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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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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⑤;这是因为在哈耶克的分析中;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完全不同;它们的出现和进化以及它们演化扩展赖以为基础的规则机制所具有的非设计性质或非意图性质;必定会引发真正需要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因此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才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理论的建构⑥。



①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15页;又请参见拙文;“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6页。



②当然;哈耶克也用endogenousorder来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用exoenousorder来指“组织秩序”;参见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p。35…3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在术语方面的一些变化。除了cosmos(内部秩序)和taxis(外部秩序)术语以外;哈耶克还在研究中使用了“内部规则”(nomos)和“外部规则”(thesis)等一系列专门术语;当然;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所用的术语更加精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哈耶克在1979年以后出版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中;却放弃了这种做法;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一以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taxis’;‘nomos’;‘thesis’;‘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因此;请读者在阅读本文的时候注意这个方面的问题。



③哈耶克在1973年出版的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一书中第二章以“cosmos”和“taxis”为名并对这两种秩序做了比较详尽的讨论(pp。35…54);另参见我对这两种秩序所做的讨论:《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1页。



④请参见拙文;“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尤其是其间的第二部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第21…41页。



⑤Hayek;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71。



⑥请参见拙文;“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尤其是其间的第二部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第76页。



第二、哈耶克立基于上述的社会秩序分类学框架进一步指出;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社会的整个秩序;都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①。哈耶克把所有这些自发的社会秩序都归属于同一范畴的预设;显然是它们生成演化的过程极其相似;更具体地说;亦就是它们都不是因计划或设计而生成的;而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然而;哈耶克又明确指出;在这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中;仍存在着两种无论如何不能混淆的秩序类型:一是在进行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互动网络的秩序(或称为行动结构);二是作为一种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哈耶克就此指出;“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与从个人依据它们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的秩序;并不是同一事情;这个问题一经得到陈述;就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这两种秩序在事实上经常被混淆”②;因为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或者说:“只有当个人所遵循的是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作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如果他们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即使他们各自的行为之间只具有极为有限的相似性;也足一产生一种整体秩序”③。显而易见;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在这里并不能够被化约成行为规则系统;也因此;社会理论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那些只要得到遵循便会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及其赖以存续的常规性。



①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10。



②Hayek;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67。



③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I);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44。



第三、根据上述“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两分框架;哈耶克形成了他的社会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文化进化”的命题;而对这一核心命题的阐发;则为哈耶克在法律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最终确立了著名的有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理论”①。这是因为这一有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文化进化”的深刻命题为哈耶克奠定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即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引导着那些以默会的方式遵循它们但对为什么遵循它们或对它们的内容并不知道的行动者如何采取行动;而且还反过来在更深的层面上设定了社会秩序的自生自发性质;亦即通过行动者对他们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选择而达致的自生自发进程。



①所谓“文化进化”;乃是指社会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我曾经就此问题指出;“行动的有序结构与其所依据的那些规则系统;在哈耶克看来;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然而他同时又强调指出;这些相似性并不能做无限的扩大;因为行动结构的生成依据规则;而规则的文化进化则否。哈耶克的这一论式向我们揭示了两种不同的‘看不见的手’的进化过程:一种进化方式乃是在一规定的环境中展开的;或者说;这种进化过程的结果乃是在受到制约的意义上被决定的。这就是作为自发社会秩序的行动结构的进化方式;因此这一方式的一个特征在于它是在明确可辨的规则基础限制下发生的;而且是一永久循环的过程;而它的另一个特征则在于它是否定性的:它规定了何者不能存在;而不是何者能存在。另一种进化方式乃是在非规定的环境中发生的;或者说;这种进化过程的结果由于不存在规定的条件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作为自发社会秩序的道德、法律以及其他规则系统的进化发展方式;这一方式的特征在于它不遵循任何‘进化之法则’”;参见拙著:《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2页;又请参见V。Vanberg;“SpontaneousMarketOrderandSocialRules:ACriticalExaminationofF。A。Hayek'sTheoryofCultureEvolution;〃inJ。C。WoodandR。N。Woods;ed。;F。A。Hayek:CriticalAssessments(III);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1;pp。177…201。



毋庸置疑;贯穿于上述核心命题的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以及秩序与规则间关系的问题;据此;一如我在前此的论文中所说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解释就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①;或者说;哈耶克建构其社会理论的核心目的乃在于对人类社会中的“自生自发秩序”(即内部秩序)做理论上的阐发和捍卫;因为正是这个“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反映了或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哲学建构的过程②。



①我将哈耶克建构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确定为对“自生自发秩序”做理论上的捍卫;简单言之有两个原因:第一;“自生自发秩序”既构成了哈耶克进行反思的出发点也构成了他的理论的最终成就;一如他本人所概述的;“这导使我达致;在我个人的学术发展中;我进行所有反思的出发点;而且……达致了我所认为的一幅关于自生自发秩序之性质的全新图景”(Hayek;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p。91…92。);第二;我认为(参见拙著《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页)那种以为哈耶克只是在50年代方从迈克·博兰尼的观点中征引了“自生自发秩序”观念的观点是极具误导性的。实际上;哈耶克早在1933年在伦敦经济学院发表的教授就职演说中就对人们所承继的复杂的和非设计的社会机制的“自生自发”性质进行了讨论;所以G。C。Roche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感谢哈耶克的洞见;是他使我们现在认识到了自由与社会组织的密切关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密切关系”;因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G。C。Roche;“TheRelevanceofF。A。Hayek”;inEssaysonHayek;ed。;F。Machlup;Routledge&KeganPaul;1977;p。10)。



②哈耶克:《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代译序—邓正来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指出;哈耶克社会理论所达致的一系列重要命题更是在我称之为的哈耶克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观”的转换的逻辑脉络中展开的;而且也是在其间得以实现的①。哈耶克在“分立的个人知识”经“知道如何”(knowhow)的默会知识再到“无知”概念的转换过程中;达致了从“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向“无知”意义上的“超验”知识观的转化棗这可以典型地表述为从“观念依赖”到“观念决定”再转向“必然无知”或“理性不及”的发展过程②。然而就本文的侧重点而言;我个人以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在50年代(更准确地说是在60年代)所发生的这一根本性的知识观变化;最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哈耶克从“观念”向“规则”等一系列概念的转换③;因为正是透过这些概念的转换;标示着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的建构路径的变化;表明了哈耶克对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两分框架”的拓深;也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意味着哈耶克“规则范式”的确立。



①参见拙文;“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5…86页。



②同上;第69…139页。



③参见拙著《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1页和第131…138页;而关于哈耶克所确立的这一“规则”研究范式;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在1960年以前;哈耶克极少使用“规则”(rule)这个术语。事实上;他在《感觉秩序》(SensoryOrder;1952)一书中就是试图不用“规则”这个术语就来讨论认知心理学的问题;只是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他才开始大量使用这个术语;但却很少对这个术语进行限定。此后;他开始对此进行限定;称之为“行动规则”(rulesofaction);而到1967年;他又用“行为规则”(rulesofconduct)替代了这个术语;并在其后的著述中一直使用这个术语。显而易见;这个问题绝非只是一个语义学的问题;因为从他于1967年所发表的论文“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评注”(NotesontheEvolutionofSystemsofRulesofConduct)的副标题“个人行为规则与社会经济行动秩序之间的互相作用”(TheInterplaybetweenRulesofIndividualConductandtheSocialOrderofActions)来判断;我们可以发现他经由对此一术语的征用而达致了对“个人行动者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动秩序或整体秩序”的明确界分;请参见T。Lawson;“RealismandHayek:aCaseofContinuousTransformation”;转引自S。Fleetwood;HayeksPoliticalEconomy:Thesocio…economicsoforder;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5;pp。83…84。



哈耶克在知识观方面所发生的转变以及因此而对他真正建构其社会理论的实质性意义或影响;我认为大体上可以见之于下述三个紧密勾连的方面。首先;哈耶克从“知”向“无知”观转换的知识努力;里程碑似地标示着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对他前此设定的理论命题的转换;亦即从提出“整体社会秩序乃是经由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而达致的”命题;向确立“整体社会秩序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间的互动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命题的转换;一如他在1965年发表的“理性主义的种类”(KindsofRationalism)一文中以比较明确的方式提出了“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那种抽象的整体秩序之间的种种关系”的问题;并且得出结论认为;“那种抽象的秩序乃是个人在那些抽象的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应的结果”①。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把这两个命题转换成实质性问题的方式来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一如我们所知;社会秩序问题的设定所要求的远不止于对这种秩序所赖以存在的条件进行形式层面的描述;而是必须对置身于该社会秩序之中的行动者是如何始动其行动这个实质性问题进行追究:这样;前者便可以转换成行动者是如何在“知”的情形下始动其行动进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而后者则可以表述为行动者如何可能在“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旧进行其行动和应对这种无知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



①Hayek;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92。



其次;哈耶克立基于“无知”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而引发的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转换;一如上述;其核心要点就在于一些原本为行动者所“知”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却在性质上转换成了独立于这些行动者对它们的辨识或“知”而存在的规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仅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而且由这些社会行为规则所增进或促成的行动者的行动本身;也往往是他们本人所不知的。这个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的根本意义在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动者在语言上并不知道或不能恰当地概念化那些增进或促成他们正常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就不能仅从行动者的观念或行动中综合出来;而这也就当然地导致了哈耶克对其社会理论研究对象的重构:原来根本不可能进入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也就当然地成了其研究对象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一旦哈耶克认识到了行动者能够在无知的状况下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形成社会秩序;那么他实际上也就在更深的一个层面上预设了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知识但却切实影响或支配行动者之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一般性的抽象规则”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行动者并不知道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行动者与这些规则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



第三;哈耶克经由提出“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而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的上述命题;还致使他在社会理论的分析过程中发展出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命题;即“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①。哈耶克这个命题的关键之处;乃在于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与此相关的是;我们也可以说这一发展是哈耶克在研究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方面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能够使行动者在拥有知识的时候交流或传播这些知识;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在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的时候应对无知;一如哈耶克所言;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的集合知识的体现”;更为具体地说;如果一个行动者成功地遵循了一项社会行为规则;那么这个行动者便通过此项规则而具有了实施某一行动的能力。②



①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4页。



②参见拙文;“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35页。



综上所述;哈耶克经由“知”向“无知”知识观的转化而获得的最为重要的一项成就;我将之概括成他为其社会理论所建构的认识和解释社会的“规则”研究范式;而这正是他从内在理路上得以建构其法律理论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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