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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1933年他就参加左联,随后加入共产党,早已经与国民党脱离了关系,再说,他被逮捕判刑明明是“现行反革命”,并不是历史问题,怎么能算到“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之中呢?所以,从上述中央文件精神和山西省清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聂绀弩是不在其范围之内的。
1976年5月,由法院、公安、统战三家联合发了一个通知,其正文曰:
最近,各地经过复查,又发现在劳改犯中还有一批漏掉的和当时反动职务没有核实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中也有一批这类人员,没有清理安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指示,对这类人员仍应按照去年全国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进行清理安置。另有一些解放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至于近期(197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
按照这个继续清理遗漏人员的通知,聂绀弩更加明确地被排除在外了。文件写得明明白白:197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不列入清理范围。聂绀弩是1974年被北京高级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把他列为特赦的清理范围,那不是明目张胆地违反政策吗?这是任何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很清楚的。
然而,临汾监狱却正是借这次补报的机会,把聂绀弩列进了“继续清理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上报名单中。
档案中尚存有当年的上报表格。
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犯人简况表
姓名:聂绀弩 年龄:72 籍贯:北京市
何时何地因何被捕:1967年1月在北京因现反罪被捕
服刑时间和刑期:1974年10月判无期
关押单位:山西三监 身体状况:老弱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妻,周颖,北京市地安门东王庄桥胡同
安置地点、单位和经济待遇:北京市地安门东王庄桥胡同,北京市朝阳区家属抚养
表格中“安置地点、单位和经济待遇”,显然是朱静芳和周颖她们私自提供的,没有与北京方面进行组织联系。表格中还清楚写明了“因现反罪判刑”,却竟然通过了上级部门的审查。如果没有内部工作人员巧妙操作,聂绀弩这个名字能在层层审批者们的眼皮下溜过去,那是不大可能的。
释放裁定书是山西高级法院发出的。聂绀弩离监时没有按文件规定的办法会餐、欢送和参观,没有派工作人员送往安置地,而是由他的夫人周颖直接从监狱接走的。这都表明,聂绀弩从临汾监狱获释,不同于那些真正的国民党“军警特”人员,所以出现这样一个例外,无疑就是朱静芳“两度河东走飞车”,同杨狱长精心安排的结果。
现在从档案资料中查实,1976年山西“继续清理(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犯人)”共56人,其中第三监狱(临汾)的名单是:
县团9名:
王文厚 梁静庵 聂绀弩 黄养农 祁永昌 王万乘 许国栋 洪锡星 储棋松
据朱静芳回忆:临汾监狱本有8名这类人员特赦,内有一人在这期间病死,所以补报了聂绀弩,实际特赦的仍是8名。彭元芳给侯天井提供的材料则说“一共特赦6人,不是8人,更不能弄虚作假”云云。现在我们从档案资料查找出来的名单,包括聂绀弩在内,共是9人,可见朱静芳的回忆还是基本可靠的。
一个插曲:改判的判决书没有发出
1975年周颖得知聂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曾经先后给周总理、邓小平等领导人写信为聂申诉。周颖一直以为这些申诉信都不过是石沉大海罢了,并不知道领导作过批示,而且北京市高级法院还作了复审改判。甚至,聂绀弩本人直到临终,也不曾知道他的刑期还得到过一次由无期改有期的“恩惠”。现在我们才了解到,申诉信通过胡乔木批转给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华国锋,华国锋作了批示,北京市高级法院遂议定,将聂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但是,时因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政治风云影响,兼之周恩来总理逝世的原因,这个改判的判决书迟迟未能发出。直到1976年底,北京高院才决定要宣布改判的判决书,而聂绀弩已在此之前获释回京。北京高院得悉聂已获释,这才发函询问山西方面:释放他根据什么事实?理由何在?山西高院例行公事,作了如下回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来函已收到。关于释放聂绀弩,并给予公民权的问题,我院是根据清理原国民党县团人员的指示,给予宽大释放的。至于原判罪恶事实,请你院查聂绀弩的原档案为盼。
1977年4月22日
这种阴差阳错的事情,在政法机关是极为罕见的。被称为“刀把子”的专政机关,执行怎样的方针政策,是由上面规定的,而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态度来说,无不严谨审慎,莫敢稍有疏忽。宽大释放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是中央部署的统一行动,北京高院当然会熟知相关政策,如果聂绀弩真的属于规定的特赦对象,何苦还去复审改判他的案子?这一插曲足以佐证,聂绀弩的特赦出狱,连原判机关北京高院都是始料不及的。这也是本案又一蹊跷之处。
好在时间已经到了1976年的年末,中国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华国锋登上领袖地位,全国正在紧跟华主席,揭批“四人帮”。聂案的申诉,正是华国锋亲自批示的,自然是沾了圣泽,北京高院也就顺水推舟,默认了山西高院的释放裁定。
问题在于临汾监狱提出释放聂绀弩的报告之时,并不知道政治形势将会怎样变化,当时也并不知道周颖的申诉转至何处,哪位中央领导作出了批示。释放聂绀弩确是冒了极大的政治风险的。
聂的罪名是“现行反革命”,是“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凡经历过“文革”的人都会清楚,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阶级敌人”。如此现行重犯,竟然混进了宽大释放的名单,竟然在原判机关浑然不知的情况下提前释放,如果认真追究起来,山西司法机关难辞其咎,所牵涉当事者也难脱干系,会被定为“反革命”连坐之罪吧。
获罪却因直如弦。
追本溯源,我们再来看看聂绀弩案的审讯和判决情节。这绝非笔者有意玩弄什么文学技巧。其实,我在查阅聂绀弩档案之初,仅仅是为澄清核实有关他如何获释的一些扑朔情节,并没有想到要写更多的东西。为聂公出狱而奔走的朱静芳女士,与我既是同仁,也是文友,由于她的事迹引起我查寻聂的档案,《解开聂绀弩出狱之谜》也就成了我写聂的第一篇文字,所以放在了前面。至于档案中竟会有那么多的珍贵资料发现,全然出乎意料。而且,档案材料种种,并非在一处存放,后面的内容,都是边查找,边发现,边整理,陆续写出的。
当我翻阅着那一页页原始材料的时候,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和激动,因为那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载,而这段杳无人知的历史几乎要永远地埋没了。我立刻感觉到了这份档案资料的珍贵价值,那种兴奋的感觉,几乎像考古学家无意间掘出了一座古墓一样,如果不被发现,很难说它还要沉埋到何年何月,甚至永远消逝。
“文革”中判处
“现行反革命”之类的案件,判决书的表述一般是很简短很含混的,有些完全是扣“帽子”、打“棍子”的简单粗暴的做法。在那些简单的几句判词背后,往往会隐匿着一串荒诞的故事。
司法机关的档案,有正卷与副卷之分。正式定罪判刑的审判笔录和证据材料,存在正卷中;另一些材料,包括没有作为正式证据使用的原始材料,司法机关的内部报告和领导人批示等等,存在副卷中。此外,往往还有一批被认为与案件本身无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收入卷宗的材料。副卷是比正卷更加保密的部分。不入卷的材料中,往往也有一些更有价值的东西,却很容易被销毁和散失。现在,我们首先从聂绀弩诉讼档案的正卷入手,然后逐渐触及副卷中那些已经解密的材料,进而搜寻一些几乎散失的其他材料。这样做就仿佛考古发掘,把那些珍贵之物一件一件地逐渐清理出来。
聂绀弩究竟是因为什么样的问题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呢?是怎样的罪状,竟至于被判处了这种仅仅低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的判决书是这样陈述的:
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男,71岁,湖北京山县人,破落地主出身,自由职业者成分。原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员,住本市西直门内半壁街35号。1957年定为“右派”分子,1962年摘掉右派帽子。1967年1月2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被逮捕。
聂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
经审理,上述罪行证据确凿。
聂犯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屡教不改,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实属严重,应予严惩。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聂绀弩的判决书中,实际给他定罪的是两条:一是“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二是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胡风、丁玲等鸣冤叫屈。第一条是言论之罪,第二条是写诗之罪。5555
“言论罪”的要害是“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1967年1月,“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入了夺权的高潮阶段。夺权风暴首先从上海开始,毛泽东主席批准了上海造反派的夺权,并发出了全面夺权的号召,如火如荼的夺权风潮迅猛席卷全国。与此同时,由于夺权引起的派性斗争导致形势复杂化。针对这种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第二条规定:“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文革”中作为“左派”出任公安部长的谢富治说:对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所以,就有因为把“毛”字倒过来写而成为“现行反革命”的。
《公安六条》正式行文是1967年1月13日,聂绀弩逮捕日期是1967年1月25日,仅相距12天,显而易见,正是根据《公安六条》的第二条,聂绀弩以有“攻击诬蔑”的“现行反革命行为”而被捕的。
“无产阶级司令部”亦即“毛主席司令部”,除毛主席本人,还有林彪、江青等都属于“无产阶级司令部”。聂绀弩是怎样“污蔑”这个司令部的呢?由审讯笔录可以大略得知其内容。
1972年12月3日
审理公安局控告反革命犯聂绀弩一案
开庭时间:10时0分
开庭地址:山西省运城地区稷山县看守所
受审被告人姓名:聂绀弩
性别:男
年龄:71岁,1903年1月28日出生,属相虎
家庭出身:破落地主(城市平民)
本人成分:自由职业
民族:汉
宗教信仰:无
籍贯:湖北省京山县
住址:西直门内前半壁街35号
文化程度:大学
工作机关、职务、级别: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人员,行政13级,原9级
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1923年参加国民党
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1957年划为“右派”,1961年摘帽
家庭成员:妻 周颖,退休,原全国政协委员;女 聂海燕,歌舞剧院工作
问:你何时到公安局?
答:1967年6月25日。
问:为什么?
答:犯了罪。
问:哪方面?
答:主要是污辱伟大领袖毛主席,我对被划为“右派”不满意,主要是对机关领导不满意就表现出来,对毛主席也有伤害的地方。
问:以什么形式表现的?
答:我做了些旧诗,诗中包含了对毛主席不敬重的地方,在下放到北大荒时我歌颂劳动,同时说明这么多劳动好的人都划为“右派”,认为毛主席有不民主的地方。
问:(出示证据)是你写的吧?
答:是。
问:为什么写这些?
答:我以前并不会做诗,情绪坏了就开始学做诗,对个人不自由不满意,有时候就用诗表现出来。
问:你接触的人有哪些?
答:就二三人,都是右派,有吴祖光,黄苗子,感到这些人懂得我的心情,说得到一起。还有陈迩冬,师大的钟敬文,还有戴浩……
问:接触中散布了什么观点?
答:在“文革”初期自己不懂得,不理解,认为毛主席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还说过划右派,等于在人的脸上刻了字。
问:用历史人物比喻过吗?
答:说过如《水浒》上(林冲)的面上刻字一样。
问:对党的民主怎么看法?
答:把刘(少奇)和彭罗陆杨(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都说成是反革命,不理解,我们这些人都认为毛主席站在党之上,不民主。
问:对毛主席还有哪些看法?
答:我对毛主席有埋怨的地方,认为毛主席不民主,没有为我申冤,但同时也认为毛主席很伟大,领导这么大的国家。
问:你对毛主席身体说过什么?
答:听别人说过。说江青的话,也是听别人讲的。
问:你用讲历史攻击过现实吗?
答:我讲过唐太宗肚量非常大,这不是什么好意思,也没有攻击毛主席的意思。
问:你讲过《聊斋》故事吗?借以讽刺现实。
答:我研究过《聊斋》,我是搞古典小说的,谈论过,没有进行攻击。
问:公安局找你谈你交代的都是事实吧?
答:是事实。
问:以前你交代的材料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都是事实。
问:对你的问题怎么认识?
答:自己有反动思想,我对毛主席是犯了罪的,我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人过去有意见,现在认识到不是他们,主要是我走向了反动。我现在的精神面貌与在北京关押时不一样了,因为想通了,所以精神也好了。
问:(政治教育)判你刑有什么说的?
答:没什么说的,我的罪都是事实。
这个审讯,是非常简短的。大概是因为案子是由北京市法院审的,人却关押在山西稷山县,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跋涉而来,实属不易;而且,这个“现行反革命”案已经是板上钉钉的,无须更多审理,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文革”中曾经“砸烂公检法”,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到1972年才恢复法院。这次对聂绀弩的审讯时,法院刚刚恢复不久,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是极简单化的。问曰“公安局找你谈,你交代的都是事实吧”,答曰“是事实”,这就够了,按照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材料就可以直接定案了。
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什么样的材料呢?下面是聂绀弩在公安局预审时的部分口供的摘抄。
1967年2月18日预审口供:
我写诗发过牢骚,这些诗被人民文学出版社和政协红卫兵抄去了,我也烧了一部分。主要是对自己的处境和别人的处境不满,指的是胡风、冯雪峰。
1967年5月17日预审口供:
我是1962年回京的,以后有来往的有黄苗子、戴浩、向思赓、陈迩冬、钟敬文、萧军、王次青等人……
1967年7月13日预审口供:
在我划“右派”以前对毛主席没有什么不好的看法,总觉得自己不“右”,对划为“右派”想不通。我在文艺界对周扬、王任叔有看法,但我怀疑毛主席领导的这次运动是否正确,我怀疑毛主席是不是搞个人崇拜。是毛主席在搞个人崇拜,不是别人在搞,我没有材料根据,我认为他偏重于搞个人崇拜。我没有什么根据,只是从我个人的遭遇而想到的。
我们一次运动把一些人划到圈外去,一次运动把另一些人划到圈外去,这样圈子越来越小。
圈子越来越小的实质,我没有研究过,如果运动是毛主席领导的,我认为是毛�