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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子吟-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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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有犯罪的天性并不是说人每时每刻都在犯罪或每个人都犯一切罪。人有时也有善行,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等。傅来恩(LeslieB.Flynn)在《人是什么?》一书中指出,“有些神学家形容人的天性为‘完全败坏’。相信新闻记者和警察能证明这一点。……它不是说每一个罪人都没有良知,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倾向犯任何一种罪。它也不是说,人不可能有任何善行(例如帮助生病的邻居,捐款给联合国基金会等)。有些罪犯还自愿被当作医学上的实验品;而不良帮派的人可能对自己养的小动物温柔无比。一位醉汉被人发现倒在爱丁堡(Edinburgh)的人行道上,他手中仍紧紧抓着一个玩具娃娃,那是他买来送给他生病的小女儿的。显然,我们每个人里面,都混合着善与恶。”

    我曾读过一本小说,作者曾是到东北某生产兵团插过队的女知识青年。她书中的主人翁是部队的一位营长。一次营区的森林失火。这位营长不顾个人安危,多次冲入烈火中把困在火中的知识青年一个一个地抢救出来,他自己却被烧得遍体鳞伤。营长受到部队的通令嘉奖,也成为知识青年心目中的英雄。但这位营长后来却被枪毙了。因为他以后利用各种手段奸污了许多女知识青年。事发后,他被押上军事法庭。

    小说的作者在跋文中问道,“我应该怎样认识、评价这位营长?为什么善与恶、美与丑这样完全对立的东西会如此鲜明地同时集中在这一个人身上?!”这一沉重的问号也长久印在我脑海里。现在我才慢慢明白了,何止这位营长呢,其实我们每个人身上都象这位营长一样混合着善与恶,只是善与恶的强度、对比度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罢了。

    人内在的罪性一定会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但人的罪性在何种场所、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却要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客观条件主要指社会的法律。有人说,人并不怕犯罪,乃是怕犯罪的后果。对触犯刑律所带来的恶果的惧怕,使人的罪性不敢轻易表现出来。一旦社会律法的运作受阻,许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为,许多看似诚实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这就是为什么在非常情况下,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发生时往往都需要实行军事戒严的原因。

    1975年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大坝决口,一个个村庄被大水夷为平地,铁轨经大水冲击,竟被拧成麻花状。被大水冲到安徽省、又从安徽省活着跑回来的就逾万人。各级政府紧急动员起来救灾抢险。当时我正在河南省洛阳地区工作。

    在救灾中出现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迹,也确有人趁人之危、为非作歹。一位干部与一名妇女同被困在一个高地上。在与世隔绝中,这干部便放肆起来。面对一片汪洋,无助的妇人只好任他反复强暴,直到被人救离险境。有一名抢险队员划着一条船、手里拿着带铁钩的长竹竿,见人见物就钩住救上船。可当被救人的双手扶着船帮要上船时,这位抢险人员见被救人手腕上戴着手表(当时手表是贵重物品),于是他把对方的手表掳下来归已。因怕对方事后告发,抢了手表后他不让被救者上船,而且狠心地再把对方按进洪水中。他如法泡制,得了数块手表却害了数条人命。

    另一名抢险队员见一名少女从上游冲下来,见他后大呼救命。他见这女子相貌姣好,便对女子说:“我可以救你,但我把你救上来后你得跟我过活。”女子听此荒唐要求一时不知如何作答。这位队员见她不允,竟见死不救,任她被水冲走。前面这两人事后都被枪毙了,而最后这名队员是被就地正法的。这名少女顺水冲下一里多地后幸被一名战士救起。上岸后这位少女一直哭泣,战士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由女子领着去找那个队员。找到后,这战士把该人拖到一边,当场开枪打死。

    大家也许会奇怪,这只是一名普通士兵,何故敢擅自开枪杀人?是的,在正常情况下,判死刑、执行枪决必须履行很多严格、繁杂的法律程序。但在非常形势下,普通士兵就被赋予“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否则不足惩治邪恶、维护社会平安。傅来恩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文明的伪饰之下,深藏着的是人类的败坏。”

    人的罪性如何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也要受主观条件的影响。有的人对良知比较敏感,有的人则麻木、迟钝;有的人看重名誉、脸面,唯恐遭人非议,有的人则不在乎他人如何议论,只要能得到实利就行;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信奉“小不忍则乱大谋”,不愿为蝇头小利而损害自己的远大前程;有人则目光如豆,“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无酒喝凉水,”只图眼前一时快活等等。由于这些主观因素的差异,人的罪性的表现方式及程度也随之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现出来的缘故。因为小孩子不懂得什么“前程”,不知“人言可畏”,不计任何“后果”,他们想什么就做什么,把内心表露无遗。然而,对成人来说,主、客观因素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但对内在罪性却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人的这种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生而有之,根深蒂固,无法自己消除掉。正如《圣经》指出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十七9)

    如何判断是否有罪?

    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罪,除了没有弄清楚《圣经》关于罪的含义、把罪只等同于世俗的刑事犯罪以外,还因为他们对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罪不够明晰。

    判断的标准

    判断人是否有罪的标准不应该是人的世俗的标准,而应该是神的圣洁的标准。用世俗的标准,有时很难判断。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混合着善与恶,而且私欲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有的贪生怕死,有的贪恋女色,有的唯利是图,有的则热衷名誉。有人坦露无遗,有人则隐晦难测。这就难以比较,说谁比较好,谁有罪而谁无罪。何况,世俗的标准是相对的,不时在变化之中。二十年前,在大陆犯奸淫罪是最能让一个人身败名裂的了,可现在,婚前同居却日见普遍。在“性解放”的国家,非法性关系成了小事一桩,使人心安理得了。

    再则,即便有人表现出的道德水准比另外一些人高一些,但仍不可能除掉私心,不可能不犯罪。若用世俗的标准,虽我们明明知道自己并非无辜,常有闪失,有见不得人的念头、行为,但却仍不时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自我安慰。耶稣对这种普遍存在的“自以为义”的骄傲心理持尖锐批判的态度。

    “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的祷告说:‘神阿!我感谢你,我不象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象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阿,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路十八9~14)这个法利赛人的外在的道德水准可能比这个税吏高,但在神的眼中反不看为义。因为此人同样达不到神的要求且又毫无自知之明。

    我们判断是否有罪,只能用神的标准。神的标准就是前面谈到的十条诫命。人不论怎样努力修行,由于自私的核心无法根除,皆无法达到神的标准。对此,《圣经》也有生动的论述。“耶稣出来行路的时候,有一个人跑来,跪在他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孝敬父母。’他对耶稣说:‘夫子,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耶稣着着他,就爱地,对他说:‘你还缺少一件,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的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耶稣周围一看,对门徒说:‘有钱财的人进天国是何等的难哪?!”(可十17~24)

    每当读到这段经文我都被震动。除<马可福音>外,其他福音书的作者也记载了这件事情,使我们知道这个向耶稣求问永生之道的人是一位少年官和少年富人。耶稣对人的败坏向来是毫不留情、严加鞭笞的。但这次似乎是个例外。当耶稣听这位少年人说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耶稣着着他,就爱他”。可见这位少年人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以至赢得了耶稣的喜爱。然而当耶稣要他变卖自己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要他跟从他时,少年人就不能遵从了。他听见耶稣的这一吩咐后,“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地走了。”

    《圣经》的记述常常是这样生动、细腻、深刻。作者没有说明这少年人的脸色是怎样变的,为人们留下了思考的余地。我想,当这少年刚来到耶稣面前时,由于有钱、有德。受人好评,一定是容光焕发、神采奕奕的。当耶稣谈到诫命,而他告诉耶稣地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可能颇为自鸣得意。当耶稣用爱眼看着他时,这少年一定喜形于色,以为自己无疑可以承受永生了。然而,听到耶稣说他“还缺少一件”时,他必定一脸困惑:我不是一切都做得很好了吗?还会缺少什么呢?而耶稣要他变卖所有、分给穷人的命令更使他先惊愕、后犹豫,最后变为忧愁。

    这位少年人离开了耶稣。他不是“嗤之以鼻”地拂袖而去,也不是“怒容满面”地扭头便走,而是“忧忧愁愁”、步履迟缓地走了。为什么?因为他内心陷入如何取舍的痛苦挣扎之中。他渴望求永生,也相信耶稣能指引他得到永生,否则他不会跪着求问耶稣。然而他又贪恋自己的钱财,贪恋世俗。他相信耶稣说的是真的,只要按耶稣的话去做就可以积财宝在天上,而且可以承受永生;但他难以按耶稣所说的话去做。他多么希望永生和世界可以兼得!然而当他只能取其一时,他思想发生激烈争战。他清楚地知道,不照耶稣的话去行就得不到永生,不跟从耶稣就没有永生。可惜在世俗私欲的捆绑下,他身不由己地、满心不舍地、一步一步地离开耶稣走了。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这个少年反映了人类的光景,血肉之体的欲望根深蒂固使人们难以服从神。按世俗的标准,这个少年人是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有道德的“好人”,但按神的标准,他仍是一个不能得神喜欢的不义的罪人。

    前面已谈到神的标准就是十条诫命。耶稣深刻地指出了十诫的精髓所在。“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二十二35~40)这两条看似简单,却是极难做到的。

    首先说“爱神”,如果至今不承认有神,或虽承认有神,但不承认耶稣是神,或虽知道耶稣是神、却不敬拜他,这种人当然谈不到“爱神”。即使接受耶稣作为个人的救主,开始爱神了,但是真要做到“尽心、尽性、尽意”地爱神又谈何容易呢。我们可以在一时一事或较长时间地、在较多事上顺服神,但人对神的信靠、顺从总是断断续续的,难以做到每时每刻、永永远远尊神为大、一生一世爱神、顺神。

    我国圣贤孔子也只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即自己不愿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这是对的,但是消极的。而耶稣要我们“爱人如已”,要象爱自己一样主动地去爱别人。这是更高的要求。记得当年在查经班讨论时,一谈到耶稣有关“要爱你的仇敌”,“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38~44)等教训时,非常不理解。我们过去所遵从的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如果任人欺辱,还要反过来去爱他们,岂不太有失个人的尊严了吗?后来我们慢慢明白了耶稣所说的不是要我们去爱人的恶行,乃是爱有恶习的人;我们的忍让并非姑息迁就,乃是要用爱心去感动对方弃恶从善。

    然而,道理是明白了,却仍然无法做到“爱人如已”。有时我们会深陷于一己的事务之中,以至无暇他顾,去关心、帮助他人。有时我们也会去爱别人,但往往只能爱那些爱我们的人或那些对我们的爱有回报的。这种回报不一定是什么实质的报偿,但起码是一声“谢谢”或一抹感激的眼神,表明对方知道我们在爱他。可是当我们全力去关心、帮助一个人,并为之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方不仅不感恩,反而以恶相待时,我们就无法忍受了,会火冒三丈,痛恨此等竞如此恩将仇报、不近情理。我们也许找机会回敬他一下,让对方知道我们并非智能低下、任人愚弄之辈。我们也许从此与之断绝往来,“惹不起,还躲不起”吗?!无论如何,我们难于与这类人作朋友了。虽然事后也许还会在有事时帮他一把,但这只是让大面儿上过得去而已,爱心却没有了。

    我本人就有这种亲身遭遇,使数年的同窗之谊化为乌有,并从此天南地北,各奔前程。不期几年后又被调到同一个地区工作,常常见面。我并未寻机报复,但与他极少交往,形同路人。接世俗的标准,我的姿态算不低了。

    只有比较,才能分出真伪、高低。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耶稣的爱。耶稣本是无限荣耀的神,为拯救沉沦的世人,不惜降世为人,自己过着贫困的生活,四处传讲天国的道理,要人们悔改、回归,多次行神迹奇事,治病赶鬼,解除人们的痛苦。但犹太人却反目相待,虽找不出他有任何过犯,仍怂恿罗马巡抚使耶稣惨遭钉十字架的酷刑。如果我们处在耶稣的地位,恐怕再通达的人也难免要对犹太人的倒行逆施义愤填膺了。出乎意料的是,当耶稣在十字架上经受剧烈的痛楚时,面对那一群大声咒咀他的犹太人,他却对父神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二十三34)神的爱是何等长阔高深,神的爱是世人无法相比的。有耶稣这面镜子,谁敢说自己已经达到了神的“爱人如己”的标准了呢。

    ·罪与罪行并重

    深藏在人思想隐密处的罪性,不仅他人看不见,甚至会向自己掩饰。但神是鉴察人心的。

第七章 进入永生 二、天堂和地狱

    一次,一位慕道朋友把我叫到一旁,困惑地问道:“基督教多数时候讲神的爱,可有时又讲天堂、地狱。这不是又哄又吓,胡梦加大棒,软硬兼施,逼着人信吗?”看着他真诚的表情,我无不同情地说:“我完全理解你的意思。但我也只能坦白地告诉你,天堂和地狱是真正存在的。”

    生命不灭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死如灯灭,人肉体死亡后,生命亦随之结束。我在《神州时报》上看到一篇署名文章<死的幽默>,从墓志铭看东西方文化的反差,新颖而生动。文章指出,与东方人“青山有幸埋忠骨”的庄重相比,西方式的碑文则显得轻松俏皮。比如,德国著名创作家费希特1993年去世时,送葬仪式很隆重,但墓碑上只有两个字:“剧终”;法国钢琴演奏家拉姆斯弥留之际嘱咐他的学生在空白的大理石墓碑上刻一个金色的休止符。英国体育俱乐部献给前高尔夫世界冠军的花圈上写着:“唯有这一次入洞,是没有奖杯的”;瑞士工商界为原著名建筑家杰克逊所立的墓碑上写着他生前常说的一句话:“实用面积,十尺有余!”美国一位黑人母亲为其十四岁的“打工仔”题写的碑文是:“收工!”这些墓志铭的确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

    但是我想,如果这些碑文仅仅是表示人死后便停止了在现今世界上的一切事业、劳作的话,是挺形象的;但若这些“剧终”、“休止符”表示的是人的生命的永远结束,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人的灵魂不死,肉体的死亡只是人的生命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而已。

    几乎所有的文化都包含生命不死的信仰。傅来恩在《人是什么?》一书中写道:“已故的美国第一夫人罗斯福伊琳勒(EleanorRoosevelt)在她的一篇专栏里写道,‘我在环球旅行中所遇见的人,几乎每一个都相信死后仍有生命。’”1976年,盖洛普(GalluP)民意测验结果显示,有69%的美国人相信死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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