOrigin(London;1922)一书中(p。130)首次做出强调的。AdamFerguson在他的著作的第一卷第7页这样写道;“表述中优美的类推;乃是与人的天分相适合的;而语法规则则正是建立在这种类推之上的。孩子们往往会受到类推的误导;甚至在日常的做法实际上与类推相背离的地方;他们仍遵循类推。因此;当一个小男孩被问及他是如何得到他的玩具的时候;他就会说‘父亲给他买的’。”
此处的关键在于;在一特定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身上发现规则的影子;甚或会发现他是依规则行事的——而且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辨识出他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的规则。当然;这并不能够证明行为规则是“人性”中一个永恒的或不可变更的成分;也同样不能证明它们是天生就存在的;而只能够证明它们是文化传统的一个部分;当然;这种文化传统很可能是相当恒定的;尤其考虑到这些行为规则没有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从而也未受到探讨或有意识的考察;这种传统就更具恒定性了。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对我们所关注的上述问题的讨论;长期以来一直因人们普遍接受古希腊人所提出的一种极具误导性的二分观而受到了阻碍;而且我们至今都还未能从这种二分观所导致的混乱结果中摆脱出来。这就是对人们用现代术语所表达的“自然的”(natural)与“人为的”(artificial)现象所作的界分。最早用以描述这些现象的希腊术语——似乎是由公元前5世纪的智者们首先提出的——乃是physei;意指“依本性”或“发乎自然”(bynature);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下述两个术语:一个是nomó;最好译为“据约定”(byconvention);另一个乃是thesei;其大意是指“据审慎刻意的决定”(bydeliberatedecision)。①用两个含义不尽相同的术语来表示此一二分观中的“人为的”部分;实际上埋下了自那时以来就一直困扰着这一讨论的混乱之根。希腊智者所意指的这种界分;既可以指独立存在之物与人之行动之结果的东西之间的界分;同时亦可以指独立于人之设计的东西与人之设计之结果的东西之间的界分。未能对这两种含义做出明确的界分;导致了这样一种状况;其间某一论者可以因某一种特定现象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把它视作是人为的现象;而另一论者则也可以因这个同样的现象显然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而把它描述成是自然的现象。直到18世纪;诸如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Mandeville)和大卫·休谟这样的思想家才明确指出;这里还存在着另一个范畴的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在前述的二分观中不是被划入“自然的”范畴就是被归为“人为的”范畴——这取决于论者在上述两种定义中所遵循的是哪一个定义;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归属于一种独特的第三类现象;亦即后来被亚当·弗格森(AdamFerguson)称之为“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theresultofhumanactionbutnotofhumandesign)的那种现象。②它们是那种需要提出一种独特的理论体系加以解释的现象;后来;这些现象真的成了理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①参见F。Heinimann;NomosandPhysis(Basel;1945);JohnB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