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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意义上超越我们的命题而走远了的是斯宾诺萨。
他并不否认经验意识的统一性,但他根本否认有纯粹意识。在他看来,一个经验主体的一整系列的表象同唯一的纯粹主体的关系,就像一个表象同表象系列的关系一样。在他看来,自我(他称之为他的自我,或我称之为我的自我的那个东西)直接了当地是、存在着,并非因为它是、存在着,而是因为有某种别的东西是、存在着。——在他看来,自我诚然对自我而言是一个自我,但是他问,在自我之外的是什么呢。他认为,这样一种“自我之外”的东西也同样是一个自我,而设定起来的自我(例如,我的自我)和一切可设定的自我,都是它的种种变体。他区分了纯粹的意识和经验的意识。他将前者,即纯粹意识,化为上帝,这上帝永远意识不到它自己,因为纯粹意识永远达不到意识;将后者,即经验意识,当成上帝的种种特殊变体。他这样建立的体系是完满贯通的、无可反驳的,因为他是到了一个理性不再能跟随他进入的领域里;但他的体系是无根据的;因为,是什么使他走出经验意识里给定了的那个纯粹意识以外去的呢?——其实,驱使他走上他的体系的东西完全可以指明出来,那就是,要显示人类知识中的最高统一性的那种必然的努力(Stre-ben)。这种统一性他的体系里有;错误只在于,当他自信是根据理论理性的理由进行推论时,他却仅仅是受了一种实践需要的驱使,当他自信是陈述某种实际给定了的东西时,他却仅仅树立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他的最高统一性,我们在知识学里将再次见到;但它不是作为某种存在着的东西,而是作为某种应当由我们制造出来、但我们不能够制造出来的东西。——我还要指明的是:如果谁越过了“我是”,谁就必然要走到斯宾诺莎那里去!(莱布尼兹的体系,就其完整状态来说,只不过是斯宾诺莎主义,这一点可参看一篇很值得一读的文章:萨洛摩。梅蒙的《论哲学的进步及其他》。)而且,只有两个完全贯通一致的体系,即,承认这个界限的批判体系和越过这个界限的斯宾诺莎体系。
A2。第二条:内容上有条件的原理基于同一理由,第二原理也像第一原理一样,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推论。因此我们在这里,恰恰同前面一样,也从一个经验意识的事实出发,并且我们根据同样的权力按照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这个事实。
1)命题“-A不=A”,毫无疑问,任何人都承认是完全明确和不容置疑的,很难设想有谁会要求证明它。
2)但假如这样一种证明是可能的,那么,这个证明,在我们的体系里(我们体系的正确性,真正说来,直到科学完成之前一直还是成问题的)就只能从命题“A=A”引导出来。
3)但这样一种证明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充其量我们只能这样设定:我们提出来的命题〔“-A不=A”〕和命题“-A=-A”是完全相同的,-A又和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随便一个什么Y是完全相同的,而命题“-A=-A”于是意味着:如果A的对立面被设定了,则它是被设定了;但假如我们这样设定,那么,在这里,如同前面一样,同一个关联(=X)就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了;而且它根本不是一个从命题“A=A”推导出来并经命题“A=A”证明了的命题,毋宁它就是命题“A=A”本身……(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命题的形式,就这命题是一个单纯的逻辑命题而言,实际上也隶属于意识统一性这一最高形式、这一一般形式性之下)。
4)下述问题至今还完全没接触到:A的对立面是设定了吗?它是在什么条件下、在哪一种单纯行动的形式下被设定的呢?假如上面提出的那个命题本身确是一个被推导出来的命题,则这个条件就该一定是从命题“A=A”推导出来的。
但是,这样一种条件根本不能由命题“A=A”中产生,因为反设定(Gegensetzen)的形式并不包含于设定(Setzen)的形式中,甚至可以说,反设定的形式是与设定的形式正相对立的。因此,反设定是无待任何条件而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的。-A是作为-A直接了当地被设定的,因为它是被设定的。
于是,正如命题“A=A”出现于经验意识的诸事实之间,成为经验意识事实之一那样,一种对设(Entgegensetzen)就出现于自我的诸行动之间,成为自我的行动之一;而这种对设,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须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何更高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
(〔当人们建立起命题“-A=-A”时〕,这命题作为命题,其逻辑的形式是以主词和宾词的同一性为条件的,〔即是说,以进行表象的自我与被表象的自我的同一性为条件的;可参看上文11页的注释〕。但就连反设定的可能性,本来也是以意识的同一性为前提;而且在这种作用中行动着的自我的行动进程,真正说来是这样的:〔直接了当地被设定的〕A=〔被反思的〕A。在这个作为反思对象的A的对面,由一种绝对的行动对设起来一个-A,而从这个-A就可判定,它〔-A〕也是同那直接了当地被设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因为前一个A等同于后一个A,而它们的等同性〔参看A1〕是出自进行设定的自我与进行反思的自我的同一性。——而且还有一个前提,即:在两种行动中行动着的自我和对两种行动判断着的自我就是同一个自我。假如这同一个自我在两种行动中竟能是自己与自己对立的、相反的,那么-A就会是=A。由此可见,从设定到对设的过渡,也只是通过自我的同一性才可能的)。
5)通过这种绝对的行动,而且完全通过它,于是被对设的东西,作为一种反义物(作为单纯的对立面一般),就被设定起来。任何对立面,在它是对立面这个意义下,是直接了当地、凭借自我的一种行动、无须任何其他根据而被设定的。
一般说来,反义物(Entgegengesetzrsein)是通过自我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6)如果设定了一个-A,就必已设定了一个A。因此,对设定的行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有条件的。一个行动是否可能,取决于另外一个行动;这行动因此从实质上说,作为一个一般行动,是有条件的;它是一个与另一行动联系着的行动。至于它恰恰这样而不是别样地行动,则是无条件的;这行动就其形式(从如何的角度)来看,是无条件的。
(对设,只在设定者和对设者的意识的统一性这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假如前一行动〔设定〕的意识和后一行动〔对设〕的意识并不结合在一起,那后一设定就不会是一个反设定或对设,而干脆就是一个设定。由于它与前一设定联系着,它才成为一个反设定。)
7)直到现在,我们讨论的是作为单纯行动的行动,是行动样式。下面让我们进而讨论行动的产物=-A。
我们可把-A再分为两个方面:它的形式,和实质。由形式所规定的是,它是一个对立面(某个X的对立面)。如果它是和一个有规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它就具有实质;它不是任何有规定的东西。
8)-A的形式,是通过行动直接了当地被规定的;-A是一个对立面,因为它是一个对设的产物。-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本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关于-A,我所知道的是:它是某个A的对立面。但我所据以知道-A的那个对立面、〔A〕,到底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就只在我认识了A的条件之下,我才能知道。
9)原初被设定的没有别的,只有自我;而自我只是直接了当被设定的(A1。)。因此只能直接了当地对自我进行反设定。但是,同自我相反或对立的东西,就是=非我。
10)“-A不=A”确实是经验意识的事实之一,命题“-A不=A”的绝对确实性是大家无条件承认的;同样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我们刚才关于一般的对设或反设定所说的那些话,都是从这个原始的反设定推导出来的;因此,反设定自来就具有这样的性质:
它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但在实质上是有条件的。而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找到了人类全部知识的第二原理。
11)由于单纯的反设定(或对设),非我应得到与自我所应得到的东西相反的东西、对立面。
(通常总认为,非我的概念是从表象出来的东西中通过抽象作用产生出来的一种谈话方式上的概念。但这种见解的肤浅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我要表象随便一个什么东西,我就必须把这东西对设在表象者的对面,这样,表象作用的客体里当然就能够而且必定包含有一个X,通过这个X,客体才发现自己是一种可以表象的东西而不是表象者;但关于这个情况,即,凡包含X的一切东西都不是表象者而是一个可以表象的东西,我是不能通过任何对象而懂得的;要能设定随便一个什么对象,我就必须首先知道这个对象;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我自身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理解它,谁若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的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
从实质命题“我是”中抽掉它的内容,曾得到纯粹形式的、逻辑的命题“A=A”。从本段建立的命题中通过同样的抽象就得到我称之为对设命题的逻辑命题“-A不=A”。在这里,它还既不可予以规定,也不可用文字公式加以表述;其所以不能的理由,将在下一段里看到。如果人们终于完全抽掉特定的判断行动而单单注视从反义物到不存在这一推论形式,那么人们就得到了否定的范畴。关于这个范畴,也要到下一段才可能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A3。第三条: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在我们的科学里,我们每前进一步都使我们更接近于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一切都是可以证明的。在第一条原理中,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应该得到证明和可以证明;无论就形式说或就内容说,第一条原理都是无条件的,无须任何更高的根据就已经确定的。在第二条原理中,反设定或对设的行动,诚然不是可以推导出来的;但是,只要这种行动就其单纯形式而言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则对设起来的东西必定是=非我这一点,就是可以确切证明的。第三条原理几乎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因为它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就内容说而是就形式说是规定了的,并且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由一个命题、而是由两个命题所规定的。
第三条原理,就形式而言,是规定了的,只就内容而言,才是无条件的——就是说,它所提出的行动任务,是由先行的两个命题给它规定了的,但任务的解决却不是这样;任务的解决是无条件地和直接了当地由理性的命令来完成的。
因此我们现在从一种能够推导出这项任务的演绎法开始,并且尽可能地用这个方法演绎下去。等到演绎不可能继续进行,我们就将毫无疑问地看出:在什么地方我们必须中断这个演绎,必须依靠从上述任务中产生出来的那种无条件的理性命令。
A)
1)只要设定了非我,就不能设定自我;因为自我通过非我而被完全扬弃了。现在,非我是在自我中被设定了:因为非我是被树立起来了的对立面;但一切对设〔行动〕都以在自身中被设定、又对被设定的东西进行了对设的那个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
因此,只要非我在自我中被设定了,自我就不能在自我中设定起来。
2)但是,只有在自我中(在同一的意识中)设定了一个非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的自我,非我才能设定起来。
现在,非我应当在同一的意识中被设定。
因此,只要非我被设定了,自我也就必定在那同一意识中被设定了。
3)这两个结论是互相对立的:两者都是从第二条原理中通过分析发展出来的,因而两者都包含于第二条原理之中。所以第二条原理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并且自己扬弃自己。
4)但是,第二条原理,只有在设定起来的东西为对设起来的东西所扬弃的情况下,因而只有在它本身有效准的情况下,才自己扬弃自己。现在,它应该是自己扬弃了自己,应该没有效准。
因此,它并不扬弃自己。
第二条原理扬弃自己;同时它又不扬弃自己。
5)如果第二条原理的情况是这样,那么第一条原理的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第一条原理自己扬弃自己,同时又不扬弃自己。因为:
如果自我=自我,那么凡在自我之中被设定了的一切就都被设定了。
现在,第二条原理应该是在自我中设定了,而又不应该在自我中设定。
因此,自我不=自我,而是自我=非我,非我=自我。
B)
这一切结论,都是从已建立的那些原理中,依据被预定为有效的那些反思规律,推导出来的;因此它们必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它们是正确的,则意识的同一性亦即我们知识的统一的绝对的基础就被扬弃了。因此,现在我们的任务就规定下来了,那就是,应该找出任何一个X,凭借它,上述一切结论都可以是正确的,而意识的同一性又不被扬弃。
1)各个应该统一起来的对立面,都是在作为意识的自我之中。因此X也必定是在意识之中。
2)自我与非我是自我的原始行动的两个产物,而意识本身是自我的第一个原始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是自我的自己设定自己的设定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
3)但是,按照上述那些结论,产生非我的那个行动,亦即反设定,如果没有X,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X本身必定是一种产物,而且必定是自我的一种原始行动的产物。因此就有了一种以=X为其产物的人类精神的活动=Y。
4)这种行动的形式,是由上述的任务完全规定了的。对设起来的自我和非我,应该通过这种行动被设定为统一的、等同的东西,它们并不因此而互相扬弃。上述那些对立物都应该被吸收到统一的意识的同一性里去。
5)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以及用什么方式才可能做到这一点,还没有因为任务确定了就被规定下来;这不在任务之内,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任务中发展出来。因此我们必须像上面那样做一个实验,并且反问自己一下:A与-A,存在与非存在,实在与否定,它们怎样才能结合在一起来加以思维,而彼此并不互相取消、互相扬弃?
6)对这个问题,不能指望有人会提出别的答案,答案只能如下:它们彼此互相制约。因而如果这个答案是正确的,那么行动Y就该是对立双方的相互制约;而X就是这些限制的标志。
(请大家不要这样了解我:好像我主张限制的概念是一个分析概念,它形成于实在与否定的统一,可从这统一中发展出来。诚然,两个对立的概念是由前两条原理给定了的;但它们应该被统一起来这一要求,则包含在第一原理里。至于它们如何才能被统一起来,则完全不包含在那两条原理之中,而是由我们精神的一条特殊的规律来规定的,而这条特殊精神规律则要通过上述实验才能被意识到。)
7)但是在限制的概念里不仅只包含着我们寻求的X,这就是说,其中同时还包含着统一起来的实在性和否定性的概念。因此我们为了单纯地得到X,就还必须进行一番抽象。
8)限制某个东西,意思就是说,不由否定性把它的实在性整个地扬弃掉,而只部分地扬弃掉。因此,在限制的概念里,除实在性和否定性的概念之外,还含有可分割性的概念(即,一般的可有量性的概念,而不是某一特定的量的概念)。
这个概念就是我们所寻找的X,而这样一来,无论自我还是非我就都由行动Y直接了当地设定成为可分割的。
9)无论自我还是非我,都被设定为可分割的;因为行动Y不能跟随在对设行动之后,这就是说,它不能被认为是由于有了对设行动才成为可能的;因为按照前面的论证,对设行动如没有行动Y,就会把自己扬弃掉,因而是不可能的。另外,行动Y又不能先于对设行动之前;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